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国联安鑫盛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

时间:2018年01月13日 15:32:08 中财网

国联安鑫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
1号)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一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
11月
8日证监许可[2016]
2568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
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
收益;因基金份额价格存在波动,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
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
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
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中等预期风险、中等预期收益的证
券投资基金,通常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规模
一般小额零散,主要通过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综合协议交易平台
或证券公司进行转让,难以进行更广泛估值和询价,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估值价格可能与实际变现的市场价格有一定的偏差而对本基金资产净
值产生影响。同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流动性可能比较匮乏,因此可能面临

2



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以及由流动性较差变现成本较高而使基金净值受损的
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责。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年
11月
30日,有关
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年
9月
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



目录

一、绪言
..............................................................................................................6
二、释义
..............................................................................................................7
三、基金管理人
................................................................................................12
四、基金托管人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28
六、基金的募集
................................................................................................3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5
九、基金的投资
................................................................................................46
十、基金的业绩
................................................................................................58
十一、基金的财产
............................................................................................59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60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66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8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72
十七、风险揭示
................................................................................................78
十八、基金终止与清算
....................................................................................81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3


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9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8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2
二十四、备查文件
..........................................................................................123


5



一、绪言

《国联安鑫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联安鑫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联安鑫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
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6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联安鑫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联安鑫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联安鑫
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联安鑫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联安鑫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7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22、销售机构: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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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登记机构为国
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
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基金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
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9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
金份额两个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
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C类基金份额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
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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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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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成立日期:2003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3]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2888
传真:021-50151880
联系人:茅斐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现任董事会成员

庹启斌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系讲
师、君安证券有限公司万航渡路营业部经理、资产管理公司研究部经理、
香港公司研究策划部经理、研究发展中心主任、经纪管理部总经理、债券
部总经理、副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孟朝霞女士,公司总经理,硕士学位。历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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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企业年金管理中心总经理、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Jiachen Fu(付佳晨)女士,董事,工商管理学士。

2007年起进入金
融行业,历任安联集团董事会事务主任、安联全球车险驻中国业务发展主
管兼创始人、忠利保险公司内部顾问、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及
监控部成员、美国克赖斯勒汽车集团市场推广及销售部学员。现任安联资
产管理公司驻中国业务董事兼业务拓展总监、管理董事会成员。



Eugen Loeffler先生,董事,经济与政治学博士。

2017年3月底退休前,
担任安联投资管理新加坡公司行政总裁/投资总监,负责监督安联亚洲保险
实体的投资管理事务。

1990年起进入金融行业,他历任安联全球投资韩国
公司董事总经理/投资主管、安联全球投资亚太区投资总监、安联苏黎世公
司投资总监、安联苏黎世房地产及安联资产管理苏黎世公司行政总裁、安
联投资管理公司环球股票团队主管、安联全球投资韩国公司主席及行政总
裁、安联人寿韩国公司投资总监、安联资产管理香港办事处投资总监兼主
管、安联资产管理欧洲股票研究部主管、安联慕尼黑总部财务部工作(股
票/长期参与计划投资管理)。


汪卫杰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会计师职称。1994年起进入金融行
业,历任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主管、稽核部副总经理、资金计划
部副总经理、长沙营业部总经理、财务总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助
理、计划财务总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总部总经
理、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专职主任委员、子公司管理小组主任。现任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室主任。


程静萍女士,独立董事,高级经济师职称。历任上海市财政局副科长、
副处长、处长、局长助理,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副局长、上海市计划委
员会、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兼上海市物价局局长、上海市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决策咨询委员会专职委
员。现任上海银行独立董事。


