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易方达新享: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1月)

时间:2018年01月13日 15:46:57 中财网

易方达
新享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一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1
5

5

1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准予
易方达
新享灵活配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
的批复》

证监许可
[
201
5
]
872



201
5

5

19
日《关于
易方达
新享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

机构
部函
[
201
5
]
1413


,进行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5

29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
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市场前景
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
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
市场,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
作出独立决策,
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证券
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
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基金投资回报可能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等品种
,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等。


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


招募说明书的

风险揭示


部分。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
预期
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
和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此外,本基金以
1
元初
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
元初始面值的风
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
投资人
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
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
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2017

11

29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7

9

30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
7




6

30

。(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绪

................................
.........................
1
二、释

................................
.........................
2
三、基金管理人
................................
.....................
5
四、基金托管人
................................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18
六、基金的募集
................................
....................
2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2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
23
九、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
32
十、基金的转托管、质押、非交易过户、冻结
与解冻
....................
37
十一、基
金的投资
................................
..................
38
十二、基金的业绩
................................
..................
47
十三、基金的财产
................................
..................
49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
50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
..............
54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55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57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
58
十九、风险揭示
................................
....................
63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
65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67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

................................
....
85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01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02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
103
二十六、备查文件
................................
.................
104

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募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
》、《
易方达
新享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易方达
新享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易方达
新享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易方达
新享灵活配置
混合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
:指《
易方达
新享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
新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12

12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6

8

颁布、同年
7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23

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指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
6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7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
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
2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4

T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
5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n
为自然数


3
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8
、《业务规则》: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
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
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2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
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
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
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5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
6
、元:指人民币元


4
7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
8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资产
的价值总和


4
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
2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介


5
3

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
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54

不可抗力:指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5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54

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的基
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三、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4004
-
8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
-
43



设立日期:
2001

4

17



法定代表人:
刘晓艳


联系电话:
400 881 8088


联系人:贺晋


注册资本:
12,000
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
[2001]4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


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6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12






100%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
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
任、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董事、总裁。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
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员、监察部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总
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
心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常务副总经理;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陈志辉先生,管理学硕士,董事。曾任美的集团税务总监、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广州分所
高级审计员。现任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财中心总经理。



王海先生,经济学、工商管理(国际)硕士,董事。曾任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法律顾问
室科员;工商银行珠海分行法律顾问室办事员、营业部计划信贷部信贷员、办公室行长室秘
书、信贷管理部业务主办、资产风险管理部经理助理兼法律室副主任、资产风险管理部副总
经理兼法律室主任、资产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招商
银行总行法律事务部行员;工商银行珠海
分行资产风险部总经理兼特殊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副行长;工商银行广
东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工商银行韶关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现任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韧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湖南证券发行部经理助理;湘财证券投资银行总部
总经理助理;财富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新晟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广东省广晟资产
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资本运营部部长。现任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征夫先生,法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金融房地产部主任;
广东大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省国土厅广东地产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现任广东东
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



忻榕女士,工商行政管
理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科院研究生院讲师;美国加州高温橡
胶公司市场部经理;美国加州大学讲师;美国南加州大学助理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副教授;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教授。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



谭劲松先生,管理学博士(会计学),独立董事。曾任邵阳市财会学校教师;中山大学
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陈国祥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会主席。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广
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
总经理、总裁助理
、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舫金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华南师范大学外语系党总支书记;中国证监会广
州证管办处长;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
长;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银行副董事长;广州中盈(三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党委书记及董事长;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广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广金期货有限公司董事;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广州股权投资行业协会法人代表。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总经
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优造先生,工商管理硕士
(MBA)
,常务副总裁。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
理;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易方
达国际控股有限
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裁。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
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
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科瑞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南京
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马骏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EMBA
),副总裁。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
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
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基金科讯基金经理、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人民币
合格境外投资者(
RQFII
)业务负责人、证券交易负责人员(
RO
)、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

RO
)、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
RO
)、
RQFII
/QFII
产品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中债资信评
估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副总裁。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管理部经
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公募基金
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科瑞基金经理、易方
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
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
(MBA)
,首席产品官。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
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
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产
品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另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关秀霞女士,财务硕士、工商管理硕士,首席国际业务官。曾任中国银行
(
香港
)
分析
员;
Daniel Dennis
高级审计师;
美国道富银行波士顿及亚洲总部大中华地区高级副总裁、
董事总经理、中国区行长、亚洲区(除日本外)副总裁、机构服务主管、美国共同基金业务
风险经理、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国际业务官。



