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豫园股份: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8年01月15日 16:45:56 中财网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新标示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天津昆明广州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

地址: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邮编:200041

电话:(8621)52341668 传真:(8621)52341670

电子信箱:grandall@grandall.com.cn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一八年一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引言

一、 出具补充法律意见的依据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
园股份”、“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
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
书》(以下简称“《一次反馈意见》”),本所律师在对公司与本次重组相关情况进
行核查和查证的基础上,就《一次反馈意见》中要求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的有
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二、 补充法律意见所涉及的简称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所使用的简称与《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
书》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三、 补充法律意见的申明事项


1、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
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之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其已经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
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递交给本所的


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所有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补充法
律意见。


4、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有关的法律问题
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
补充法律意见中对有关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对该等文件的内容并不具备核
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第二节正文

1.2017年4-6月,上海星泓、复城润广、博城置业、复拓置业、复地东郡、
新元房产等分别实施股东债转股及公司增资,2017年5月31日,复星地产与复
地投资管理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复星地产将其持有的复地东郡6500万元出
资转让给复地投资管理,后复地投资管理将应收复地东郡9000万元应收账款转
注册资本,此外,黄房公司承诺本次交易所获上市公司股份自该股份发行结束
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


(一)请补充披露相关交易对方在上市公司停牌后对标的公司实施债转股
及增资的目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债转股及增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注册资本
登记管理规定》。

(二)请补充披露复星地产向复地投资管理转让出资的目的及合理性,如
转让出资仅以后续实施债转股为目的,相关方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三)请补充披露上海星泓等标的公司前述转股债务的具体情况,包括但
不限于:债务的形成时间、负债原因、债务金额、担保或代偿安排、债务偿付
及追索情况。

(四)结合前述情况,补充披露收购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必要性,是否
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有无通过债转股突击增资标的公司并变相募集配套资金
的情形,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五)结合新元房产债转股的完成时点等,补充披露黄房公司所做的股份
转让承诺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和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补充披露相关交易对方在上市公司停牌后对标的公司实施债转股及
增资的目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债转股及增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注册资本登
记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1、实施债转股及增资的目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1)优化标的公司资本结构
由于房地产行业特性,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自身的注册资本往往较小,在项
目开发前期,对股东以“借款”形式投入的资金支持有较大的依赖,因而,房地产
项目开发公司在项目开发前期往往体现出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特征,在本次交易前
实施债转股及增资,将显著地降低标的公司资产负债率,提升偿债能力,进而增
强本次交易完成后的财务安全性。

(2)减少交易完成后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相关交易对方对标的公司实施债转股及增资的债权主要为股东对标的公司
的股东借款,主要用于标的公司的房地产项目开发支出。在本次交易前实施债转
股及增资,将显著减少标的公司与相关方的资金往来,有助于减少本次交易完成
后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3)债转股及增资的定价公允性分析
实施债转股增资的上述6家标的公司转股债务均为股东借款,按1元/注册
资本转增注册资本,且相关股东均持有相关标的公司的100%股权,实施债转股
后不改变相关股东持有上述6家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不存在利益输送,按1元
/注册资本转增注册资本具有合理性和公允性。


2、债转股及增资事项符合《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
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
加注册资本。”
相关交易对方对标的公司实施债转股及增资的债权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且有关债转股事项均已获得相关工商行
政管理局的核准,符合《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债转股及增
资后,前述6家标的公司股权清晰,没有任何股份回购等其他安排。



(二)补充披露复星地产向复地投资管理转让出资额的目的及合理性;如
转让出资额仅以后续实施债转股为目的,相关方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1、复星地产向复地投资管理转让出资额的目的及合理性

复地投资管理为复星地产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是复星地产体系内从事
投资管理的业务平台,复星地产向复地投资管理转让出资额,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将由复地投资管理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便于复星体系内的股权管理。


2、相关方不存在利益输送

复星地产向复地投资管理转让出资额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主要原因如下:
(1)实施债转股不以转让出资额为前提,即使复星地产未向复地投资管理转让
出资额,复地投资管理仍可以对复地东郡的合法债权,转增注册资本;(2)复地
投资管理为复星地产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虽然复星地产向复地投资管理转
让了复地东郡的出资额,但仍间接享有全部的权益。


(三)补充披露上海星泓等标的公司前述转股债务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
限于:债务形成时间、负债原因、债务金额、担保或代偿安排、债务偿付及追
索情况。


上海星泓等标的公司前述用于转股的债务主要系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
发前期,股东除注册资本外提供的阶段性借款。此类阶段性股东借款在标的公司
开发的项目达到可销售状态后,根据标的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要求、标的公司资
金回笼情况和标的公司主营业务开展情况,逐步归还给股东。

各相关标的公司转股债务自报告期初起具体情况如下:

1、上海星泓

债务形成时间

债权人

债务增加及
偿付金额
(万元)

担保或代
偿安排

债务追索
情况

债务变动原因说


2015年初余额

浙江复星

28,660.00

不涉及

不涉及

报告期初股东投
入余额

2015年4月

-7,842.50

不涉及

不涉及

阶段性归还

2015年5月

-3,155.00

不涉及

不涉及




2015年5月

+24,000.00

不涉及

不涉及

新项目投资需求,
向股东借入

2015年6月

+5,000.00

不涉及

不涉及

2015年7月

-7,077.50

不涉及

不涉及

阶段性归还

2015年8月

+37,667.84

不涉及

不涉及

新项目投资需求
及工程开发需求,
向股东借入

2015年9月

+13,000.00

不涉及

不涉及

2015年10月

+7,650.00

不涉及

不涉及

2016年3月

-50,000.00

不涉及

不涉及

资金回笼后,归还
部分借款

2016年4月

-2,206.50

不涉及

不涉及

2016年6月

-54.58

不涉及

不涉及

2017年1月

+4,830.00

不涉及

不涉及

年初工程开发支
付需求,向股东借


合计

浙江复星

50,471.76

-

-

-

2017年5月

浙江复星

-50,000.00

-

-

债转股



注:上表“金额”一列,加号(“+”)表示借入,减号(“-”)表示偿还或转股,无加号或
减号表示余额,下同。


2、复城润广

债务形成时间

债权人

债务增加及
偿付金额
(万元)

担保或
代偿安排

债务追
索情况

债务变动情况
说明

2013/06

复地投资管理

+26,410.00

不涉及

不涉及

期初投入,用
于支付项目土
地款

复星地产

+75,097.20

不涉及

不涉及

2016/08

复星地产

-53,620.17

不涉及

不涉及

阶段性归还

2016/11

复地投资管理

12.00

不涉及

不涉及

短期借入

2017/01

复地投资管理

+21,477.03

不涉及

不涉及

同一控制下债
务转让,完成

复星地产

-21,477.03

不涉及

不涉及




债务形成时间

债权人

债务增加及
偿付金额
(万元)

