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齐翔腾达:长安信托-齐翔腾达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时间:2018年01月11日 19:02:07 中财网


合同编号:【安集腾达17462139】

中信登产品编码:【ZXD31C201712110040386】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
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
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
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
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
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长安信托-齐翔腾达第一期员工持股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合同






















目录
一、释义 ...................................................................................................................................3
二、信托当事人 ........................................................................................................................6
三、信托目的 ............................................................................................................................7
四、信托规模、信托期限 ........................................................................................................7
五、信托计划的推介和成立 ....................................................................................................8
六、信托单位的认购 ................................................................................................................9
七、信托单位的申购赎回 ..................................................................................................... 14
八、信托单位 ......................................................................................................................... 15
九、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 ............................................................................................. 19
十、信托计划费用与税费 ..................................................................................................... 23
十一、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 26
十二、信托计划的预警止损 ................................................................................................. 33
十三、风险揭示与承担 ......................................................................................................... 37
十四、信托受益权的继承、转让 ......................................................................................... 44
十五、信托计划的延期、终止、清算与分配 ..................................................................... 45
十六、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 47
十七、受益人大会 ................................................................................................................. 52
十八、新任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 54
十九、信息披露 ..................................................................................................................... 54
二十、违约责任 ..................................................................................................................... 55
二十一、不可抗力 ................................................................................................................. 55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 56
二十三、通知和送达 ............................................................................................................. 56
二十四、其他事项 ................................................................................................................. 57
一、释义

除非本合同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受托人与委托人签署的编号为【安集腾达17462139】的《长
安信托-齐翔腾达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
何修订与补充。


2、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指“长安信托-齐翔腾达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
金信托计划”。


3、信托文件:指规定本信托计划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认购风险申明书》。


4、《信托计划说明书》:指编号为【安集腾达17462139】的《长安信托-齐
翔腾达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其不时之修订及补充。


5、《认购风险申明书》:指《长安信托-齐翔腾达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
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及其不时之修订及补充。


6、《信托保管操作备忘录》:指受托人、保管人与证券经纪商签署的编号为
【安集腾达17462139】的《长安信托-齐翔腾达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
划信托保管操作备忘录》及其不时之修订及补充。


7、委托人:指信托合同项下将信托资金信托给受托人的主体。根据所认购
的信托单位类别不同,委托人区分为优先委托人和一般委托人。


8、优先(级)委托人:指认购本信托计划优先信托单位的委托人。


9、一般(级)委托人:指认购本信托计划一般信托单位的委托人。


10、受托人:指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及继任的受托人。


11、受益人:指在本信托计划项下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主体。按照享有的信托
受益权类别不同,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区分为优先受益人和一般受益人。


12、优先(级)受益人:指享有本信托计划优先受益权的受益人,即优先委
托人也为优先受益人。


13、一般(级)受益人:指享有本信托一般受益权的受益人,即一般委托人
也为一般受益人。


14、保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15、证券经纪商:指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6、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享有信托利益的权利。按照获
取的利益和承担的风险的不同,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区分为优先受益权
和一般受益权,每类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17、优先受益权:指受益人基于信托合同享有的优先信托受益权,为信托利
益分配时优先于一般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支付的权利。优先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
额的优先信托单位。


18、一般受益权:指受益人基于信托合同享有的一般信托受益权,为在信托
利益分配时劣后于全部优先受益人获得剩余信托利益支付的权利,一般受益权划
分为等额份额的一般信托单位。


19、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根据信托合同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其中签订信托
合同的优先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为优先信托资金,签订信托合同的一般委托人交付
的资金为一般信托资金。


20、追加(增强)资金: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资金追
加义务人追加给信托计划的资金;追加增强资金及其产生的收益计入信托财产,
但一般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并不因此而增加,也不影响优先信托单位和一
般信托单位的比例。


21、补仓义务人/资金追加义务人:指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
大股东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305706040346P)。


22、信托财产:指加入本信托计划的全部信托资金以及对其管理、运用后形
成财产的总和。


23、信托财产专户:指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信
托计划专用证券资金账户的统称。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指受托人在保管人处开
立的信托财产专用账户,即信托财产保管账户;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指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设的信托专用证券账户;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资金账户指以本
信托计划名义在证券经纪商处开设的交易账户。


24、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指受益人于信托合同中指定的专门用于接收受托人
分配的信托利益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25、信托单位: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或赎回的计量
单位,每信托单位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信托单位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第二
位(即精确到0.01),第三位四舍五入。


26、信托财产总值:指按照本信托计划确定的计算方法估算的信托财产的价
值。


27、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减去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与费用、
负债后的余额。


28、信托单位净值:指信托财产净值与信托单位总份额之比,其计算公式为:
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额。


29、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在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全体
受益人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总额为信托财产总额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税费后的余额。


30、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指优先受益人在信托计划项下享有的信托利益,
本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分为优先受益人A类信托利益、优先受益人
B类第一部分信托利益、优先受益人B类第二部分信托利益和优先受益人B类第
三部分信托利益。


31、关联方:指按照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
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
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委托人,以及受托人或委托人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32、估值日:本信托计划估值日为信托计划成立后的每个交易日及信托终止
日(T日),受托人将于T+1日对信托财产进行估值。估值核对日为信托计划成
立后的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核算日及信托终止日(如遇节假日则为该日之后最
近一个交易日)。


33、信托利益核算日:指本信托成立日起的每个自然季度末月20日及信托
计划终止日。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核算日期顺延。


34、信托利益支付日:指信托利益核算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


35、临时开放日:本信托计划设有临时开放日,经优先委托人发起临时开放
日申请并由受托人确认。



36、建仓期:为信托计划成立日至信托计划以大宗交易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
及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最后一笔购买的标的股票登记过户之日。建仓期自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全体委托人一
致同意,本信托计划最后一笔购买的标的股票登记过户之日以委托人代表向受托
人发送之通知中具体时间为准。


37、锁定期:为信托计划以大宗交易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及本合同约定的方
式最后一笔购买的标的股票登记过户之日起12个月。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本
信托计划最后一笔购买的标的股票登记过户之日以委托人代表向受托人发送之
通知中具体时间为准。


38、信托份额明细表:记载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及其变化、认购、赎
回资金以及信托单位净值等内容的清单。


39、保障基金公司:指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40、保障基金:指由保障基金公司按照《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设立、
筹集和管理的基金。


41、保障基金分配日:指保障基金公司就本信托项下的保障基金认购资金向
受托人进行收益或本金分配之日(或与受托人进行结算之日)。


42、保障基金公司基金专户:指保障基金公司在托管银行为保障基金开立的
专用账户。


43、信托公司保障基金专户:指信托公司按照《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及银监会关于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相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保障基金资
金归集与缴纳的专用账户。


44、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5、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二、信托当事人

1、委托人

本合同的委托人为本合同签署页记载的委托人。


2、受托人

受托人名称: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成程


住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3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23-24层

联系地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3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15、23、24、35、
36层

3、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的委托人同时成为本信托计划的受益
人。


本合同项下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为本合同签署页记载的信托利益分配
账户。


三、信托目的

委托人为有效运用资金,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通过本合同设定双方的信托
关系。按本合同约定,委托人将其合法管理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授权受托人按
信托文件的约定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对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
运用,以实现信托财产的稳定增值。


四、信托规模、信托期限

1、信托计划的规模:信托计划设立时的预计募集规模不超过人民币【柒亿
伍仟万】元整(小写:【750,000,000.00】元)。其中,优先委托人认购金额不超
过人民币【叁亿柒仟伍佰万】元整(小写:【375,000,000.00】元)(“优先级最
高募集金额”),一般委托人认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叁亿柒仟伍佰万】元整(小
写:【375,000,000.00】元)(“一般级最高募集金额”)。信托计划推介期内,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实际募集情况调整优先级最高募集金额和/或一般最高
募集金额,并通过信托合同确定的披露方式向委托人进行披露。但优先信托资金
和一般信托资金的比例不高于【1:1】。


