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明阳电路: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二)

时间:2018年01月15日 01:00:46 中财网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二)


























DEHENG logo 2013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明阳电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二)


德恒06F20150344
-
00008



致:
深圳明阳电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
深圳明阳电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


发行人



的委托,担

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
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本所已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明阳电路科技
股份有
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法律意见
》(
以下
简称

《法律意
见》




《北京
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明阳电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




《北
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明阳电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一)》





根据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
一次
反馈意见通知书》(
170944
号)(《
深圳明阳
电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
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的要求,本所现就反馈意见中发行人律师需要说明的有关
法律问题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明阳电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二)
》(以下简称

本补充法律意



)。



本补充法律意见
构成《法律意见


《律师工作报告》
《补
充法律意见(一)》
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除本补
充法律
意见
另有说明之外,《法律意见》

《律师工作报告》和
《补充法律意见(一)》
的内容仍然有效。本所在《法律意见


《律师工作报告》和
《补充法律意见(一)》
中声明的事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在本补充法律



意见中所使用的定义和术语与《法律意见
》中使用的定义和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
(试行)

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
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结论、
资产评估结果、投资项目分析、投资收益等发表评论。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中
对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评估报告和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
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
的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该等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对本补充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
政府有关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专业意见作出判断。



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查,本
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一、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配偶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董事。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未认定其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请保荐机构、律师及申报会计师比照实际控制人对其个人持股情况和资金状况
进行核查,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是否与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发行
人的客户、供应商及其主要股东存在资金往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

范性问题

1
条)


问题(
1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配偶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董事。请发行人补充
披露未认定其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重大违法违规
情形


(一) 披露未认定其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配偶罗芳女士概况如下:
1970
年出生,中国国籍,有境
外永久居留权,专科学历,自
2001
年起任职于公司,先后任职于财务部和市场
部,并曾担任公司董事至
2016

1


2016

1
月至今任职于
发行人
市场部。



根据
《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实际控制人
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根据

<

次公开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

——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
规定

“二、

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
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因此,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
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
判断。

……
三、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主张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应当
符合以下条件:(一)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
/
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
表决权
;(二)
……
。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应当提供充分的事实和证据证

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稳定性,没有充分、有说服力的事
实和证据证明的,其主张不予认可。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控制权
稳定措施的,发行审核部门可将该等情形作为判断构成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
的重要因素。






本所律师核查,并
对罗芳
、张佩珂
进行访谈
确认
,发行人未将
罗芳
认定


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如下:


1

罗芳未与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类似安排,以通过
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2
、罗芳目前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通过支配公司表决权控制
发行人的情形


罗芳在
2015

2
月之前曾通过明阳科技(香港)和速正电子间
接持有发行人
10%
的股份,持股比例较小,对发行人的经营决策不会产生重大影




3
、张佩珂自发行人设立之日起持续持有发行人
不低于
81.8592
%
的股权,

担任发行人董事长,

发行人股东



会、董事会决议
具有实质影响
,对
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起
实际
支配作用

且实际履行发行人的经营管理


罗芳

实质
参与发行人
的重大经营决策
,其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不起
支配
作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根据
《公司法》、

<
首次公开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
——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

1
号》有关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控制权认定
的规定

罗芳认定为发行人非实
际控制人
具有合理原因





(二)
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根据实际控制人配偶罗芳的说明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出
具日,罗芳
除持有
明阳科技(香港)
10%
的股权



未投资其他企业。明阳科
技(香港)
报告期内并未实际从事业务经营,目前正在办理注销手续,与发行人
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
罗芳
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
同业竞争
情形





(三)
不存在
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根据
罗芳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罗芳书面说明并
经本
所律师
查询
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深圳法院网上诉



讼服务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
报告期内
罗芳
不存在

重大违法违规
情形
而受到

事或
行政处罚的情形




问题(
2
):
请保荐机构、律师及申报会计师比照实际控制人对
罗芳
个人持股
情况和资金状况进行核查,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是否与发行人的其他关
联方、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及其主要股东存在资金往来
(一)
罗芳的个人持股情况和
资金状况


1
、个人持股情况


根据
罗芳
填写的个人持股情况调查表

经本所律师核查,罗芳目前除了持有
正在进行注销的明阳科技(香港)
10%
的股权外,未持有其他任何公司的股权。



2
、资金情况


经核查
罗芳的
报告期内的
个人银行流水并

本所律师与其进行访谈确认
,罗
芳目前与
其配偶
张佩珂及其

近亲属之间存在资金往来,主要为父母及子女正常
的生活消费、教育、购置房产等。除此之外,与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发行人的
客户、供应商及其主要股东均不存在资金往来。