担保或
代偿安排

债务追
索情况

债务变动情况
说明

后对复星地产
无往来欠款

复地投资管理

+42,160.77

不涉及

不涉及

年初项目开发
所需工程款支
出、税款支付
需求借入

2017/03

复地投资管理

+3,000.00

不涉及

不涉及

合计

复地投资管理

93,059.80

-

-

-

复星地产

-

-

-

-

2017/05

复地投资管理

-93,000.00

-

-

债转股



注:
1、复地投资管理系复星地产持股100%的子公司。

2、2017年1月,复星地产将对复城润广的剩余21,477.03万元股东借款相关债权转让
给复地投资管理,转让后,复城润广对复星地产往来债务余额为0,此举有利于复星体系内
的债权债务管理。


3、博城置业

债务形成时间

债权人

债务增加及
偿付金额
(万元)

担保或
代偿安排

债务追索
情况

债务变动情况
说明

2013/08

复地投资管理

+48,051.84

不涉及

不涉及

项目开发资金
借入

2014/02

复星地产

+19,232.14

不涉及

不涉及

2015/03

复星地产

+64,610.92

不涉及

不涉及

2016/05

复星地产

-23,513.92

不涉及

不涉及

部分物业销售
回笼后归还

2017/01

复地投资管理

+2.00

不涉及

不涉及

短期借入

2017/01

复星地产

-1,946.16

不涉及

不涉及

同一控制下债




债务形成时间

债权人

债务增加及
偿付金额
(万元)

担保或
代偿安排

债务追索
情况

债务变动情况
说明

复地投资管理

+1,946.16

不涉及

不涉及

务转让,完成
后博城置业与
复星地产无往
来欠款

复地通盈

+38,382.98

不涉及

不涉及

长沙复盈

+20,000.00

不涉及

不涉及

复星地产

-58,382.98

不涉及

不涉及

合计

复地投资管理

50,000.00

-

-

-

复星地产

-

-

-

-

复地通盈

38,382.98

-

-

-

长沙复盈

20,000.00

-

-

-

2017/05

复地投资管理

-50,000.00





债转股



注:
1、博城置业于2007年成立,复地投资管理于2013年取得其100%股权。

2、2017年1月,复星地产将对博城置业的剩余往来款项进行了清理和转让,清理和转
让后,博城置业对复星地产的往来债务余额为0。同时,项目所需资金后续由本次交易其他
标的公司借入。上述安排有利于复星体系内、及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范围内的债权债务管理。


4、复拓置业

债务形成时间

债权人

债务增加及
偿付金额
(万元)

担保或
代偿安排

债务追
索情况

债务变动情况说


2014/06

复星地产

+20,169.74

不涉及

不涉及

项目开发需求借
入资金

2015/02

复地投资管理

+17.20

不涉及

不涉及

短期借入

2016/03

复星地产

+14,076.43

不涉及

不涉及

项目开发需求借
入资金

2016/12

复地投资管理

-17.20

不涉及

不涉及

短期归还




2017/01

复星地产

-20,000.00

不涉及

不涉及

拟后续将复星地
产持有复拓置业
51%的股权转让
于复地投资,复
星地产按股比将
往来款进行转让

复曼投资

+9,800.00

不涉及

不涉及

复地投资管理

+10,200.00

不涉及

不涉及

2017/01

复地投资管理

+93.54

不涉及

不涉及

短期借入

2017/02

复星地产

-14,246.17

不涉及

不涉及

部分物业销售回
笼后归还

合计

复地投资管理

10,293.54

-

-

-

复曼投资

9,800.00

-

-

-

复星地产

-

-

-

-

2017/05

复地投资管理

-10,200.00

-

-

债转股

复曼投资

-9,800.00

-

-



注:
1、复拓置业于2013年成立,复星地产与复曼投资分别持有其51%及49%的股权。2017
年,复星地产将其持有的51%股权转让于复地投资管理。

2、2017年1月,复星地产将对复拓置业的剩余往来款项余额中的20,000万元按持股比
例股比分别转让于复地投资管理及复曼投资;上述安排有利于复星体系内的债权债务管理。


5、复地东郡

债务形成时间

债权人

债务增加及
偿付金额
(万元)

担保或
代偿安排

债务
追索
情况

债务变动情况说明

2015/01

复星地产

203,070.10

不涉及

不涉及

报告期初股东投入余


复地投资管理

1,022.63

不涉及

不涉及

复远越城

24,735.81

不涉及

不涉及

2016/03

复星地产

-48,275.53

不涉及

不涉及

销售回笼归还部分借
入资金




债务形成时间

债权人

债务增加及
偿付金额
(万元)

担保或
代偿安排

债务
追索
情况

债务变动情况说明

2016/07

复地投资管理

+17.00

不涉及

不涉及

短期借入

2017/01

复地投资管理

+5.35

不涉及

不涉及

短期借入

2017/01

复星地产

-75,739.55

不涉及

不涉及

销售回笼归还部分借
入资金

复远越城

-7,821.46

不涉及

不涉及

2017/01

复星地产

-79,055.02

不涉及

不涉及

复星地产拟将持有复
地东郡10%的股权转
让于复地投资管理,
因此复星地产将其应
收复地东郡款项按转
让后预计股比在复地
投资管理及其他股东
间进行转让

复地投资管理

+7,955.02

不涉及

不涉及

复久紫郡

+25,200.00

不涉及

不涉及

润江置业

+45,900.00

不涉及

不涉及

合计

复地投资管理

9,000.00

-

-

-

复远越城

16,914.35

-

-

-

复久紫郡

25,200.00

-

-

-

润江置业

45,900.00

-

-

-

复星地产

-

-

-

-

2017/05

复地投资管理

-9,000.00

-

-

债转股

复远越城

-9,900.00

-

-

复久紫郡

-25,200.00

-

-

润江置业

-45,900.00

-

-



注:
1、复地东郡于2011年成立,润江置业、复久紫郡、复远越城、上海复地景业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持有复地东郡51%、29%、10%、10%的股权。经过多轮股权转
让后,2017年,复星地产将其持有的10%股权转让于复地投资管理。



2、2017年1月,复星地产拟将复星地产持有复地东郡10%的股权转让于复地投资管理,
因此复星地产将其应收复地东郡款项按转让后预计股比在复地投资管理及其他股东间进行
转,上述安排有利于复星体系内的债权债务管理。


