[发行]国投新成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1月)

时间:2018年01月11日 15:46:11 中财网

国投瑞银
新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
8

1
月更新)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7月28日证监许可[2015]1788号文注册募集。本
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11月27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
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
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风险、操作风险、金融
衍生品投资风险、其他风险,等等。其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可能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
为0%-95%。权证投资
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投资短期融资券之外的单个债券的久期不超过
3
年,信用等级需在
AA+
级或以上。

本基金属于中高风险、中高收益的基金品种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
201
7

11

27
日,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
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
201
7

9

3
0
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
7

12

26
日对本招募
说明书(
201
8

1
月更新)进行了复核。









一、绪言
................................
................................
................................
................................
........................
1
二、释义
................................
................................
................................
................................
........................
2
三、基金管理人
................................
................................
................................
................................
............
6
四、基金托管人
................................
................................
................................
................................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
25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30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
31
八、基金的投资
................................
................................
................................
................................
...........
41
九、基金的业绩
................................
................................
................................
................................
...........
58
十、基金的财产
................................
................................
................................
................................
...........
60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
................................
................................
...
61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66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68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71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72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
................................
................................
................................
...............................
78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
81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83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
99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
114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115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
116
二十三、备查文件
................................
................................
................................
................................
.....
117

一、绪言

《国投瑞银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
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国投瑞银新成长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投瑞银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国投瑞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投瑞银
新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国投瑞银
新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投瑞银
新成长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国投瑞银
新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投瑞银
新成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
、法
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12

12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6

8
日颁布、
同年
7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
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28
、基金合
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三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证券交易所(主要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3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

n
为自然数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
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51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2

A
类基金份额:指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3

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UBS SDIC FUND MANAGEMENT CO., LTD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号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设立日期:2002年6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杨蔓

客服电话:400-880-6868

传 真:(0755)8290404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

51%

瑞银集团

49%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叶柏寿先生,董事长,中国籍,经济学学士。现任国投安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副总经济师、国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国投泰康
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国家计委经济研究所干部、
副主任科员、财政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财务会计部干部、处长,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国家开发投资公司财务会计部副主任、主
任,国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王彬女士,总经理,董事,中国籍,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兼任国投瑞
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国投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国投
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
董事会秘书、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北京京能热电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市人民政
府新闻处主任科员、北京天然气联合公司职员。


董日成先生,董事,中国香港籍,文学学士。现任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中国区董事总经理,曾任瑞银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区业务经理、执行董事,瑞银
资产管理对冲基金亚太区首席营运官,瑞银资产管理台湾总经理,香港瑞银财富管
理部门主管,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代总经理和首席营运官,美林投资经理
人公司亚太地区首席营运官,美国国际集团亚太地区的金融及营运领域担任多个重
要职务等。


李涛先生,董事,中国籍,管理学硕士。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曾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财务部副经理、信托财务部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
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项目经理,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业
务主管、国投煤炭公司计划财务部业务主管,山东省茌平造纸厂设计部职员。


黄雪婷女士,董事,中国香港籍,工商学学士。现任瑞银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
公司亚太区产品开发及管理主管,曾任美盛集团(Legg Mason, Inc.) 亚洲及澳大利亚
产品开发部主管,瀚亚投资(Eastspring Investments)区域投资解决方案及基金平台主
管,富达基金(Fidelity) 亚洲产品部董事,苏黎世保险(Zurich Insurance Company)业
务规划及项目高级经理,怡富基金Jardine Fleming (JPMorgan) 产品开发部业务分析
师。


李哲平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金融学硕士。现任《当代金融家》杂志执行
社长兼主编,兼任鸿儒金融教育基金会理事、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南
粤银行独立董事、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担任中国证券报理论版主编、统
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史克通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法学学士。现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
级合伙人、律师,主要从事公司及证券业务,兼任中国忠旺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外部董事、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及重庆广电数字传媒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职于山东鲁中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龙涛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经济学硕士。现任北京海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任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爱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外名人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皇冠环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系副教授和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在毕马威国际会计纽约分部担任审计和财务分析工作。



2、监事会成员

卢永燊先生,监事会主席,中国香港籍,工商管理硕士,现任瑞银资产管理公
司中国区财务部主管和瑞银资产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瑞银资产管理公司
泛亚地区财务部主管。以往在金融服务及电信行业担任多个财务部管理职位。