2、信托期限:信托计划预期存续期限为60个月,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计算。

优先级委托人持有优先级信托单位的期限不超过36个月。在信托计划存续(即
优先级委托人持有优先级信托单位的期限)满35个月当日,若信托财产中的现
金不足以支持优先级委托人赎回全部优先级信托单位(含优先受益人A类信托利
益、B类信托利益(如有))的,受托人应采取下述措施(具体措施由委托人代
表和资金追加义务人自行协商,和受托人无关):

(1)通知委托人代表指定合格第三方受让优先级委托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2)通知资金追加义务人追加信托资金,资金足额到账时间应较优先级委
托人赎回日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


(3)通知委托人代表出具股票减持变现的指令。


信托计划存续期限满36个月之日前10个工作日时,如委托人代表未能按照
受托人通知指定合格第三方受让优先级委托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或者资金追加
义务人未按时足额追加信托资金或者委托人代表未能按照受托人通知要求及时
出具卖出指令使信托计划现金资产足以支付优先委托人赎回金额,则自信托计
划存续期限满36个月之日前9个工作日起至信托计划存续期限满36个月之日
前一个交易日止(含),受托人有权自主卖出股票直至信托专户中的现金财产足
以支持优先级委托人赎回金额。委托人代表和一般级委托人均不得因此向受托
人和/或优先级委托人追索或提起诉讼。


建仓期自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
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6个月。本项目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竞价
交易、大宗交易等)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上市公司的股票锁定期为12个
月,自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过户至本项目
名下之日起算。建仓期和锁定期内,委托人代表(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代齐翔腾达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指定被授权人)出具的股票减持指令
无效;如按照本合同约定发生一般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及受益权全部丧失的情
况,受托人仅接受优先委托人的指令。锁定期满后,一般委托人可申请信托计划
提前终止,相应终止事由需要经过优先委托人的书面同意。一般委托人至少需提
前五个工作日向受托人提出申请,经受托人同意后信托计划方可提前终止。信托
期满后,如存在部分非现金资产无法变现时,经全体委托人及受托人一致同意,
本信托计划期限将顺延。


五、信托计划的推介和成立

(一)信托计划推介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受托人根据
发行、认购情况可以公告延长或提前结束推介期)。


(二)本信托计划预计于 年 月 日成立(受托人根据发行、认购情况
亦可公告提前或延期成立,具体成立日期以成立公告为准)。


(三)信托计划的成立

1、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信托计划成立:


①委托人交付足额信托资金。


②委托人交付相关认购费用(如有)。


③信托合同经委托人签署(自然人签字;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
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
盖公章)。


④信托合同经受托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⑤优先资金到账日即为信托计划成立日。


信托计划成立日由受托人确定并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布。


信托计划不符合成立条件的,受托人于确认不符合成立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
将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连同交付日至退还日期间实际产生的利息(按中国人民
银行规定的个人活期同期存款利率计算)退还给投资者。


六、信托单位的认购

提示:投资者在申请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务请仔细阅读信托计划文件的全部
内容,包括本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等信托文件所载的条
款及条件。投资者的任何认购申请均可能全部或者部分不获接纳。


(一)信托单位份额的认购条件

1.委托人之资格

委托人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资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保证交付的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所有或管理并有权支配的财产。本次投
资经过其内部相关审批或授权,不违反其管理资产的相关投资范围。


3.委托人之资金最低限额要求

首次认购时,委托人的首次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超过部分按照
1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信托存续期内,受托人有权调整委托人首次认购金额下
限。


4.信托合同份额的要求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信托计划在任一时点存续有效的信托合同份额不
超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上限。


5、认购后优先信托单位份额:一般信托单位份额不得超过1:1。认购资金
为人民币资金,认购方式为银行转账,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



(二)信托单位份额的认购费用

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份额时,本信托计划不收取认购费用。


(三)认购资金的交付

受托人在指定银行开立以下账户作为接受委托人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

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不可撤销。


户名: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69010078801200000547】

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在收到受托人发送的《信托份额认购通知书》
后委托人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
户,并在备注中注明:“**(委托人姓名)认购长安信托-齐翔腾达第一期员工持
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委托人(受益人)的陈述与保证:

1、全体委托人(受益人)的陈述与保证

(1)委托人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委托人资格。


(2)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未损害委托人的债权人合法利益;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用于认购资金来源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的人民币理财计划所募集的资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
行有权以理财计划的资金认购信托优先级份额并加入本信托计划;淄博齐翔腾达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代齐翔腾达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用于认购一般级份额的资
金为其合法管理的资金,由齐翔腾达高管及员工认购该员工持股计划。委托人认
购信托单位不违反任何其应遵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
作出本条规定的陈述与保证或其它相关事项的决定时没有依赖受托人或受托人
的任何关联机构,受托人不对认购资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
也不对委托人是否遵守适用于其的任何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负有或承担任何责
任。


(3)委托人对金融风险包括证券市场风险、信托风险等有较高的认知度和
承受能力,并根据其自己独立的审核以及其认为适当的专业意见,已经确定:a、
认购信托单位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目标和条件;b、认购信托单位时遵守了并


完全符合所适用于其的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并且 c、认购信托单位对其而言
是合理、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尽管投资本身存在明显切实的风险。


(4)全体委托人在此确认:全体委托人一致指定委托人代表代表全体委托
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就信托财产的投资运作向受托人下达投资指令,委托人代
表所做出的任何指令的后果,均由信托财产自行承担。委托人代表是由全体委托
人指定的,并非是受托人推荐或以任何形式指定的。受托人接到的委托人代表按
照本合同发出的任何有效或无效投资指令,其后果由信托财产承担。


因委托人代表及其一致行动人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信托合同/委托人
代表合同约定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委托人代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因委托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信托合同约定致使信托
财产受到损失的,该委托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受托人以执行有效的投资指令为工作职责之一。由于市场流动性和波动性多
变导致受托人未能全部完成投资指令,或由于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信托文件
的约定,或由于 PB 系统的系统限制、系统故障导致投资指令被 PB 系统自动拒
绝执行、未能完全执行或执行失败的,受托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当委托人代表发生以下情形时,优先委托人可以代表全体委托人解除对委托
人代表的指定:

1)委托人代表减少注册资本、被兼并、分立、解散、依法被撤销、决定申
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

2)经营状况恶化,无法继续履行委托人代表职责的;

3)委托人代表受到司法部门、政府部门、相关监管机构或同业协会等机构
关于重大违法违规的调查、起诉或处罚;

4)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具体负责信托相关事宜的顾问人员发
生重大变化;

5)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责令暂停或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资质/

会员资格的;

6)被监管部门要求停止从事本合同项下的投资咨询业务的;

7)其他可能对信托财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5)一般委托人在此确认:一般委托人在加入本信托计划之前,已经充分
了解本信托计划属于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重


要组成部分,并承诺遵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
法律法规以及《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6)委托人在此确认: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计划清算报告无需审计,受
托人可以提交未经审计的清算报告;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要求必须进行审计
的除外。受托人在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未收到受益人提出的书
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7)委托人在此确认:本信托为事务管理类信托,委托人系在知悉并充分
理解信托设立、信托财产运用、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等事宜后,基于对一
般委托人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代齐翔腾达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前期尽职调查结果,以及对委托人代表的资质和能力的信任,在独立对标的股票
进行审查的基础上,自主决定投资本信托并成为本信托项下委托人;受托人在本
信托项下仅负责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受益
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不承担积极主动管理的职责;委托人充分知晓并自愿承
担本信托管理运用过程中的风险。


(8)委托人在此声明: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受益人)选择电
子网络方式获取信托单位净值相关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委托人将持续关注受
托人网站,获取受托人通过网站披露的任何信息。


