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鹏华领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2月)

时间:2018年02月03日 15:04:57 中财网


鹏华消费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
2月



重要提示

鹏华消费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普惠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2013年
11

19日,普惠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大会讨论通过了普惠基
金转型议案,内容包括普惠证券投资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
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等,并更名为
“鹏华消费领先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自
2013年
12月
23日起,由《普惠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鹏华消费领先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普惠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
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里中高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品种。投资人在投资本基
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
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
本基金特定风险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
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
同。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年
12月
22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年
9月
30日(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第二部分释义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第六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第七部分基金的存续
第八部分基金的集中申购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消费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消费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
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由普惠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本基金
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消费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普惠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2、普惠基金:指普惠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3、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华消费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基金合同由《普惠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
订而成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消费领先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托管协议由《普
惠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鹏华消费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集中申购公告:指《鹏华消费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集中申购
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自
2004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9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集中申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集
中申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转型:指对包括普惠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
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鹏华消费领先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本《鹏华消费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起始日,本基金合同自普惠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原《普惠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集中申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最长不
得超过
3个月

32、存续期:指自《普惠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鹏华消费领先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且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之日止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相关规则和规定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52、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层
3、设立日期:1998年
12月
22日
4、法定代表人:何如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层



6、电话:(0755)82021233传真:(0755)820211557、联系人:吕奇志
8、注册资本:人民币
1.5亿元
9、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7,350
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
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
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
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中国证监会第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总支书记。


孙煜扬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贵州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主任科员、中共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副处长、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深圳证券
交易所首任行政总监、香港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香港深业控股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行政总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顾问。



MassimoMazzini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在安达信
(Arthur
AndersenMBA)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
CA
AIPG
SGR投资总监、
CAAM
AI
SGR及
CA
AIPG
SGR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CAAM
SGR)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Group)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Capital
SGR
S.p.A.)投资方案部投资总监、Epsilon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psilonSGR)首席执行官,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Capital
S.A.)(卢森堡)


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S.p.A.)市场及业务发展总监。



AndreaVismara先生,董事,法学学士,律师,国籍:意大利。曾在意大利多家律师
事务所担任律师,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Credit
AgricoleGroup)东方汇理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法务部、产品开发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Capital
SGR
S.p.A.)治理与股权部工作,现在担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Capital
SGR
S.p.A)董事会秘书兼任企业事务部总经理,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
(EurizonCapital
S.A.)(卢森堡)企业服务部总经理。


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曾任深圳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定价中心经理助理;2000年
7月起历任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外
派财务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部副
总经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2015年
6月至今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
总经理。


史际春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安徽大学讲师、中国人民大学
副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兼任中国法
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


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曾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辑,甘
肃省委研究室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中国银监
会政策法规部(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年
6月至
2007年
12月,任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2007年
12月至
2010年
12月,任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


高臻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负
责贷款管理和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2007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先生,监事会主席,研究生学历,国籍:中国。曾在中农信公司、正大财务公司
工作,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现任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长。


陈冰女士,监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
计、上海营业部财务科副科长、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经理、资金财务部资金科经理、资金
财务部主任会计师兼科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等,现任国
信证券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兼资金运营部总经理、融资融券部总经理。



SANDRO
VESPRINI先生,监事,工商管理学士,国籍:意大利。先后在米兰军医院出
纳部、税务师事务所、菲亚特汽车发动机和变速器平台管控管理团队工作、圣保罗
IMI资
产管理
SGR企业经管部、圣保罗财富管理企业管控部工作、曾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
公司(EurizonCapital
SGR
S.p.A.)财务管理和投资经理,现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
份公司(EurizonCapital
SGR
S.p.A.)财务负责人。


于丹女士,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
师;2011年
7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现任监察稽核部
总经理助理。


郝文高先生,职工监事,大专学历,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奥尊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
金事业部副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2011年
7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登记结算部总经理。


