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鹏华量化策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2月)

时间:2018年02月02日 16:16:28 中财网

鹏华量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
2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6年
10月
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准予鹏华量化策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进行募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已

2017年
6月
21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
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高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品种。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
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
风险及其他风险等。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
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有风
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的与托管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年
12月
2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年
9月
30日
(未经审计
)。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第二部分释义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八部分基金的投资
第九部分基金的业绩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第二十一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量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量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
“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
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量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鹏华量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量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鹏华量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量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
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并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
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层
3、设立日期:
1998年
12月
22日
4、法定代表人:何如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层



6、电话:(
0755)82021233传真:(
0755)82021155
7、联系人:吕奇志
8、注册资本:人民币
1.5亿元
9、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7,350
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副总
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
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讲
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证
监会第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总支书记。


孙煜扬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贵州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
员、中共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副处长、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首任行
政总监、香港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香港深业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高新技
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行政总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国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顾问。



MassimoMazzini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在安达信(Arthur
AndersenMBA)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
CA
AIPG
SGR投资总监、CAAM
AI
SGR及
CA


AIPG
SGR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投资副总监、
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Group)国际执行委员会
委员、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Capital
SGR
S.p.A.)投资方案部投资总
监、Epsilon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psilonSGR)首席执行官,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Capital
S.A.)(卢森堡)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Capital
SGR
S.p.A.)市场及业务发展总监。



AndreaVismara先生,董事,法学学士,律师,国籍:意大利。曾在意大利多家律师事务
所担任律师,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Credit
AgricoleGroup)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CAAM
SGR)法务部、产品开发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S.p.A.)治理与股权部工作,现在担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SGR
S.p.A)董事会秘书兼任企业事务部总经理,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Capital
S.A.)
(卢森堡)企业服务部总经理。


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曾任深圳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定价中
心经理助理;2000年
7月起历任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外派财务经理、
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资金财务总
部副总经理;2015年
6月至今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


史际春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安徽大学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
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兼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
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


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曾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辑,甘肃省委
研究室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
(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年
6月至
2007年
12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2007年
12月至
2010年
12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长兼党委副书记。


高臻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负责贷款
管理和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2007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先生,监事会主席,研究生学历,国籍:中国。曾在中农信公司、正大财务公司工作,
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现任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冰女士,监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计、上
海营业部财务科副科长、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经理、资金财务部资金科经理、资金财务部主任会
计师兼科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等,现任国信证券资金财务总部
副总经理兼资金运营部总经理、融资融券部总经理。


SANDRO
VESPRINI先生,监事,工商管理学士,国籍:意大利。先后在米兰军医院出纳部、
税务师事务所、菲亚特汽车发动机和变速器平台管控管理团队工作、圣保罗
IMI资产管理
SGR企
业经管部、圣保罗财富管理企业管控部工作、曾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Capital
SGR
S.p.A.)财务管理和投资经理,现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Capital
SGR
S.p.A.)财务负责人。


于丹女士,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1年
7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现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助
理。


郝文高先生,职工监事,大专学历,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奥尊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金事业
部副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2011年
7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登记结算部总经理。


刘嵚先生,职工监事,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毕马威(中国)管理顾问公司咨询顾
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
10月加入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首席市场官兼市场发展部、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副总
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
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董事,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
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证监会第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副总裁,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国际金
融有限公司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
裕泽基金经理、基金裕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邢彪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校办科员,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处级秘书,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证券投资部处长、股权资产部(实业投资部)
副主任,并于
2014年至
2015年期间担任中国证监会第
16届主板发审委专职委员,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监察
稽核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职工监事、督察长,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电子商务部总经理。


苏波先生,副总裁,管理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研究所副所长、
投资部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服务二部总监助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
部总经理助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机构理财部总经理、职工监事,现任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永杰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干部,中国证监
会办公厅新闻处干部、秘书处副处级秘书、发行监管部副处长、人事教育部副处长、处长,现任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韩亚庆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主任科员,全
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部副调研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
监,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余斌先生,国籍中国,经济学硕士,10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职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担任风险控制部市场风险分析师;2009年
10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机构理
财部大客户经理、量化投资部量化研究员,先后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产品设计、量化研究
等工作。2014年
05月担任鹏华证券保险分级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
05月担任鹏华信息分级基
金基金经理,2014年
11月担任鹏华国防分级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04月担任鹏华酒分级基金
基金经理,2015年
05月担任鹏华证券分级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06月担任鹏华环保分级基金