(9)委托人保证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及以上陈述与保证均为真实有效。


(10)不存在为他人代持受益权的情形;不得通过内幕信息交易、不当关联
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牟取利益。


(11)一般委托人在此承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一般委托人应将一般信托单
位无偿转让给优先委托人的情形时,一般受益人同意无条件地将其持有的一般信
托受益权全部无偿转让给优先受益人,并授权受托人自动变更信托受益权登记。

一般委托人确认:该无偿转让不附任何条件,且不可撤销或变更,并放弃在一切
情形下提起司法程序主张撤销无偿转让行为、或向接受无偿转让的优先委托人、
办理信托受益权变更登记的受托人追索的权利。


(12)一般委托人在此承诺:在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获得足额分配前,资金
追加义务人(即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股票质押集中度(已质押的
齐翔腾达股票数占其持有齐翔腾达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85%。如果资金追加


义务人的股票质押集中度超过85%(N日,以上市公司公告中载明的股票质押登
记日期为准),一般委托人须在N+10自然日内无条件受让优先级委托人的全部
信托单位份额;否则,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本信托计划自N+11日起向优先受益
人计提优先受益人B类第二部分信托利益(详见第十一条第三款)。优先级委托
人通知受托人计提优先受益人B类第二部分信托利益。


(13)一般委托人在此承诺:投资本信托需按照其应遵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
政策履行相应的内/外部审批程序;信托成立后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规定(含
持股期限、持股规模等)并根据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信托合同的签署

1.委托人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伍份。


2.委托人签署信托合同一式伍份。


3.委托人提交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在分配结束前不得取消。


4.受托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五)信托单位的认购时间

受托人收到委托人应提交的认购文件后,信托单位的认购时间按以下方式确
定:

推介期内交付的信托资金,在信托计划成立日认购为信托单位。


(六)信托单位的认购份额

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资金认购为信托单位的份额 = 信托资金÷1.00,认购
完成后,不足百分之一份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归属于信托计划财产。


(七)信托单位份额的确认

1.保管银行确认资金到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后,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提交
的信托文件制作信托认购确认书一式贰份,并向委托人寄送信托认购确认书正本
壹份。


2.信托认购确认书是记载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及其认购资金、信托单
位净值等内容的清单。当出现信托认购确认书与信托合同不一致的情况时,委托
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由受托人盖章的信托认购确认书确定。


(八)信托文件的管理

信托合同正本中的一份、信托认购申请书、身份证明文件、信托利益分配账
户复印件和入账证明复印件由受托人持有。



(九)超额认购时的处理原则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约定,本信托计划在任一时点存续有效的信托合同份额不
超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上限。本信托计划成立前,
预约人数超过该上限,受托人将本着“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接受认购委
托,并视认购的具体情况,保留拒绝任何委托人认购本信托计划的权利。


(十)认购不成功的处理办法

如果委托人已经交付了资金,但因故未能成功认购的,受托人将在获悉不能
认购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返还其交付的认购资金本金及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十一)信托计划不成立的处理方法

如果委托人已经认购但信托计划不能成立,受托人将在信托计划募集期结束
后的十个工作日内返还委托人已交付的款项及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七、信托单位的申购赎回

本信托计划可设临时开放日,经优先委托人发起临时开放日申请并由受托人
确认。如临时开放日遇节假日,则为该日之后最近一个交易日。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内不能申购。


信托单位的赎回只能由信托计划原委托人在临时开放日之前提出申请。受托
人不收取赎回手续费。


信托财产以份额法核算,委托人按信托单位份额提出赎回申请,计算结果按
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1、委托人可在本信托计划临时开放日进行一次信托单位份额的赎回,优先
级委托人和一般级委托人应同时赎回,且一般级委托人赎回的信托单位份额须等
于优先级委托人赎回的信托单位份额。赎回后优先级委托人信托单位份额:一般
委托人信托单位份额≤1:1。


2、信托计划存续(即优先级委托人持有优先级信托单位的期限)满36个月
之日,优先委托人有权赎回其全部信托单位份额,若信托计划现金资产不足以支
付优先委托人赎回金额的,则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本信托计划向优先受益人每日
计提优先受益人B类第二部分信托收益(详见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三款)。一般级
委托人不能赎回。


3、拟赎回信托单位份额的委托人/受益人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受托人提交书
面申请,最迟于开放日当天9:30前将填写完整的《信托单位份额赎回申请书》


(附件二)扫描发送给受托人,时间以受托人接收记录为准,纸质文件将不晚于
赎回期截止日后5个工作日寄出。


受托人于收到赎回申请且信托计划现金资产足以支付优先委托人赎回金额
后5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申请赎回信托单位份额所对应的资金划转至受益人指
定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4、受托人认可委托人传输记录是赎回或撤销赎回指令真实有效的证据。


5、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受托人有权拒绝一般委托人的赎回申请:

(1)一般委托人的赎回申请未征得优先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2)委托人赎回信托单位份额所对应的资金大于已变现的信托财产净值;

(3)信托单位份额赎回日前一日的信托单位净值小于1.0元;

(4)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受托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6、受托人审核《信托单位份额赎回申请书》,并计算受益人赎回金额,具体
金额计算方式详见本信托合同第十一条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第3款第(2)项。


如信托财产未能及时变现的,受托人有权拒绝或顺延委托人赎回申请并通过
录音电话、传真、邮件形式及时通知相关委托人。


7、赎回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受托人应以传真、邮件等书面形式将赎
回后优先级受益权份额与一般级受益权份额的最新比例告知优先级委托人/优先
级受益权人,并提交最新委托人/受益权人名单。


八、信托单位

(一)信托单位概述

信托单位是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或赎回的计量单位。


信托单位份额由受托人盖章的信托份额明细表确定。


委托人在加入或退出(含部分退出)本信托计划时,以认购或赎回信托单位
份额的方式进行。


(二)信托单位净值及计算

1、信托计划资产总值

信托计划资产总值是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计划项下各项信托财产经估
值后的总金额,包括以下内容:

(1)股票;

(2)银行存款本息;


(3)应收款项;

(4)信托业保障基金;

(5)其它。


2、估值日

本信托计划估值日为信托计划成立后的每个交易日及信托终止日(T日),
受托人将于T+1日对信托财产进行估值。估值核对日为信托计划成立后的每周最
后一个交易日、核算日及信托终止日(如遇节假日则为该日之后最近一个交易日)。


3、估值方法

信托单位的估值是指在某一估值时点上,按照公允价格计算的信托财产总值
扣除信托税、费后的余额,该余额是信托单位持有人的权益。按照公允价格计算
信托净值的过程就是对信托单位的估值。


信托单位估值的计算公式为:

信托单位净值=(信托总资产-信托总负债)/信托单位总份数

信托总资产=估值日信托财产专户货币资金+估值日信托计划证券资金账户
可用资金余额+估值日信托计划证券资产市值

信托总负债:信托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每日计提的保管费、信托报酬。


日常核算对账,受托人、保管人双方通过电子直连、电子邮件或电话完成。

需要对外信息披露的核算结果,受托人完成核算后可将加盖预留业务章的核算结
果发送给保管人,保管人对核算结果复核后,加盖预留业务章发送给保管人,由
保管人对外披露。


本信托根据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I、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方法

(1)交易所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
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场外基金,按估值日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
无公布的,按最近交易日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货币市场基金,按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按照该基金公布的
每万份收益逐日计提收益。



(4)在任何情况下,受托人如采用本项第(1)- (3)项规定的方法对信
托计划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受托人认
为按本项第(1)- (3)项规定的方法对信托计划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受托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保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II、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受托人如采用本项第(1)- (2)项规定的方法对信
托计划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受托人认
为按本项第(1)- (2)项规定的方法对信托计划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受托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保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III、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
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受托人如采用本项第(1)- (6)项规定的方法对信
托计划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受托人认
为按本项第(1)- (6)项规定的方法对信托计划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受托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保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IV、银行存款估值方法

