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天弘余额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1月)

时间:2018年01月12日 15:31:34 中财网










天弘余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基金管理人: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期:
二零一八年一月



重要提示


天弘余额宝货币市场基金(原天弘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2013

5

24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692
号文核准募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5

29
日正
式生效,并于
2015

5

15
日,基金名称由“天弘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变更
为“天弘余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
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收益品种。投资者购
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

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
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
6
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11

29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9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 ......................................... 2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7
九、基金的投资 ......................................... 35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 43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44
十二、基金的业绩 ....................................... 49
十三、基金的财产 ....................................... 50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51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5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 ................................... 57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0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61
十九、风险揭示 ......................................... 66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9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1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3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8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10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1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12

一、绪言

《天弘余额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
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

《货币基金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
5

<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特别规
定》


)、以及《天弘余额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





金合同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天弘余额宝货币市场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
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天弘余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天弘余额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天弘余额宝货
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更名前的《天弘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或本
《天弘余额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天弘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货币基金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
组织
1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其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
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

31
、日:公历日
32
、月:公历月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3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支付宝账户:指投资者通过支付宝(中国)网络有限公司开立的用于支
付的账户。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情形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0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51

7
日年化
收益率:指以最近
7

(
含节假日
)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2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3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
过程
57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8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9
、其他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1704
-
241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16

成立日期:
2004

11

8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联系电话:(
022

8331020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本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证监基金字
[2004]164
号),于
2004

11

8
日成立。公司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143
亿元,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1%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6.8%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6%


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


5.6%


新疆天瑞博丰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新疆天惠新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阜恒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聚宸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井贤栋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历任太古饮料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广州
百事可乐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阿里巴巴(中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务副总裁、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现任浙江蚂蚁小微金融
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EO





卢信群先生,副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历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现任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君正国
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董事,河北大安制药有限公司董事,广东卫伦生物制药
有限公司董事。

屠剑威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法律
事务处案件管理科副科长、香港永亨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法律合规监察部经理、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规部助理总
裁、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法律合
规部主管。现任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及合规部高级研究
员。

祖国明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历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工程师、和
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COO
助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总监。现任支付宝(中国)
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资深总监。

付岩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历任北洋(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期货部交
易员,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天津证券部投资部职员,顺驰(中国)地产有
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现任

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自营业务部总经理。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
主管、基金经理、研究总监、机构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机构投资决
策委员会主任、公司管委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

魏新顺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历任天津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副处
长,天津市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处长,天津达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天津英
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张军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贺强先生,独立董事,本科。

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2
、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李琦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历任天津市民政局事业处团委副书记,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天津市外经贸委办公室干部,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条法处处长、总经理助理兼条法处处长、副总经理,本公司董事长。




张杰先生,监事,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现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锡林浩特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锡林郭勒盟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内蒙古
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乌海市君正矿业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内蒙古中鑫能
源有限公司董事,内蒙古坤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内蒙古君正天原化工有限
责任公司监事,内蒙古君正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

方隽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厦门中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门经理、
福建立信闽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厦门分所副主任会
计师。

韩海潮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三峡证券天津白堤路营业部、勤俭道
营业部信息技术部经理,亚洲证券天津勤俭道营业部营运总监。现任本公司运营
总监、信息技术总监。

张牡霞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
。历任新华社上海证券报财经要闻部记者、
天弘基金市场部电子商务专员、电子商务部业务拓展主管、总经理助理,现任本
公司互联网金融业务部总经理。

付颖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天弘基金监察稽核部信息披露专员、法
务专员、合规专员、高级合规经理、部门主管。现任本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3
、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参见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陈钢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华龙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
北京宸星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经理,兴业证券公司债券总部研究部经理,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
投资经理。

2011

7
月份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资深基金经理、固定
收益总监,分管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业务。

周晓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院设计中心及
其下属北京标准股份制咨询公司经理,万通企业集团总裁助理,中工信托有限公
司投资部副总,国信证券北京投资银行一部经理,北京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嘉
实基金市场部副总监、渠道部总监,香港汇富集团高级副总裁,工银瑞信基金市
场部副总监,嘉实基金产品和营销总监,盛世基金拟
任总经理。