(二)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是否与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发行人的客
户、供应商及其
主要股东存在资金往来



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张佩珂
及其配偶
罗芳
、发行人其他关联方
孙文兵、杨景林
的个人银行流水
,并与张佩珂、罗芳进行访谈
以及对发行人的主
要客户、供应商进行走访确认

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与发行人
的客户、供应商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资金往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的其
他关联方主要存在以下
借款
情形



1

张佩珂与
发行人总经理
孙文兵之间的资金往来


根据张佩珂及孙文兵说明并

本所律师
核查,
报告期内
张佩珂与孙文兵之间

主要
资金往来
为双方之间的借款以及还款,具体情况
如下:


序号

张佩珂借款给孙文兵

孙文兵还款给张佩珂

借款余额(万
元)

转款时间

转款金额(万元)

转款时间

转款金额(万元)

1

2014/3/31

60.00

2015/8/3

146.71

2,165.36




序号

张佩珂借款给孙文兵

孙文兵还款给张佩珂

借款余额(万
元)

2

2014/4/29

80.00

2016/9/6

42.44

3

2015/4/30

2.00

2017/10/18

78

4

2014/10/13

90.00

-

-

5

2015/5/29

987.04

-

-

6

2016/6/1

35.00

-

-

7

2016/6/21

199.50

-

-

8

2016/9/26

978.97

-

-

合计

2432.51

-

267.15



上述
除了
2015

5

29

发生

987.04
万元
借款

2016

6

21
日的


199.50
万元
借款
以及
2016

9

26

发生

978.97
万元
借款
外,
孙文兵

余借款均已偿还完毕。



根据张佩珂及孙文兵提供的相关借款协议并

本所律师
核查,
孙文兵先后于
2015

5

29
日、
2016

6

21
日以及
2016

9

26
日分别向张佩珂借款
987.04
万元、
199.50
万元和
978.97
万元,合计
2,
165.51
万元,约定还款期限均
为借款之日起五年内,借款利率为年利率
5%




根据
张佩珂

孙文兵说明,
上述未偿款的借款主要用于孙文兵取得发行人股
权需要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及增资款。孙文兵
及其控制的圣盈高在
2015
年、
2016
年先后通过
受让
股权和
认缴


注册


方式
分别取得发行人
6.25%

3.41%

股权,累计需要使用资金
2,465.51
万元,
具体情况
分别为:(
1

2015

2

2
日明阳科技(香港)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6.25%
股权以
1,037.50
万元转让给圣盈高;

2

2015

5

25
日圣盈高以现金
认缴
发行人


注册


249.54
万元;(
3

2015

7

23
日润玺投资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3.75%
的股权以
978.97
万元的价格
转让给孙文兵;(
4

2016

3

31
日圣盈高以现金
认缴
发行人


注册


199.5
万元


由于孙文兵短期筹措
前述款项
存在一定的压力,因此孙文兵与张佩珂先后
分别向张佩珂借款
987.04
万元、
199.50
万元和
978.97
万元,合计
2,165.51
万元。



2

张佩珂与
发行人监事
杨景林
之间的资金往来


根据张佩珂及杨景林说明并

本所律师
核查,
杨景林
为张佩珂姐夫

报告期

除正常的因
家庭成员之间
正常的因
子女教育、房屋租赁
等产生的资金往来外,
张佩珂

杨景林
其他资金往来
如下:


序号

张佩珂借款给杨景林

杨景林还款给张佩珂

借款余
额(万

转款时间

转款金额(万元)

转款时间

转款金额(万元)




元)

1

2015/5/29

245.30


2017/10/18

100.00

86.09

2

2016/6/23

66.39


2017/11/2

57.60

3

-

-


2017/11/6

68.00

合计

311.69


-

225.60



根据张佩珂及杨景林提供的相关借款协议并

本所律师
核查,杨景林先
后于
2015

5

29


2016

6

23
日分别向张佩珂借款
245.30
万元、
66.39

元,合计
311.69
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借款到账之日起五年,借款利率为年利

5%




根据张佩珂

杨景林说明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上述未偿还的借款主要用于杨
景林取得发行人股权需要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及增资款。杨景林以其控制的利运得

2015
年、
2016

分别
通过
受让
股权和
认缴新

注册

本方式
取得发行人
2.08%
股权,累计需要使用资金
494.73
万元,
具体情况
分别为:(
1

2015

2

2

明阳科技(香港)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2.0
8%
股权以
345.30
万元转让给利运得;(
2