(1)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将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2)银行活期存款以本金列示,存款利息按实际结息金额计算,不做计提。


V、保障基金估值方法

(1)保障基金在按自然季度缴入保障基金保管户之前按以本金列示,按活
期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2)从保障基金本金缴入保障基金保管户认购保障基金之日起,按一年期
定期存款利率逐日计提收入。


VI、本合同未明确约定估值方法的品种,由受托人、保管银行、委托人代表
共同商定估值方法。



VII、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法律法规规定估值。


4、信托单位净值

信托单位净值:指信托财产净值与信托单位总份额之比,其计算公式为:信
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额,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减去
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与费用、负债后的余额。


信托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第四位(即精确到0.0001),第五位四
舍五入。


5、信托单位净值的披露

受托人每周一次在受托人网站上披露信托单位净值。


6、信托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一)信托计划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
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二)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
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的信托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三)受托人为信托计划设立信托计划专户,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证
券账户和客户证券资金台账等。


(四)信托财产单独记账,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本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九、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

(一)管理运用方式

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本信托计划指定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代齐
翔腾达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为委托人代表,由委托人代表向信托计划提供投资
指令,受托人根据委托人代表的投资指令下达交易指令。本信托财产的管理与运
用由受托人、保管银行、证券经纪人共同完成。各方根据本信托计划下的相关合
同与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如委托人代表发生在项目建仓期、锁定期主动减仓或
在减仓时违规减仓等违背监管要求的操作,所产生的后果和损失由委托人代表承
担。



(1)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负责对投资标的进行尽职调查。受托人有
权对信托项目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独立的尽职调查。受托人按照委托人代表的投资
指令,将信托资金用于投资指令载明的投资标的。如投资指令违反本合同约定或
法律法规的特定情形时,受托人有权拒绝执行。


(2)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运用和处分等事项,均由委托人自主决定或
信托文件事先明确约定。


(3)受托人仅依法履行必须由受托人或必须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管理职责,
包括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及委托人代表管理
信托财产等事务。


(4)信托终止时,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约定或者委托人代表(或优先委托
人)的指令对信托财产进行处置。


委托人在此确认: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的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方式、管
理运用方向、管理运用程序、信托财产投资运用的限制和禁止等管理运用信托财
产,即视为受托人已充分履行了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信托的
义务。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指定的委托人代表提供的投资指令而做出的交易行为即
视为受托人已充分履行了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信托的义务。


(二)管理运用方向

1、信托财产只限于如下运用方向:

受托人根据委托人代表指令将本信托项下信托资金运用于:

(1)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投资于淄
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股票(代码:002408);


(2)投资现金类产品(现金、银行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国债逆回购、
货币市场基金(限于场内)等);

(3)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


本信托计划项下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认购信托保障基金,并委托受托人在信
托计划成立日当日,将金额等值于信托资金金额1%的现金缴入受托人保障基金
专项账户。


2、保障基金认购条款


(1)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日当日将金额等值于信托资金金额1%的现金缴
入受托人保障基金专项账户。认购金额计算至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点二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


本信托认购保障基金的认购金额=信托资金总额×1%

(2)银监会、信托业协会或保障基金公司等机构对保障基金认购标准、认
购方式或具体交付时点、收益计算及基金分配等进行调整的,受托人有权单方相
应调整本信托项下认购资金金额、交付方式或具体交付时点、收益计算及基金分
配等约定。


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日当日,将金额等值于信托资金金额1%的现金(以
下简称“保障基金本金”)缴入受托人保障基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基金专
户”),由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日后的下一个自然季度与中国信托业保障受托
人(以下简称“保障受托人”)确认应认购的保障基金金额后划入保障受托人在
托管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以下简称“基金托管账户”),以该等保障基金本金
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


(三)信托计划财产之运用程序

1、委托人代表下达投资指令。


2、受托人根据委托人代表下达的投资指令进行投资操作。如因交易条件不
能满足、上市公司停牌、证券交易所闭市等原因导致投资指令不能执行,则该投
资指令作废。


(四)信托财产投资运用的限制和禁止

1、仅限于投资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股票(股票代码:
002408)、现金类产品(现金、银行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国债逆回购、货币
市场基金(限于场内)等)、以及信托业保障基金。


2、标的股票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
自可能对标的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
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当【齐翔腾达】可能出现《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之
情形时,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委托人代表不得下达买卖股票的投资指令。信托计
划存续期间,须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由委托人


代表作为本项目对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并及时履行报告和
信息披露义务。


3、建仓期和锁定期内,委托人代表(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代
齐翔腾达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指定被授权人)不得抛售信托计划所持有的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4、单个持有人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含各期)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
得超过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的1%。持有人的持有份额所对
应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
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
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5、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监管通知等的相关规定。


上述第2、3、4、5项投资限制由委托人代表自行负责监控,受托人仅对委
托人代表发出的投资指令进行形式审查,为免疑义,受托人不对该等投资指令是
否符合上述投资限制进行实质审查。


为维护信托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本信托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将本信托财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3、从事可能使信托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法律法规、相关监管部门及信托文件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禁止行为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信托计划规模变动等因素致使产品投资不
符合本条约定的投资限制的,此时不视为受托人违约,但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
代表提供投资指令,在5个交易日内按信托文件约定调整完毕,如果委托人代表
未能按期向受托人下达投资指令以致信托计划持有证券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
整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判断,于第6个交易日起5个交易日内直接进行调整
操作,直至符合信托文件约定,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遇股票停牌、
触发熔断等限制流通的情况,调整时间顺延。


(五)信托财产的保管

1.本信托财产所投资的证券品种托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专用银行账户内货币资金保管在保管银行。


3.其他资产由受托人决定是否保管及相应保管方式。


(六)信托计划专户的管理

1.受托人开设信托计划专户对信托财产进行单独管理。


2.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计划专户包括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和客户
证券资金台账等专用账户。


3.受托人开设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进行证券投资操作。


4.受托人不得使用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专户进行与本信托计划无关
的活动。


5.为了提高信托计划财产管理的透明度,保障受益人的利益,保管银行对信
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进行保管,并根据与受托人签署的保管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计
划专用银行账户予以监督。


十、信托计划费用与税费

(一)信托计划费用的种类及承担

信托计划期限内,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报酬;

(2)保管费;

(3)税费(如有);

(4)信托财产投资交易费用;

(5)信托事务管理费: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信息披露费用、差
旅费、银行结算和账户管理费、律师费等中介机构费用、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因本信托增加的监管费;

(6)为解决因信托财产及信托事务涉及的纠纷而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等
费用,但因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产生的纠纷而发生的费用
除外;

(7)信托计划推介费用、发行费;

(8)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费
用。


上述信托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
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二)信托计划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

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根据实际发生额按以下方式支付:

(1)因银行业务产生的合理费用,由保管银行直接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
户中扣划;因投资交易产生的佣金、费用及税金,按相关规定或行业惯例支付。


(2)其余费用由受托人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
户中扣划。


2.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费用核算日:每个自然季度末月20日,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1)信托报酬

信托报酬以Y(计提日信托计划总份额)为基数,每日计提,年费率0.10%。


每自然日计提的信托报酬=Y×0.10%÷360。


在核算日或终止日应支付的信托报酬为:信托成立日(含)或本核算日最近
的一个核算日(不含)至本核算日(含)期间累计计提的信托报酬。一个信托年
度内,累计计提的信托报酬少于30万元的,按照30万元计算。信托计划存续期
不满一年提前结束,累计计提的信托报酬少于30万元的,信托报酬按30万元收
取。信托计划存续期满一年不满五年提前结束,信托报酬按信托成立日(含)或
本核算日最近的一个核算日(不含)至本核算日(含)实际存续天数收取。