高松凡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EMBA
),首席养老金业务官。曾任招商银行
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江养
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首席养老金业务官。



2
、基金经理


张清华先生,物理学硕
士。曾任晨星资讯(深圳)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
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

12

23
日起任职)、易方达裕丰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

1

9
日起任职)、
易方达裕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4

2
日起任职)、易方达新
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4

17
日起任职)、易方达安心回
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5

29
日起任职)、易方达瑞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12

9
日起任职)、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1

22
日起任职)、易方达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
2016

3

15
日起任职)、易方达新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3

15
日起任职)、易方达新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3

29
日起任职)、易方达瑞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8

6
日起任职)、易方达裕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16

9

5
日起任职)、易
方达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11

23
日起任职)、易方达瑞通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12

7
日起任职)、易方达瑞程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12

15
日起任职)、易方达瑞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1

11
日起任职)、易方达安盈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
2017

2

16
日起任职)。



李一硕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瑞银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研究
员,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易方达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
理、易方达新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裕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

7

12
日起任职)、易方达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3

14
日起任职)、易方达瑞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自
2016

8

6
日起任职)、易方达富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2

15
日起任职)、
易方达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3

7
日起任职)、易方达新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3

7

起任职)、易方达裕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12

30
日起任职)、
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
裕惠回报定期开放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萧楠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5

5

2
9
日至
2016

8

5
日。



3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马骏先生、王晓晨女士、张清华先生、袁方
女士、胡剑先生。



马骏先生,同上。



王晓晨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室债券交易员、债券
交易主管、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易方达
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易方达保本一号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中债
3
-
5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中债
7
-
10
年期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恒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
员(
RO
)、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
RO
),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RQFII/QFII

品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张清华先生,同上。



袁方女士,工学硕士。曾任中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资产评估师,湘财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投资经理,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投资经理,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总
监,泰
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年金投资部高级投资经理、执行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机构投资部总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总经理、投资经理。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员、基金经
理助理兼债券研究员、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易方达中债新综
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易方达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易方达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易方达稳



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
裕惠回报定期开放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裕景添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
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丰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
方达瑞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易方达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
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

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

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
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
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
修改和完善;



7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
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
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
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
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
性。



4

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
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
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
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
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
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
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
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
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
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
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
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
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
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
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
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



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卢愿


电话:
0571
-
88261004


传真:
0571
-
88268688


成立时间:
1993

04

16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959,696,778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
2004

91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
批复》;证监许可【
2013

1519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
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2
、主要人员情况


沈仁康先生,浙商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硕士研究生。沈先生曾任浙江省
青田县委常委、副县长,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浙江省丽水市副市长,期间兼任丽水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并同时担任浙江省丽水市委常委;浙江省丽
水市委副书记,
期间兼任市委政法委书记;浙江省衢州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



刘晓春先生,浙商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本科、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曾任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金融研究所《浙江农村金融研究》编辑部副主任、国际
业务部信贷科科长、国际业务部信贷部经理、营业部副总经理、国际业务部总经理,中国农
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农业银
行香港分行副总经理、总经理。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浙商银行”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全称
为“浙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英文全称为“
CHINA ZHESHANG BANK CO.,LTD.
”,英文简称“
CZBANK
”。浙商
银行前身为“浙江商业银行”,是一家于
1993
年在宁波成立的中外合资银行,
2004

6

30
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重组、更名、迁址,改制为现在的浙商银行,并于
2004

8

18
日正式开业,总行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2016

3

30
日,浙商银行在港上市,股票代码
为(
02016.HK
)。



浙商银行确立了“两最”发展总目标:到
2025
年左右,成为最具竞争力全国性股份制
商业银行和浙江省最重要
金融平台。最具竞争力是指在服务能力、风控能力、创新能力、盈
利能力上具有明显竞争优势,最重要金融平台是指成为服务全国乃至全球市场、功能齐全、
规模领先、业绩优良、声誉卓著的代表性金融机构。根据上述总目标,浙商银行确立了全资
产经营战略:在继续做大信贷资产规模的同时,通过加强与银行同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
类金融机构的合作,积极参与各类金融市场,实现资产经营表内与表外、本币与外币及多品
种融合,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持续性金融解决方案。以尽量少耗用资源的方式,在不同阶段
强化相应的战略性业务、轻资产业务和效益型业务,进而重塑
银行资产负债表,以资产经营
能力驱动负债,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扩大市场影响力。



