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富荣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
富荣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2017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 2017 年 12 月 26 日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 年 9 月 20 日证监许可【 2016 】 2153 号文注册。 本基金于 201 6 年 1 2 月 2 6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 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工具,包括 :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 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产品,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 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投资人在投资本 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再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其他风险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在所有证券投资基金中,是风险相对较低的基金产 品。在一般情况下,其风险与预期收益均低于债券型基金,也低于混合型基金与 股票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年12月26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 为2017年9月30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7年6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1月15日复核了本次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 3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 . 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 1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 1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 2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 2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32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5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5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5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5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风险揭示 ................................ ................................ ................................ ................... 61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 6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66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 82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 99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101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102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 ................................ ......................... 103 第一部分 绪言 《富荣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 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富荣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荣货币市场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 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富荣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富荣货币市场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富荣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荣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富荣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 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荣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起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运用来自境外的人 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指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荣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的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4、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指《 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 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8、 偏离度:指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等于 ( NAVs - NAVa ) /NAVa 。其中, NAVs 为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 NAVa 为摊 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49、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 50、 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1、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2、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 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3、 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4、 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5、 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 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 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56、 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 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57、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 份额总数。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保持在人民币1.00 元 60、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1、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62、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南沙金融大厦11楼1101之一J20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35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志军 设立日期:2016年1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5】311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联系人:毛志华 联系电话:0755-84356636 传 真:0755-83230787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50% 深圳嘉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5.1% 湖南典勤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刘志军先生,董事长。中国科学院博士,现任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 郭容辰女士,董事,总经理,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历任交通银行深圳福田支行 行长、深圳分行零售信贷部总经理、个人金融部总经理、华夏银行深圳分行个人金 融部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罗劲先生,董事,湖南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华夏支行集团客户事业部副总经理。现任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郭涛先生,董事,上海高级金融学院研究生(在读)。曾任深圳嘉年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现任深圳市前海富荣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深圳市富润天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富荣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 李峰先生,独立董事,芝加哥大学会计学博士。现任职美国密歇根大学Ross 商学院终身教授、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金融学院访问教授、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银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林斌先生,独立董事,厦门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系 教授、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余关健先生,独立董事,西南财经大学工业经济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银行深 圳分行信贷处处长、中国银行深圳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深圳赛格、深圳特发集团 董事、邦信资产管理公司董事总经理、对外贸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东方资 产管理公司办事处总经理,现任东银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董事、深圳金田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基金管理人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两名,其中一名为职工监事。 卢伟女士,监事,大专。现任盈投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运营部部门经 理、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毛志华先生,职工监事,本科。现任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刘志军先生,董事长。中国科学院博士,现任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 郭容辰女士,总经理,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历任交通银行深圳福田支行行长、 深圳分行零售信贷部总经理、个人金融部总经理、华夏银行深圳分行个人金融部总 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滕大江先生,督察长,中南大学工学学士,先后供职于平安证券、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门。现任富荣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 胡长虹先生,副总经理,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学士,北大光华管理学院MBA, 曾任湖北省粮食局财务副科长、中国远东国际贸易公司财务经理、深圳市飞亚达(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亨吉利公司财务经理、深圳市北大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于涛先生,副总经理,中国人民大学财务学博士,曾任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 行信贷部高级经理、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工商评级部总经理、中债资信评估 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高级研究员、融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信用债研究员、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债券投资经理、嘉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高级债券投资经理。现任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孙万龙先生,副总经理,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曾任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云南分公司年金部经理、博时基金机构南方客户总监、华安基金华南机构业务负 责人、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 理。现任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吕晓蓉女士 ,清 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组合头寸管理、新股、信用债、转债研究员 。 现任富荣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郭容辰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人,公司董事、总经理。 于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胡长虹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吕晓蓉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报、半年报和年度基金报告; 7、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 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 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 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经理承诺 1、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 原则; 2、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行业自 律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 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3、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不受他人干 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4、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不得利用未 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 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5、不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财产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 不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目标 (1)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3)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4)将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 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业务稳健运行,减轻或规避各种风险 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风险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风险控制的建立 和执行部门;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 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不能存在 任何例外,公司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 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 改和完善; 3、风险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三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程、 内部控制大纲;第二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三个层次是部门管理制度及各项业 务规则。 (2)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的组织,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 ①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并批准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检查公 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公司出现的风险问题和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研 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指 导经理层所设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②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 行内部监察、稽核;就以上监察、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提出 整改和处理意见;定期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发现公司的违规行为,应 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经营管理层包括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各职能部门对 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①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公司各业务部门提出的风险管理和控制 问题,决定公司相应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政策;就公司经营和受托资产投资运作中存 在的风险及风险隐患,向公司相关部门提出整改要求;决定公司重大风险事件的处 理方案;总结、安排风险管理和控制工作,研究、评估新出现的风险因素;评估新 产品、新业务的合规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重大风险,确保公司各项业务符 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公司制度及受托资产合同的规定;审批基金投资的关联方 证券名单和关联交易;风险管理委员会认为其他需关注的事项。 ②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在督察长的领导下,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编写、修订工作,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 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调查基金及 其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资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合 规咨询、合规培训、离任审查等工作。 ③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各 业务部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和经营管理层必 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 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 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 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 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 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 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 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 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 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 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 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险权限额 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 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 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 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 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 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中国证监会或其指定的机构 备案,并向董事会负责。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可以列 席公司任何相关会议,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文件;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 问题提供有关材料和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告权和监 督权。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 订了监察稽核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 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 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具 有明确的内控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的独立 进行,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 经理、投资经理分开,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 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 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 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 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算机 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 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 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 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承诺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 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号 投资与托管部总经理:曾闻学 电话:(010) 63636363 传真:(010)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2、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先生,历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沈阳市分行常务副行长、中国 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行长,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管理司司长、货币金银局局长、银行 监管一司司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董事 长、党委书记等职务。现任十二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十一届全国 政协委员,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长,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董 事局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行长张金良先生, 曾任中国银行财会部会计制度处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兼 任IT蓝图实施办公室主任、总经理,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 行副行长、党委委员。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执行董事、党委委员,兼任中国 光大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党委副书记。 曾闻学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办公室副总经理,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副行 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托管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7年9月30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国投瑞银创新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 丰实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89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规模 2126.48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专户理财、企业年金基金、 QD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 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二)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管 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 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 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 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现 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 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会 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内控 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的 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基金托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 控督察体系,设立了风险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基金托管部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章 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基金托管部以 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监督稽 核)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象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 的安全。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 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资品种、 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 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时 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 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 :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南沙金融大厦11楼1101之一J20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3501室 法定代表人: 刘志军 电话:0755-84356633 传真:0755-83230787 客服电话:4006855600 网站:www.furamc.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客服电话: 95595 公司网址:www.cebbank.com 2 深圳金斧子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号东方科技大厦18楼 客服电话:400-9500-888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3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4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 www.66zichan.com 5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 号楼二层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 fund.eastmoney.com 6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 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客服电话:4000681176 公司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7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36号荣 超大厦16-20层 客服电话:95511 公司网址:www.stock.pingan.com 8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 9层1008-1012 客服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9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9楼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10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号2号楼6153室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11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 管理有限公司 一街18号A座 客服电话:95118 公司网址:www.fund.jd.com 12 江苏金百临投资咨询 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锦溪道楝泽路 9号楼 客服电话:0510-9688988 公司网址:www.jsjbl.com 13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州大道东 1346号 客服电话:96588 公司网址:www.crbank.com.cn 14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 铁大街6号 客服电话:95352 公司网址:www.bsb.com.cn 15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 号11层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16 河南和信证券投资顾 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南、 农业东路西1号楼美盛中心24层2405 客服电话:0371-61777500 公司网址:www.hexinsec.com 17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 室-349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1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www.bank.pingan.com 19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层 客服电话:95564 公司网址:www.lxzq.com.cn 20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 行大厦40/42层 客服电话:4008323000 公司网址:www.csco.com.cn 21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 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室 客服电话: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富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南沙金融大厦11楼1101之一J20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35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志军 联系人:黄文飞 电话: 0755-84356604 传真: 0755-8323078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 陆奇 联系人: 安冬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 021 ) 2323 8888 传真:( 021 ) 2323 8800 签字注册会计师:曹翠丽、边晓红 联系人:边晓红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16年9月20日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153号文准予募集。 