信托报酬于核算日后或终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


(2)保管费

保管费以Y(计提日信托计划总份额)为基数,每日计提,年费率【0.05】%。


每自然日计提保管费=Y×【0.05】%÷360

在核算日或终止日应支付的保管费为:信托成立日(含)或本核算日最近的
上一个核算日(不含)至本核算日(含)或信托计划终止日(不含)期间累计计
提的保管费。信托计划存续期不满一年提前结束的,按365天收取;信托计划存
续期满一年后结束的,按实际存续天数收取。


保管费于核算日后或终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


(3)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

无。



(4)税负承担

①因国家增值税政策的调整,可能影响本信托及受益人的收益。本信托运营
过程中发生的由受托人作为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不含受托人收取信托报酬而应
缴纳的增值税),受托人将直接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支付,并最终由一般受益人承
担。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受托人从固有财产中支付的,受托人有权从本信
托财产专户中获得优先受偿。在此情形下,一般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将受到影响。


②在本信托存续期间及本信托终止后的任一时点,若税务机关以受托人未履
行代扣代缴税款等义务而向受托人追缴相关的代扣代缴税款或对受托人处以罚
款的,受托人有权直接以信托财产支付或在受托人代为履行相应的义务或承担相
应的责任后就补缴的代扣代缴税款或缴纳的罚款向一般受益人追讨。


③如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任一缴税时点信托专户变现后的现金资产不足
以缴纳相关税款的,本信托计划项下由资金追加义务人应以追加资金的形式承担
应当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信托计划税费,即信托计划应当承担税费的,资金追
加义务人应当向信托计划追加与税费相等金额的信托资金。资金追加义务人追加
的资金计入信托财产,但资金追加义务人追加的资金不改变信托受益权的类别,
不增加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不改变一般受益权项下收益的计算方法。资
金追加义务人追加资金前后,信托单位总份额不变,且该部分追加的资金期间不
能取回。


在每次支付费用和优先委托人信托利益前3个工作日,资金追加义务人应通
过追加增强资金方式支付本次费用金额。如遇信托财产现金余额不足以支付本次
费用金额,且追加资金义务人未追加足额资金,受托人可通知委托人代表变现部
分信托财产以满足本次支付需求。如委托人代表未及时发出卖出投资指令,受托
人有权在支付费用前一个交易日在未接到委托人代表投资指令的情况下部分变
现本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资产,以满足本次支付需求。如因停牌、锁定期、政策
限制等原因导致证券资产无法变现,则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本信托计划向优先受
益人计提优先受益人B类第三部分信托收益。详见第十一条第三款。


(三)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的项目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
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



(四)信托计划税费

信托计划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
义务。


应当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十一、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声明:受托人、保管银行、证券经纪人、律师事务所均无对本信托计划的业
绩表现或者任何回报之支付做出保证。


1、受益权种类与信托利益分配原则

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区分为优先受益权与一般受益权两种类别。信托财产是
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资产而存在的;只有在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实际分配信
托利益时,优先受益人方有权实际取得受托人分配的优先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只有在优先受益权项下的A类信托利益和B类信托利益(若
有)足额分配后,一般受益人方有权实际取得受托人分配的一般受益权项下信托
利益。优先受益权同一般受益权,与信托财产的任何特定部分不具有任何法律上
的对应关系。


受托人以信托财产净值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信托财产扣除应由信托
财产承担的费用和其他负债后,根据本条规定的信托利益分配办法,用于支付优
先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和一般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优先
受益人A类信托利益和优先受益人B类利益(若有)未得到足额分配之前,不
得向一般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本信托计划如有临时开放日,可按本条第三款约
定执行。


2、信托利益的计算与分配

(1)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利益以货币资金形式分配。

受托人在信托计划到期终止日按照本条第3、4款规定计算各类受益权项下的信
托利益。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每个自然季度末月
20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包含提前终止、到期终止、延期终止,下同,以下统
称“信托利益核算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根据本条规定计算的优先信托利
益分配给优先受益人;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将根据本条规
定计算的一般信托利益分配给一般受益人。



(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优先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的分配顺位优先于一
般受益权,优先信托单位的A类信托利益和优先受益人B类信托利益(若有)未
获足额分配前,一般信托单位不参与信托利益分配。本信托计划如有临时开放日,
可按本条第三款约定执行。


(4)信托单位项下的信托利益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分配完毕后,信托单位自
动注销,委托人/受益人的权利义务终止。


3、优先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的计算及分配

(1)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优先受益人信托收益分配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各信托利益核算日后3个工作日内,受托人以届时现金
形式信托财产扣除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及其他负债后的余额为限,向优先受益人分
配当期信托收益。每份优先信托单位按照“1元×【6.20】%÷360×每份优先信
托单位当期存续天数”分配当期信托利益,优先受益人信托收益每日计提。一般
委托人转让给优先委托人的信托份额(若有)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不做分配。


“每份优先信托单位当期存续天数”,指自上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不含)
至本信托利益核算日(含)的期间天数;第一个“每份优先信托单位当期存续天
数”,指自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至其后第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含)之间的天
数;最后一个“每份优先信托单位当期存续天数”,指信托计划终止日前一个信
托利益核算日(不含)起至信托计划终止日(不含)的实际天数。以下同。


(2)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若有赎回

①信托计划临时开放日的信托利益分配

本次委托人赎回的总金额=(优先级委托人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份额+一般级
委托人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份额)×本开放日前一日的信托产品净值

本开放日前一日的信托产品净值=(本开放日前一日的信托总资产-本开放日
前一日的信托总负债)/本开放日前一日的信托单位总份数

优先级委托人赎回金额=优先级委托人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份额×(1+
【6.20】%)*核算期天数/360

核算期天数指自信托成立日(含)或上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不含)至本临
时开放日(含)的期间天数。


一般级委托人赎回金额=本次委托人赎回的总金额-本次优先级委托人赎回
金额


②信托计划存续满36个月之日的信托利益分配

优先级委托人赎回金额=优先级委托人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份额×(1+
【6.20】%)*核算期天数/360+优先级B类信托利益(如有)

核算期天数指自上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不含)至本次优先级委托人赎回日
(含)的期间天数。


(3)信托计划终止日的信托利益分配

若信托计划终止日(包含提前终止、到期终止、延期终止)优先级信托单位
已全部赎回,则不分配优先信托利益。


若信托计划终止日(包含提前终止、到期终止、延期终止)优先级信托单位
仍存续,在信托计划终止后3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届时现金形式信托财产扣除应
付未付信托费用及其他负债后的余额为限,向优先受益人分配期末信托收益。


1)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一般委托人的一般信托单位未被注销,则:

①每份优先信托单位期末A类信托利益=1元×(1+【6.20】%×该份优先信
托单位的实际存续天数÷360)-该份优先信托单位已分配的信托利益。若信托
计划提前终止导致本信托计划存续天数不超过365天的,优先级受益人信托计划
终止日的A类信托利益按照365天计算;若信托计划提前终止导致本信托计划存
续天数超过365天的,则优先级受益人信托计划终止日的A类信托利益按实际存
续天数计算。


②本信托计划优先受益人B类信托利益分为优先受益人B类第一部分信托
利益、优先受益人B类第二部分信托利益和优先受益人B类第三部分信托利益。

除优先受益人B类第一部分信托利益外,受托人不负责通知、不负责计算。优
先级委托人全部赎回信托单位后,不再计提优先级B类信托利益。


优先受益人B类第一部分信托利益:

出现本合同中第十二条第三款所约定的情形时,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本信托
计划向优先受益人每日计提优先受益人B类第一部分信托收益,优先受益人B
类第一部分信托收益于优先委托人赎回全部优先信托单位之日按照信托合同约
定进行分配。


应缴未缴当天(含)至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当日(不含)或锁定期到期当
日(含)期间每日计提的优先受益人B类第一部分信托利益=优先受益人持有的
信托单位数量×0.5‰


优先受益人B类第一部分信托利益=应缴未缴当天(含)至足额追加增强信
托资金当日(不含)或锁定期到期当日(含)期间每日计提的优先受益人B类第
一部分信托利益×天数

其中:天数=应缴未缴当天(含)至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当日(不含)或
锁定期到期当日(含)期间的天数。


