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香港本地: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8年02月01日 21:32:09 中财网

华宝港股通恒生香港35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8月18日证监许可【2017】1543号文注册,
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华宝港股通恒生香港35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
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
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
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投
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
理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
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
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目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4
五、相关服务机构.......................................................................................................... 16
六、基金的募集 ............................................................................................................. 18
七、基金的备案 ............................................................................................................. 23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24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6
十、基金的投资 ............................................................................................................. 37
十一、基金的财产.......................................................................................................... 43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44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48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0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53
十七、风险揭示 ............................................................................................................. 59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67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9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2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1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93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94
二十四、备查文件.......................................................................................................... 95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基
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及《华宝港股通恒生香港35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宝港股通恒生香港35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宝港股通恒生香港35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宝港股通恒生香港35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宝港股通恒生香港35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宝港股通恒生香港35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宝港股通恒生香港35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华宝港股通恒生香港35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
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1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
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交易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本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7、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
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8、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
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开放式基
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
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31、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
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2、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场内
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3、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4、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5、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
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交易等业务导致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7、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本基金的场内份额记录在该账户并登
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38、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
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3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港股通正常交易日

4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6、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8、《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基金
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4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5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5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2、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
的行为

5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5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5、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
点)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6、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9、元:指人民币元

6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6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65、标的指数:指恒生香港35指数

6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法定代表人:孔祥清

总经理:HUANG Xiaoyi Helen(黄小薏)

成立日期:2003年3月7日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05888

联系人:章希

股权结构:中方股东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51%的股份,外方股东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 L.P.持有49%的股份。


(二) 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孔祥清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曾任宝钢计财部资金处主办、主管、副处长,宝
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华宝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法兴华宝汽车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华宝都鼎(上海)融
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HUANG Xiaoyi Helen(黄小薏)女士,董事,硕士。曾任加拿大TD Securities公司金融分
析师,Acthop投资公司财务总监。2003年5月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营运总
监、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Michael Martin先生,董事,博士。曾任Wachtell Lipton Rosen & Katz律师助理;第一
波士顿银行董事总经理;瑞银证券董事总经理;Brooklyn NY Holdings总裁;现任美国华平投资
集团全球执行委员会成员、全球金融行业负责人、董事总经理,美国Financial Engines董事、
加拿大DBRS董事、美国Mariner Finance董事。


周朗朗先生,董事,本科。曾任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加拿大)分析师;花旗银行(香港)


投资银行部分析师;现任美国华平集团中国金融行业负责人、董事总经理,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上海灿谷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董事。


胡光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美国俄亥俄州舒士克曼律师事务所律师、飞利浦电子中国
集团法律顾问、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上海胡光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


尉安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宁夏广播电视大学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助
理研究员,世界银行农业经济学家,荷兰合作银行东北亚区食品农业研究主管,新希望集团常务
副总裁,比利时富通银行中国区CEO兼上海分行行长,山东亚太中慧集团董事长。现任上海谷旺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志宏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人,苏黎世金融服务集团中国区董事长,华彬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高级顾问。


2、监事会成员

朱莉丽女士,监事,硕士。曾就职于美林投资银行部、德意志银行投资银行部;现任美国华
平集团执行董事。


杨莹女士,监事,本科。曾在三九集团、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永亨银行(中
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工作,现任华宝投资有限公司风控合规部总经理。


贺桂先先生,监事,本科。曾任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营运副总监。


王波先生,监事,硕士。曾任上海证券报记者;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兼战略
策划部总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孔祥清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HUANG Xiaoyi Helen(黄小薏)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向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在武汉长江金融审计事务所任副所长、在长盛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市场部任职。2002年加入华宝基金公司参与公司的筹建工作,先后担任公司清算登记部总经
理、营运副总监、营运总监,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欧江洪先生,副总经理,本科。曾任宝钢集团财务部主办、宝钢集团成本管理处主管、宝钢
集团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主管/高级秘书、宝钢集团办公厅秘书室主任、华宝投资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兼行政人事部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党委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等职务。现任华
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月华先生,督察长,硕士。曾在冶金工业部、国家冶金工业局、中国证券业协会等单位工