6、新元房产

债务形成时间

债权人

债务增加及
偿付金额
(万元)

担保或
代偿安排

债务追
索情况

债务变动情况说


2015/10

黄房公司

100,000.00

不涉及

不涉及

股东借款,用于
收购上海滩商厦
部分面积

2017/04

黄房公司

-100,000.00

-

-

债转股





(四)结合前述情况,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收购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必要
性,是否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有无通过债转股突击增资标的公司并变相募集
配套资金的情形,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的规定。


1、本次交易必要性分析

(1)重要股东对上市公司战略升级的共同推动
本次交易标的为复星近年持续打造的“蜂巢城市”复合功能地产业务资产、
黄浦区国资委拥有的豫园商圈毗邻核心物业。国有、民营股东共同注入产业载体,
有助于上市公司实现产业资源与产业载体的战略融合,推动产业资源影响力的全
国推广及产业载体价值的深度挖掘,走出战略升级的重要一步;有利于上市公司
实现主营业务的持续转型升级和盈利能力、股东回报的持续提升。

(2)“蜂巢城市”对上市公司“快乐、时尚”业务的战略支撑

近年来,复星围绕产城一体、产城融合思路,以地产承载城市复合功能、活
力社区的理念,持续打造“蜂巢城市”业务。蜂巢城市围绕金融服务、文化旅游、
物流商贸、健康体验主题,集聚产业资源、引入全球内容,成为复星构建快乐时


尚产业集群的重要支撑。“蜂巢城市”注入,将大大提高上海豫园商圈周边老城
厢地区整体更新过程中,区域整合和资源调集的企业能力。

(3)豫园周边商业资源的进一步整合
本次交易中,黄浦区国资委拥有的豫园商圈毗邻的核心物业拟注入上市公司,
这一举措将扩大豫园商圈经营的区域覆盖、丰富豫园商圈经营的空间选择,有利
于周边商业资源的进一步整合。


2、交易对方对标的公司实施债转股及增资具备商业实质

本次交易前,交易对方对标的公司实施债转股及增资有利于优化标的公司资
本结构,提升标的公司经营稳健性,并能够显著减少交易完成后与关联方的资金
往来,增强独立性。通过前述债务形成时间、负债原因、债务金额、担保或代偿
安排、债务偿付及追索情况的披露,可以看出,前述债务产生的主要原因是项目
开发投入,且不存在担保、追索等情况,在项目公司现金流充裕时也进行了偿付,
具备商业实质。因此,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不存在以变相募集配套
资金为目的突击增资标的公司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3、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
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
情形”。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海星泓、闵祥地产等24家房地产项目公司将成为上市
公司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公司,新元房产持有的核心商圈物业也将成为上市公司的
重要资产。根据上市公司最近一年一期经审计财务数据、经审阅备考合并财务数
据,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资产规模、收入规模、利润规模均有增加,财务状况
得到改善,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标的公司主要从事房
地产开发、运营,本次交易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
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综上,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
项的规定。



《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充分说明并披露本
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
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1)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海星泓、闵祥地产等24家房地产项目公司将成为上市
公司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公司,新元房产持有的核心商圈物业也将成为上市公司的
重要资产。根据上市公司最近一年一期经审计财务数据、经审阅备考合并财务数
据,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资产规模、收入规模、利润规模均有增加,财务状况
得到改善;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
利能力。

(2)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
求,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原则、关联人和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关联交
易的披露等均制定了相关规定并严格执行。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能够依据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责,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关联交易及时、
充分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的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后,标的
公司与上市公司其他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将体现在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层面,因此本
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将新增部分关联交易。复星产投、复星高科、郭广昌已出具
《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标的公司对房地产项目进行开发运营时,在项目开发初期为获得土地使用权,
标的公司存在由控股股东、复星地产提供阶段性资金支持的情形。获得土地使用
权后,标的公司通过获得外部金融机构借款,置换该等资金支持。本次交易完成
后,标的公司目前在建、待建项目、未来拟建项目的未来资金需求将主要通过上
市公司统筹资金安排、项目公司自身向商业银行申请开发贷款等途径解决;标的
公司具备逐步减少向其原控股股东及复星地产拆借资金的融资能力,标的公司的
资金运转将不存在严重依赖控股股东的情形,具备财务和经营独立性。复星高科、
浙江复星、郭广昌已出具《关于规范标的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承诺》。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规范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关联交易,并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监管规则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以确保相关关联交易定价的合理性、公允
性和合法性,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关于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原有以“豫园”为区域及品牌核心的房地产业务,将
实现商业模式与业务区域的全面延伸,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潜在同
业竞争。复星产投、复星高科、郭广昌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将
采取托管经营管理权或股东权利等方式规范同业竞争问题。

(4)关于独立性
复星产投、复星高科、郭广昌已出具《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拟通过完善各项规章制
度等措施进一步规范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标的公司对房地产项目进行开发运营时,在项目开发初期为获得土地使用权,
标的公司存在由控股股东、复星地产提供阶段性资金支持的情形。获得土地使用
权后,标的公司通过获得外部金融机构借款,置换该等资金支持。本次交易完成
后,标的公司目前在建、待建项目、未来拟建项目的未来资金需求将主要通过上
市公司统筹资金安排、项目公司自身向商业银行申请开发贷款等途径解决;标的
公司具备逐步减少向其原控股股东及复星地产拆借资金的融资能力,标的公司的
资金运转将不存在严重依赖控股股东的情形,具备财务和经营独立性。复星高科、
浙江复星、郭广昌已出具《关于规范标的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承诺》。

综上,在相关各方切实履行协议、承诺的前提下,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
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
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
项的规定。




(五)结合新元房产债转股的完成时点等,补充披露黄房公司所作股份转
让承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相关规


2017年4月14日,新元房产债转股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截至本法律意见出
具日,黄房公司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期的补充承诺》:
“1、如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向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于2018年4月14日前(含
2018年4月14日)完成登记,则本次交易所获上市公司股份自该股份发行结束
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在此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以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期安
排。