张宝成先生,监事,中国籍,资源产业经济学博士,经济师。现任国投泰康信
托有限公司股权管理部总经理。曾任国投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国家开
发投资公司办公厅公司领导秘书,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行政助理,中国石油管道分公
司内部控制处科员,中国石油管道秦京输油气分公司计划科科员。


王明辉先生,监事,中国籍,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协会会员、全球风
险协会会员,拥有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国际注册内部审
计师(CIA)资格。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公司总经理助理,兼
任监察稽核部部门总经理。曾任职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总部审计总监。


冯伟女士,监事,中国籍,经济学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任运营部部门总经理。曾任职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清算
主管,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研人员。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督察长

王彬女士,总经理,董事,中国籍,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


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国投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北京
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
市人民政府新闻处主任科员、北京天然气联合公司职员。


王书鹏先生,副总经理兼董秘,中国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程硕士,兼任国
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职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国投泰
康信托有限公司财务、信托资产运营管理部门经理,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项目
经理,北京拓宇交通通用设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征费稽查局哲
盟分局,内蒙古哲盟交通规划设计院。


张南森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北京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服务部总监、总经理助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执行主管,湘财证券
有限公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


袁野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监,国信
证券基金债券部投资经理,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


储诚忠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武汉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宝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策划部总监、北京分公
司总经理、华南营销中心总经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产品开
发部总监、渠道服务部总监,国信证券有限公司综合研究部总经理,武汉大学金融
系副主任、副教授,重庆建筑专科学校(现重庆大学)经济学教研组组长。


刘凯先生,督察长,中国籍,复旦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 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及国投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市场服务部总监、总经理助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总监,
平安证券蛇口营业部投资顾问,君安证券东门南营业部研究员,尊荣集团证券投资
项目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桑俊先生,中国籍,武汉大学经济学博士,9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国海证券
研究所分析师。2012年5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2013年4月2
日至2013年8月4日任国投瑞银核心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3
年8月5日至2014年12月3日任国投瑞银稳健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及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4年3月至2014年12
月3日任国投瑞银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4年7月
7日至2014年12月3日任国投瑞银美丽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助理。2014年12月4日起任国投瑞银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5年2月4日起兼任国投瑞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5年3月20日起兼任国投瑞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5年5月19日起兼任国投瑞银精选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6年6月2日起兼任国投瑞银优选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
国投瑞银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8月6日起兼任国
投瑞银双债丰利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2月8日起兼
任国投瑞银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2月1日起兼
任国投瑞银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于2015年2月5日至2016
年12月16日期间任国投瑞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宋璐女士,中国籍,上海财经大学管理学硕士,5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中国
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用评估部助理经理。2015年3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2016年5月4日起至2016年7月25日担任国投瑞银融华
债券、国投瑞银景气混合、国投瑞银创新动力混合、国投瑞银稳健增长混合、国投
瑞银锐意改革混合、国投瑞银新丝路混合(LOF)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6年7
月26日起担任国投瑞银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3月10日
起兼任国投瑞银顺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5月6日起兼任国
投瑞银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国投瑞银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5月13日起兼任国投瑞银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国投瑞银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国投瑞银新
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国投瑞银优选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刘潇潇,2016年6月2日至2017年6月16日;

刘钦,2015年11月27日至2016年8月1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1)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人:袁野先生,副总经理

(2)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韩海平先生: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部门总经理

李怡文女士: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何明女士:研究部部门总经理

蒋旭东先生:总经理助理,量化投资部负责人

杨俊先生:交易部部门总经理

马少章先生:专户投资部部门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汤海波先生:基金投资部海外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

陈小玲女士:基金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杨冬冬先生:基金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3)总经理和督察长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7、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提议召开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
原则;

2、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行业自
律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
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3、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不受他人干
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4、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不得利用未
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
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5、不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财产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
不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目标

(1)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3)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4)将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
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业务稳健运行,减轻或规避各种风险
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最高性原则:风险控制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工作,代表着公司经营管
理层对企业前途的承诺,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控制放在公司内部控制的首
要地位并对此作出郑重承诺。


(2)及时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公司开办新的业务品
种必须做到制度先行,在经营运作之前建章立制。