优先受益人B类第二部分信托利益: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本信托计划向优先受益人每日计
提优先受益人B类第二部分信托收益。如多次出现下列情形,优先受益人B类第
二部分信托收益可逐次累加。


i:资金追加义务人的股票质押集中度超过85%且一般委托人未能及时受让
优先级委托人的全部信托单位份额(详见本合同第六条第三款中“委托人(受益
人)的陈述与保证”),优先级委托人通知受托人计提优先受益人B类第二部分
信托利益,该部分优先受益人B类第二部分信托收益于优先委托人赎回全部优先
信托单位之日按照信托合同约定进行分配。


N+11日(含)至优先级委托人通知受托人不再计提优先受益人B类第二部分
信托利益之日(不含)每日计提的优先受益人B类第二部分信托利益=优先受益
人持有的信托单位数量×(1+【2.0】%)×0.5‰

优先受益人B类第二部分信托利益=N+11日(含)至优先级委托人通知受托
人不再计提优先受益人B类第二部分信托利益之日(不含)每日计提的优先受益
人B类第二部分信托利益×天数。


其中:天数=N+11日(含)至优先级委托人通知受托人不再计提优先受益人
B类第二部分信托利益之日(不含)期间的天数。


ii: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满36个月之日,若优先委托人申请赎回,信托财产
中的现金(信托财产中的现金包括证券账户及信托专户内的全部现金)不足以支
持优先级委托人赎回金额(详见本合同第七条“信托单位的申购赎回”)。该部分
优先受益人B类第二部分信托收益于信托财产中的现金足以支持优先级委托人
赎回金额之日后三个工作日按照信托合同约定进行分配。


本信托计划存续满36个月之日(含)至信托财产中的现金足以支持优先级
委托人赎回金额之日(不含)每日计提的优先受益人B类第二部分信托利益=优
先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数量×(1+【2.0】%)×0.5‰


优先受益人B类第二部分信托利益=信托计划存续满36个月之日(含)至信
托财产中的现金足以支持优先级委托人赎回金额之日(不含)每日计提的优先受
益人B类第二部分信托利益×天数。


其中:天数=信托计划存续满36个月之日(含)至信托财产中的现金足以支
持优先级委托人赎回金额之日(不含)期间的天数。


iii:本信托计划终止日(含提前终止日,不含延期终止日)时,因证券停
牌等原因致使信托财产无法全部变现,信托计划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停牌证券全部
变现为止。可供分配的现金资产不足以支付优先级受益人的A类信托利益,则全
体委托人一致同意本信托计划向优先受益人每日计提优先受益人B类第二部分
信托收益。该部分优先受益人B类第二部分信托收益于信托计划延期终止日后三
个工作日按照信托合同约定进行分配。


信托计划终止日当日(含)至信托财产中的现金足以支付优先级受益人的A
类信托利益之日(不含)或信托计划延期终止日当日(不含)每日计提的优先受
益人B类第二部分信托利益=优先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数量×(1+【2.0】%)
×0.5‰

优先受益人B类第二部分信托利益=信托计划终止日当日(含)至信托财产
中的现金足以支付优先级受益人的A类信托利益之日(不含)或信托计划延期终
止日当日(不含)每日计提的优先受益人B类第二部分信托利益×天数。


其中:天数=信托计划终止日当日(含)至信托财产中的现金足以支付优先
级受益人的A类信托利益之日(不含)或信托计划延期终止日当日(不含)期间
的天数。


优先受益人B类第三部分信托利益:

在每次支付费用和优先委托人信托利益前3个工作日,资金追加义务人应通
过追加增强资金方式支付本次费用金额。如遇信托财产现金余额不足以支付本次
费用金额,且追加资金义务人未追加足额资金,受托人可通知委托人代表变现部
分信托财产以满足本次支付需求。如委托人代表未及时发出卖出投资指令,受托
人有权在支付费用前一个交易日在未接到委托人代表投资指令的情况下部分变
现本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资产,以满足本次支付需求。如因停牌、锁定期、政策
限制等原因导致证券资产无法变现,则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本信托计划向优先受


益人计提优先受益人B类第三部分信托收益。优先受益人B类第三部分信托收益
于足额追加信托增强信托资金当日后三个工作日按照信托合同约定进行分配。


应缴未缴当天(含)至足额追加信托增强信托资金当日(不含)或信托计划
可足额支付当日(不含)每日计提的优先受益人B类第三部分信托收益=优先受
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数量×0.5‰

优先受益人B类第三部分信托收益=应缴未缴当天(含)至足额追加信托增
强信托资金当日(不含)或信托计划可足额支付当日(不含)每日计提的优先受
益人B类第三部分信托收益×天数,其中:天数=应缴未缴当天(含)至足额追
加信托增强信托资金当日(不含)或信托计划可足额支付当日(不含)期间的天
数。


应缴未缴当天指信托计划费用核算日当天。


2)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一般委托人的一般信托单位已被注销,则:

信托计划终止日,信托计划财产总值在扣除信托费用及其他负债后全部归优
先受益人所有。


4、一般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的计算及分配

信托计划终止日,信托计划财产总值在扣除①信托费用及其他负债、②优先
信托单位期末A类信托利益和优先受益人B类信托利益(若有)、③资金追加义
务人已追加未返还的追加资金(如有)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作为一般信托利
益分配给一般受益人。


5、特别规定

(1)本条关于“信托利益”、“优先受益人A类信托利益”和“优先受益
人B类信托利益”等表述,并不意味着受托人保证受益人取得相应数额的信托利
益,不意味着受托人保证信托资金不受损失。受益人实际可获得的信托利益金额
以受托人实际分配的金额为准。


(2)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已全部变现且扣除信托费用和其他负债后
的信托财产净值不足以按本条第(3)款规定分配全部优先信托单位A类信托利
益和优先受益人B类信托利益(若有)的,以信托财产为限于信托计划终止后的
3个工作日内向优先受益人进行信托利益划付。



(3)特别地,因全部一般信托单位转换为优先信托单位(全部一般受益权
无偿转让给优先委托人的),则在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总值扣除已计提未
支付的信托费用、其他负债后的余额全部归优先受益人所有。


6、信托计划的延期及信托利益的分配

详见十一条第三款。


7、在每次分配信托利益前3个工作日,资金追加义务人可通过追加增强资
金方式支付本次费用金额。如遇信托财产现金余额不足以支付本次费用金额,且
追加资金义务人未追加足额资金,受托人可通知委托人代表变现部分信托财产以
满足本次支付需求。如委托人代表未及时发出卖出投资指令,受托人有权在分红
前一个交易日在未接到委托人代表投资指令的情况下部分变现本信托计划持有
的证券资产,以满足本次支付需求。如因停牌、锁定期、政策限制等原因导致证
券资产无法变现,则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本信托计划向优先受益人计提优先受益
人B类第三部分信托收益。详见十一条第三款。


优先受益人的信托财产分配账户:

户名:代理总行理财资金投资券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专户

账号:69010133150051714

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青岛分行

一般受益人的信托财产分配账户:

户名: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账号:51020078801000000051

开户行:浦发银行淄博临淄支行

8、保障基金本金及收益分配

保障基金公司定期统一向受托人分配保障基金本金(本信托终止后的保障基
金分配日方可分配)及收益,扣除信托费用后,由受托人按本信托利益分配规则
向受益人分配。


保障基金支付固定收益:

保障基金分配收益=认购基金本金×一年期年利率×当期核算天数÷360

保障基金实际分配收益低于上述固定收益的,受托人按实际收到的收益向受
益人分配。



一年期年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
利率。如基金存续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保障基金收益分配日公告的一年期存款
基准利率计付收益,不分段计算;当期核算天数为自认购资金划付至保障基金公
司基金专户之日(含)至保障基金本金分配日(不含)期间的天数,天数算头不
算尾。