2、如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向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于2018年4月14日后(不
含2018年4月14日)完成登记,则本次交易所获上市公司股份自该股份发行结
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在此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以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
行。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遵守上述股份锁定
期安排。”
上述承诺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股
份锁定期的规定。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相关交易对方对标的公司实施债转股及增资增资事项
有助于优化标的公司资本结构、减少交易完成后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符合《公
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复星地产向复地投资管理转让出资额不
存在利益输送;相关标的公司转股债务均为历史年度形成的与股东的往来款,具
备商业实质,不存在以变相募集配套资金为目的突击增资标的公司的情形,未损
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本次交易具有必要性,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第(五)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黄房公司出具的《关
于股份锁定期的补充承诺》,锁定期安排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2.重组报告书披露,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房地产业务将延伸至商业
地产及住宅项目,与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参股的如下企业存在潜在同业竞争,为
解决同业竞争,复星产投、复星高科、郭广昌就此承诺,请你公司:

(一)请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

(二)请补充披露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向复星产投、复星高科下属17家
公司购买资产的选取标准,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
规定。

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请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
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关于避免
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复星产投、复星高科、郭广昌于2018年1月12日出具细化和完善后的《关
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
利益,其保证在本次重组完成后,自身及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目前实质没有、将
来也不从事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的生产经营活动,也不通过控股其他公司从
事或参与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本承诺第2点、第3点另有解决措施
除外);未来若出现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时,上市
公司及其子公司有权以优先收购或受托经营的方式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上市
公司及其子公司经营。

2、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房地产业务将延伸至商业地产及住宅项目,
与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参股的如下企业存在潜在同业竞争。为解决该等潜在同业竞
争,实际控制人控股或参股的存在房地产相关业务的主要企业自重组完成后避免
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如下:


(1)已基本开发销售完毕的项目公司

2010年年底之前成立的项目公司,大多数项目公司已完成了绝大部分的开
发和销售,未来所能带来的现金流入很小,缺乏注入上市公司的必要性。截至本
承诺函出具之日,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这类涉及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明细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是否承诺不再从事新的商
品房及商业项目开发业务

1

上海复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

上海复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

上海松亭复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

上海复地方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5

上海复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6

上海复地新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7

上海普惠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8

上海方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

上海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

上海鼎奋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11

上海樱花置业有限公司



12

上海东航复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3

上海港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14

上海沪钢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15

上海木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16

上海腾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17

上海地杰置业有限公司



18

上海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9

武汉中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

江苏盛唐艺术投资有限公司



21

南京润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序号

公司名称

是否承诺不再从事新的商
品房及商业项目开发业务

22

北京玉泉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3

北京西单佳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4

北京康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5

北京柏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6

无锡复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7

无锡地久置业有限公司



28

重庆润江置业有限公司



29

重庆朗福置业有限公司



30

西安三鑫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31

天津申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32

浙江复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33

杭州花园商贸有限公司



34

长春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5

山西复地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6

成都复地置业有限公司



37

成都上锦置业有限公司



38

成都鸿汇置业有限公司





本公司/本人承诺确保上述公司不再从事新的商品房及商业项目开发业务。

(2)通过设立或参与房地产基金等形式开展房地产业务,不适合注入上市
公司

通过设立或参与房地产基金等形式开展房地产业务的公司,在现有政策环境
下不适合注入上市公司。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此类企业明细如下:

序号

主体名称

上市公司是否与相关方签
署《股权托管协议》




1

上海星浩投资有限公司



2

上海豫园商旅文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公司/本人已督促直接持股上述主体的相关股东与豫园股份于2017年11
月20日,签署《股权托管协议》。《股权托管协议》主要内容为:由豫园股份依
法行使托管标的除处置权、收益权外的其它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决策权、股
东投票权、董事委派权等股东权利。托管期限为自托管协议生效(以本次重组获
得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为生效条件)之日起2年;托管期限内,豫园股份有对托
管标的或相关资产的优先认购权和主动购买权;托管期间届满,若所持股权或资
产未能转让給豫园股份或其子公司,则应当转让给独立第三方;托管期间内,豫
园股份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托管期间届满,豫园股份有权决定不再续期本协议
或续期本协议。

(3)仅作为财务投资人参股的项目公司,不适合注入上市公司,不注入上
市公司也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

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参股的项目公司,在现有政策环境下不适合将项目公
司少数股权注入上市公司,不注入上市公司也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截至本承
诺函出具之日,此类企业明细如下:

序号

主体名称

不作为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主要原因

上市公司是否与
相关方签署《股权
托管协议》

1

遵化市燕山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

间接参股项目,仅为财务投资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谋求控股地位

否,由于为间接持
股,对项目公司直
接持股股东无控
制力




序号

主体名称

不作为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主要原因

上市公司是否与
相关方签署《股权
托管协议》

2

北京京鑫置业有限公司

1)参股项目,无控制权
2)存在“延期开工”情形,短期难以消




3

重庆捷兴置业有限公司

1)参股项目,无控制权
2)存在“延期开工”情形,短期难以消




4

四川复地黄龙投资有限
公司

联营企业,复星地产对其为财务投资,
无控制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也不
谋求控制权



5

四川复地黄龙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

联营企业,复星地产对其为财务投资,
无控制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也不
谋求控制权



6

四川万融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

联营企业,复星地产对其为财务投资,
无控制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也不
谋求控制权



7

眉山优联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

联营企业,复星地产对其为财务投资,
无控制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也不
谋求控制权





本公司/本人已督促直接持股上述主体(除“遵化市燕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外)的相关股东与豫园股份于2017年11月20日,签署《股权托管协议》。《股
权托管协议》主要内容同上。

(4)存在延期开工或土地闲置等情形,存在一定的合规风险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下述项目


公司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存在延期开工或土地闲置等情形,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
日,无法取得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对于经营合规性的书面确认,存在一定的合规
风险,不适合注入上市公司。





主体名称

主要合规风险

上市公司是否与
相关方签署《股权
托管协议》

1

北京京鑫置业有限公司

存在“延期开工”情形,短期难以消




2

重庆复地致德置业有限公司

存在“延期开工”情形,短期难以消




3

重庆捷兴置业有限公司

存在“延期开工”情形,短期难以消




4

重庆复地金羚置业有限公司

存在土地闲置情形





本公司/本人已督促直接持股上述主体的相关股东与豫园股份于2017年11
月20日,签署《股权托管协议》。《股权托管协议》主要内容同上。


(5)尚未完成土地使用权交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下述公司拟开发经营的地产项目尚未完成土地使用
权交付,持有的资产权属存在不确定性;同时,该等项目未来的开发业态、盈利
能力及项目周期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无法对该等公司股权价值进行合理的评估,
因此暂不适合注入上市公司。


序号

主体名称

上市公司是否与相关方签
署《股权托管协议》

1

武汉复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

武汉复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序号

主体名称

上市公司是否与相关方签
署《股权托管协议》

3

眉山市彭山区铂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

山东复高地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复地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