王鸿嫔女士,独立董事,法学士。历任台湾摩根资产管理旗下的怡富
证券投资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怡富证券投资顾问公司总经理、中国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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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上海富
汇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胡斌先生,独立董事,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美国伊利诺伊大学(UIUC)
工商管理硕士(
MBA)、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工程博士。历任纽约银行梅隆资
产管理公司担任
Standish Mellon量化分析师、公司副总裁,
Coefficient
Global公司创始人之一兼基金经理。2007年11月起,担任梅隆资产管理中
国区负责人。2010年7月起,于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首席执
行官(总经理)。现任上海系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担任总经理。



2、现任监事会成员

王越先生,监事会主席,大专学历。

1975年3月参加工作,历任上海民
生中学会计、上海城市建设学院财务科副科长等职务。

1993年7月加入原国
泰证券,历任国泰证券国际业务部副经理、国际业务部经理、国际业务部
副总经理等职务,
1999年8月公司合并后至
2000年9月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
会计部副总经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稽核审计部副总经理。



Uwe Michel先生,监事,法律硕士。历任慕尼黑
Allianz SE亚洲业务
部主管、主席办公室主管、Allianz Life Insurance Japan Ltd.主席及日
本全国主管、德国慕尼黑Group OPEX安联集团内部顾问主管。现任慕尼黑
Allianz SE业务部H5投资与亚洲主管。


朱慧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学士,历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
总监。


刘涓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学士,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事务部副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庹启斌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系讲
师、君安证券有限公司万航渡路营业部经理、资产管理公司研究部经理、
香港公司研究策划部经理、研究发展中心主任、经纪管理部总经理、债券
部总经理、副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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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朝霞女士,公司总经理,硕士学位。历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企业年金管理中心总经理、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柯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国际
业务部、上海联合财务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副经理、经理、营运负责人兼
内部审计师、公司副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
助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魏东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1月加盟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
后担任交易部总经理、华宝兴业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和华
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及国内投资部
总经理职务。2009年6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基金经理、
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等职务。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并
兼任国联安德盛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满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高级投资顾问、西安分公司总经理、华东业务总部总经理、北京总部
高级董事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现任国联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轶先生,督察长,博士学位。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中国民生银行北京管理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财政经济委员会证券法修改工作小组,并曾在南开大学等从事研究工作。

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侯慧娣女士,理学硕士。

2006年3月至2006年7月在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
从事国内债券市场数据分析与处理;
2006年7月至2008年10月在世商软件
(上海)有限公司从事债券分析;
2009年12月至2012年9月在国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经济研究所从事债券和固定收益分析;
2012年9月至2015年6月在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从事研究和管理工作,期间曾担任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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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和固定收益部副总监。2015年6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12月起任国联安睿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国联安货
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3月起兼任国联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12月起兼任国联安鑫盛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2月至2017年9月兼任国联安鑫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2016年12月起兼任国联安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
由公司总经理、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投资组合管理部负责人、固定收益
业务负责人、研究部负责人及高级基金经理
1-2人(根据需要)组成。投资
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孟朝霞(总经理)投委会主席
魏东(投资总监、副总经理)投委会执行主席
邹新进(投资组合管理部总监)
杨子江(研究部总监)
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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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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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
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
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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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
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

面。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
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
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具体来说,必须达到
以下目标: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
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
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4)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圆满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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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部控制机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
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
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
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公司必须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
的三道监控防线:
1)建立以一线岗位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
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
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建
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
20



制衡。



3)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
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风险管
理部和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
的检查和反馈。

(2)公司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
和分支机构必须在适当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直接的操
作部门或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3)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在明
确不同岗位的工作任务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
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
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大力推行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
目标管理。

(4)公司必须真实、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
监督职能,健全会计、统计、业务等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准确报送制度,
确保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公司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
估和监测办法、分支机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
道德风险防范系统等。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
以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6)公司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
骤。尤其是投资交易等重要区域遇到断电、失火等非常情况时,应急应变
措施要及时到位,并按预定功能发挥作用,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
到不必要的影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
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
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
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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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
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
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
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
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5)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监察稽
核控制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
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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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时间:
1992年10月19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

主营业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
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
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93.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3]105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2003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

