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嘉实稳怡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时间:2018年02月02日 16:01:39 中财网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9月30日证
监许可[2016]2254号《关于准予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募集。本基
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6月21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原招募
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
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
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
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
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
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预期风险/收益的产品。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 1.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
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年12月21
日(特别事项注明除外),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7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6
六、基金的募集 ............................................................................................................................. 2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3
九、基金的投资 ............................................................................................................................. 42
十、基金的业绩 ............................................................................................................................. 52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3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55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0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十七、风险揭示 ............................................................................................................................. 71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6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0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7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9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0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11

一、绪言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嘉实稳怡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
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嘉实稳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
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由基金管理人制
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53层09-11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成立日期

1999年3月25日

注册资本

1.5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40%,德意志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30%,立信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0%。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文批准,于1999年3月25日成
立,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地上海,总部设
在北京并设深圳、成都、杭州、青岛、南京、福州、广州分公司。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基
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资格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2、管理基金情况

截止2018年1月19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1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141只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具体包括嘉实元和、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增长混合、嘉实稳健混合、嘉实债
券、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嘉实货币、嘉实沪深300 ETF联接(LOF)、
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嘉实策略混合、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QDII)、嘉实
研究精选混合、嘉实多元债券、嘉实量化阿尔法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基本面 50指数
(LOF)、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嘉实主题新
动力混合、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嘉实领先成长混合、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嘉实深证基本
面 120ETF 联接、嘉实黄金(QDII-FOF-LOF)、嘉实信用债券、嘉实周期优选混合、嘉实安心


货币、嘉实中创 400ETF、嘉实中创 400ETF 联接、嘉实沪深 300ETF、嘉实优化红利混合、
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债券、嘉实纯债债券、
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LOF)、嘉实中证 500ETF、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债券、嘉实中证 500ETF
联接、嘉实中证中期国债 ETF、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 ETF 联接、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债券、
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嘉实美国成长股票(QDII)、嘉实丰益策略定期
债券、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债券、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嘉实绝对收益策略定期混合、嘉实宝 A/B、
嘉实活期宝货币、嘉实 1 个月理财债券、嘉实活钱包货币、嘉实泰和混合、嘉实薪金宝货币、
嘉实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嘉实中证医药卫生 ETF、嘉实中证主要消费ETF、嘉实中证金融
地产 ETF、嘉实 3 个月理财债券、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嘉实新收益混合、
嘉实沪深 300 指数研究增强、嘉实逆向策略股票、嘉实企业变革股票、嘉实新消费股票、嘉
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嘉实事件驱动股票、嘉实快线货币、嘉实新机遇混
合、嘉实低价策略股票、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ETF 联接、嘉实新起点混合、嘉实腾讯自选股大
数据股票、嘉实环保低碳股票、嘉实创新成长混合、嘉实智能汽车股票、嘉实新起航混合、
嘉实新财富混合、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嘉实稳瑞纯债债券、嘉实新常态混合、嘉实新趋势混
合、嘉实新优选混合、嘉实新思路混合、嘉实稳泰债券、嘉实沪港深精选股票、嘉实稳盛债
券、嘉实稳鑫纯债债券、嘉实安益混合、嘉实文体娱乐股票、嘉实稳泽纯债债券、嘉实惠泽
定增混合、嘉实成长增强混合、嘉实策略优选混合、嘉实主题增强混合、嘉实优势成长混合、
嘉实研究增强混合、嘉实稳荣债券、嘉实农业产业股票、嘉实价值增强混合、嘉实新添瑞混
合、嘉实现金宝货币、嘉实增益宝货币、嘉实丰安6个月定期债券、嘉实物流产业股票、嘉
实丰安6个月定期债券、嘉实新添程混合、嘉实稳元纯债债券、嘉实稳熙纯债债券、嘉实新
能源新材料股票、嘉实新添华定期混合、嘉实丰和灵活配置混合、嘉实定期宝6个月理财债
券、嘉实沪港深回报混合、嘉实现金添利货币、嘉实原油(QDII-LOF)、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
股票、嘉实稳宏债券、嘉实中关村A股ETF、嘉实稳华纯债债券、嘉实6个月理财债券、嘉
实稳怡债券、嘉实富时中国A50ETF联接、嘉实富时中国A50ETF、嘉实中小企业量化活力灵
活配置混合、嘉实稳愉债券、嘉实创业板ETF、嘉实新添泽定期混合、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
定期债券、嘉实新添丰定期混合、嘉实稳悦纯债债券、嘉实致博纯债债券、嘉实新添辉定期
混合、嘉实领航资产配置混合(FOF)、嘉实价值精选股票、嘉实医药健康股票、嘉实润泽量
化定期混合。其中嘉实增长混合、嘉实稳健混合、嘉实债券3只开放式基金属于嘉实理财通
系列基金,同时,管理多个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基金投资组合。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牛成立先生,联席董事长,经济学硕士,中共党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监管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厦门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挂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下称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处长;银监会新疆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银
监会银行监管四部副主任;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银监会融资性担保业务工
作部(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
总裁。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