上述约定系按照《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银监会关于信托业保障基金
认购现行规定确定。现行规定发生调整的,受托人有权单方对本条约定相应调整。


委托认购资金分期交付的,保障基金收益分期分别核算。


受托人于本信托终止(若保障基金对分期认购本金进行分期结算,则指该期
终止),且收到保障基金分配的本信托项下全部认购本金及收益(或与保障基金
公司就此完成结算)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分配所收到的该等本金及持有
期间全部收益。任何情况下受托人不承担垫付责任。


认购资金划入信托公司保障基金专户之日(含)至受托人向保障基金公司基
金专户划转之日(不含)期间及保障基金本金分配日(含)至受托人向受益人实
际分配日期间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于受托人向受益人分配保障基金本
金及收益时一并向受益人支付。


十二、信托计划的预警止损

(一)为保护全体受益人的资金安全,受托人于每个交易日收盘后估算T日
信托财产单位净值,全体委托人在此同意T日的信托单位估算值以受托人的估算
结果为准。


(二)本信托项下资金追加义务人为为【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资金追加义务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无条件且不可抗辩地连带履行相关补仓义务。

如资金追加义务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补仓义务,受托人将拒绝委托
人代表的任何投资建议,只接受优先级委托人(优先级受益人)的投资指令。


(三)本信托警戒线和止损线如下:

预警线=【0.7500】

止损线=【0.7000】

1.建仓期和锁定期内的预警和止损机制

(1)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任何一个交易日(T日),若T日收盘后的信托单
位估算值小于等于预警线时,受托人于T日收盘后(不晚于T+1日9:30前)以


录音电话、传真或电子邮箱向委托人或资金追加义务人提示投资风险,并通知补
仓义务人向信托财产专户内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资金追加义务人须在T+3日9:
30前向信托财产专户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使得信托单位估算值不低于预警
线。


合计追加增强信托资金>(预警线-MIN{T日、T+1日、T+2日信托单位估算
值})×T日信托计划存续总份额。


若资金追加义务人未于T+3日9:30之前按照上述要求按时足额追加资金的,
自T+3日上午9:30起,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本信托计划向优先受益人计提优先
受益人B类第一部分信托利益(详见第十一条第三款),优先受益人B类第一部
分信托利益于信托计划终止日按照信托合同约定进行分配。在受托人每次开始计
提优先受益人B类第一部分信托利益至资金追加义务人足额追加信托增强信托
资金期间,无论在此期间信托计划单位净值如何变动,受托人均不再向资金追加
义务人发送预警通知,信托计划仍以上述优先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数量为基数
计提优先受益人B类第一部分信托利益。若追加增强资金期间信托单位估算值触
发止损的,受托人将按照止损机制操作。


追加增强资金期间,受托人仅于收盘后信托单位估算值小于等于预警线时通
知资金追加义务人当日资金追加缺口。资金追加义务人根据受托人发送的预警通
知书中的资金追加缺口自行判定合计追加增强信托资金。


(2)若T日收盘后的信托单位估算值低于或等于止损线时,受托人应于T
日内以录音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向资金追加义务人提示追加增强资金,资
金追加义务人应当在T+1日上午11:00之前足额追加增强资金,资金追加义务人
合计追加的增强资金应使得T日信托计划信托单位估算值恢复至预警线以上(不
含)。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预警线-T日信托单位估算值)×T日信托计划存续总
份额

若资金追加义务人没有遵守上述追加增强资金的要求,自T+1日上午11:00
起,一般委托人持有的一般级信托单位全部无偿转让给优先委托人,即一般信托
单位全部注销并同时转换为同等数量的优先信托单位且归优先委托人所有(相应
地,一般受益人不可撤销地将其原持有的一般信托受益权全部无偿转让给优先受
益人),且资金追加义务人已追加的增强资金均归优先级受益人所有。本信托计


划转为单一资金信托。一般委托人立即且永久地丧失其享有的全部委托人权利及
信托受益权。此种情况下,受托人不再接受委托人代表的投资指令,由优先委托
人行使委托人代表指令权,并由优先委托人向受托人下达指令开始对本计划项下
的非现金资产进行变现操作,在支付已计提未支付的信托费用和税费后,剩余的
资产全部分配给优先级委托人。无论资金追加义务人此后是否履行追加增强资金
的义务,一般委托人的信托单位数量都保持为零而不会恢复,一般委托人无条件
放弃任何形式的追索及抗辩(包括但不限于不得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等)。

一般委托人与优先受益人之间无需为此另行签署任何协议,优先受益人依据本条
约定取得一般委托人的信托单位后可享有相应的信托受益权。


若资金追加义务人由于电话停机、无人接听、邮件退信等原因导致受托人无
法及时通知到资金追加义务人的,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因转换发生的税费(包
括但不限于受赠方应支付的税费)均由信托财产承担。


2.解除锁定后的预警和止损机制

(1)解除锁定后,若T日收盘后的信托单位估算值低于或等于预警线时,
受托人应于T日内以录音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向资金追加义务人提示追加
增强资金 ,资金追加义务人应当在T+3上午9:30之前足额追加增强资金。在此
期间受托人将拒绝接受任何买入证券的投资指令。


合计追加增强信托资金>(预警线-MIN{T日、T+1日、T+2日信托单位估算
值})×T日信托计划存续总份额。


若资金追加义务人未于T+3日9:30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足额追加增强金,则
T+3日上午9:30之后受托人应立即据市场行情进行减仓操作,直至本信托计划
持有股票市值不超过信托计划净值的50%。当日因股票停牌、成交量萎缩、接盘
不足等流动性风险所造成的卖出委托未成交或部分成交未完成减仓的,顺延至下
一交易日继续操作。


追加增强资金期间,受托人仅于收盘后信托单位估算值小于等于预警线时通
知资金追加义务人。若追加增强资金期间信托单位估算值触发止损的,受托人将
按照第(2)条进行止损操作。


(2)解除锁定后,若T日收盘后的信托单位估算值低于或等于止损线时,
受托人应于T日内以录音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向资金追加义务人提示追加
增强资金,资金追加义务人应当在T+1日上午11:00之前足额追加增强资金,资


金追加义务人追加的资金应使得T日信托计划信托单位估算值恢复至预警线以
上(不含)。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预警线-T日信托单位估算值})×T日信托计划存续总
份额

若资金追加义务人没有遵守上述追加增强资金的要求,自T+1日上午11:00
起,受托人将对信托计划持有的全部证券资产进行变现操作,该变现操作是不可
逆的,直至信托计划财产全部变现为止,信托计划提前终止。当日因股票停牌、
成交量萎缩、接盘不足等流动性风险所造成的卖出委托未成交或部分成交未完成
减仓的,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操作。


若资金追加义务人由于电话停机、无人接听、邮件退信等原因导致受托人无
法及时通知到资金追加义务人的,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特别事项:优先级委托人赎回全部信托单位或发生一般级委托人全部受

让优先级信托单位后本信托计划不设置预警止损线。若第三方受让优先级信托
单位后,预警止损条款以受让方及受托人确认一致的条款为准。


(四)一般信托单位根据本合同约定全部转换为优先信托单位(一般受益权
全部无偿转让给优先受益人)后,信托计划不再设置预警、止损线,受托人根据
优先委托人的指令进行操作。


(五)清仓操作完毕后,信托计划结束。


(六)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追加信托资金计入信托财产,但资金追加义务
人追加的资金不改变信托单位的类别,不增加信托单位类别,不增加受益人持有
的信托单位份额,不改变一般信托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的计算方法。资金追加义
务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前后,信托单位总份额不变。


