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华夏行业龙头混合:招募说明书
华夏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华夏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11月29 日证监许可[2017]2180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混合基金, 60%-95%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和普通债券基金,属于中等风险品种。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当基金所投资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 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录 一、绪言.......................................................................................................................................... 3 二、释义.......................................................................................................................................... 3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7 六、基金的募集 ............................................................................................................................. 1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22 九、基金的投资 ............................................................................................................................. 31 十、基金的财产 ............................................................................................................................. 37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38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2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4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5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46 十六、风险揭示 ............................................................................................................................. 52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7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58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58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58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60 二十二、备查文件 ......................................................................................................................... 60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 62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 82 一、绪言 《华夏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夏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 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华夏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夏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夏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媒介。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设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联系人:李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3800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2.2%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3.9%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 13.9% 天津海鹏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1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杨明辉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硕士,高 级经济师。曾任中信证券公司董事、襄理、副总经理,中信控股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中 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总裁,兼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 Barry Sean McInerney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万信投资公司(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曾在多家北美领先的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位。 汤晓东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摩根大通、荷兰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 中国证监会等。 杨冰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行政负责人。曾任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交易员、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管等。 胡祖六先生: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春华资本集团主席。曾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高级 经济学家,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首席经济学家,高盛集团大中华区主席、合伙人、董事总经 理。 葛小波先生:董事,硕士。中信证券党委委员、董事总经理。葛先生于2007年荣获全 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章。 朱武祥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 导师,兼任北京建设(香港上市)、华夏幸福基业、中海油海洋工程、东兴证券、中兴通讯 等五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贾建平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现已退休。兼任东莞银行独立董事。 曾任职于北京工艺品进出口公司、美国纽约中国物产有限公司(外派工作),曾担任中国银 行信托咨询公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卢森堡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银行意大利代表处首席 代表,中银集团投资管理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中国银行重组上市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办 公室、上市办公室总经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谢德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 导师,兼任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朗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会计学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财务成本分会第 八届理事会副会长。 张霄岭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现兼任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客座教授、清华大学五道口金 融学院特聘教授。曾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项目经理、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华盛顿总部) 经济学家、摩根士丹利(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三 部副主任等。 刘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 总行计划资金司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信息电脑部信息综合处副处 长(主持工作),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党办主任、养老金业务总监,华夏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 阳琨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中 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门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部门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等。 李一梅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基金营销部总经理、 营销总监、市场总监,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 周璇女士:督察长,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委书记。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北京金融街建设开发公司。 杨一夫先生:监事长,硕士。现任鲍尔太平有限公司总裁,负责总部加拿大鲍尔公司在 中国的投资活动,兼任三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董事、中国投资协会常务理事。曾任国际金融 公司(世界银行组织成员)驻中国的首席代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等。 史本良先生:监事,硕士,注册会计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B角。 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监等。 杨维华先生:监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B角。曾任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等。 宁晨新先生:监事,博士,高级编辑。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总监、董事会 秘书(兼)。曾任中国证券报社记者、编辑、办公室主任、副总编辑,中国政法大学讲师。 汪贵华女士:监事,博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财政部科研所助 理研究员、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资金部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等。 李彬女士: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部执行总经理、信息披露负 责人。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项目经理、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 核部高级副总裁、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部总监等。 2、本基金基金经理 蔡向阳先生,中国农业大学金融学硕士。曾任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新华资产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研究员等。2007年10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 理、投资经理、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4月8日至2017年8月29 日期间)等,现任股票投资部执行总经理,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5月 28日起任职)、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5月28日起任职)、华夏稳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月17日起任职)。 3、本公司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阳琨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成员:汤晓东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郑煜女士,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 孙彬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 郑晓辉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执行总经理,基金经理。 王怡欢女士,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执行总经理,基金经理。 蔡向阳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执行总经理,基金经理。 