5

澄江复城星邦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公司/本人已督促直接持股上述主体的相关股东与豫园股份于2017年11
月20日,签署《股权托管协议》。《股权托管协议》主要内容同上。

本公司/本人承诺,在上述主体获得相应土地使用权权证后,如上述主体连
续两年净资产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正,将采取
合理方式将上述主体注入上市公司。如上市公司书面通知放弃前述机会,则本公
司/本人承诺在上市公司放弃后一年内在合适时机将其出售给与本公司/本人无关
联的第三方或在项目开发完毕后予以注销。

(6)可预见的将来难以实现盈利,不符合注入上市公司的要求

部分公司由于短期或在可预见的将来均难以实现盈利,与本次交易部分标的
公司在报告期内处于暂时性亏损状态不同,故目前暂不适合上市公司。截至本承
诺函出具之日,此类企业明细如下:

序号

主体名称

主要业务

上市公司是否与相关方签
署《股权托管协议》

1

上海证大外滩国际金融服
务中心置业有限公司

开发运营“BFC外滩金
融中心”房地产项目



2

芜湖星烁投资有限公司

房地产开发



3

大连复年置业有限公司、大
连复城置业有限公司、大连
复百置业有限公司

“大连东港”项目的开







序号

主体名称

主要业务

上市公司是否与相关方签
署《股权托管协议》

4

丽江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

房地产开发



5

宁波宝莱置业有限公司

房地产开发



6

重庆复信置业有限公司

房地产开发



7

浙商建业有限公司

房地产开发



8

广州市星健星穗房地产有
限公司

房地产开发



9

广州市星健星粤房地产有
限公司

房地产开发





本公司/本人已督促直接持股上述主体的相关股东与豫园股份于2017年11
月20日,签署《股权托管协议》。《股权托管协议》主要内容同上。

本公司/本人承诺,如上述主体连续两年净资产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正,将采取合理方式将上述主体注入上市公司。如上
市公司书面通知放弃前述机会,则本公司/本人承诺在上市公司放弃后一年内在
合适时机将其出售给与本公司/本人无关联的第三方或在项目开发完毕后予以注
销。


(7)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

本公司/本人控股或参股的企业中,存在部分公司从事与商业地产及住宅项
目开发相似的业务,但在经营模式、盈利模式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区别,不构成实
质性同业竞争。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此类企业明细如下:

序号

主体名称

主要业务

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主要原因




序号

主体名称

主要业务

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主要原因

1

海南亚特兰蒂斯商旅发展
有限公司

旅游地产
开发为主

从事的旅游地产业务与复星商业地产、住
宅地产的商业模式存在显著区别

2

富阳复润置业有限公司

酒店运营

酒店运营与房地产开发在业务属性上有较
大区别

3

上海礼兴酒店有限公司

酒店运营

酒店运营与房地产开发在业务属性上有较
大区别

4

北京荷华明城实业有限公


酒店运营

酒店运营与房地产开发在业务属性上有较
大区别

5

位于纽约、法兰克福、东
京、巴黎、莫斯科、凤凰
城、圣保罗等地的办公楼

海外物业
资产

存量房投资类项目,与房地产开发业务存
在区别,且均在海外,不存在实质性同业
竞争

6

澳洲项目

海外开发
项目

海外项目,涉及环保诉讼,具有重大不确
定性,不适合注入上市公司

7

Globeview Global Limited

海外开发
项目

海外项目

8

Winner Gold Investments
Limited

海外开发
项目

海外项目



海南亚特兰蒂斯商旅发展有限公司从事旅游地产开发运营业务,即在特定旅
游景区的特定位置,主要从事综合性旅游度假设施的开发运营,与标的公司从事
的商业地产、住宅地产开发运营业务的经营模式、盈利模式存在显著区别,不构
成实质性同业竞争。

富阳复润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礼兴酒店有限公司、北京荷华明城实业有限公
司从事酒店运营业务,即作为业主方持有酒店类资产,与标的公司从事的商业地
产、住宅地产开发运营业务的经营模式、盈利模式存在显著区别,不构成实质性
同业竞争。


本公司/本人下属企业持有位于纽约、法兰克福、东京、巴黎、莫斯科、凤


凰城、圣保罗等地的海外物业,从事境外物业资产的持有、开发或运营,为持有
型物业,与标的公司从事的商业地产、住宅地产开发运营业务的经营模式、盈利
模式存在显著区别;Winner Gold Investments Limited、Globeview Global Limited
及澳洲项目从事海外房地产项目开发,对于开发业务而言,与我国境内在房地产
方面的监管环境、市场需求等存在显著区别,或因当地监管形势不确定而存在不
确定性;因此,均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

(8)对于各承诺方除本承诺第(1)-(7)款约定的公司(包括其下属公司)
外在经营范围中涵盖房地产开发业务范畴或持有房地产开发经营相关资质的其
他下属公司,各承诺方承诺在本次重组完成后12个月内,采取变更经营范围、
注销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资质或有效期到期不再延期(因执行本承诺第(1)-
(7)款规定的避免同业竞争措施必须保留的除外)等方式,消除此类潜在同业
竞争。

3、医药业务领域,鉴于上市公司的医药业务以中药为主,主要从事医药的
批发、零售,中药饮片制造,因此自本承诺签署之日起,各承诺方及其控制的下
属企业将不会在中国境内从事与上市公司业务性质相同或类似的任何业务;未来
若出现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业务情况时,上市
公司及其子公司有权以优先收购或受托经营的方式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上市
公司及其子公司经营。

4、各承诺方特别承诺不以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
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上述承诺一经
签署立即生效,且上述承诺在本人对上市公司拥有由资本因素或非资本因素形成
的直接或间接的控制权或对上市公司存在重大影响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
撤销。

5、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将连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
于对由此给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向浙江复星、复地投资管理等17名对象购买资
产的标准,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经豫园股份2018年1月12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调整后的本次交易方案为:上市公司拟向浙江复星、复地投资管理等16名对象
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上海星泓、闵祥地产等24家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同时,上市公司拟向黄房公司发行股份,购买黄房公司持有的新元房产100%股
权。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向浙江复星、复地投资管理等16名对象购买资产的标
准,即是从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角度,根据《重
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要求,在复星产投、复星高科
下属相关房地产行业的公司中,剔除不适合或不必要注入上市公司的项目公司。


1、缺乏注入上市公司的必要性,剔除已基本开发销售完毕的项目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上海复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复锦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等38家项目公司在2010年年底前即已成立,大多数项目公司已完成
了绝大部分的开发和销售,未来所能带来的现金流入很小,缺乏注入上市公司的
必要性。