托管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
各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
较好水平。


23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2003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更名为资产
托管部,2013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年进行组织架构优
化调整,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
内控管理处、、业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五
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
公司客户资产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
募股权托管、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
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高国富,男,
1956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职称。

曾任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控股)公司总经理;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委
会副主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代总裁;上海久事公司总经理;上海市城市
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总经理;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
书记、董事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伦敦金融城中国事务顾问委员会委员,中欧国际
工商学院理事会成员、国际顾问委员会委员,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管理
学院顾问委员会委员。


刘信义,男,1965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
市金融服务办主任助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财务总监,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总裁。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
长、行长。


刘长江,男,1966年出生,硕士研究生,经济师。历任工商银行总行
教育部主任科员,工商银行基金托管部综合管理处副处长、处长,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
部资产托管部、企业年金部、期货结算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
及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资产托管部、企业年金部、期货结算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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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机构部、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7年6月30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2456.43亿元,比去年末增长33.45%。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一百一十六只,
分别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国泰金龙债券基金、天治财富增长基金、
广发小盘成长基金、汇添富货币基金、长信金利趋势基金、嘉实优质企业
基金、国联安货币基金、银华永泰债券型基金、长信利众债券基金(
LOF)、
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安鑫保本基金、博时安丰18个月基金
(LOF)、易方达裕丰回报基金年、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基金、汇添富双利增
强债券基金、中信建投稳信债券基金、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基金、汇添富和
聚宝货币基金、工银目标收益一年定开债券基金、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基
金、中海医药健康产业基金、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债基金、华富国泰民安
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博时产业债纯债基金、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基金、
东方红稳健精选基金、国联安鑫享混合基金、国联安鑫富混合基金、长安
鑫利优选混合基金、工银瑞信生态环境基金、天弘新价值混合基金、嘉实
机构快线货币基金、鹏华
REITs封闭式基金、华富健康文娱基金、国寿安保
稳定回报基金、国寿安保稳健回报基金、国投瑞银新成长基金、金鹰改革
红利基金、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基金、国联安鑫禧基金、国联安鑫悦基金、
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华夏新活力混合基金、鑫元汇利债券型基金、
国联安安稳保本基金、南方转型驱动灵活配置基金、银华远景债券基金、
华富诚鑫灵活配置基金、富安达长盈保本基金、中信建投稳溢保本基金、
工银瑞信恒享纯债基金、长信利发债券基金、博时景发纯债基金、国泰添
益混合基金、鑫元得利债券型基金、中银尊享半年定开基金、鹏华兴盛定
期开放基金、华富元鑫灵活配置基金、东方红战略沪港深混合基金、博时
富发纯债基金、博时利发纯债基金、银河君信混合基金、鹏华兴锐定期开
放基金、汇添富保鑫保本混合基金、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基金、兴业启
元一年定开债券基金、工银瑞信瑞盈18个月定开债券基金、中信建投稳裕
定开债券基金、招商招怡纯债债券基金、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基金、长安泓
泽纯债债券基金、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广发汇瑞一年定开债券基
金、国联安鑫盛混合基金、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基金、鹏华普泰债券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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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宣利定开债券基金、招商兴福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博时鑫润灵活配置
混合基金、兴业裕华债券基金、易方达瑞通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招商招祥
纯债债券基金、国泰景益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国联安鑫利混合基金、易方
达瑞程混合基金、华福长富一年定开债券基金、中欧骏泰货币基金、招商
招华纯债债券基金、汇安丰融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汇安嘉源纯债债券基金、
国泰普益混合基金、汇添富鑫瑞债券基金、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基金、博时
鑫惠混合基金、工银瑞信瑞盈半年定开债券基金、国泰润利纯债基金、华
富天益货币基金、汇安丰华混合基金、汇安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汇安
丰恒混合基金、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
中证500指数基金、南方和利定开债券基金、鹏华丰康债券基金、兴业安润
货币基金、兴业瑞丰
6个月定开债券基金、兴业裕丰债券基金、易方达瑞弘
混合基金、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长安鑫富领先混合基金、长盛盛
泰灵活配置混合基金、万家现金增利货币基金、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易方达瑞富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富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
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
风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
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
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
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 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
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
作环节,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
范风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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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的风险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
架构、业务岗位、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
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
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
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
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
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自查、内部稽
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
/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隐
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