基金经理,2017年
06月担任鹏华空天一体军工指数(LOF)基金基金经理。余斌先生具备基金
从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情况:

2014年
05月担任鹏华证券保险分级基金基金经理

2014年
05月担任鹏华信息分级基金基金经理

2014年
11月担任鹏华国防分级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
04月担任鹏华酒分级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
05月担任鹏华证券分级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
06月担任鹏华环保分级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
06月担任鹏华空天一体军工指数(LOF)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的基金经理:

null至本更新招募书截止日余斌先生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邢彪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韩亚庆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梁浩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鹏华新兴产业混合、鹏华研究精选混合基

金经理。

赵强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
FOF投资副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
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
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
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
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营战
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和控制政
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基
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公司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开会议对各类风险
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讨论,并及时采取防范和控
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务部
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提出整
改建议;
(5)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线
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有把业务过
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从源
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
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督
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织架
构、控制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
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
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
险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度,
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
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位职
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并经
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识别、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
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
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控系
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限制、“禁止买入股票名单”、交叉交易等方面进行电子
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不断强化投资纪律,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加强集体决策机
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同时,公
司建立了严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研究小组负责维护,所有股票投资
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各基金遵守基金合同的情况
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
2004年
09月
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
(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年
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年
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939),于
2007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601939)。



2017年
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216,920.67亿元,较上年末增加
7,283.62亿元,增幅


3.47%。上半年,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
1,720.93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30%;净利润较上年同
期增长
3.81%至
1,390.09亿元,盈利水平实现平稳增长。

2016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余项重要奖项。荣获《欧洲货币》
“2016中国最佳银行”,《环球金融》“
2016中国最佳消费者银行”、“
2016亚太区最佳流动
性管理银行”,《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国际化服务钻石奖”,《亚洲银行家》“中国最佳大型
零售银行奖”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
2016年“世界银行
1000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
2;在美国《财富》
2016
年世界
500强排名第
22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
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
稽核处等
10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
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
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批部担任领导职务。其拥有八年托
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担
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战
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
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海外
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
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
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R)QFII、(R)QD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7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759只证券投资
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
行连续
11年获得《全球托管人》、《财资》、《环球金融》“中国最佳托管银行”、“中国最
佳次托管银行”、“最佳托管专家——
QFII”等奖项,并在
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
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
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
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
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
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
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
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


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
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
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
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
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
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层
联系电话:
0755-82021233
传真:
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网址:
www.phfund.com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502房
联系电话:
010-88082426
传真:
010-88082018
联系人:张圆圆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号花旗集团大厦
801B室
联系电话:
021-68876878
传真:
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I座
1001室
联系电话:
027-85557881
传真:
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号富力中心
24楼
07单元
联系电话:
020-38927993
传真:
020-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2、其他销售机构

(1)银行销售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张宏革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昇荣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唐苑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5)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汤征程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6)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未雨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10)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邱泽滨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china.cn1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迟卓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2)证券公司销售机构
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号写字楼
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4楼、16楼、17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4楼、16楼、17楼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金夏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5)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号桐城中央
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
12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6)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
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
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何耀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8)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梁微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9)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1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95521
网址:www.gtja.com1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12)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1至
18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孙燕波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13)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14)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28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全国)/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15)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号都市之门
B座
5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号都市之门
B座
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16)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号荣超大厦
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号荣超大厦
16-20层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联系人:周一涵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1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8)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号高科大厦
4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号保利广场
A座
37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夏旻
客户服务电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19)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232号陕西信托大厦
办公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232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梁承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20)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95355
网址:swsc.com.cn21)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栋
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栋
11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李欣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2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2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代)
联系人:杨涵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2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
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25)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栋第
18-21层及第
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
A栋第
4、18层至
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26)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层、8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层、8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27)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
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18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2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30)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
1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号龙翔广场东座
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3)期货公司销售机构
1)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名义层
11-A,8-B4,9-B、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号皇冠大厦
11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刘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
1301-1305、
1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
1301-1305、
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
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办公室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106