针对上述公司,复星产投、复星高科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郭广昌承诺该等
公司将不再从事新的商品房及商业项目开发业务。


2、部分公司通过设立或参与房地产基金等形式开展房地产业务,不适合注
入上市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上海星浩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豫园商旅文产业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通过设立或参与房地产基金等形式开展房地产业务,在现有政策环
境下不适合注入上市公司。


针对该等公司,上市公司已与相关方签署《股权托管协议》。《股权托管协议》
主要内容为:由豫园股份依法行使托管标的除处置权、收益权外的其它股东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决策权、股东投票权、董事委派权等股东权利。托管期限为自托管
协议生效(以本次重组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为生效条件)之日起2年;托管
期限内,豫园股份有对托管标的或相关资产的优先认购权和主动购买权;托管期


间届满,若所持股权或资产未能转让給豫园股份或其子公司,则应当转让给独立
第三方;托管期间内,豫园股份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托管期间届满,豫园股份
有权决定不再续期本协议或续期本协议。


3、仅为作为财务投资人参股的项目公司,不适合注入上市公司,不注入上
市公司也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

针对仅作为财务投资人参股且未来也不谋求控股地位的项目公司(如遵化市
燕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京鑫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捷兴置业有限公司等),
在现有政策环境下不适合将项目公司少数股权注入上市公司,不注入上市公司也
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

针对该等公司,上市公司已与相关方签署《股权托管协议》(除“遵化市燕山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间接参股项目、且对项目公司直接持股股东无控制力以
外),由豫园股份依法行使托管标的除处置权、收益权外的其它股东权利。


4、存在延期开工或土地闲置等情形,存在一定的合规风险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一些项目
公司(如重庆复地致德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复地金羚置业有限公司等)在房地产
开发过程中存在延期开工或土地闲置等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无法取得
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对于经营合规性的书面确认,存在一定的合规风险,不适合
注入上市公司。

针对该等公司,上市公司已与相关方签署《股权托管协议》,由豫园股份依
法行使托管标的除处置权、收益权外的其它股东权利。


5、尚未完成土地使用权交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武汉复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复智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等公司拟开发经营的地产项目尚未完成土地使用权交付,持有的资产
权属存在不确定性;同时,该等项目未来的开发业态、盈利能力及项目周期存在
较大不确定性,无法对该等公司股权价值进行合理的评估,因此暂不适合注入上
市公司。

针对该等公司,上市公司已与相关方签署《股权托管协议》,由豫园股份依
法行使托管标的除处置权、收益权外的其它股东权利。



同时,复星产投、复星高科与郭广昌承诺,在上述主体获得相应土地使用权
权证后,如上述主体连续两年净资产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为正,将采取合理方式将上述主体注入上市公司。如上市公司书面通知
放弃前述机会,则本公司/本人承诺在上市公司放弃后一年内在合适时机将其出
售给与本公司/本人无关联的第三方或在项目开发完毕后予以注销。


6、可预见的将来难以实现盈利,不符合注入上市公司的要求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或参股的存在房地产相关业务的企业中,部分公司
由于短期或在可预见的将来均难以实现盈利,与本次交易部分标的公司在报告期
内处于暂时性亏损状态不同,为保障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目前暂不适合上
市公司。

针对该等公司,上市公司已与相关方签署《股权托管协议》,由豫园股份依
法行使托管标的除处置权、收益权外的其它股东权利。

同时,复星产投、复星高科与郭广昌承诺,在上述主体获得相应土地使用权
权证后,如上述主体连续两年净资产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为正,将采取合理方式将上述主体注入上市公司。如上市公司书面通知
放弃前述机会,则本公司/本人承诺在上市公司放弃后一年内在合适时机将其出
售给与本公司/本人无关联的第三方或在项目开发完毕后予以注销。


7、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或参股的存在房地产类似业务的企业中存在部分
公司从事与商业地产及住宅项目开发相似的业务,但在经营模式、盈利模式等方
面均存在显著区别,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此类企业明细如下:

序号

主体名称

主要业务

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主要原因

1

海南亚特兰蒂斯商旅发展
有限公司

旅游地产
开发为主

从事的旅游地产业务与复星商业地产、住
宅地产的商业模式存在显著区别

2

富阳复润置业有限公司

酒店运营

酒店运营与房地产开发在业务属性上有较
大区别




序号

主体名称

主要业务

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主要原因

3

上海礼兴酒店有限公司

酒店运营

酒店运营与房地产开发在业务属性上有较
大区别

4

北京荷华明城实业有限公


酒店运营

酒店运营与房地产开发在业务属性上有较
大区别

5

位于纽约、法兰克福、东
京、巴黎、莫斯科、凤凰
城、圣保罗等地的办公楼

海外物业
资产

存量房投资类项目,与房地产开发业务存
在区别,且均在海外,不存在实质性同业
竞争

6

澳洲项目

海外开发
项目

海外项目,涉及环保诉讼,具有重大不确
定性,不适合注入上市公司

7

Globeview Global Limited

海外开发
项目

海外项目

8

Winner Gold Investments
Limited

海外开发
项目

海外项目



海南亚特兰蒂斯商旅发展有限公司从事旅游地产开发运营业务,即在特定旅
游景区的特定位置,主要从事综合性旅游度假设施的开发运营,与标的公司从事
的商业地产、住宅地产开发运营业务的经营模式、盈利模式存在显著区别,不构
成实质性同业竞争。

富阳复润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礼兴酒店有限公司、北京荷华明城实业有限公
司从事酒店运营业务,即作为业主方持有酒店类资产,与标的公司从事的商业地
产、住宅地产开发运营业务的经营模式、盈利模式存在显著区别,不构成实质性
同业竞争。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下属企业持有位于纽约、法兰克福、东京、巴黎、莫斯
科、凤凰城、圣保罗等地的海外物业,从事境外物业资产的持有、开发或运营,
为持有型物业,与标的公司从事的商业地产、住宅地产开发运营业务的经营模式、
盈利模式存在显著区别;Winner Gold、Globeview及澳洲项目从事海外房地产项
目开发,对于开发业务而言,与我国境内在房地产方面的监管环境、市场需求等
存在显著区别,或因当地监管形势不确定而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均不构成实质


性同业竞争。


8、尚未开展具体项目开发或经营,但经营范围中涵盖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其
他公司