监督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
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
围内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
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
务的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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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
取人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
期报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
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
面提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
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
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
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
应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茅斐
网址:www.vip-funds.com或www.gtja-allianz.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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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钟伟镇
电话:(021)38032284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2)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电话:021-61616192
联系人:吴斌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3)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号
2号楼
6153室(上
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号
A1002室
法人代表:王翔
电话:
021-65370077-209
联系人:俞申莉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4)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号
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号凯石大厦
4楼
法人代表:陈继武
电话:
021-63333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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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哲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网址:https://www.lingxianfund.com


5)名称: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号金润大厦
23A
法人代表:高锋
电话:
0755-83655588
联系人:廖苑兰
客户服务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6)名称:贵州华阳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金钟经济开发区
C栋
标准厂房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
9号君派大厦
16楼
法人代表:李陆军
电话:
0851-86909950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839-1818
网址:www.hyzhfund.com

7)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号院
6号楼
2单元
21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号院
6号楼
2单元
21层
222507
法人代表: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联系人:戚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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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https://danjuanapp.com/


8)名称: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号院
2号楼
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国食苑
10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纪峰
电话:187-0135-8525
联系人:吴鹏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vn.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调整或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

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联系人:茅斐
电话:021-38992863(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陆奇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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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号恒隆广场
5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号恒隆广场
50楼
负责人:蔡廷基
联系人:王国蓓
联系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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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于
2016年
11月
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6]2568号文准予注册募集。募集期为
2016年
11月
22日至
2016

11月
23日止。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按
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元计算,募集期共募集
200,022,429.91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259户。


3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6年
11月
30日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应当根据基金合
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
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5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
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36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
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每
次单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首
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
上述限制。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
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留的
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4、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

37



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人在申购
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
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7%
100万≤M<500万
0.5%
M≥500万元每笔交易
1000元


2、赎回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
加而递减。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赎回费率
T<7日
1.50%
7日≤T<30日
0.75%
30日≤T<6个月
0.50%
T≥6个月
0%

注:上表中,1个月按
30日计算。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0日、少于
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

3个月但少于
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赎回费率
30日以下
0.50%
30日以上(含)
0%

赎回费用由赎回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38


有人赎回
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
C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应当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若投资人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A类基金份额,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投资人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某投资者分别投资
10,000元和
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
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元,则两笔申购
中投资者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
1:申购金额
10,000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70%。

净申购金额=10,000/(1+0.70%)= 9,930.49(元)
申购费用=10,000-9,930.49= 69.51(元)


39



申购份额=9,930.49/1.1200=8,866.51(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元,可得到
8,866.51份
A类基金份额。

申购
2:申购金额
1,000万元,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元。

申购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00=9,999,000(元)
申购份额=9,999,000/1.1200=8,927,678.57(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元,可得到
8,927,678.57份
A类基金
份额。



2:某投资者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
当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的
C类基金份
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0=9,523.81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
9,523.81份
C类
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

T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某投资者在
T日赎回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30日,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元,
则投资者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1200=11200(元)

40



赎回费用=11200×0.50%=56.00(元)

净赎回金额=11200-56.00=11144.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144.00元。



4:某投资者赎回
100000份
C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日,
对应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0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1000=110,00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00×0.50%=550.00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550.00=10945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0份
C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日,假设
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9450.0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T日闭市后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41



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
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42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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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2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若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
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
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
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

