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富国宝利增强债券: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宝利 增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 宝利 增强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 、 富国 宝利 增强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 于 201 7 年 7 月 17 日获得 中国证监会 准予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 201 7 】 1252 号 ) 。 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 、 本基金的基金类型是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是 契约型、开 放式。 3 、 本 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是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 “ 本公司 ” ) 直销中心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4 、 本基金自 2018 年 1 月 16 日至 2018 年 4 月 1 3 日 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 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 5 、 本基金发售对象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 指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 发起资金提供方 是指 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 6 、 投资者 欲 认购 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一个 投资者 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 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已经持有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 者到非原开户机构办理认购的,不需再次开立基金账户,可凭富国基金账号到非 原开户机构办理账户登记,然后再认购本基金 。 7 、 基金管理人规定,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起点为 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 。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外, 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 相关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定。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5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20,000 元(含认购费)。已在直销 网点有认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 额的限制,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8 、 销售 机构 (指代销 机构 和 / 或 直销 机构 )对 认购 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 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 售 机构 确实接 收到 认购申请。 认购 申请 的确认应以 基金合同生效后, 登记机构(本基金的 登记机构 由本公司担任)的确认登记为准。 投资者 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 9 、本公告仅对 “ 富国 宝利 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发售的有关事 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者 欲了解 “ 富国 宝利 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18 年 1 月 11 日 《中国证券报》上的《 富国 宝 利 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书 ” ) 和同 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www.fullgoal.com.cn )上的《 富国 宝利 增强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 10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以及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网站 。 投资者 亦可通过本公司网址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1 、 投资者 可 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95105686 、 4008880688 咨询购 买事宜 。 12 、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 13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14 、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 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15 、风 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 认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 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 认 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 能包括: 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 若本 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 部分 延期赎回或暂停 赎回 的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 及时赎回份额 或获得赎回款 的风险。 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本基金同时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将认购本基金的 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持有期限将不少于 3 年。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 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 年 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的,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 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投资者将 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自基 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资者也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 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由非上市中小 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 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是 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跃导致 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 格、商品价格等)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这些风险 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 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可以投资 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基金投资有明确锁定期 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故本基金的 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股票的收盘价所对应的净值,投资者在 申购赎回时,需考虑该估值方式对基金净值的影响。另外,本基金可能由于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而面临流动性风险以及流通受限期间内证券价格大幅下跌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16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1 、基金名称 富国 宝利 增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简称和代码 基金简称: 富国 宝利 增强债券 基金代码: 005078 3 、基金类型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4 、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5 、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6 、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7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者。 8 、销售机构与销售地点 直销机构: 本公司的直销网点: 直销中心 上述销售机构或网点的联系方式见本公告 第九部分 “ 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 机构 ”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增减上述基金销售机构 , 或选择其他符 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9 、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8 年 1 月 16 日至 2018 年 4 月 1 3 日 ,期间面向 个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发起资金提供方 同时发售。募集 期满,若本 基金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可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 但 基金 管理人亦可视情况适当延后此期限 。 若未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 件,则本基金将在 3 个月的募集期内继续发售。 若 3 个月的募集期满,本基金仍未达到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 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 投资者 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 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10 、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和募集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 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 民币,且持有认购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公开发售之日或者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孰晚 日起不少于 3 年。期间份额不能赎回。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 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次基金的募集,在募集期内面向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和 发起资金提供方 同期发售 。 2 、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3 、 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 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4 、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 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 得撤销。 5 、认购的限额 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的认购金额起点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认购金额限 制外,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50,000元(含认 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20,000元(含认购费)。已在直销网点有 认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 金提供方的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 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 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的限制进行调整,具体 限制请参见相关公告。 6、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7、发起资金认购 发起资金提供方 运用发起资 金认购 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认购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 公开发售之日或者 基金 合同生效 之 日 孰晚日 起不少 于 3 年。