针对尚未开展具体项目开发或经营,但经营范围中涵盖房地产开发业务范畴
或持有房地产开发经营相关资质的其他下属公司,复星产投、复星高科与郭广昌
承诺,在本次重组完成后12个月内,采取变更经营范围、注销房地产开发企业
经营资质或有效期到期不再延期(因执行同业竞争承诺其他措施必须保留的除外)
等方式,消除此类潜在同业竞争。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向复星产投、复星高科下属企业购买资产的
选取标准,充分考虑了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等方面
的要求,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3. 申请资料显示,本次交易尚待复星国际有限公司分拆上市申请获得香港
联交所批准。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一)香港联交所批准程序的进展情况、预计
办毕时间、有无批准文件。(二)香港联交所批准是否为本次交易的前置条件。

(三)本次交易是否需其他境内外监管机构批准、备案。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
师发表意见。


回复:
(1)香港联交所批准程序的进展情况、预计办毕时间、有无批准文件
根据香港联交所于2017年12月21日出具的批准文件,“根据我们获得的信息,
我们同意贵司可继续分拆”,复星国际已经就本次分拆重组取得香港联交所对于
上市规则第15项应用指引项下关于重组申请的确认。

(2)香港联交所批准是否为本次交易的前置条件
根据上市公司与浙江复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
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正式协议》,以及于2018年1月12日签署的《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之正式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该等协议的生效条件之一包括复星
国际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5项应用指引所递交的分拆上市申请获得香港联交所
批准,因此,本所律师认为,香港联交所批准为本次交易的前置条件之一。



(3)本次交易是否需其他境内外监管机构批准、备案
A、上市公司于2018年1月12日以通讯的方式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China Alliance Properties Limited不再作为本次交易的对方参加交易,Globeview
Global Limited 100%股权、Winner Gold Investments Limited 100%股权亦不再作为
本次交易的标的参加交易,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变更为浙江复星、复地
投资管理等16家公司以及黄房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拟购买资产变更为上海
星泓、闵祥地产等24家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以及新元房产100%股权。

B、根据本次交易的交易方案,上市公司拟向Phoenix Prestige发行23,893,503
股份购买其所持复曼达置业30%的股权,向Spread Grand发行129,859,463股份购
买其所持上海星耀50%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Phoenix Prestige将持有上市公
司0.59%的股份,Spread Grand将持有上市公司3.2%的股份。

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经商务部
批准,投资者可以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
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非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应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前或登记后30
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填报《设立申报表》。因此,Phoenix Prestige、Spread Grand
战略投资上市公司事项需要经过商务部的核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相
关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


C、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国务院令第529号)和
《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12号)
等相关规定,若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
过 20 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
均超过 4 亿元人民币,需要进行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申报;同时,根据《反垄
断法》的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
垄断执法机构申报:(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
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
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复星产投持


有上市公司17.24%的股份,复星高科直接持有上市公司9.21%的股份,上市公司
不存在50%以上的股份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情形。经本所律师适
当核查,本次交易已达到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且不属于可以豁免申报的情形,
因此,豫园股份将依据有关规定按时申请履行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申报审查程序,
本次交易尚需通过商务部对本次交易有关各方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审查。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出具日,相关经营者集中审查申报工作正在准备过程中。

根据中国证监会网站发布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行并联审批》的规定,中
国证监会不再将发改委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商务部实施的外国投资
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核准、经营者集中审查等三项审批事项,作为上市公司并购
重组行政许可审批的前置条件,改为并联式审批。因此,Phoenix Prestige、Spread
Grand战略投资上市公司事项不构成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重组许可审批的前置条件,
本次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审查申报程序也不构成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重组许可
审批的前置条件,商务部核准/备案/不予禁止程序和中国证监会的审批程序可
以同时进行。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尚需就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事项取得商务部的
核准,以及商务部反垄断局对本次重组做出不予禁止的批复,该事项不构成中国
证监会对本次重组许可审批的前置条件,两者可以同时进行。除此之外,本次交
易不需要其他境内外监管机构批准、备案。



4. 申请材料显示,1)本次拟购买的27项资产中,除复城润广、上海星泓、
复星物业、金成品屋、天津湖滨、光霞地产、闵光地产、上海星耀外,其他拟
购买资产2017年1-6月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为负,同时,
金成品屋、复地通盈、复毓投资、复旸投资、海南复地、Globeview、WinnerGold
的净资产为负。2)金成品屋的评估作价为为-765.63万元。请补充披露本次交易
是否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购
买前述资产是否符合商业逻辑、是否具有必要性、是否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中
小股东的权益。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四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会审计出具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上市公司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
对上市公司最近一年一期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本次交易前
(合并)

本次交易后
(备考合并)

本次交易前
(合并)

本次交易后
(备考合并)

财务指标

2017年6月30日

2016年12月31日

总资产(万元)

2,355,764.76

6,631,603.47

2,317,898.47

6,725,014.17

总负债(万元)

1,223,486.14

4,263,347.73

1,224,094.56

4,715,618.27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
有者权益(万元)

1,097,728.80

2,274,026.66

1,057,167.15

1,916,455.77

资产负债率

51.94%

64.29%

52.81%

70.1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
股净资产(元/股)

7.64

5.74

7.36

4.84

财务指标

2017年1-6月

2016年度

营业收入(万元)

918,542.46

1,151,663.26

1,564,305.32

2,288,764.48

净利润(万元)

31,913.39

69,085.30

44,522.02

141,304.48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万元)

32,832.51

57,599.47

47,884.45

132,253.64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海星泓、闵祥地产等24家房地产项目公司将成为上市
公司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公司,新元房产持有的核心商圈物业也将成为上市公司的
重要资产。根据上市公司最近一年一期经审计财务数据、经审阅备考合并财务数
据,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资产规模、收入规模、利润规模均有增加,财务状况
得到改善;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
利能力。标的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运营,本次交易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
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综上,在上市公司管理层经营规划得以有效执行、标的公司未来业绩预期得
以实现的前提下,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四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规模得到较
为显著的增加。本次交易,国有、民营股东共同注入产业载体(复星近年持续打
造的“蜂巢城市”复合功能地产业务资产、黄浦区国资委拥有的豫园商圈毗邻核
心物业),有助于上市公司实现产业资源与产业载体的战略融合,推动产业资源
影响力的全国推广及产业载体价值的深度挖掘,走出战略升级的重要一步;有利
于上市公司实现主营业务的持续转型升级和盈利能力、股东回报的持续提升。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二)购买前述资产是否符合商业逻辑,有无必要性、是否有利于保障上
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权益

本次交易中,部分标的公司2017年1-6月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
利润为负,部分标的公司截至2017年6月30日的净资产为负,主要原因系标的
公司从事的房地产开发业务存在一定的周期性,该等标的公司尚处于房地产项目
早期开发阶段,产生费用的同时,尚未产生营业收入。该等标的公司未来在项目
开发至一定阶段达到收入确认条件时,可以产生利润。