44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
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
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
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45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基金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长期
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
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25%,债券
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75%,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宏观经济发展环境、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定基金
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基金经理负责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和个股
/个债配置、投资组合的构建
和日常管理。


(3)投资决策程序
1)由基金经理对宏观经济和市场状况进行考察,进行经济与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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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数量策略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
风险和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研究员对信用债的信用评级提供研究
支持;每日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分析报告,供基金经理决策参考;
3)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资产配置政策的制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
开会议,依据上述报告对资产配置提出指导性意见;如遇重大事项,投资
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4)结合投资委员会和风险管理部的建议,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状况进行
投资组合方案设计;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
制定资产配置、类属配置和个债配置和调整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
日常管理;
5)进行投资组合的敏感性分析;
6)对投资方案进行合规性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满足基金合同规定和各
项法律法规的规定;
7)基金经理进行投资组合的实施,设定或者调整资产配置比例、单个
券种投资比例,交易指令传达到交易部;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
定交易策略,通过交易系统执行投资组合的买卖。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到基
金经理;
8)投资组合评价。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
调整提出风险防范建议;对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
对投资组合的执行过程进行实时风险监控等。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
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根据宏观经济发展趋势、政策面因素、金融市
场的利率变动和市场情绪,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对股票、债券和
现金类资产的预期收益风险及相对投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基金资产在股
票、债券及现金类资产等资产类别的分配比例。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
提下,形成大类资产的配置方案。



2、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配置:基于宏观经济趋势性变化,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

47



利用宏观经济分析模型,确定宏观经济的周期变化,主要是中长期的
变化趋势,由此确定利率变动的方向和趋势。根据不同大类资产在宏观经
济周期的属性,即货币市场顺周期、债券市场逆周期的特点,确定债券资
产配置的基本方向和特征。结合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
求分析,为各种稳健收益类金融工具进行风险评估,最终确定投资组合的
久期配置。


(2)期限结构配置:基于数量化模型,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通过研究收益率曲线形态,采用收益率曲线分析
模型对各期限段的风险收益情况进行评估,对收益率曲线各个期限的骑乘
收益进行分析。通过优化资产配置模型选择预期收益率最高的期限段进行
配比组合,从而在子弹组合、杠铃组合和梯形组合中选择风险收益比最佳
的配置方案。


子弹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集中分布;
杠铃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呈两极分布;
梯形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在投资期内尽可能平均分布。



(3)债券类别配置
/个券选择:主要依据信用利差分析,自上而下的
资产配置。

本基金根据利率债券和信用债券之间的相对价值,以其历史价格关系
的数量分析为依据,同时兼顾特定类别收益品种的基本面分析,综合分析
各个品种的信用利差变化。在信用利差水平较高时持有金融债、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可分离可转债等信用债券,在信用利差水平较低时持有国债
等利率债券,从而确定整个债券组合中各类别债券投资比例。


个券选择:基于各个投资品种具体情况,自下而上的资产配置。


个券选择应遵循如下原则:

相对价值原则:同等风险中收益率较高的品种,同等收益率风险较低
的品种。


流动性原则:其它条件类似,选择流动性较好的品种。



3、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投资中,本基金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选择

其中经营稳健、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其间,本基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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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积极关注上市公司基本面发生改变时所带来的投资交易机会。


(1)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指标、财务指标和
估值指标等进行定量分析,以挑选具有成长优势、财务优势和估值优势的
个股。


本基金考察的成长指标主要包括:主营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

本基金考察的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本基金考察的估值指标主要包括:市盈率、市盈率/净利增长率。


(2)定性分析
本基金主要通过实地调研等方法,综合考察评估公司的经营情况,重点
投资具有较高进入壁垒、在行业中具备核心优势、经营稳健的公司,并坚
决规避那些公司治理混乱、管理效率低下的公司,以确保最大程度地规避
投资风险。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质上为公司债,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
资将重点关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本基金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持续
跟踪研究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财务指标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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