(3)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风险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五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大纲;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部门管理
制度;第五个层次是各项具体业务规则。


(2)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的组织,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它们在
风险控制中的职责分别是:

①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自有资产的运作的合
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基金资产经营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公司内控机制、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建议方案提交董事会。



②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
行内部监察、稽核;就以上监察、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提出
整改和处理意见;定期向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发现公司的违规行为,
应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经营管理层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各职能部
门对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①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审慎性和适时性;评估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的状况;审议基金投资的风险
评估与绩效分析报告;审议基金投资的重大关联方股票名单;评估公司业务授权方
案;审议业务合作伙伴(如席位券商、交易对手、代销机构等)的风险预测报告;
评估公司新产品、新业务、新市场营销渠道等的风险预测和合规评价报告;协调各
相关部门制定突发性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解决方案;界定重大风险事件和违
规事件的责任;评估法规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设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负责投资的业绩与风险分析
评价,并向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相关报告。


②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编写、修订工作,
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
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调查基金及其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资
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合规咨询、合规培训、离任
审查等工作。


③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各
业务部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


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
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
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
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
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
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
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
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
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
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险权限额
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建立交易
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
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
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
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建立了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
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向董事
会负责。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可以列席公司任何相关
会议,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文件;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
料和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告权和监督权。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
订了监察稽核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
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
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具
有明确的内控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的独立
进行,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对其进行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
经理分开,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
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
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合规与风险控制委
员会及其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
险;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算机
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
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
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
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承诺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
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9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务
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
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
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93.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2003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服务
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一直
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2003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2013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并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内控管理处、业务保障处、
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五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管、
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财产品托
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户、境
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高国富,男,1956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职称。曾任上
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控股)公司总经理;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副主任;上海
万国证券公司代总裁;上海久事公司总经理;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总经
理;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伦敦金融城中国事
务顾问委员会委员,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理事会成员、国际顾问委员会委员,上海交
通大学安泰经济管理学院顾问委员会委员。


刘信义,男,1965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市金融服务办主任
助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财务总监,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总
裁。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刘长江,男,1966年出生,硕士研究生,经济师。历任工商银行总行教育部主
任科员,工商银行基金托管部综合管理处副处长、处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基
金托管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企业年金部、
期货结算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资产托管部、
企业年金部、期货结算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现任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7年6月30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2456.43亿元,
比去年末增长33.45%。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一百一十六只,分别为国泰金龙行业精


选基金、国泰金龙债券基金、天治财富增长基金、广发小盘成长基金、汇添富货币
基金、长信金利趋势基金、嘉实优质企业基金、国联安货币基金、银华永泰债券型
基金、长信利众债券基金(LOF)、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安鑫保本
基金、博时安丰18个月基金(LOF)、易方达裕丰回报基金年、鹏华丰泰定期开放
基金、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基金、中信建投稳信债券基金、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基金、
汇添富和聚宝货币基金、工银目标收益一年定开债券基金、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基
金、中海医药健康产业基金、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债基金、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
混合基金、博时产业债纯债基金、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基金、东方红稳健精选基
金、国联安鑫享混合基金、国联安鑫富混合基金、长安鑫利优选混合基金、工银瑞
信生态环境基金、天弘新价值混合基金、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基金、鹏华REITs封闭
式基金、华富健康文娱基金、国寿安保稳定回报基金、国寿安保稳健回报基金、国
投瑞银新成长基金、金鹰改革红利基金、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基金、国联安鑫禧基
金、国联安鑫悦基金、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华夏新活力混合基金、鑫元汇
利债券型基金、国联安安稳保本基金、南方转型驱动灵活配置基金、银华远景债券
基金、华富诚鑫灵活配置基金、富安达长盈保本基金、中信建投稳溢保本基金、工
银瑞信恒享纯债基金、长信利发债券基金、博时景发纯债基金、国泰添益混合基金、
鑫元得利债券型基金、中银尊享半年定开基金、鹏华兴盛定期开放基金、华富元鑫
灵活配置基金、东方红战略沪港深混合基金、博时富发纯债基金、博时利发纯债基
金、银河君信混合基金、鹏华兴锐定期开放基金、汇添富保鑫保本混合基金、景顺
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基金、兴业启元一年定开债券基金、工银瑞信瑞盈18个月定开债
券基金、中信建投稳裕定开债券基金、招商招怡纯债债券基金、中加丰享纯债债券
基金、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基金、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广发汇瑞一年定开债
券基金、国联安鑫盛混合基金、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基金、鹏华普泰债券基金、南方
宣利定开债券基金、招商兴福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博时鑫润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兴
业裕华债券基金、易方达瑞通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招商招祥纯债债券基金、国泰景
益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国联安鑫利混合基金、易方达瑞程混合基金、华福长富一年
定开债券基金、中欧骏泰货币基金、招商招华纯债债券基金、汇安丰融灵活配置混
合基金、汇安嘉源纯债债券基金、国泰普益混合基金、汇添富鑫瑞债券基金、鑫元