作。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拟任基金经理

周晶先生,经济学博士、工商管理硕士。先后在美国德州奥斯丁市德亚资本、泛太平洋证券
(美国)和汇丰证券(美国)从事数量分析、另类投资分析和证券投资研究工作。2005年至2007
年在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内控审计风险管理部主管,2011年再次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策略部总经理兼首席策略分析师,现任国际业务部总经理。2013年6月至2015年11月任华宝
成熟市场动量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9月起兼任华宝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5年9月至2017年8月任华宝中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6年3月任华宝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6
年6月兼任华宝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7年4月任华
宝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俞翼之先生,应用金融学硕士。曾在上海上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永丰金证券(上海代表处)、
凯基证券(上海代表处)从事证券研究工作。2011年7月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任海
外投资管理部高级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的职务。2017年4月任华宝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
25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5、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刘自强先生,投资总监、华宝动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高端制造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未来主导产业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闫旭女士,投资总监、国内投资部总经理、华宝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
宝收益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智
慧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胡戈游先生,助理投资总监、华宝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品质生活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曾豪先生,研究部总经理,华宝先进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蔡目荣先生,国内投资部副总经理、华宝多策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资
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合
规性风险、信誉风险和事件风险(如灾难)等。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搭建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
清晰的责任线路和报告渠道、配备适当的人力资源、开发适用的技术支持系统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并将风险归
类。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
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
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在公司所定标准范
围以内的风险,控制相对宽松一点,但仍加以定期监控,以防其超过预定标准;而对较为严重的
风险,则制定适当的控制措施;对于一些后果可能极其严重的风险,则除了严格控制以外,还准
备了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视,并定期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
时结合新的需求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及监管部门及时而有效地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设置科学清晰的操作流程,结合程序控制,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


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高效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部门和岗
位,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公司固有财产、各项委托基金财产、其他资产分离
运作,独立进行;

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
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管理、交易、清算登记、信息技术、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应
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必须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
和监督防范措施;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当充分发挥各部门及每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项规定,并在此基
础上遵循国际和行业的惯例制订;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必须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
工,不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要以审慎经营、防范和
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或
完善。


(2)内部风险控制的要求和内容

内部风险控制要求不相容职务分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建立完
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建立授权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


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市场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
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档案管理控制、建立保密制度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3)督察长制度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督察
长的任免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
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发现基


金及公司运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
建议,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公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督
察长应当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4)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制度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依据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
和适当的方法,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负责调查、评价公
司有关部门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评价各项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对内控制度的缺失
提出补充建议;进行日常风险监控工作;协助评价基金财产风险状况;负责包括基金经理离任审
查在内的各项内部审计事务等。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
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
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
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
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
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5年6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382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356只,QDII
基金26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
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
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
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
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
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
意见的审阅报告。2014年,中国银行同时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
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
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柜台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法定代表人:郑安国

直销柜台电话:021-38505731、38505732、021-38505888-301或302

直销柜台传真:021-50499663、50988055

联系人:章希

网址:www.fsfund.com

2)直销e网金

投资者可以通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直销e网金系统办理本基金的认/申购、赎
回、转换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www.fsfund.com。


(2)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其它场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
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2、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具体会员单位名单可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
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认购业务。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曾顺福

联系电话:(021) 61418888

传真:(021) 63350177

联系人:曾浩

经办注册会计师:曾浩、吴凌志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


准予注册文件: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543号

准予注册日期:2017年8月18日

(一)基金的类别、运作方式与存续期限

1、基金的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上市开放式(LOF)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以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
机构的相关公告。场内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发售,尚未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其他机构,可在基金份额上市后,代理投资
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
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三)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3、本基金采取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投资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


分别计算。本基金的认购费率表如下,场内认购费率与场外认购费率相同。


认购份额(元)

认购费率

100万以下

0.80%

大于等于100万,小于200万

0.50%

200万(含)以上

按笔收取,1000元/笔



基金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
财产。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必须按照金额进行认购。


(1)场外认购份额和利息转份额的计算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转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转份额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转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转份额

募集期利息转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基金资
产。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
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8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80%)=99,206.35元

认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利息转份额=10/1.00=10.00份

认购份额=99,206.35/1.00=99,206.35份

认购份额总额=99,206.35+10.00=99,216.35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
元,则可得到99,216.35份基金份额。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通过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本基金的挂牌价格为人民币1.00元/份。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转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转份额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转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转份额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
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100,000份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
认购费率为0.80%,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0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0.80%=800.00元

认购金额=100,000.00+800.00=100,800.00元

利息转份额=10/1.00=10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0+10=100,010份

即: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100,000份本基金,需缴纳100,800.00元,假设其认购资金在募集
期产生的利息为10元,总共可得到100,010份基金份额。


(七)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销
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投资者在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 日
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机构查询最终成交
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