董阳阳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禁止行为,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禁止行为限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按 照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执行。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 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 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内部监控等要素。公司已经通过了ISAE3402(《鉴证业务国际准则第3402号》)认证,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设计合理性及运行有效性的报告。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制 文化。 (1)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 员会。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 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合规守法意识和职业道德的培养,并 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 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 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 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 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 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 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 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负责资产配置和重大投资决策等;基金 经理小组负责在投资决策委员会资产配置基础上进行组合构建,基金经理领导基金经理小组 在基金合同和投资决策权限范围内进行日常投资运作;交易管理部负责所有交易的集中执行。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集中交 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负 责制订基金投资组合的久期和类属配置政策;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 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 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管理部依据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授权的小组成员的指令负责 交易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统在投 资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从 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的监 控;监察稽核部门进行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互核 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 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 的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 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监察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 查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和 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责人员。除建立健全 反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 依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 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 权限。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 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939),于2007年9月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7年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216,920.67亿元,较上年末增加7,283.62亿元,增幅3.47%。 上半年,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1,720.93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30%;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 长3.81%至1,390.09亿元,盈利水平实现平稳增长。 2016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100余项重要奖项。荣获《欧洲货币》 “2016中国最佳银行”,《环球金融》“2016中国最佳消费者银行”、“2016亚太区最佳流动性 管理银行”,《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国际化服务钻石奖”,《亚洲银行家》“中国最佳大型零售 银行奖”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6 年“世界银行1000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2;在美国《财富》2016年 世界500强排名第22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 督稽核处等10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20余人。自 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 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 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批部担任领导职务。其拥有 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 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 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 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 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海 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 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7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 行已托管759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 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连续11年获得《全球托管人》、《财资》、《环球金融》“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最佳托管专家——QFII”等奖项,并在2016年被 《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 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 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李一梅 网址:www.ChinaAMC.com 2、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 时公告。具体代销机构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本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基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朱威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朱小辉 联系电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李晗 经办律师:吴冠雄、李晗 (四)会计师事务所 本公司聘请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徐艳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11月29日证监许可[2017]2180号文准 予注册。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具体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名单见本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28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 说明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 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 并及时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等,请参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七)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基金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新的份额类别可设置不同的申购费、赎回费、 销售服务费等,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八)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28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 的规定为准。 2、认购程序: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 户,已经开立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3、认购原则: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 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及华夏财富每 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其他代销机构每次最低认购金额以各代销 机构的规定为准,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销售机构可调整每次最低认购金额并进行公告。 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4、认购申请的确认: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 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成功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应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基金管理人 及销售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5、认购款项的退还: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 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 投资者参阅本基金发售公告。 (九)认购费用 1、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交纳前端认购费。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前端认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2% 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200万元以下 0.8% 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500万元以下 0.5%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1,000.00元/笔 2、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投资者重复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 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前端认购费率)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这1,00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为0.46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988.14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11.86元 认购份额=(988.14+0.46)/1.00=988.6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988.60份基 金份额。 (十二)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及赎回业务,每次最低申购金额 为10.00元(含申购费),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 或赎回后在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 赎回。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及华夏财富的相关规定。 2、投资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及赎回业务,每次最低申购金额、每次 最低赎回份额、赎回时或赎回后在该代销机构(网点)保留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以各代销机 构的规定为准。