期间份额不能赎回。认购 本基金 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 发起资金提供方运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公告。 8、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提供前端认购费用的支付模式: 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该费用按认购金额递减。 本基金份额对通过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 施差别的认购费率。具体如下: A、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 M ) 前端认购费率 M < 100 万元 0.6 % 100 万元 ≤M < 500 万元 0. 4 % M≥500 万元 1000 元 / 笔 注:上述认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 其他投资者。 B、特定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 M ) 前端认购费率 M < 100 万元 0. 18 % 100 万元 ≤M < 500 万元 0. 12 % M≥500 万元 1000 元 / 笔 注:上述特定认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 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 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 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 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9 、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 购金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则对应的认 购费率为 0.6%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净金额 = 100,000/ ( 1 + 0.6% )= 99,403.58 元 认购费用= 100,000 - 99,403.58 = 596.42 元 认购份额=( 99,403.58 + 55.00 ) /1.00 = 99,458.58 份 即:该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假定募集期产 生的利息为 55.00 元,可得到 99,458.58 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 2,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则对应的认 购费率为 0. 12 %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100.0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净金额= 2 ,000,000/ ( 1 + 0. 12 % )= 1,99 7,602 . 88 元 认购费用= 2,000,000 - 1,99 7,602 . 88 = 2,397.12 元 认购份额=( 1,99 7,602 . 88 + 1,100.00 ) /1.00 = 1,998,702.88 份 即:该投资者 (养老金客户) 投资 2,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假定募集期产 生的利息为 1,100.00 元,可得到 1,998,702.88 份基金份额。 10、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 询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4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三、个人 投资者 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 网点 1 、个人 投资者 认购金额在 50,000 元(含 50,000 元)以上,可以选择到本公 司直销中心办理。 2 、已在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的个人 投资者 ,可直接办理认购。未在直销 中心开立基金账户的 投资者 ,应先办理开户后,方可办理认购。个人 投资者 在 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的表单,可登录富国基金官网 ( www.fullgoal.com.cn ) → 客户服务→下载中心→个人客户。 3 、 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 9 : 00 - 1 5 : 00 (周六、 周 日 、节假日不受 理 )。 4 、 个人 投资者 办理开户 申请时,应亲赴直销网点,并 提供下列资料 : ( 1 ) 投资者 有效身份证件 (身份证、中国护照等) 原件及复印件; ( 2 )指定银行账户的 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 3 )填妥的 《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和《富国 基金 账户业务 申请表 (个人版)》。 注:“ 指定银行账户 ” 是指:在本直销网点认购基金的 投资者 需指定一银 行账户作为 投资者 赎回、分红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 投资者 在任一 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 ,账户名称必须与 投资者 名称严格一致 。 账户证明是指银 行存折、借记卡等。 5 、认购 基金汇款账户信息 : 富 国直销汇款账户信息 一、中国工商银行 账户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 1001 2029 1902 5735 568 开 户 行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证券专柜 支付系统行号 102290020294 二、中国建设银行 账户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3100 1550 4000 5001 0860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支付系统行号 105290036005 三、交通银行 账户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3100 6672 6018 15 00 1132 5 开户行 交通银行上海分行第一支行 支付系统行号 301290050037 四、招商银行 账户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2160 8921 4310 006 开户行 招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支付系统行号 308290003020 五、中国农业银行 账户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0341 6900 0400 4007 8 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上海水清南路支行 支付系统行号 103290003270 6 、个人 投资者 办理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 1 )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 2 )填妥的 《个人投资者产品风险确认单》和《富国基金交易业务 申请表 》。 (二) 其他 销售 机构 个人 投资者 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 四、机构 投资者 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 网点 1 、如果机构 投资者 认购金额在 50,000 元(含 50,000 元)以上,可以选择到 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 2 、未在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的机构 投资者 ,应先办理开户,开户流程详 见富国基金官网 www.fullgoal.com.cn→ 客户服务→下载中心→机构客户→富国 基金机构业务办理指南。 3 、已在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的机构 投资者 ,可直接办理认购。 4 、机构 投资者 办理认购的业务表单,可登录富国基金官网 www.fullgoal.com.cn→ 客户服务→下载中心→机构客户→机构业务表单下载。 5 、 业务办理时间 : 基金发售日的 9 : 00 - 1 5 : 00 (周六、 周 日 、节假日不受 理 )。 6 、认购 基金汇款账户信息,同个人投资,请见“三、个人 投资者 的开户与 认购程序 / 5 、认购 基金汇款账户信息”。 7 、机构 投资者 办理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填妥的 《富国基金交易业务 申请表 》, 并加盖预留印鉴章。 (二) 其他 销售 机构 机构 投资者 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 五、清算与交割 1 、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公司的本基金的募集专 户中,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利息折成基金认购份额不收 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 。 2 、 本基金权益登记由 登记机构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募集期结束后 完成 。 六、退款 1 、个人及机构 投资者 认购失败(指 投资者 的认购申请未得到 登记机构 的确 认)时,其认购资金将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 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 户划出。 2 、在募集期结束后,如果本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本基金管理人 将 以其固有 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 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七、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满,达到 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合同方可生效。 1 、募集期截止后,由银行出具各基金募集专户存款证明,由基金管理人委 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 2 、销售机构根据登记 机构 确认数据将该基金的有效认购资金和认购资金在 认购期所生利息扣除 认购费用后一并划入该基金存款账户。由该基金存款账户 开户行出具基金存款证明后,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各基 金资产进行验资并出具报告, 登记 机构 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3 、基金管理人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八、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费用处理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从认购费 中列支,不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 九、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楼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成立日期: 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 ( 021 ) 20361818 传真: ( 021 ) 20361616 联系人: 赵瑛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 2004 年 09 月 17 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10)6759 5096 联系人: 田青 (三)销售机构 1 、 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 - 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 - 17 楼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直销 网点 : 直销 中心 直销 中心 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 A 座 23 楼 传真: 021 - 80126257 、 80126253 联系人: 孙迪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 95105686 、 4008880688 (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站: www.fullgoal.com.cn 2 、 其他 销 售 机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 (四) 登记机构 :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 - 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 - 17 楼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成立日期: 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 021 ) 20361818 传真:( 021 ) 20361616 联系人: 徐慧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 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66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 021 - 22288888 传真: 021 - 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 蒋燕华、 石静筠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 8 年 1 月 11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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