赵学军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代任公司总经理,经济学博士。曾就职于天津通信广
播公司电视设计所、外经贸部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北京商品交易所、天津纺织原材料交
易所、商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年10月至
2017年12月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朱蕾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保监会财会部资金运用处主任科员;国
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高级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秘兼发展战略官;现任中诚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兼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兼任中诚国际资本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
前海中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高峰先生,董事,美国籍,美国纽约州立大学石溪分校博士。曾任所罗门兄弟公司利息
衍生品副总裁,美国友邦金融产品集团结构产品部副总裁。自1996年加入德意志银行以来,
曾任德意志银行(纽约、香港、新加坡)董事、全球市场部中国区主管、上海分行行长,2008
年至今任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德意志银行集团中国区总经理。


Jonathan Paul Eilbeck先生,董事,英国籍,南安普顿大学学士学位。曾任Sena Consulting
公司咨询顾问,JP Morgan固定收益亚太区CFO、COO,JP Morgan Chase固定收益亚太区CFO、
COO,德意志银行资产与财富管理全球首席运营官。2008年至今任德意志银行资产管理全球
首席运营官。


韩家乐先生,董事。1990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1990年2月至
2000年5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年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总
经理;2001年11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美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博士。曾任职于中国建设
银行辽宁分行。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美国化学银行分析师,美国
世界银行顾问,中国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万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04至今任


万盟并购集团董事长。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商法研究
中心副主任、《清华法学》副主编,汤姆森路透集团“中国商法”丛书编辑咨询委员会成员。

曾兼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二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现兼任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首任主任。


王瑞华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会计学教授,注册会计师,中共党员。曾任中央
财经大学财务会计教研室主任、研究生部副主任。2012年12月起担任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院
长兼MBA教育中心主任。


张树忠先生,监事长,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曾任华夏证券公司投资银
行部总经理、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光大证券公司总裁助理、北方总部总经理、资产管理总监;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执行官;中诚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
兼任中诚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


穆群先生,监事,经济师,硕士研究生。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长安信息产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01年11月至今任立信投
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龚康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2005年9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人力资源部,历任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


曾宪政先生,监事,法学硕士。1999年7月至2003年10月就职于首钢集团,2003年10
月至2008年6月,为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证券部律师。2008年7月至今,就职于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稽核部、法律部,现任法律部总监。


宋振茹女士,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经济师。1981年6月至1996年10月
任职于中办警卫局。1996年11月至1998年7月于中国银行海外行管理部任副处长。1998年
7月至1999年3月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1999年3月至今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督察员和公司副总经理。


王炜女士,督察长,中共党员,法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市陆通
联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智浩律师事务所、新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法律部总监。


邵健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国泰证券行业研究员,国泰君安证券行业研究


部副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


李松林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国元证券深圳证券部信息总监,南方证券金
通证券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运作部副总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2、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胡永青先生,14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组合经理,信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2011
年12月5日至2013年12月25日任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2年7月31日至2013年10月25日任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11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现任固定收益业务体系全回报策略组组长。硕
士研究生,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6年4月29日至2017年11月9日任嘉实稳丰纯债债券基金经
理。2014年3月28日至今任嘉实信用债券、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债券、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债券基
金经理。2014年10月9日至今任嘉实元和基金经理。2015年4月18日至今任嘉实稳固收益债券
基金经理。2015年12月15日至今任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基金经理。2016年3月14日至今任
嘉实新财富混合基金经理,2016年3月30日至今任嘉实新常态混合基金经理。2016年4月12日
至今任嘉实新思路混合基金经理。2016年4月18日至今任嘉实稳泰债券基金经理。2016年5月5
日至今任嘉实新起航混合、嘉实新优选混合、嘉实新趋势混合基金经理。2016年6月3日至今
任嘉实稳盛债券基金经理。2016年12月1日至今任嘉实策略优选混合、嘉实主题增强混合基金
经理。2016年12月14日至今任嘉实价值增强混合基金经理。2017年6月2日至今任嘉实稳宏债
券基金经理,2017年7月12日至今任嘉实稳愉债券基金经理,2017年6月21日至今任本基金基
金经理。