2015

5

25
日利运得以现金
认缴
发行人


注册


83.04
万元;(
3

2016

3

31
日利运得以现金
认缴
发行人


注册


66.3936
万元。

由于杨景林
短期筹措
前述款项
存在一定的压力,因此杨景林先后

张佩珂借款
245.30
万元、
66.39
万元,合计
311.69
万元。



3

张佩珂与
发行人副总经理
窦旭才
之间的资金往来


根据张佩珂及窦旭

说明并

本所律师
核查,
报告期内
张佩珂与发行人副总
经理窦旭才之间的资金往来如下:





张佩珂借款给窦旭才

窦旭才还款给张佩珂

借款余额
(万元)

转款时间

转款金额(万元)

转款时间

转款金额(万元)

1

2014/1/27


30


2017/9/27

24

100

2

2014/8/14


15


-

-

3

2015/8/18


15


-

-

4

2016/6/21


64


-

-

合计

124

-

24



根据张佩珂

窦旭才
说明、提供的相关借款协议
的说明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上述借款主要系窦旭才在个人购买房屋及
向深圳盛健缴付
出资

时向张佩珂的
借款。

窦旭才因购买房屋时存在资金短缺,
分别

2014

1

2
7


2014

8

14
日及
2015

8

18



张佩珂借款
60
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借款到账
之日起五年,借款利率为年利率
5%


2016

6
月期间
,因发行人开始筹划员工



股权激励,拟将窦旭才
作为激励对象,因窦旭才短期筹措相关款项存在一定的压
力,故
窦旭才于
2016

6

20

向张佩珂借款
15
万元、
64
万元,合计
79


,约定还款期限均为借款到账之日起五年,借款利率为年利率
5%


2016

6
月,窦旭才向深圳盛健出资
209
万元,持有
深圳盛健
8.76%

财产
份额




4

张佩珂与
发行人副总经理
胡诗益之间的资金往来


根据张佩珂
及胡诗益
说明、提供的相关借款协议并

本所律师
核查,张佩珂
与发行人副总经理胡诗益之间的其他资金往来如下:





张佩珂借款给胡诗益

胡诗益还款给张佩珂

借款余
额(万
元)

转款时间

转款金额(万元)

转款时间

转款金额(万元)

1

2016/06/21

30


-

-

30

合计

30

-

-



根据张佩珂

胡诗益
的说明,上述借款主要系胡诗益在
向深圳盛健缴付出资

时向张佩珂的借款。

2016

6
月,因发行人
实施
员工股权激励,拟将
胡诗益
作为激励对象

由于胡诗益短期筹措该笔股权款存在一定的压力,因此胡诗益于
2016

6

21


张佩珂借款
30
万元,约定还款期限均为借款到账之日起五
年,借款利率为年利率
5%


2016

6
月,胡诗益向深圳盛健
认缴
出资
126.9349
万元,持有


盛健
5.3214%

财产
份额。



孙文兵、杨景林及其控制的圣盈高、利运得
书面
承诺:“自明阳电路股票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
/
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
本公司所持
有的明阳电路股份,也不由明阳电路回购该等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佩珂
及其配偶
罗芳
与其关联方存在如下
资金往来:
1
、张佩珂
与其姐姐张佩玲、姐夫杨景林、岳母刘湘娥等关联
方存在
资金往来,主要系张佩珂长期在海外开拓市场,委托其亲属协助办理银行贷款、
处理国内的房屋买卖、租赁等事宜

2

张佩珂与其控制的润玺投资、深圳盛健、
深圳健玺存在出资或股东拆借等资金往来

3

张佩珂

罗芳还与其近亲属之间
存在少量资金往来,主要为父母及子女正常的生活消费、教育、购置房产等。


上述已披露情形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与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发行人
的客户、供应商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其他资金往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罗芳
在报告期

与上述发行人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均基于
正当事由产生,不存在代发行人收
付款项、股权代持等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未认定实际控制
人配偶为其实际控制人具
有合理原因;实际控制人配偶
与发行人之间
在报告期内
不存在同业竞争
情形


个人
亦不存在
重大违法违规情形;除上述已披露情形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
在报告期内
与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及其主要股东不
存在其他资金往来。







二、
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自设立至
2015
年前,其股东明阳科技(香港)
多次使用设备进行出资,实际出资
3,270.00
万元中,
2,679.28
万元来自融资
租赁
设备出资。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