于2016年12月1日起通过各销售 机构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16年12月21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以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于2016年12月26 日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已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期正式生 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 人 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 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7年1月5日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制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3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 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制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 账户的首次申购A类基金份额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人民币,首次申购B类基金份 额最低金额为5,000,00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单笔 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具体申购限额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申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申购A类基金份额 每笔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申购B类基金份额最低金额为5,000,000.00元人 民币,追加申购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申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申购A类基金份额最低 申购金额为1.00元人民币,申购B类基金份额最低金额为5,000,000.00元人民币, 追加申购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 2、本基金不对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进行限制,投资人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 部基金份额赎回。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 不足1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 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强制赎回。 3、基金管理人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暂不设上限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 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本基金运作情况、法律法规或 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本基金不收取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基金合同约定的征收强制赎回费情形 除外。 2、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 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3、 本基金各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 1.00 元 。 4、 申购份额和赎回份额的计 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 元。该基 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的有效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1.00元确定,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投资人投资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 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0/1.00=100,000.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获得100,000.00 份A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 份额赎回 ” 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 赎回 金额的确 定 分 两种情况处理: ① 部分赎回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当该基金份额的未付收益为正 时,该笔赎回将予以全部确认并支付;当该基金份额未付收益为负时,其赎回后剩 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未 付收益为负的部分,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通常情况下赎回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00份A类基金份额(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申请赎回A类基金份额未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00=10,0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10,000.00份A类基金份额,则投资人可得到赎回金额为10,000.00 元。 ②全部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 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 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所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为100,000份A类基金份额,对应 的未付收益为100 元,该投资者申请全部赎回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0 + 100.00=100,100.00元 即该投资者赎回10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100元。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已实现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已实现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 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5、申购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数额限制; 6、某笔申购超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单笔申购上限; 7、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9、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正常办理申购业务; 10、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8、9、10项暂停或拒绝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本基金出现当日已实现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已实现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7、当日赎回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数额限制; 8、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履行适当程序终止基金合同 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 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 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放日内, 各类 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 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 各类 基金份额发生了 巨 额 赎回。 2、各类 基金份额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各类 基金 份额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各类 基金份额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各类 基金份额 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各类 基金份额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各类 基金份额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各类 基金份额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各类 基金份额 赎回申请量占各 类 基金份额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各类 基金份额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各类 基金份额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各类 基金份额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各类 基金 份额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各类 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各类 基金份额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各类 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各类 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 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 六 )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 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七 )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 本基金管理人可在条件成熟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质押等相关业务,届 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提前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本金安全和资产流动性基础上追求较高的当期收益。 (二)投资范围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 单;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 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产品,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状况及 政策,分析资本市场资金供给状况的变动趋势,预测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在此 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类投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状况,进行积极的 投资组合管理。 1、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指组合在央行票据、债券回购、短期债券以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的 配置比例。本基金通过分析各类货币市场工具的市场规模、信用等级、流动性、市 场供求、票息及付息频率等确定不同类别资产的具体配置比例,寻找具有投资价值 的投资品种,并通过控制存款的比例、保留充足的可变现资产和平均安排回购到期 期限,保证组合的充分流动性。 2、久期策略 结合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及利率预测分析,本基金将动态确定并调整基金组合平 均剩余期限。预测利率将进入下降通道时,适当延长投资品种的平均期限;预测市 场利率将进入上升通道时,适当缩短投资品种的平均期限。 3、套利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货币市场变动趋势、各市场和品种之间的风险收益差异的充分研 究和论证,贯彻谨慎投资的原则,加强对前沿的研究,充分把握市场无风险套利机 会,通过跨市场套利和跨期限套利等策略,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4、现金流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具有较高的流动性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的申 购赎回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情况和日历效应等因素进行跟踪,通过留存现金、持 有高流动性债券、降低组合久期等方式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在保持 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争取较高收益。 5、债券回购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对资金面走势的判断,选择回购品种和期限。若资产配置中有逆回 购,则在判断资金面趋于宽松的情况下,优先进行相对较长期限逆回购配置;反之, 则进行相对较短期限逆回购操作。在组合进行杠杆操作时,根据资金面的松紧,决 定正回购的操作期限。 6、利率债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对国内外经济趋势的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通过对利率期限结构变化 趋势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变化进行分析和预测,决定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等利率债品种的投资比例和期限结构配置,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综合考虑 组合的流动性,决定利率债投资品种和期限。 7、信用债的投资策略 为了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规仅投资于具有满足信用等级 要求的债券。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市场公开发行的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 公司债等信用债品种进行研究和筛选,形成信用债券投资备选库。在信用债券投资 备选库基础上,结合本基金的投资与配置需要,通过分析比较剩余期限、到期收益 率、流动性等特征,挑选适当的信用债个券进行投资。 8、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组合 管理,并根据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变化积极调整投资策略,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保证本金安全和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稳定 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 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 2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 ( 3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 4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 ( 5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 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 7 )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8 )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 9 )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 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除外; ( 10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 5% ; ( 11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 12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 13 )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4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 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 1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