2017
年上半年,浙商银行在“两最”总目标引领下,积极调整业务结构、增收节支、
严控风险,经营效益持续增长。截至
2017

6

30
日,浙商银行资产总额
14,532.90
亿元,
较上年末增幅
7.27%
,负债总额
13,674.76
亿元,较上年末增幅
6.22%
;实现净利润
56.02
亿元,同比增长
18.32%
,年化平均总资产回报率
0.80%
,年化平均权益回报率
16.54%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是总行独
立的一级管理部门,根据业务条线下设业务管理中心、市
场一部、市场二部、运营中心、监督中心,保证了托管业务前、中、后台的完整与独立。截

2017

9

30

,
资产托管部从业人员共
39
名。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遵照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业务的发展模式、运营方式以及内部控制、
风险防范等各方面发展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操作规
程、基金会计核算、清算管理、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内控与风险防范、信息系统管理、
保密与档案管理、重大可疑情况报告及应急处理等制度,系统性地覆盖了托管业务开展的方
方面面,能够有效地控制、防范托管业务的政策风险、操作风险和经营风险。



(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证监会、银监会于
2013

11

13
日核准浙商银行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准文号:证监许可
[2013]1519
号。



截至
2017

9

30
日,浙商银行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5
只,规模合计
531.44
亿元,且
目前已经与数十家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达成托管合作意向。



(五)、基金托管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行内有关管
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
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
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团队,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
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
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4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
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
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4004
-
8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
-
43



法定代表人:
刘晓艳


电话:
020
-
85102506


传真:
4008818099


联系人:
李红枫


网址:
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



电话:
020
-
85102506


传真:
400 881 8099


联系人:
李红枫



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703室


电话:
010
-
63213377


传真:
400 881 8099


联系人:刘蕾



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6楼


电话:
021
-
50476668


传真:
400 881 8099


联系人:于楠



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
www.efunds.com.cn


2

非直销
销售
机构


广发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618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

19

36

38

41

42

43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


网址:
www.gf.com.cn





基金
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4004
-
8



办公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
-
43



法定代表人:
刘晓艳


电话:
4008818088


传真:
020
-
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
(
广州
)
事务所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28
号越秀金融大厦
38



负责人:
程秉


电话:
020
-
38799345


传真:
020
-
38799
345
-
200


经办律师:
黄贞、陈桂华


联系人:
黄贞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01
-
12



执行事务合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
010
-
58153000


传真:
010
-
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熊姝英


联系人:许建辉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
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

周祎


联系人:
周祎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准予
易方达
新享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
的批
复》

证监许可
[
201
5
]
872


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基金的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5

5

25
日至
2015

5

27
日。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
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5

29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
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基金
投资人
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
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5

6

11
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
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
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
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不成立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T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
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不违反
法律法规
的前提下

登记机构
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非直销
销售
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
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确认为准。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交
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

在发
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通过
非直销
销售
机构
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
限额

人民币
1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
限额

人民币
1

;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

限额
为人民币
5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
限额
是人民币
1,000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前提下,
各销售机构对申购
限额
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
关规定



以上金额



购费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每类
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
1


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余额不足
1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
该类
基金
全部份额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

销售机构托管的


基金余额不足
1
份时,基金
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


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在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前提下,
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
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
规定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
不违反
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
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媒介
上公告。






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A

基金份额和
C

基金份额两类。其中:


A

基金份额收取认购
/
申购、赎回费,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C

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
C

基金份额对
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对于持有期限大于或等于
30
日的
本类别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
A

基金份额

申购费用由
申购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
、申购费率


对于
A

基金份额,
本基金对通过
直销
中心
申购的
特定投资群体
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
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
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
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
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
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群体可通过本
公司
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
特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
A

份额
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
中心
申购本基金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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