2011

8
月加



盟本公司,同月被任命为公司首席市场官,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电子商
务及产品业务。

熊军先生,副总经理,财政学博士。历任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主任科员、副处长,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副处长,全国社保
基金理事会副处长、处长、副主任、巡视员。

2017

3
月加盟本公司,任命为公
司首席经济学家,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智能投资部及养老金业务。

童建林先生,督察长,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历任当阳市产权证券交易中
心财务部经理、副总经理,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宜昌总部财务主管、宜昌营业
部财务部经理、公司财务会计总部财务主管,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总部财
务项目主管,本公司基金会计、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
本公司督察长。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登峰先生,经济学硕士,
8
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

2012

5
月加盟本公司,历任固定收益研究员、天
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6
月至
2016

1
月期间)、
天弘增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5

3

6
日至
2017

10

26
日)。

现任本公司固定收
益部总经理,天弘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余额
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云商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弘运宝货币
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5

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陈钢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固定收益总监,基
金经理。

熊军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公司首席经济学家。

邓强先生,首席风控官。

肖志刚先生,股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黄颖女士,研究总监。

王登峰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文成先生,基金经理。

刘冬先生,基金经理。




陈国光先生,基金经理。

姜晓丽女士,基金经理。

王林先生,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遵守法律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基金管理人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依法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他人或任何其他
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
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
)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审计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

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公司总体风险控制目
标,分配各业务和各环节
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落实公司重大风险管理的决定或决议;听取并讨论会议成
员的报告;对会议成员提出的或发现的已经存在的风险点,在充分讨论、协调基
础上形成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对潜在风险点分析讨论,拟定应对措施;对发生
的风险事件和重大差错,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风险定级、划分责任,向总
经理办公会报告;



5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提供合规控制标准,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
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
)风险管理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
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
投资比例合规;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
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负责各投资组合
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
)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
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
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
、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
)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
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
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
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
)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
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

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
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
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公司
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监察稽核部具有独
立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
情况;监督公司资产运作、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监督基金财产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协助监管机关调查
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
互核查监督机制;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
金头寸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
并在授权范围内
,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
财务交接制度。



4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
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



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风险管理委
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
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
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
)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
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
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
1987

4

20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89.3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
[1987]14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4]125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
4006800000
传真:
010
-
85230024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
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
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17

09

08
日)。(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中信银行(
601998.SH

0998.HK
)成立于
1987
年,原名中信实业银行,是
中国改
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
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伴随中国



经济的快速发展,中信实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于
2005

8
月,正式更名

中信银行




2006

12
月,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
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东,正式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年,成功引进
战略投资者,与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行(
BBVA
)建立了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
关系。

2007

4

27
日,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上
市。

2009
年,中信银行成功收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国金)
70.32%
股权。经过三十年的发展,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
行之一,是一家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2009
年,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订报
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二)主要人员情况


孙德顺先生,中信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孙先生自
2016

7

20
日起任本
行行长。孙先生同时担任中信银行(国际)
董事长。此前,孙先生于
2014

5


2016

7
月任本行常务副行长;
2014

3
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
2011

12
月至
2014

5
月任本行副行长,
2011

10
月起任本行党委副书记;
2010

1
月至
2011

10
月任交通银行北京管理部副总裁兼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
记、行长;
2005

12
月至
2009

12
月任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1984

5
月至
2005

11
月在中国工商银行海淀区办事处、海淀区支行、北京
分行、数据中心(北京)等单位工作,期间,
1995

12
月至
2005

11
月任中
国工商银行
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
1999

1
月至
2004

4
月曾兼任中国
工商银行数据中心(北京)总经理;
1981

4
月至
1984

5
月就职于中国人民
银行。孙先生拥有三十多年的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孙先生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
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张强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张先生自
2010