对在基金管理人认购最终确认中被全部确认失败的场外认购申请,场外认购资金及经基金管
理人确认的相关利息将退还投资者。对部分确认失败的场外认购申请,仅将确认失败部分的认购
资金(本金)退还投资者,对确认失败部分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不予退还,登记机构将经基金管
理人确认的全部认购资金(包含认购失败部分的认购资金)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


投资者认购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一旦选择在某销售机构
提出认购申请,即视为投资者已完全阅读、理解并认可该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并接受该规则的
约束。


4、认购限制

(1)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


(2)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在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和直销e网金每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
币(含认购费);投资者在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
最低金额为每笔1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已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购买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投资者,不受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场外销
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场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投资者通过场内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单笔认购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
份的应为1,000份的整数倍。


(5)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6)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7)基金管理人对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出现变相
规避50%集中度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认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认购申请。



(八)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
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
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
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之
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上市交易公
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
市交易公告书。


(五)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
则》等有关规定。


(六)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七)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
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八)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事项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基金上市
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投资者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
金的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


投资者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

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单位。


具体的基金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港股通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港股
通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
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
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
定。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
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
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划付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
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的确认及办理的时间和程序进行调
整,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和直销e网金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
购费)。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每
笔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
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场外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场外销售
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投资者通过场内销售机构申购时,单笔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且申购申请的金
额必须为1元的整数倍。


3、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柜台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4、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5、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
低于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某一销售机构的某一交易账户内保留的基金份额余
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7、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8、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限制、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个
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本基金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等。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采取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
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表如下,场内申购费率与场外申购费率相同。


申购金额(元)

申购费率

100万以下

1.00%

大于等于100万,小于200万

0.60%

200万(含)以上

按笔收取,1000元/笔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费等各
项费用。


2、赎回费用

(1)场外赎回费率: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7日

1.5%

大于等于7日,小于6个月

0.50%

大于等于6个月,小于1年

0.25%

大于等于1 年

0



注:此处一月按30日计算,一年按365日计算

(2)场内赎回费率: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7日

1.5%

大于等于7日

0.5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或等于7日
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各项销售费率。


5、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
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
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场外、场内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
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剩余金额由场内销售机构退还投资者。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的计算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例:假定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通过场外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0%,申购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1.0861元,该投资者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0%)=99,009.90元

申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申购份额=99,009.90/1.0861=91,160.94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861
元,可得到91,160.94份基金份额。


例:假定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通过场内申购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0%,申购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861元,该投资者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0%)=99,009.90元


申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申购份额=99,009.90/1.0861=91,160.94份=91,160份

退款金额=0.94×1.0861=1.02元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通过场内申购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861
元,可得到91,160份基金份额,退款金额为1.02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赎回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外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9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6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615=11,615.00元

赎回费用=11,615×0.25%=29.04 元

赎回金额=11,615-29.04=11,585.96元

即:某投资者通过场外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9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6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585.96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
登记结算系统、证券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指数编制单位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计算错误或发布异常
时。


8、港股通交易额度度不足。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
购金额上限的 。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
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出现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发生上述延期办理的,若存在单个赎回申请人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
额20%(“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基金管理人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普通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在当日可接受赎回的范围内对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予以全部确认或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普通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在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全部确
认且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
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
应规则进行处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通过销售机构告知等
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暂停公告的次数,并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
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份额的登记和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
算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
转到场内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或在本基金上市后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转至证券登记系统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
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
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办理。


(3)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4)本基金上市前、权益分派期间、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相应停牌日期、基金份额处于质押、
冻结状态或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不得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者
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
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


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基金份额的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
业务规则。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控制净值
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5%。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依法
发行上市的其他股票(包括港股通标的股票和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
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
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投资于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未来如果港股通业务规则发生变化
或出现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投资的其他模式,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组合复制策略及适当的替代性策略以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实现基金投资目
标。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控制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
超过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5%。


1、组合复制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并


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地调整。


2、替代性策略

对于出现市场流动性不足、因法律法规原因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情况,导致本基金无法
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成份股、非成份股、成份股个股衍生品等进行替
代。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同时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
投资收益。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根据宏观经济分析、资金面动向分
析等判断未来利率变动走势,并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综
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控制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
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
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以降低股票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
数,实现投资目标。


6、融资及转融通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基础上,审慎参与融资及转融通业务。本基金将根据
市场情况和组合风险收益,确定投资时机、标的证券以及投资比例。若相关融资及转融通业务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7、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金融产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监管机构的规
定及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制定与本基金相适应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
露方式等。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6)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
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
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7)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10)、(18)、(19)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