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鹏扬景欣混合:招募说明书
鹏扬景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 、本基金根据 2017 年 8 月 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鹏扬景欣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7] 1461 号)进行募集。 2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 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人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 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等 等。此外,本基金以 1 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基金份额净 值跌破 1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4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 和货币市场基金。 5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 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相关行情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 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6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 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7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8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12 第五部分 相关 服务机构 ................................ ................................ ......................... 1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1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2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2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35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41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4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47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4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5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52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 ............................. 57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6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63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64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65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67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 ................................ ......................... 68 附件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69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83 第一部分 绪言 《 鹏扬景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书 ” 或 “ 本招募说明 书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 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 《流动性管理规定》 ” ) 以及《 鹏扬景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鹏扬景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基金 ” 或 “ 本基金 ”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 中 国证监会 ” )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投资 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 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鹏扬景欣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鹏扬景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扬景欣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鹏扬景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扬景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指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扬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6 、基金账 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指《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3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 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45 、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4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1 、基金份额的类别:本 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 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2 、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53 、 C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4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5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6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 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 120 号 3 层 3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A2 号中化大厦 16 层 邮政编码: 100045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成立日期: 2016 年 7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145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零伍佰壹拾捌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 李雯婷 联系电话: 010 - 68105888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姜山先生:董事长,美国印第安纳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上海华石投资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北京鹏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师、美国 Sara Lee 公司内部审计师、瑞银投资银行董事、高盛亚洲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 美国德州太平洋集团董事及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 杨爱斌先生:董事,复旦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现任鹏扬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 经理。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贷员、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副总 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 理。 范勇宏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宏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曾先 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等 单位工作。从事金融工作近 30 年,具有比较丰富的金融工作经历。 董建瑾女士:独立董事,美国伊利诺伊理工学院肯特法学院法学硕士。现任北京观韬律 师事务所合伙人。历任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科员、北京 高华证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国际 能源交易中心首席律师、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邱峻女士:独立董事,美国波士顿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信达金誉(上海)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历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美国纽约分所高级审计师、高级经理、安永华明 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高级经理、蓝山投资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王鹤菲女士:独立董事,美国斯坦福大学商学院金融系哲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国 际学院金融学教授。历任美国伊利诺伊大学芝加哥分校商学院金融系助理教授、美联储芝加 哥银行访问经济学家、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 融系访问学者、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风险 管理部访问经济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汉青研究院金融系副教授、副系主任。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徽先生:监事,江苏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中钰资本管理(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合伙 人、首席风控官。历任中国华晶电子集团会计、爱韩华电子(无锡)电子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江苏苏亚会计师事务所南方分所审计经理、北京中星微电子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无锡东林会 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王徽先生现担任北京注 册会计师协会经济责任审计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及北京总会计师协会理 事。 吉瑞女士:监事(职工监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学士。现任鹏扬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历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金融审计部审计师,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 务所风险咨询部助理经理及高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 曹铮女士:监事(职工监事),北京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 资源及行政管理部总监。历任国家电网公司监察局文员、 北京科舵整合创意咨询有限公司 人事助理、索尼爱立信(中国)有限公司人事专员、微软亚洲研究院人事经理、北京鹏扬投 资管理公司人力资源及行政管理部总监。 3 、高级管 理人员 杨爱斌先生:总经理,复旦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贷 员、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投资总监、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李刚先生:副总经理, 中国社科院经济学博士,天津大学金融工程硕士,具有 1 6 年国 内金融市场从业经验,从 2002 年开始就职于中国农业银行,历任金融市场部副处长、处长、 副总经理等职务,前中后台工作和管理经验丰富。 李操纲先生:副总经理,南京大学管理学博士。历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清算中 心总经理、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金融在线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 阳光保 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 宋震先生:督察长,北京大学数学学院理学学士,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经济学双学士,北 京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学院工学硕士,曾任 Schlumberger Ltd 工程师、龙翌创富顾问有限公司 副总裁、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主任科员。 4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卢安平先生:首席投资官,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西 安交通大学工学学士。 17 年证券投资经验,曾任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资产配置处长、风险 管理处长, 中 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与绩效评估部总经理,平安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委托投资部总经理。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9 月 27 日 起任职)、鹏扬景泰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12 月 20 日起任职)。 王华先生:固定收益总监、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清华大学理学学士, CFA 、 FRM , 8 年证券投资经验,曾任银河期货研究员,银河期货自营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 经理,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衍生品策略部总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 1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 卢安平 先生:首席投资官,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西 安交通大学工学学士。 17 年证券投资经验,曾任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资产配置处长、风险 管理处长,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与绩效评估部总经理,平安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委托投资部总经理。 