发行人历史中的法人股东,明阳科技(香港)
和速正电子的历史沿革、实际控制人、实际从事的业务,报告期内在资产、技
术、人员、客户供应商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是否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
商及其主要股东存在资金往来;历史中的对外投资情况,转让股份的原因,经
营中是否存在偷逃税等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2

前述实物出资的全部内容,来源
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3

融资租赁设备出资的具体内容,设备价格,
具体租赁方及设备所有者情况,关于设备租赁和使用权、所有权的具体约定,
设备后续产权变化情
况,使用无所有权的设备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
规定,是否构成出资不实,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以及发行人股东具体整改
措施。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反馈意见规范性问题第
2
条)


问题(
1
):发行人历史中的法人股东,明阳科技(香港)和速正电子的历史
沿革、实际控制人、实际从事的业务,报告期内在资产、技术、人员、客户供
应商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是否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及其主要股东存
在资金往来;历史中的对外投资情况,转让股份的原因,经营中是否存在偷逃
税等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一) 明阳科技
(香港)
相关情况



1

历史沿革



根据
香港廖何陈律师行出具的法律意见
以及经本所律师核查
,明阳科技(香
港)的历史沿革情况如下:



1

2001

2
月,
设立


明阳科技(香港)成立于
2001

2

14
日,成立时股东为张佩珂及其配偶
罗芳,股本总额为
100

港元,发行普通股
100

股,每股面值
1
港元,其中张
佩珂持有
90

股、罗芳持有
10

股。



明阳科技
(香港)设立时
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

股)


持股比例


1.


张佩珂


90


90%


2.


罗芳


10


10%


合计


100


100%





2

2001

5
月,股

转让


2001

5

19
日,张佩珂将其持有的明阳科技
(香港)
10

股普通股转让
给王敏。本次股份转让后,张佩珂持有明阳
科技(
香港

80

股股份、罗芳持

明阳科技(香港)
10

股股份、王敏持有
明阳科技(香港)
10

股股份。



本次变更后,明阳科技(香港)股东及出资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

股)


持股比例


1.


张佩珂


80


80%


2.


罗芳


10


10%


3.


王敏


10


10%


合计


100


100%





3

2002

12
月,股权转让


2002

12

14
日,王敏将其持有的
明阳科技(香港)
10

股普通股转让
给张佩珂。本次股份转让后,张佩珂持有
明阳科技(香港)
90

股股份、罗芳
持有
明阳科技(香港)
10

股股份。



本次变更后,明阳科技(香港)股东及出资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

股)


持股比例


1.


张佩珂


90


90%


2.


罗芳


10


10%


合计


100


100%






2002

12

14
日以后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
出具日,
明阳科技(香港)

发生过股东及股本变更。




2

实际控制人



根据明阳科技(香港)实际控制人张佩珂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明阳科技
(香港)自成立至今,张佩珂
一直为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

变化。



3

实际从事的业务



根据明阳科技(香港)实际控制人张佩珂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明阳科技
(香港)注册登记的业务性质为一般业务,成立后主要从事
PCB
的贸易,
201
1

以后
开始逐步停止业务经营。

2014

1

1
日至今,明阳科技(香港)已未
实际开展
任何
经营活动。




4

报告期内在资产、技术、人员、客户供应商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



根据明阳科技(香港)实际控制人张佩珂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明阳科技
(香港)在报告期内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其在资产、技术、人
员、客户、供应
商等方面与发行人均保持
独立。

2014


发行人
实际控制人张佩珂先生曾


行人借款以
明阳科技(香港)名义购买
中港两地牌车辆一辆,该车辆现已
转让

张佩珂先生

除此之外,
明阳科技(香港)与
发行人不存在其他
关联方
往来
行为





5

是否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及其主要股东存在资金往来



根据明阳科技(香港)实际控制人张佩珂说明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
明阳科技(香
港)
的银行流水,以及经
明阳科技(香港)
、发行人的主要客户

供应商的确认,
明阳科技(香港)已停止业务经营活动,并逐步开展
其下属
企业
及自身的注销

作,其
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

供应商及其主要股东
在报告期内
不存在资金往来。




6

历史中的对外投资情况



根据明阳科技(香港)实际控制人张佩珂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明阳科技
(香港)
历史中的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序号


对外投资企业


目前持股情况


1.


发行人


2015

6
月已全部转让所持有发行人股权


2.


Sunshine Flourish Limited


持股
100%
,已

2017

7

注销





序号


对外投资企业


目前持股情况


3.


Sunshine Global PCB Group
Limited


持股
100%

已于
2017

5

注销


4.