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申 购是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 前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投资者 在申购本基金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5% 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200万元以下 1.2% 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500万元以下 0.8%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1,000.00元/笔 2、本基金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费率随基金份额的持 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天以内 1.5% 7天以上(含7天)-30天以内 0.75% 30天以上(含30天)-365天以内 0.5% 365天以上(含365天) 0 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不满30天的,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赎回时份额 持有满30天不满90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赎 回时份额持有满90天不满180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 对赎回时份额持有期长于180天(含180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 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二: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300元,四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000.00元、50万元、 200万元和5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额(元,a) 1,000.00 500,000.00 2,000,000.00 适用前端申购费率(b) 1.5% 1.2% 0.8% 净申购金额(c=a/(1+b)) 985.22 494,071.15 1,984,126.98 前端申购费(d=a-c) 14.78 5,928.85 15,873.02 基金份额净值(e) 1.2300 1.2300 1.2300 申购份额(f=c/e) 800.99 401,683.86 1,613,111.37 若该投资者申购金额为500万元,则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 下: 申购4 申购金额(元,a) 5,000,000.00 前端申购费(b) 1,000.00 净申购金额(c=a-b) 4,999,000.00 基金份额净值(d) 1.2300 申购份额(e=c/d) 4,064,227.64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00份,持有期限半年,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 元,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5%=62.5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62.50=12,437.50元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 第5位四舍五入。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6、7、8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 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大额 赎回申请情形下,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全部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①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其他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为了保护其他赎回投资 人的利益,对于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按正常程序进行。对于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剩余支付能力范围内对其按比例确认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未确认的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则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 ②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仅支付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也有困难时,则所有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包括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和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都按照上述“(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一并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转让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发布公告。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 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重点投资于各个行业的龙头公司,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 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 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衍生品(包括权证、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行业龙头主 题相关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形势、证券市场走势的综合分析,主动判断市场时机, 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合理确定基金在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并随着各 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龙头主题的界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行业龙头主题相关股票,本基金“行业龙头”主题主要是指在所处行 业中规模领先、市场份额大、行业影响力强的龙头公司,这些龙头公司可以通过定量分析和 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来界定: ①定量角度:在所处行业的影响力强,具有较好的持续竞争力,规模、市场份额、市场 占有率等处于行业前列,或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销售利润率、资产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 等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具有较高的成长能力,如营业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处于行 业较高水平。 ②定性角度: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规范的管理体系、有效的激励 机制,信息披露透明度高,在所处行业具有突出的竞争优势,具有一定的竞争壁垒,形成核 心竞争力,或产品在行业具有竞争优势,经济效益好,或公司运营稳定,抵御风险能力强。 鉴于科学技术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等因素,行业龙头主题的范围可能会发生扩大或者变 化,未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更适当的行业龙头主题的界定方法,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对行业龙头主题的界定方法进行变更,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2)个股选择 基金将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精选行业龙头主题下的优质个股进行重点投资。 ①定性分析主要从公司所在行业的发展特点、行业景气度、行业是否符合国家的战略发 展方向及公司的行业地位、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公司的经营能力和治理结构、公司所拥有的 资源、供应链和产业链结构等方面进行分析。 ②定量分析主要从公司的盈利能力、增长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以及估值水平等方 面进行分析,从而挑选出具有相对优势的优质公司。 (3)回撤策略 本基金在投资管理过程中还将重视对回撤的控制,力争可以实现相对于沪深300指数的 回撤维持在较低的水平。 3、债券投资策略 结合对未来市场利率预期,运用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债券类属配置策 略、利差轮动策略等多种积极管理策略,通过严谨的研究发现价值被低估的债券和市场投资 机会,构建收益稳定、流动性良好的债券组合。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严谨的研究,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安全性、收 益性和流动性等特征,并与其他投资品种进行对比后,选择具有相对优势的类属和个券进行 投资。同时,通过期限和品种的分散投资降低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利率 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主动进行权证投资。基金权证投资将以价值分析为 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把握市场的短期波动,进行积极操作, 追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稳健的超额收益。 6、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股指期货、股票期权投资。通 过对现货市场和期货、股票期权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基金股票组合的实际情况及对股 指期货、股票期权的估值水平、基差水平、流动性等因素的分析,选择合适的期货、股票期 权合约构建相应的头寸,以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降低系统性风险。基金还将利用股指 期货、股票期权作为组合流动性管理工具,降低现货市场流动性不足导致的冲击成本过高的 风险,提高基金的建仓或变现效率。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建立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 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票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以防范股票期权投资的风险。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 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 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 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 辅助采用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未来,根据市场情况,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 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行业龙头主题相关证券比 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2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8)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9)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 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0)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 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 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 险; (2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23)、(2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在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按照新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禁止行为,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禁止行为限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按 照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执行,无须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0% 沪深300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沪深两市统一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 市场影响力,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基准。 上证国债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 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较高的知名度,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业绩基准。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变更或停止沪深300指数或上证国债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沪深 300指数或上证国债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导致沪 深300指数或上证国债指数不宜继续作为基准指数,或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 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本基金的基准指数,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普通债 券基金,属于中等风险品种。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期货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 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