同时,上市公司已与浙江复星、复地投资管理等16名对象签署《盈利预测
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浙江复星、复地投资管理等16名对象承诺,标的资
产中主要采用动态假设开发法、收益法及市场价值倒扣法评估的资产对应的在
2018年至2020年经审计扣非净利润额合计数总额(指“三年累计值”)不低于
700,000万元,且剩余资产总体在利润补偿期末不发生减值。标的资产中主要采
用市场法等评估方法的资产总体在利润补偿期内每年末均不发生减值。前述措施
亦能够有效保障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权益。

综上所述,购买上述资产符合商业逻辑,存在必要性,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
及中小投资者权益。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在上市公司管理层经营规划得以有效执行、标的公司
未来业绩预期得以实现的前提下,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
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购买资产符合商业逻辑,存


在必要性,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权益。



5.因海南复地变更土地用途,三亚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18日出具《三
亚市国土资源局追缴土地出让金决定书》,要求海南复地与三亚鹿回头旅游区开
发有限公司补交土地出让金911,579,989元。现海南复地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提起了行政诉讼,同时,2017年11月17日,三亚市国土资源局出具《三亚市
国土资源局证明》证明海南复地无违法记录。请补充披露:(一)海南复地变更
土地用途是否违反或恶意规避国家和地方土地管理法规,程序是否完备;(二)
涉案地块的权属登记工作是否完成,截至目前地块开发建设进度(如有),相关
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是否存在因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环境影响评估和保护等制度
被查封收储或拆除的风险。如存在上述风险,有无具体应对措施,前述土地用
途变更事项及相关纠纷是否会对海南复地资产权属、合规运营、持续盈利产生
不利影响。(三)截至目前诉讼的最新进展,有无败诉的风险及具体应对措施。

(四)证明结论与三亚市国土资源局追缴海南复地土地出让金有无冲突。请独
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1)海南复地变更土地用途是否违反或恶意规避国家和地方土地管理法规,
程序是否完备

2015年3月,海南复地与三亚鹿回头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鹿回
头公司”)、海南钱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江投资”)、闫琦(鹿回头公司、
钱江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以下合称“卖方”)签署了关于涉案地块的《关于海南
省三亚市河东区鹿回头半岛B7-1地块之在建项目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卖方将其
所持有的B7-1地块中土地房屋权证为三土房(2011)字第01490号、用途为城镇
单一住宅用地、使用权面积为69,094.5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期限至2079年12月15
日的14-05-7号地块及土地房屋权证为三土房(2008)字第7145号、用途为商服
用地、使用面积为12,728.36平方米、土地使用期限至2048年8月28日的14-05-2号
地块(即“涉案地块”)(上述两地块以下合称“目标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
让予海南复地。卖方确认,三亚市规划局已批准在目标地块上建设4栋住宅楼和


一栋阜外医院宿舍楼。卖方确认,已启动申请包括目标地块在内的半山半岛的控
制性规划调整,目标地块边界换整合后总使用权面积将为82,201.74平方米,规划
用途为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协议第8.5条配合目标地块合并条款规定:“卖方同意
交割后,应买方要求,协调主管政府部门全力配合买方将B7-1鹿回头地块与B7-1
钱江地块合并并统一用地性质为住宅用地,由此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及其他政府
规费由买方承担,但卖方应在合理范围内负责协调并尽可能为买方争取最低支
出。”
2015年5月,海南复地与鹿回头公司签署了涉案地块《在建项目转让补充协
议》,补充协议第三条规定(下文中买方为海南复地,卖方为鹿回头公司、钱江
投资、闫琦):“在签订《在建项目转让协议》之前,基于卖方将“目标地块”的
容积率由0.5调整至2.52并办理相应的政府审批手续完毕,但卖方并未向政府相关
部门缴纳或补交由此产生的各项土地出让金、政府税费(以下统称“土地增容费
用”),各方确认,由卖方承担全部的土地增容费用,买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土地
增容费用,若因此事宜导致买方实际承担任何土地增容费用的,买方有权采取各
种措施向买方追偿。”
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三府复决字[2017]48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记载:“2015年5月28日,海南复地与三亚鹿回头旅游开发区有限公司签订的《在
建项目转让补充协议》约定,因土地性质变更,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由海南复地
承担;容积率调整,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由三亚鹿回头旅游开发区有限公司承
担。”
三亚市国土局所追缴的金额,系其依据所委托的三亚合力不动产评估有限公
司所出具的[三亚合力评土[2015](估)字第20150907号]评估报告。根据该报告,涉
案地块(14-05-2号宗地)改变用途应补缴地价款:-2,660,227元。因此,海南复
地实际无须就土地性质变更补缴地价款。


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三府复决字[2017]48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记载:“2010年经三亚市政府(三府函[2010]272)批准,14-05-2号宗地(即涉案
地块)的用途由商服用地调整为城镇住宅用地;根据三亚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三
亚市国土资源局改变土地用途、增加容积率及延长土地使用年限补交土地出让金


缴款通知书》(三土资籍缴[2017]29号)记载,涉案地块的规划指标已经三规建
设函[2015]219号文调整,具体为:14-05-2号宗地的用途由商服用地调整为城镇
住宅用地。”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海南复地变更土地用途已取得市人民政府以及市
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程序履行完备,未违反或恶意规避国家
和地方土地管理法规。

(2)涉案地块的权属登记工作是否完成,截至目前地块开发建设进度(如
有),相关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是否存在因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环境影响评估和保
护等制度被查封收储或拆除的风险
根据海南复地提供的三亚市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涉案地块的权利人为海南复地。

根据海南复地说明,涉案地块的建设内容为3#住宅楼的若干平方米,及相应
物业配套(如小区会所、门卫房),该建设用地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字第460200201700259号)及编号为460200201612160201《建筑工程施工许
可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3#住宅楼主体建设已完工,精装修尚
待完工。

根据三亚市生态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8月22日出具的《三亚市生态环境保护
局关于批复鹿回头半岛B7-1地块居住项目1#-4#住宅楼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三环生[2016]128号),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根据海南复地说明,3#住宅楼精装修建设完毕后公司将立即办理项目工程的
竣工验收备案申请。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涉案地块的权属登记工作已经完成,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涉案地块3#住宅楼的精装修尚待完工,相关土地及地上建
筑物不存在因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环境影响评估和保护等制度被查封收储或拆除
的风险。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