广州明阳


持股
100%

已于
2015

10
月注销





7

转让股

的原因


根据明阳科技(香港)实际控制人张佩珂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明阳科技
(香港)持有的发行人股

存在两次对外转让,转让的情况及原因如下:



1

2015

2

2
日,
明阳科技(香港)将其所持发行人
6.25%
的股权转
让给圣盈高

将其所持发行人
2.08%
的股权转让给利运得。利运得的股东
杨景林

2001

7
月至
2014

10
月期间
一直
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圣盈高的股东
孙文


2003

起至今
一直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两人为发行人的发展做出了突出
贡献,故张佩珂决定以合理价格转让部分股权给上述两人。




2

2015

6

16
日,
明阳科技(香港)将其持有的剩余发行人
40.935%
的股权整体转让给润玺投资。本次股权转让是为了便于股权管理,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张佩珂在境内新设立润玺投资作为持股平台,将明阳科技(香港)所持发行
人股权全部转给润玺投资。




8

经营中是否存在偷逃税等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核查明阳科技(香港)历年的周年申报表、香港日新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出
具的关于明阳科技(香港)的《公司查册报告》、香港税务局局长出具的《不反
对撤销公司注册的通
知书》
以及
香港廖何陈律师行

香港刘大潜律师行
的《法律
意见书》
,本

律师认为

明阳科技(香港)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偷逃税等重大违
法违规情形




(二) 速正电子相关情况



1

历史沿革


(1) 1999

1
月,设立


速正电子于
1999

1

14
日成立,成立时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
为深圳市福田区梅村路
1
号院内厂房一楼
105
号;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法定代
表人为罗芳;经营范围为线路板的数控钻孔加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



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



1998

11

6
日,股东张佩珂、姜雪飞和傅正民签署了《公司章程
》,并
向深圳市工商局提交《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拟以现金出资设立速正电子。



1998

12

3
日,深圳永明会计师事务所对速正电子成立时的股东出资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
1998

0175
号《验资报告》。



1999

1

14
日,深圳工商局向速正电子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注册号
4403012014986




速正电子设立时的股权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



1


张佩珂


60


60


2


姜雪飞


30


30


3


傅正民


10


10


合计


100


100




(2) 20
00

12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0

11

1
日,经股东会决议,同意姜雪飞将其持有的速正电子
30%

权转让给张佩珂

傅正民将其持有的速正电子
10%
股权以转让给罗芳。



2000

11

20
日,姜雪飞与张佩珂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其持有
的速正电子
30%
股权以人民币
30
万元转让给张佩珂,深圳市福田区公证处出具
了《公证书》(
(2000)
深福证字第
4987
号),对股权转让进行了公证。同日,傅
正民与罗芳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其持有的速正电子
10%
股权以人民币
10
万元转让给罗芳,深圳市福田区公证处出具了《公
证书》(
(2000)
深福证字第
4988
号),对股权转让进行了公证。张佩珂与罗芳就本次变更签署了《深圳市速
正电子有限公司章程》。



2000

12

29
日,速正电子就本次变更在深圳工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



本次变更后,速正电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



1


张佩珂


90


90


2


罗芳


10


10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



合计


100.00


100




(3) 2017

4
月,注销


2016

8

12
日,
经股东会决议,
同意
速正电子解散并进入清算。




2017

4

21
日,深圳市市监局


《企业注销通知书》,核准速正电子
注销登记。




2

实际控制人



根据张佩珂说明并

本所律师
核查,
速正电子自成立至
其注销前
,张佩珂一
直为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

变化。




3

实际从事的业务



根据张佩珂的说明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速正电子成立之初主要从事线路板数
控钻孔加工,
2001

4
月开始从事多层电路板的生产及销售。

发行人前身
明阳
有限于
2001

7
月成立后,速正电子逐步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2014

1

1

起直

其注销
,速正电子未实际开展
任何
经营活动。




4

报告期内在资
产、技术、人员、客户供应商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



根据张佩珂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速正电子在
2001

7
月明阳有限成
立后已经逐步停止经营活动,报告期内未实际
从事
经营活动,

在资产、技术、
人员、客户供应商等方面与发行人保持独立,不存在共用或相同的情况。




5

是否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及其主要股东存在资金往来



根据张佩珂的说明

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的确认

经本所律师核查速正
电子的银行流水,速正电子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

供应商及其主要股东
在报告期

不存在资金往来。




6

历史中的对
外投资情况


根据张佩珂的说明,

2001
年投资设立明阳有限
外,速正电子无其他对外
投资情况。

2015

6
月,速正电子将其所持有
明阳有限
全部股权转让至润玺投
资。




7

转让股份的原因


根据张佩珂的说明,速正电子上述转让股权

因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佩珂
新设立润玺投资作为统一持股平台
,以方便股权的集中统一管理