曲扬女士,硕士研究生,13 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04年至2007年,任
中信基金固定收益研究员、交易员;2007年至2010年6月,任中国光大银行债券自营投资业务
副主管;2010年6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经理助理,现任职于固定收益业务体系
全回报策略组。2011年11月18日起至2012年11月21日任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基金经理,2016年5
月17日至2017年11月9日任嘉实稳丰纯债债券基金经理。2011年11月18日至今任嘉实债券基金
经理,2012年12月11日至今任嘉实纯债债券基金经理, 2014年4月18日至今任嘉实稳固收益
债券基金经理,2013年5月21日至今任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债券基金经理,2015年4月18日至今
任嘉实中证中期国债ETF、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ETF联接、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LOF)
基金经理,2016年3月18日至今任嘉实稳瑞纯债债券、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基金经理,2016年3


月30日至今任嘉实新起航混合、新财富混合基金经理,2016年4月26日任嘉实新常态混合、嘉
实新优选混合、嘉实新思路混合基金经理, 2016年7月15日至今任嘉实稳鑫纯债债券基金经
理,2016年8月25日至今任嘉实安益混合基金经理,2016年9月13日至今任嘉实稳泽纯债债券
基金经理,2016年12月1日至今任嘉实策略优选混合、嘉实主题增强混合基金经理,2016年12
月14日至今任嘉实价值增强混合基金经理,2016年12月21日至今任嘉实新添瑞混合基金经理,
2017年2月28日至今任嘉实新添程混合基金经理,2017年3月9日至今任嘉实稳元纯债债券基金
经理,2017年3月16日至今嘉实稳熙纯债债券基金经理,2017年8月24日至今任嘉实稳悦纯债
债券基金经理,2017年9月28日至今任嘉实新添辉定期混合基金经理,2017年6月21日至今任
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亚洲先生,曾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2014年6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固定收益部任研究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中国国籍,5年证券从业经验。2017年6月13
日至2018年1月11日任嘉实稳康纯债债券基金经理。2015年7月9日至今任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
指数(LOF)、嘉实中证中期国债ETF、嘉实中证中期国债ETF联接基金经理,2016年9月20日至
今任嘉实稳盛债券基金经理,2016年11月4日至今任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基金经理。2016年12月
29日至今任嘉实丰安6个月定期债券基金经理。2017年3 月28日至今任嘉实稳泰债券基金经
理。2017年6月14日至今任嘉实稳华纯债债券基金经理。2017年7月12日至今任嘉实稳愉债券
基金经理。2017年10月17日至今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无。


3、债券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债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公司固定收益业务首
席投资官经雷先生、固定收益体系资深基金经理王茜女士、万晓西先生、胡永青先生、以及
投资经理王怀震先生、嘉实国际CIO Thomas Kwan先生。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
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已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公司内
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信息披露、信息技术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基金会计、人力资
源管理、资料档案管理、业绩评估考核、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紧急应变等制度。部门业务
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
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
工,操作相互独立。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
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审
计与合规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分发
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债券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
总监及资深基金经理组成,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
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及相关总
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
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监察稽核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
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的监察稽核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
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
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
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
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
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授
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


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
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
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
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
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
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
改或取消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自
有资产、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及时、准确和完
整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
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等重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整。

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各级领导、部门及员工均有明确的报
告途径。


(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
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核查。由监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监察稽核点明
细,按照查核项目和查核程序进行部门自查、监察部核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由监察稽核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岗位共同识别
风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设计内部风险点自我评估表,对风险点进行评估和分析,并由监
察稽核部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在告知总经理和其他有关高级
管理人员的同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
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
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
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
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17年9月30
日,本集团总资产61,692.39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5.01%,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2.26%。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
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基金外包业务室5个
职能处室,现有员工76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
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
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
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成
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
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
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
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
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
获奖项国内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
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2017年6月再度荣
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
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
银行奖”,进一步扩大我行托管业务在国际资管和托管业界的影响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年7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英国东
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
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
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
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
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国
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2003 年7 月至2013年5月历任上海银
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
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先生,本行副行长,货币银行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1年至1995年,在中国科技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95年6月至2001年10月,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展览路支行、