(七)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取回

当信托财产净值连续10个交易日(不包含标的股票停牌的交易日)稳定在
初始信托单位总份额×1.10元以上时,超出初始信托单位总份额×1.00元的追
加信托资金可以退还给资金追加义务人。资金追加义务人应在资金取回日的5
个工作日前向受托人提交取回资金申请书,资金取回日应为交易日。资金追加义
务人在资金取回日取回追加信托资金后的信托财产净值应大于初始信托单位总
份额×1.00元。累计取回的追加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累计追加的资金总额。



(八)鉴于信托计划预警及止损所要求的时效性,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
人在此共同确认,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对资金追加义务人发出预警风险提示的方式
为录音电话、电子邮件和传真,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对资金追加义务人发出追加增
强信托资金通知以及受托人在资金追加义务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履行
资金追加义务时向全体委托人发出通知的方式为录音电话、电子邮件和传真。如
因委托人或资金追加义务人电话停机、无人接听、邮件未送达等原因导致受托人
无法及时通知到委托人或资金追加义务人(如需通知)的,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受托人用以接收委托人代表的平仓投资指令(如需)的方式为录音电话和电
子邮件,受托人将对其录音电话进行电话录音并且该录音及电子邮件即成为委托
人代表平仓投资指令的有效证据。上述通知中,如使用电话通知方式的,各方同
意对其全部录音电话进行电话录音并且该录音即成有效证据;如使用电子邮件方
式的,电子邮件亦成为有效证据。


资金追加义务人根据本合同约定追加的增强资金,计入信托财产总值,但不
改变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数量,不增加信托受益权的类别,不增加、不改变一般信
托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的计算方法。


十三、风险揭示与承担

信托计划可能涉及风险,投资者在决定认购信托单位前,应谨慎衡量下文所
述之风险因素及承担方式,以及信托文件的所有其他资料。


(一)风险揭示

1、投资品种相关风险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
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市场投资品种的价值和
风险发生较大变化,从而影响信托计划收益。


(2)市场风险。因国家政策变化、经济周期、利率变化、通货膨胀、上市
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以及投资品种的其他因素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品种
的市场价格发生波动,可能会导致信托财产的净值缩水的风险。


(3)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
期性的特点,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产品
收益产生影响。



(4)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标的股票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信
托计划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5)购买力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
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到产品的保值增值。


2、本信托计划主要用于投资于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股票
(代码:002408),由于存在限售期、休市、停牌、标的股票跌停等因素导致股
票无法变现或及时变现,可能将面临下列各项特定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本信托计划主要用于投资于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股票。如
果被增持的上市公司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甚至亏损,可能会造成股票价值贬值,并
最终对信托单位价值造成负面影响。


2)上市公司股价波动风险

上市公司股价可能随宏观经济环境、上市公司自身经营状况以及股票市场风
险而波动,进而对信托单位的收益实现造成负面影响。


3)限售期和标的股票停牌风险

如信托计划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存在限售期或停牌期,限售期或停牌期将
影响股票的及时变现,且当限售期或停牌期内信托单位净值触及止损线时受托人
可能无法及时对信托计划项下财产卖出或进行平仓操作,进而对信托单位的收益
实现造成负面影响。


4)流动性风险

信托计划所持有上市公司标的股票可能在极端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休
市或停止交易、标的股票跌停或停牌等情形)导致信托计划财产无法及时变现,
进而对信托单位的收益实现造成负面影响。


5)追加资金风险

本信托项下资金追加义务人承担追加资金的义务,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履行
资金追加义务。


而资金追加义务人的追加能力存在不确定性,若因任何原因在发生需要追加
的情形时,资金追加义务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追加增强资金的,则可
能造成信托财产的损失并进而影响受益人信托利益的实现。



委托人/受益人在此确认自愿承担本信托上述安排的风险。


6)平仓风险

信托计划在资金追加义务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资金追加
义务时,会导致受托人根据受托人对证券市场的判断对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产品
进行变现操作,直到信托计划财产全部变现为止,平仓变现操作可能导致信托计
划财产的损失。


3、委托人代表管理风险、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信托计划的业绩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委托人代表的投资管理能力、勤勉尽责的
执行投资管理义务和恪守各项法律法规。委托人代表的投资能力和水平在很大程
度上影响了投资收益。若委托人代表提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信托合同,
且投资经理依据当时已知信息不足以确认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信托合同
的,可能因执行该投资指令而受到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处罚(不排除投资指令执
行后,经过很长时间后受到的处罚),从而导致信托财产的损失。


由于本信托计划委托人代表没有可供公开查询的历史业绩作为参考,可能产
生委托人代表投资能力不足导致的投资风险。


委托人代表发生道德风险的(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代表利用合投资交易向第
三方转移、输送利益等),将导致信托财产的损失。


4、受托人管理、操作及交易系统风险

(1)本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的金融信托业务资质、管理能力、相关知识
和经验以及操作能力等也对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和管理有着较大程度的影响,受
托人的管理和操作失误可能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


(2)受托人将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履行信托财产投资管理职责,但在受托人
管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由于市场流动性和波动性多变而导致受托人
未能全部完成投资指令,或由于投资指令违反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或PB
系统的系统限制、或由于PB系统的故障而导致投资指令被 PB 系统自动拒绝执
行、未能完全执行或执行失败的情形,从而影响信托的收益水平,由此引起的风
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本信
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在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因操作失误或差错影响信托财产投资指
令的执行从而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


5、一般委托人损失一般信托资金的风险

一般委托人以其一般信托资金保证优先信托资金的安全,若信托清算时信托
财产在支付信托费用、信托税费并优先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后的剩余信托
利益小于一般信托资金,则一般委托人遭受本金损失的风险。


当发生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三)款的止损平仓情形时,受托人有权且应当采
取相应的止损平仓措施,在强制平仓过程中,标的股票的变现由受托人自行决定,
强制平仓的结果由信托财产承担,可能导致一般委托人的重大本金损失。若因流
动性风险导致受托人在止损平仓时未能及时变现信托财产的,则可能导致委托人
及受益人的重大损失。


特别的,当锁定期内信托单位估算值触及预警线时,资金追加义务人未按约
定追加足额履行资金追加义务的,一般信托单位将全部注销并转换为同等份额的
优先信托单位归优先委托人所有,将导致一般委托人的全部本金及一般受益人的
相应收益损失。


6、保管人、证券经纪商等的经营及操作风险

本信托存续期间,保管人、证券经纪商从事信托财产保管业务、证券经纪业
务的资质、管理能力、相关知识和经验以及操作能力等也对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
和管理有着较大程度的影响;也可能发生违反信托计划《保管协议》等相关合同
的情形;保管人、证券经纪商的经营和操作失误可能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


7、使用证券经纪商提供的PB系统的风险

(1)PB系统可能存在的缺陷所带来的风险

PB系统缺陷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数据传输或交易的延时和中断、计算机病
毒发作、黑客入侵、电信部门技术调整、突然停电、政府禁令、全球性网络问题
等,从而导致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2)证券经纪商不对PB系统交易服务作任何保证的风险

因受到证券市场监管要求、交易规则、技术能力等多种因素影响,PB系统
交易实际结果可能与预期存在偏差,存在交易速度不确定、成交信息及其他信息
有可能出现偏差或迟延等相关风险,且证券经纪商不对提供的PB系统交易服务
作任何保证,从而导致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3)PB系统无法正常交易的风险

由于通讯繁忙造成交易服务器负载过重,或非操作过失引发的硬件故障,或
受到网络黑客、网络病毒的攻击和入侵等恶意破坏,PB系统的数据传输可能出
现中断、停顿、延迟、错误、丢失或不完全等情况,造成受托人可能不能及时使
用该系统进行正常交易,或使交易出现中断、延迟、失败或结果偏差等现象;可
能出现证券经纪商与交易所的远程数据通讯线路发生故障,而交易所还在正常进
行交易;或者受托人交易终端与证券经纪商的通讯线路发生故障,而证券经纪商
和交易所还在正常进行交易等情况;从而导致受托人不能实现PB系统提供的全
部或部分功能,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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