合丰纯债债券基金、博时鑫惠混合基金、工银瑞信瑞盈半年定开债券基金、国泰润
利纯债基金、华富天益货币基金、汇安丰华混合基金、汇安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汇安丰恒混合基金、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中证
500指数基金、南方和利定开债券基金、鹏华丰康债券基金、兴业安润货币基金、兴
业瑞丰6个月定开债券基金、兴业裕丰债券基金、易方达瑞弘混合基金、银河犇利灵
活配置混合基金、长安鑫富领先混合基金、长盛盛泰灵活配置混合基金、万家现金
增利货币基金、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瑞富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博
时富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
的经营思想。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
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
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
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
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
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
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
制度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
节,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
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风
险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位、
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操作规
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严
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


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定期
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
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自查、内部稽
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依
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
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动
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监
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
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报告包


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示函
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
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
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
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及时
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电话:(0755)83575992 83575993

传真:(0755)82904048 82904007

联系人:杨蔓、贾亚莉

客服电话:400-880-6868

网站:www.ubssdic.com

2、代销机构:

(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联系人:黄婵君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42、
43、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http://www.gf.com.cn


(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李芳芳

客服电话:95525、4008888788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54660501

客服电话:95021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7)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8)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9)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
座17层

法定代表人: 陈超

联系人:江卉

电话:010-89189288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400 098 8511

网站:http://fund.jd.com/

(10) 上海通华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9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3号楼9楼

法定代表人:兰奇

传真:021-60818280

联系人:庄洁茹

客服电话:95156

公司官网:https://www.tonghuafund.com

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 号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联系人:冯伟

电话:(0755)83575836

传真:(0755)8291253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联系人: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昌华、高鹤

联系人:昌华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15年7月28日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788号文注册募集。


2015

11

24
日至
2015

11

25
日,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
者同时发售,共募集
229,780,420.63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776
户。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5

11

27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
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自2015年12月2日起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



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发生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
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
包括该日
)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
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
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
(T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
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申购A类、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1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金额下限
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者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投资人赎回A类、C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500份(如该账户在
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5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
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5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
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基
金份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涉及上


述规则的业务时,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
保留到小数点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基金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如下:

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0.60 %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30 %


500
万元
≤M



1000

/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基金赎回费率


(1)本基金A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
Y



赎回费率


Y

7



1.50%


7

≤Y

30



0.75%


30

≤Y

6
个月


0.50%


6
个月
≤Y

1



0.25%


1

≤Y


0%




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A类基金份额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
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A类基金份额长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
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A类基
金份额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A类基金份额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
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2)本基金C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


赎回费率


持有期
<30



0.50%


持有期

30



0%




赎回费用由赎回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C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
惠,并履行必要的报备和信息披露手续。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份额
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率
÷

1+
申购费率)


(注:对于申购金额在
500
万元(含)以上的投资人,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1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适用的申购费率为
0.6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
=10,000×0.60%÷

1+0.60%

=59.64



净申购金额
=10,000

59.64=9940.36



申购份额=
9940.36÷1.
050=9467.01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9467.01
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2: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5天,适用的
赎回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10,500元

赎回费用=10,500×1.50%=157.5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157.50=10,342.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5天,假设赎回当
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342.50元。


例3: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5天,适用的
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10,500元

赎回费用=10,500×0.50%=52.5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52.50=10,447.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5天,假设赎回当
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447.5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
数。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发售在
外的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不迟于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
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其办
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