传真:(0755)82021165

负责人:吴群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法定代表人:俞卫锋

办公室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联系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单元
01室


法定代表人:李丹
办公室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国证
监会
2016年
10月
14日证监许可[2016]2346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募集期间有效认购份额
319,244,389.37份,利息结转份额
102,808.95份,合计
319,347,198.32份,募集户数为
1,532
户。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7年
6月
21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

三、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
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定于
2017年
6月
29日起的每个开放日(本公司公告暂停相关业务的除外)开放日
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
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
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
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


2、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
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
购本基金,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万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申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
额与申购级差限制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账户最低余额

5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份时,该
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
养老基金等,包括但不限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
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商业养老保险组合。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
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申购费率,其他投资人申
购本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M(元)一般申购费率特定申购费率
M<100万
1.20%
0.48%
100万≤
M
<500万
0.60%
0.18%
M≥
500万每笔
1000元每笔
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
费用。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2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368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20%)=49,407.11元

申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元

申购份额=49,407.11/1.0368=47,653.46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368元,则其可得到
47,653.46份基金份额。


4、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年限(
Y)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75%
30日≤Y<6个月
0.50%
Y≥6个月
0

注:1个月为
30日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个月但
少于
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6个月的投资
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上述未纳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3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685=10,685.00元
赎回费用=10,685.00×0.5%=53.43元

净赎回金额=10,685.00-53.43=10,631.57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3个月,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是
1.0685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631.57元。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
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
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
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含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
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

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

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
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
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
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八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灵活运用多种量化投资策略,在充分控制基金财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

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健的保值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

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含


同业存单等)、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
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依据宏观和行业经济变量、资本市场金融时间序列数据等构建量化模型和工具对市场
的投资者行为、市场情绪、风险偏好等进行系统分析和评估。通过基本面分析框架与量化模型相
结合的方式综合评估不同大类资产在不同时期的投资价值及其风险收益特征,在股票、债券和货
币等资产间进行大类资产的灵活配置。在基金合同要求内,合理使用金融工具动态调整组合的风
险暴露,以期达到控制组合下行风险实现稳健增值的目标。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量化方法构建股票组合,并结合基本面研究成果对股票组合进行评估,剔除投资风
险较大的个股,以期获得相对市场表现的长期稳定的超额回报。量化选股体系包括量化选股模型、
风险评估模型以及组合优化模型等。


(1)量化选股模型
本基金将以多因子量化选股模型构建股票组合。多因子模型针对个股构建价值(value)、
质量(quality)、动量(momentum)、成长(growth)、一致预期(consensusexpectation)
等因子,通过量化方法处理因子与个股超额回报之间的特征关系,挑选出具有基本面逻辑支撑和
统计意义有效的因子组合,进而得出具有稳定超额回报的股票组合。由于宏观经济环境和市场环
境总是变化的,本基金将在充分评估的基础上对因子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2)风险评估模型
本基金将对股票组合的风险暴露进行分解,构建风险因子。在分析个股的风险因子暴露程度
后,通过量化方法对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综合评估,最终将投资组合风险控制在目标范围内。


(3)组合优化模型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量化选股模型、风险评估模型、交易和冲击成本、投资品种和比例限制,

最终得出优化目标下的个股及权重,形成组合优化模型。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采取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骑乘策略、息差策略、个券选择策略、

信用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灵活地调整组合的券种搭配,精选安全边际较高的个券,力争实现组

合的保值增值。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及价值挖掘策略、价差策略、

双向权证策略等寻求权证的合理估值水平,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组合管理,并根据

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变化积极调整投资策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保证本金安全和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稳定收益。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标,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

约,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风险收益特征,通过多头或空头的套期保值策略,以改善投资组合的投

资效果,实现股票组合的超额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6)本基金仅在投资股指期货时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投资。基金管
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
风险;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
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
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5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50%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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