因此,张佩珂
决定将速正电子所持发行人股权
全部转给润玺投资。



8

经营中是否存在偷逃税等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本所律师
走访深圳市宝安区国家税务局沙井
税务
分局
、查阅
深圳市宝安区
国家税务局沙井税务分局
出具

查询记录

及深圳市宝安区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
市监局
出具的确认文件
,速正电子不存在

偷逃税等重大违法违规
而受到行政处
罚的
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报告期内
明阳科技(香港)、速正电子在资产、技术、
人员、客户、供应商等方面均独立于发行人,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不存在重合
情况,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资金往来;明阳科技(香
港)、速正电子经营中不存在

偷逃税等重大违法违规
涉诉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形。



问题(
2
):前述实物出资的全部内容,来源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

本所律师
核查,明阳科技(香港
)用于出资的实物,均
为与发行人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机器设备,投入后均用于生产发行人的主要产
品。明阳科技(香港)实物出资的内容及来源如下:


设备名称

设备规格/型号

数量
(台)

来源

融资租赁方

1、2003年9月,实收资本由262.22万元增加到830万元

数控钻孔机

XL7-18

2

融资租赁

大新银行

光学测试仪

Orion-603WR

1

自购

-

热辊贴膜机

XRL-240

1

自购

-

敷铜板PCB成形机

TL-RU4B

1

融资租赁

花旗银行


厚度测量仪

CMI900

1

自购

-

手提式测铜厚仪器

CMI

1

自购

-

重氨干式显影机

TEM22-2

1

自购

-

2、2004年8月,实收资本由830万元增加到1,660万元

数控铣床

TL-RU-4Ba

2

融资租赁

大新银行

手动曝光机

UVE-M500

1

融资租赁

星展银行


电镀胶缸

-

1批

融资租赁

吊车

-

1

融资租赁




设备名称

设备规格/型号

数量
(台)

来源

融资租赁方

整流器

-

10

融资租赁

过滤泵机

-

7

融资租赁

自动光学检查仪

CO3-C0571R1

1

自购

-

成品清洗机

CL11NT03026

1

融资租赁

港基国际财务


板粉过滤器

FL400SB03014

1

融资租赁

棕化机

BF20NPO3001(R2)

1

融资租赁

化学清洗机

DF8NP03001(R2)

1

融资租赁

铜粉过滤器

FL400SB03013

1

融资租赁

喷锡后处理机

SB11N03006(R6)

1

融资租赁

显影蚀刻连退膜机

DES20NP03003(R3)

1

融资租赁

绿油显影机

DLW20MN03001

1

融资租赁

数控钻孔机

ND-6N210E

3

融资租赁

怡泰富财务


自动图形电镀生产
线

Q02-C0589R2

1

融资租赁

大新银行

3、2005年6月,实收资本由1,660万元增加到2,690.69万元

数控钻机

XL7-18LIN

1

融资租赁

花旗银行


数控钻机

XL7-18LIN

1

融资租赁

大新银行

数控高精度钻孔机

ND-6N210E

1

融资租赁

花旗银行


数控高精度钻孔机

ADM-7018VⅡ

2

融资租赁

花旗银行


低温隧道炉

T4L04006(R1)

1

自购

-

高温隧道炉

T6H04007(R1)

1

自购

-

金属粗磨机

SCK22N04002(R1)

1

自购

-

数控铣床成型机

TL-RU-4Ba

2

融资租赁

星展银行


数控二次视觉测定


VM200-6070

1

融资租赁

星展银行


自动图形电镀机

DG04100474

1

融资租赁

星展银行


4、2006年2月,实收资本由2,690.69万元增加到3,320万元

数控高速钻孔机

ADM-7012V2

2

融资租赁

花旗银行


柴油发电机组

VGS680

1

自购

-

光绘机

RP212-NT

1

融资租赁

星展银行


数控钻床

ADT-900

1

融资租赁

星展银行


V槽机

SL13.11

1

融资租赁

星展银行


绿油前处理机

SCA33N04034

1

自购

-



明阳科技(香港)出资设备的来源及对价支付情况如下:

设备来源

出资金额(万元)

支付融资租赁款或购买款
金额(万元)

支付对价金额现值(万元)

