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国石油股份: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2018年付息公告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文件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 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文件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産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 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PETROCHINA COMPANY LIMITE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857) 海外監管公告 本公告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3.10B條作出。 茲載列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交易所網站刊登的《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 司2016年公司債券(第一期)(品種二)2018年付息公告》,僅供參閱。 特此公告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中國北京 2018年1月12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會由王宜林先生擔任董事長,由章建華先生擔任副董事長及非執行董事、 汪東進先生擔任副董事長及執行董事,由喻寶才先生、劉躍珍先生、劉宏斌先生、段良偉先生及覃偉 中先生擔任非執行董事,侯啟軍先生擔任執行董事,由林伯強先生、張必貽先生、梁愛詩女士、德地 立人先生及西蒙.亨利先生擔任獨立非執行董事。 证券代码 601857 证券简称 中国石油 编号 临 201 8 - 002 债券代码 136165 债券简称 16 中油 02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品种二 ) 201 8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 性 、准确 性 和完整 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 于 201 6 年 1 月 19 日 发行的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第 一期)(品种二 ) ( 以下简称 “ 本期债券 ” ) 将于 20 1 8 年 1 月 19 日开 始支付自 20 1 7 年 1 月 19 日至 20 1 8 年 1 月 18 日期间 ( 以下简称 “ 本 年度 ” ) 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 息 ,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第 一期)(品种二 ) 。 2 、证券简称及代码: 1 6 中油 02 ( 136165 ) 。 3 、发行人: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 4 、发行规模: 人民币 47 亿元。 5 、债券期限: 十 年 。 6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 可 [2015]29 40 号 文 。 7 、债券利率: 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票面年利率为3.5 0 % 。 8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 9 、计息期 限 : 自 20 1 6 年 1 月 19 日起至 20 26 年 1 月 18 日止。 10 、付息 日: 本期债券的付息 日为存续期限内每年的 1 月 19 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 日)。 1 1 、上市时间和地点: 本期债券于 20 1 6 年 2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 方案 1 、本年度计息期限: 20 1 7 年 1 月 19 日至 20 1 8 年 1 月 18 日 , 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 、利率: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 )为 3.50% 。 3 、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 20 1 8 年 1 月 18 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 , 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 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 、付息 日 : 20 1 8 年 1 月 19 日。 三、付息办法 1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 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 、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 原认 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 .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 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 .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 1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 2 )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 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 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3 )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 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 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 、 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 中国石 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 ( 第一期 ) 募集说明 书 》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 1 )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 2 )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 3 )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 征收 ( 4 )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 一次性扣除 ( 5 )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 6 )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税务部门 2 、 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 1 6 中油 02 ”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 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 发 [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 [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 应当缴纳 10% 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将按 10% 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 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 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 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 、发行人: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宜林 联系人: 纪伟钰 联系电话: 010 - 5998 6652 2 、主承销商 : 中国银河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联系人: 梅艳 联系电话: 010 - 8357 1372 3 、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王瑞 联系电话: 021 - 68870114 、 021 - 38874800 - 8264 邮政编码: 200120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 八 年 一 月 十二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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