3
月起任本
行副行长。此前,张先生于
2006

4
月至
2010

3
月任本行行长助理、党委委
员,期间,
2006

4
月至
2007

3
月曾兼任总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张先生
2000

1
月至
2006

4
月任本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
理、常务副总经理和总经
理;
1990

9
月至
2000

1
月先后在本行信贷部、济南分行和青岛分行工作,



曾任总行信贷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分行副行长和行长。自
1990

9
月至今,
张先生一直为本行服务,在中国银行业拥有近三十年从业经历。张先生为高级经
济师,先后于中南财经大学(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辽宁大学获得经济学学士
学位、金融学硕士学位。

杨洪先生,现任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
教授级注册咨询师。先后毕业于四川大学和北京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曾供职于中
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中国工商银
行四川省分行。

1997
年加入中信银行,相继
任中信银行成都分行信贷部总经理、支行行长,总行零售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兼市
场营销部总经理、贵宾理财部总经理、中信银行贵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行
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8

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
2017
年三季度末,中信银行已托管
142
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
及基金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
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
QDII

其他托管资产,托管总规模达到
7.59
万亿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
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
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
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
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
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
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
察。

3
、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
的规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
务管理办法》、《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



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
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
、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
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
等,从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
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
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
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
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1704
-
241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16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电话:(
022

83865560
传真:(
022

83865563
联系人:司媛
客服电话:
95
046

2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A

20

电话:(
010

83571739
传真:(
010

83571840
联系人:许丛立
网址:
www.thfund.com.cn


2

销售服务机构





1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1

202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6F
法人代表;陈柏青
电话:
0571
-
26888888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
-
0766
-
123
网站:
www.fund123.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1704
-
241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16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电话:(
022

83865560
传真:(
022

83865563

系人:薄贺龙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1009
-
1010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1009
-
1010
法定代表人:孟卫民
电话:(
022

83865255
传真:(
022

83865266
经办律师:韩刚、续宏帆
联系人:续宏帆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

2323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周祎
联系人:周祎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许可【
2013

692
号核准募集。募集期为
2013

5

27
日一天。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募集的净
认购金额为
200,628,721.85
元人民币。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384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计算,设立
期间募集的有效总份额为
200,628,721.85
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0.00
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
200,628,721.85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
人基金账户,归投资人所有。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3

5

29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主要销售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时增加蚂蚁(杭州)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作为本基金的销售服务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或按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
2013

6

3
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具体办理流程见
2013

5

31
日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及公司网站发布的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为人民币
1.00
元为
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款项,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1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
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赎回申请日
(T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1
日后
(
包括该日
)
到基金管
理人直销系统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者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
金额不限。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限。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
定见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已分别于
2017

5

27
日、
8

14
日起,将个人交易账户持有额
度上限调整为
25
万份、
10
万份(已有存量不受影响);同时,本基金于
2017

12

8
日起,设定单日(自然日)申购总额为
2
万元,且现有个人交易账户持



有额度
10
万维持不变。



投资者欲了解具体内容,敬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发布的《天弘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调整天弘余额宝货币市场基金个人交易账户持有额度的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设定天弘余额宝货币市场基金个人交易账户单日
申购额度的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


1
、申购与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均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2
、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3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1.0
0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确定,计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1

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
10,000/1.00

10,000

1
、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1.00+
赎回份额对应的
T
日未付收益
其中,赎回份额对应的
T
日未付收益的分配原则遵循本招募
说明书第十三部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

某投资者
T
日持有本基金份额
100,000
份,
T
日该投资者赎回
50,000
份,赎回份额对应的
T
日未付收益为
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50,000×1.00+1.50

50,001.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5
万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50,001.50
元。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
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1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2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
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5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6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4

6

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5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5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

2

)
,暂停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
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5
、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
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本基金暂不支持基金转换业务,但是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
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或其
他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
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其他是指符合法律法规且根据本合同或相关协议的规定需要办理非交易过
户的情形。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等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的方式进行申购和赎回,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申请转托管业务。若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届时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
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相关情况或规
则请参照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六)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的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注册登记机构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二