东三环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北京分行风险控制部总经理;2001年10月至2006年
3月,历任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2006年3月至2008年6月,任北京分行党委书记、
副行长(主持工作);2008年6月至2012年6月,任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2年6月
至2013年11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3年11月至2014
年12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2015年1月起担任本行副行长;2016年11月起兼任本
行董事会秘书。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
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年9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
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
具有20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
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7年9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316只开放式基金。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
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
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稽核监察
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分行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
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
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监督制衡
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并由
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
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
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
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
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适应我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随着托管业务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
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业务营运、稽核监察等相关室,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当分离,办
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险
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
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
实现有效控制。


4、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
理办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招商银行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和等
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和
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
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


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
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备份,
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双岗、
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
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同
步灾备,同时,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托管业务数据每日进行备份,所有的
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同
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
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
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
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
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
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
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
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
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7号万豪中心D座12层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53层09-11单元

电话

(021)38789658

传真

(021)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A座2单元21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86202100

传真

(028)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6层

电话

(0755)84362200

传真

(0755)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6号华润大厦3101室

电话

(0532)66777997

传真

(0532)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钱江路1366号万象城2幢1001A室

电话

(0571)88061392

传真

(0571)88021391




联系人

王振



(7)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合广场801A单元

电话

(0591)88013670

传真

(0591)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288号新世纪广场A座4202室

电话

(025)66671118

传真

(025)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50层05-06A单元

电话

(020)88832125

传真

(020)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 代销机构


(1)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3038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光安

联系人

常志勇

电话

0755-25188781

传真

0755-25188785

网址

www.4001961200.com

客服电话

961200(深圳)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53
层09-11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彭鑫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范佳斐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师

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张勇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9月30日证监许可[2016]2254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募集目标

1、募集期限:2017年3月28日至2017年6月16日。


2、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四)基金的认购

1、认购程序: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
份额发售公告。


2、本基金认购费率按照认购金额递减,即认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认购费率越低。投资
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投资者在认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6%

100万元≤M<300万元

0.4%

300万元≤M<500万元

0.2%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均为人民币1.00元。


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元

②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其中: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
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 9,940.35元

认购费用=10,000 -9,940.35= 59.65元

认购份数=(9,940.35 + 10)/1.00 = 9,950.35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950.35份基金份额。


5、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五)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新的份额类


别可设置不同的申购费、赎回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
体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6月21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但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有权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17年7月24日起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的价格,
并按照下一开放日的申请处理。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向销
售机构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投资人向销售机构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
机构确认申购或赎回的,申购或赎回生效。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
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无利息)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
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1元。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
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份(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份,则必须一次
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份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基金份额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
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

100万元≤M<300万元

0.5%

300万元≤M<500万元

0.3%

M≥500万元

按笔收取,单笔1000元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业务实行申购费率优惠,其
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但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中国农
业银行借记卡持卡人,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优惠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费率执行;机构投资
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
惠为申购金额的0.6%。优惠后费率如果低于0.6%,则按0.6%执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
公告规定的相应申购费率低于0.6%时,按实际费率收取申购费。个人投资者于本公司网上直
销系统通过汇款方式申购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优惠费率执行。


注:2014年9月2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开通后端收费
基金产品的公告》,自2017年7月24日起,增加开通本基金在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的后端
收费模式(包括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并对通过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交易
的后端收费进行费率优惠,本基金优惠后的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T)

基金网上直销
后端申购优惠费率

0
0.10%

1年≤T<3年

0.05%

T≥3年

0.00%



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和代销机构暂不开通后端收费模式。具体请参见嘉实基金网站刊载的公
告。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对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100%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0≤T<30天

0.1%

T≥30天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
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0=47,241.11份

即:投资者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
则其可得到47,241.11份基金份额。


(2)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
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假设两笔赎回申请赎回本基金份额均为10,000份,但持有时间长短不同,其中基
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份额(份,a)

10,000

10,000

基金份额净值(元,b)

1.2000

1.3000

持有时间T

0≤T<30天

T≥30天

适用赎回费率(c)

0.1%

0

赎回总额(元,d=a*b)

12,000

13,000

赎回费(e=c*d)

12

0

赎回金额(f=d-e)

11,988.00

13,000.00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无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5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延期支付的赎回款项以登记机构接受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对除第5项情形外的恢复赎回业务予以
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公告的增加次
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
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
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公益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登记机构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
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其销售机构申请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尽管有前述约定,基金销售机构仍有
权决定是否办理基金份额转托管。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
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
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国债期货、权证,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可转
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
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
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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