自购设备

363.79

363.79

363.79

融资租赁设备

2,640.99

3,561.37

3,348.48

合计

3,004.78

3,925.16

3,712.27



明阳科技(香港)支付的融资租赁款及购买款金额之和及其现值均
不低于

备出资额。



问题(
3
):融资租赁
设备出资的具体内容,设备价格,具体租赁方及设备所
有者情况,关于设备租赁和使用权、所有权的具体约定,设备后续产权变化情



况,使用无所有权的设备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是否构成出资
不实,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以及发行人股东具体整改措施


(一) 融资租赁设备出资的具体内容,设备价格,具体租赁方及设备所有
者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明阳科技(香港)
融资租赁设备出资的具体内容如下:


设备名称

设备规格/型号

数量
(台)

设备价格

(元/台)

具体租赁方

设备所有者

1、2003年9月,实收资本由262.22万元增加到830万元

数控钻孔


XL7-18

2

1,411,450.00

明阳科技(香港)

大新银行

敷铜板
PCB成形


TL-RU4B

1

720,800.00

明阳科技(香港)

花旗银行


2、2004年8月,实收资本由830万元增加到1,660万元

数控铣床

TL-RU-4Ba

2

248,100.00

明阳科技(香港)

大新银行

手动曝光


UVE-M500

1

66,200.00

明阳科技(香港)

星展银行


电镀胶缸

-

1批

413,400.00

明阳科技(香港)

吊车

-

1

整流器

-

10

过滤泵机

-

7

成品清洗


CL11NT03026

1

165,400

明阳科技(香港)

港基国际财



板粉过滤


FL400SB03014

1

16,500.00

明阳科技(香港)

棕化机

BF20NPO3001(R2)

1

289,500.00

明阳科技(香港)

化学清洗


DF8NP03001(R2)

1

165,400.00

明阳科技(香港)

铜粉过滤


FL400SB03013

1

16,500.00

明阳科技(香港)

喷锡后处
理机

SB11N03006(R6)

1

99,200.00

明阳科技(香港)

显影蚀刻
连退膜机

DES20NP03003(R3)

1

413,500.00

明阳科技(香港)

绿油显影


DLW20MN03001

1

124,100.00

明阳科技(香港)

数控钻孔


ND-6N210E

3

1,400,000.00

明阳科技(香港)

怡泰富财务


自动图形
电镀生产
线

Q02-C0589R2

1

1,791,600.00

明阳科技(香港)

大新银行

3、2005年6月,实收资本由1,660万元增加到2,690.69万元

数控钻机

XL7-18LIN

1

1,571,300.00

明阳科技(香港)

花旗银行


数控钻机

XL7-18LIN

1

1,571,300.00

明阳科技(香港)

大新银行




设备名称

设备规格/型号

数量
(台)

设备价格

(元/台)

具体租赁方

设备所有者

数控高精
度钻孔机

ND-6N210E

1

1,447,300.00

明阳科技(香港)

花旗银行


数控高精
度钻孔机

ADM-7018VⅡ

2

1,174,350.00

明阳科技(香港)

花旗银行


数控铣床
成型机

TL-RU-4Ba

2

1,174,300.00

明阳科技(香港)

星展银行


自动图形
电镀机

DG04100474

1

1,060,200.00

明阳科技(香港)

星展银行


4、2006年2月,实收资本由2,690.69万元增加到3,320万元

数控高速
钻孔机

ADM-7012V2

2

2,350,526.00

明阳科技(香港)

花旗银行


光绘机

RP212-NT

1

779,086.83

明阳科技(香港)

星展银行


数控钻床

ADT-900

1

1,252,085.47

明阳科技(香港)

星展银行


V槽机

SL13.11

1

694,211.32

明阳科技(香港)

星展银行




注:1、此处设备价格指上述设备的入账价格。



2
、此处的设备所有者指融资租赁时设备的所有者。



(二) 关于设备租赁和使用权、所有权的具体约定,设备后续产权变化情



根据明阳科技(香港)与上述融资租赁机构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本
补充法律意见简称“星展银行”)、港基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本补充法律意见简
称“港基国际财务”,已被富邦银行收购)、大新银行有限公司(本补充法律意
见简称“大新银行”)、怡泰富财务(香港)有限公司(其业务已被大新银行集
团收购,本补充法律意见简称“怡泰富财务”)、花旗工商财务(香港)有限公
司(为花旗集团旗下企业,本补充法律意见简称“花旗银行”)签订的相关租赁
协议,协议的租赁方为明阳科技(香港),租赁设备使用地点为明阳有限所在地,
设备的所有权归出租方,承租方有使用权,待支付全部租赁款项后承租方可行使
购买选择权,购买选择权的费用一般为象征性价款200元、300元或500元港币
不等。经核查,明阳科技(香港)已经根据协议约定支付了融资租赁款,均已经
行使了购买选择权的权利,取得了设备的所有权。相关租赁协议的具体内容如下:

租赁
机构
名称

合同编号

签署日期

合同约定
的设备所
有权人

合同约
定的承
租人

还款方式

合同约定
的购买选
择权费用

花旗
银行

001-0031491-000

2003.10.28

花旗银行

明阳科
技(香
港)

分36期支付融
资租赁费用,首
次支付4期费用
共173,200元,

500港元




租赁
机构
名称

合同编号

签署日期

合同约定
的设备所
有权人

合同约
定的承
租人

还款方式

合同约定
的购买选
择权费用

剩余32期支付
港币43,300元

大新
银行

EL39921953

2002.7.5

大新银行

明阳科
技(香
港)

分36期支付融
资租赁费用,每
期支付港币
61,625元

500港元

港基
国际
财务

01503-566696-00-0

2004.1.9

港基国际
财务

明阳科
技(香
港)

分36期支付融
资租赁费用,首
次支付定金(6
期费用)共
451,044元,剩
余30期每期支
付港币75,174


500港元

星展
银行

5030126303

2005.1.26

星展银行

明阳科
技(香
港)

分36期支付融
资租赁费用,首
次支付定金(4
期费用)共
220,976元,剩
余32期每期支
付港币55,244


300港元

怡泰
富财


020-134633

2004.1.6

怡泰富财


明阳科
技(香
港)

分36期支付融
资租赁费用,每
期支付港币
115,750元

200港元



注:因融资租赁合同较多,每家租赁机构仅选取一份合同列示。


根据相关融资租赁机构的确认以及发行人提供的凭证,明阳科技(香港)已
经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了融资租赁款并行使了设备的购买选择权,相关融资
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均已转移至发行人,具体所有权转移时点如下:

设备名称


数量(台)


租赁合同编号


所有权转移的具体时点


数控钻孔机


2


EL39921953


2006.10.11


敷铜板
PCB
成形机


1


001
-
0031197
-
000


2005.4.11


数控铣床


1


LS39933178


2007.1.19


数控钻机


1


手动曝光机


1


5030013428


2006.12.20


电镀胶缸


1



吊车


1


整流器


10


过滤泵机


7


成品清洗机


1


01503
-
566696
-
00
-
0


2006.6.9


板粉过滤器


1


棕化机


1


化学清洗机


1





设备名称


数量(台)


租赁合同编号


所有权转移的具体时点


铜粉过滤器


1


喷锡后处理机


1


显影蚀刻连退膜机


1


绿油显影机


1


数控钻孔机


3


020
-
134633


2006.12.13


自动图形电镀生产线


1


LS39928819


2006.10.11


数控钻机


1


001
-
0031491
-
000


2007.3.12


数控高精度钻孔机


1


001
-
0032076
-
000


2008.9.1


数控高精度钻孔机


2


001
-
0032079
-
000


2008.9.1


数控铣床成型机


2


5030126303


2008.1.26


数控二次视觉测定仪


1


自动图形电镀机


1


5030133960


2008.3.31.


数控高速钻孔机


2


001
-
0032242
-
000


2008.9.1


光绘机


1


5030141526


2008.5.31


数控钻床


1


5030138175


2008.4.29


V
槽机


1




明阳科技(香港)进行设备融资租赁的五家融资租赁机构中,大新银行(含
怡泰富财务)、富邦银行、星展银行等四家融资租赁机构(其中怡泰富财务由大
新银行一并回函)均回函确认明阳科技(香港)已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偿还租
金以及行使购买选择权并取得了租赁设备的所有权。


为确认明阳科技(香港)向花旗银行进行设备融资租赁的相关设备租赁款支
付以及所有权转移等情况,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工作:

1、经本所律师核查明阳科技(香港)的账务处理记录及银行流水月结单,
确认明阳科技(香港)已按照相关融资租赁合同支付相应租赁款,并且已分别支
付购买选择权费用,履行购买选择权,取得该等融资租赁设备所有权。相关账
务处理记录与银行付款流水一致。明阳科技(香港)支付购买选择权费用的情况
如下:

对应
的租赁合同
编号


购买
选择权
费用
(港元)


账务处理
时间


购买
选择权费

支付
时间


支付支票号


账务处理与银行
流水是否一致


001
-
0031197
-
000


500


2005.4.11


2005.4.11


CCQ
494001





001
-
0031491
-
000


500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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