投资理念


本基金将遵循安全性和流动性优先原则,通过对宏观经济、政策环境、市场
状况和资金供求地深入分析,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主动构建及调整投资组
合,力争获取超额收益。



(三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现金;
2
、通知存款;
3
、短期融资券;
4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
、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6
、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

央行票据


);
7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8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9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中期票据;
10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
方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
息的收益。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
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和
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六
)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短期利率变动的预测,采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控制下的主
动性投资策略,利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通过对短期金融工具的积极投资,
在控制风险和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稳定的当期收益。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
经济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金融监管政策、市场结构变
化和短期资金供给等因素的分析,形成对未来短期利率走势的判断。在此基础上,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收益率水平(各剩余期限到期收益率、利息支付方式和再投
资便利性),并结合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日均成交量、交易方式、市场流量)
和风险特征(信用等级、波动性),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和期限匹配量。

2
、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优先考虑安全性因素,选择央票、短期国债等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品
种进行投资以规避风险。在基金投资的个券选择上,本基金首先将各券种的信用
等级、剩
余期限和流动性(日均成交量和平均每笔成交间隔时间)进行初步筛选;
然后,根据各券种的收益率与剩余期限的结构合理性,评估其投资价值,进行再
次筛选;最后,根据各券种的到期收益率波动性与可投资量(流通量、日均成交
量与冲击成本估算),决定具体投资比例。

3
、久期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未来短期利率走势的研判,结合货币市场基金资产的高流动性
要求及其相关的投资比例规定,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当预期市场短期利率上升
时,本基金将通过增加持有剩余期限较短债券并减持剩余期限较长债券等方式降
低组合久期,以降低组合跌价风险;
当预期市场短期利率下降时,则通过增持剩
余期限较长的债券等方式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价格上升的收益。




4
、回购策略
根据回购市场利率走势变化情况,在回购利率较低时,本基金在严格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利用正回购操作循环融入资金进行债券投资,提高基金收
益水平。

另一方面,本基金将把握资金供求的瞬时效应,积极捕捉收益率峰值的短线
机会。如新股发行期间、年末资金回笼时期的季节效应等短期资金供求失衡,导
致回购利率突增等。此时,本基金可通过逆回购的方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期资金
拆借利率陡升的投资机
会。

5
、套利策略
不同交易市场或不同交易品种受参与群体、交易模式、环境冲击、流动性等
因素影响而出现定价差异,从而产生套利机会。本基金在充分论证这种套利机会
可行性的基础上,适度进行跨市场或跨品种套利操作,提高资产收益率。如跨银
行间和交易所的跨市场套利,期限收益结构偏移中的不同期限品种的互换操作
(跨期限套利)。

6
、现金流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具有较高的流动性要求,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资
金面分析以及对申购赎回变化的动态预测,通过回购的滚动操作和债券品种的期
限结构搭配,
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在保持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争
取较高收益。






投资决策流程


1
、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
)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证券市场走势、政策指
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2
、投资管理程序



1
)备选库的形成与维护


对于债券投资,分析师通过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债券市场的分析判断,采
用利率模型、信用风险模型及期权调整利差(
OAS
)对普通债券和含权债券进行



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基金债券投资备选库。




2
)资产配置会议


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召开资产配置会议,讨论基金的资产组合以及个券配置,
形成资产配置建议。




3
)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审议并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
案,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根据本基金的资产配置要求,参考资
产配置会议、投研会议讨论结果,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在其权限范围进行基金
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4
)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指令形式向中央交易
室发出
交易指令。中央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
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5
)投资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基金投资执行情况,风险管理部与监察
稽核部对基金投资进行日常监督,风险管理分析师负责完成内部的基金业绩和风
险评估。基金经理定期对证券市场变化和基金投资阶段成果和经验进行总结评估,
对基金投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八)
建仓



本基金的建仓期为3个月。


(九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
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2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不包括本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
议可以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4
)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十;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五;

5
)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
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
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
)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12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
不低于以下标准: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
-
1
级或相当于
A
-
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
5

12

13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
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
过(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