杨爱斌先生:总经理,复旦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贷 员、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投资总监、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罗成先生:多资产策略部投资经理,北京大学 计算数学系硕士。历任全国社保基金理事 会规划研究部主任科员、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投资部投资经理。 ( 2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王华先生:固定收益总监、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清华大学理学学士, CFA 、 FRM , 8 年证券投资经验,曾任银河期货研究员,银河期货自营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 经理,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衍生品策略部总经理。 杨爱斌先生:总经理,复旦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贷 员、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 投资总监、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李刚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社科院经济学博士,天津大学金融工程硕士,具有 16 年国 内金融市场从业经验,从 2002 年开始就职于中国农业银行,历任金融市场部副处长、处长、 副总经理等职务。 陈钟闻先生:固定收益部拟任基金经理,毕业于北京理工大学,双学士学位, 6 年证券 投资经验。曾任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交易主管、投资经理。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 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 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 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 1 )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 事职能,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 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 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 务运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和通行的会计标准,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进行评价和对公司风险 管理制度的实施进行检查 , 评估公司风险管理状况。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 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负责基 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基金合同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确定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 原则,决定基金投资的程序与权限设置,审定基金的投资策略与资产配置方案及设定基金投 资的限制性指标等。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 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 2 )风险评估 董事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 会和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总经理下设风 险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日常经营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监测、评估与防范提供意见及建议, 审议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与风险管理流程,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 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公司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 程及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风险的控制,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 3 )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授权控制、自我控制、职责分离、实物控制、业绩评价、资产分离及监察 稽核等程序或措施。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详实的操作流 程、明确岗位职责,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 职责; ( 2 )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建立重要业 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 3 )建立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 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督察长、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它部门和业务活动,并对内部控制制 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 、反馈和监督。 ( 4 )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 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 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 5 )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 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 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 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 6 )法律法规指引 公司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内 部各职能部门和员工的业务活动及岗位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招商银行 ” ) 设立日期: 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 25 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2]83 号 电话: 0755 — 83199084 传真: 0755 — 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 、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 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 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 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 2016年6月30日,本集团总资产5.5373万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3.91%,权 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3.90%。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基金外包业务室5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60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 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 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心价 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 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成功托 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 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 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 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经过十四年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快速壮大。2016年招商银行加大高收益托管 产品营销力度,截至9月末新增托管公募开放式基金62只,新增首发公募开放式基金托管 规模456.94亿元。克服国内证券市场震荡的不利形势,托管费收入、托管资产均创出历史 新高,实现托管费收入36.29亿元,同比增长30.06%,托管资产余额9.42万亿元,同比增 长59.41%。作为公益慈善基金的首个独立第三方托管人,成功签约“壹基金”公益资金托管, 为我国公益慈善资金监管、信息披露进行有益探索,该项目荣获2012中国金融品牌「金象 奖」“十大公益项目”奖;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 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奖项国内托管银行,该行“托管通” 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 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 2014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英国 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 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 局资 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 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 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 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 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 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本行副行长。大学本科毕业,副研究员。1996年12月加入本行,历任杭州 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杭州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昌支行行长,南昌分行行 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行行长助理,2008年4月起任本行副行长。兼任招银国际 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 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 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 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 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 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 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301 只开放式基金。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 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 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 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稽核监察 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分行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 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 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 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监督制衡 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 内部控制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并 由全部人员参与。 ( 2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 “ 内控优先 ” 的要求。 ( 3 )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 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 建立和执行 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 4 )有效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 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 5 )适应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适应我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随着托管业务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 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 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 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 6 )防火墙原则。 业务营运、稽核监察 等相关室,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当分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 7 )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 险领域。 ( 8 )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 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 9 )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 本实现有效控制。 4、 内部控制措施 ( 1 )完 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管理办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招商银行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和 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 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 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 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 《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 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 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 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 2 )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双 岗、 大额资金 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 作过程中的风险。 ( 3 )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 同步灾备,同时, 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托管业务数据每日进行备份, 所有 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 4 )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 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 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 调用登记。 ( 5 )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与全行业务网 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 6 )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 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 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 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 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业 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 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 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 1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A2 号中化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9686688 联系人:吴瑞 传真: 010 - 68105966 ( 2 )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电 子交易平台 客服电话: 4009686688 网址: www.pyamc.com 2 、其他销售机构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 的相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A2 号中化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9686688 联系人:韩欢 传真: 010 - 68105932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 51150298 传真:021- 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范佳斐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 - 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 - 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联系电话:( 010 ) 58153000 传真电话:( 010 ) 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徐艳、贺耀 联系人: 贺耀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 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关于准予鹏扬景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 [2017] 1461 号)注册 募集。 一、基金名称 鹏扬景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 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 发售。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 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 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五、募集对象与募集期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募集 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上限 本基金首次募集不设目标上限。 七、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 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A 类、 C 类基 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不损害已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停 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 互转换。 八、 基金的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 1 、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 2 、认购费用: (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 , 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0.80% , 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 M ) 认购费率 M < 100 万 0.80% 100 万 ≤M < 500 万 0.4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 M ) 认购费率 M < 100 万 0.08% 100 万 ≤M < 500 万 0.04%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 2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 3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在基金管理人的运营成本中列支,投资人重复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须按每次认购所应对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3 、认购份额的计算及举例 ( 1 )基金认购采用 “ 金额认购、份额确认 ” 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 用和净认购金额 。 当投资人选择认购 A 类基金份额且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其认购份额的计算 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投资人选择认购 A 类基金份额且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其认购份额的计算 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固定金额 认购费用 = 固定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投资人选择认购 C 类基金份额时,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 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举例 1 :某客户投资 10 万元在某销售机构(非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认购期利息为 100 元,对应认购费率为 0.80% ,则该投资人认购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 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1+0.80% )= 99,206.35 元 认购费用= 100,000 - 99,206.35 = 793.65 元 认购份额=( 99,206.35 + 100 ) /1.00 = 99,306.35 份 即:该客户投资 10 万元在某销售机构(非直销柜 台)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可 得到 A 类基金份额 99,306.35 份(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举例 2 :某客户投资 50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认购期利息为 5,000.55 元, 则该投资人认购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 = ( 5,000,000 + 5,000.55 ) /1.00=5,005,000.55 份 即:该客户投资 500 万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可得到 C 类基金份额 5,005,000.55 份(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 2 )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届时将依据有关规 定进行公告。 2 、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 2 )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 3 、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 购份额,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的义务,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 资人自行承担。 4 、认购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子直销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 通)和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 A 类、 C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追加认购本基金 A 类、 C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30 万元,追加购 买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本基 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万元,追加购买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 业务规定为准。 在基金募集期内,登记机构对单一投资人确认的认购份额 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确认总 份额的 50% ,超过部分的认购份额,登记机构不予确认。 十、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 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 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基金管理人在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 时,如果发生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6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相关原理与操作方法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 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 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定时 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 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 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 间相应顺延。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 + 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 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 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 T + 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 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 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 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个投资人累计份额(各 类份额合并计算)占基金总份额(各类份额合并计算)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50%,若单 个投资人某笔申购后导致该投资人累计份额占基金总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50%,基金管理 人有权对此笔申购部分确认或不予确认,以确保单个投资人累计份额占基金总份额比例低于 50%。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子直销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和其他销 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 元,追加购买本基 金A类、C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首次 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万元,追加购买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 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万元,追加购买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每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份;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账户最低余额为10份,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A类、C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时,该笔赎 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该类基金份额,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该类基金份额强 制赎回。 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 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计算方式 1、申 购费率 (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 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00% , 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 M ) 申购费率 M < 100 万 1.00% 100 万 ≤M < 500 万 0.5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 2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 3 )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 项费用,投资人一天内有多笔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须按每次申购所应对的费率档次 分别计费。 2 、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A 类基 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Y )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Y < 7 日 1.5% 1.5% 7 日 ≤Y < 30 日 0.75% 0.5% 30 日 ≤Y < 180 日 0.50% 0% Y≥180 日 0% 注:对于 A(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