刘嵚先生,职工监事,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毕马威(中国)管理顾问公司
咨询顾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
10月加入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首席市场官兼市场发展部、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
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
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董事,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
与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中国证监会第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总
支书记。


高阳先生,副总裁,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国
际金融有限公司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
经理、基金裕泽基金经理、基金裕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裁。


邢彪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校办
科员,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处级秘书,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证券投资部处长、股权资产部
(实业投资部)副主任,并于
2014年至
2015年期间担任中国证监会第
16届主板发审委专
职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
部监察稽核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职工
监事、督察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电子商务部总经理。


苏波先生,副总裁,管理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研究所副
所长、投资部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服务二部总监助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机构理财部总经理、职工
监事,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永杰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干部,中
国证监会办公厅新闻处干部、秘书处副处级秘书、发行监管部副处长、人事教育部副处长、
处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韩亚庆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主任科
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部副调研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监,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总
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蒋鑫女士,国籍中国,经济学硕士,8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历任中国中投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研究总部研究员;2015年
4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研究部资深研究
员。2016年
06月担任鹏华健康环保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05月至
2017年
09月担任
鹏华新能源产业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07月担任鹏华消费领先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07月担任鹏华普天收益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12月担任鹏华优势企业基金基

金经理。蒋鑫女士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情况:

2016年
06月担任鹏华健康环保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
05月至
2017年
09月担任鹏华新能源产业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
07月担任鹏华普天收益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
12月担任鹏华优势企业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的基金经理:
2013年
12月至
2015年
05月刘苏先生
2015年
05月至
2017年
07月陈鹏先生
2017年
07月至本更新招募书截止日蒋鑫女士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邢彪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韩亚庆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梁浩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鹏华新兴产业混合、鹏华研究精选

混合基金经理。

赵强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
FOF投资副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办理基金份额的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
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和控
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
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公司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开会议对各类
风险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讨论,并及时采
取防范和控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
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
适时提出整改建议;
(5)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
一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
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
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
司合法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
织架构、控制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
控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
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
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
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
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
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识别、评估和预
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
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
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限制、
“禁止买入股票名单
”、交叉交易等方面
进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不断强化投资纪律,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加强集体
决策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
定。同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研究小组负责
维护,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
各基金遵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2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

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2015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
行一级资本位列第17位,较上年上升2位;根据2015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
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190位,较上年上升27位。


截至2016年9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80,918.10亿元。2016年1-9月,交通
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525.78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
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
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
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2013年10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至2013年10月任本行董事

长、执行董事、行长,2009年12月至2013年5月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牛先生


1983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位,1997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

技术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1999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2013年11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10月起任本行行长;2010年4
月至2013年9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2005年8月至2010年4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2004年9月至2005年8月任本行
副行长;2004年6月至2004年9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年9月至2004年6月任本行行
长助理;1994年至2001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
行长。彭先生1986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2015年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12月至2015年8月,历任本
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1999年12月至2007
年12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
部高级经理。袁女士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于
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6年9月30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206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了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
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证券
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和QD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
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
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
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
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
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
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
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
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
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
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
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
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
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
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
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
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
程、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
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
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
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
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
正的,交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
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
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502室
电话:(010)88082426-178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张圆圆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号花旗银行大厦
801B室
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I座
1001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号富力中心
24楼
07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2、其他销售机构


(1)银行销售机构
1)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杨亢
客户服务电话: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陈幸
客户服务电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3)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蒋娇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张宏革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2)证券公司销售机构
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4楼、16楼、17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4楼、16楼、17楼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金夏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4)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号桐城中央
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
12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5)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
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
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6)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华侨国际大厦
24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座
40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联系人:丁敏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何耀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8)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梁微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1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赵洋洋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11)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1至
18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孙燕波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12)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13)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28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全国)/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14)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号都市之门
B座
5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号都市之门
B座
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15)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号民生金融中心
A座
16-2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号民生金融中心
A座
16-20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韩秀萍
客户服务电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16)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号荣超大厦
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号荣超大厦
16-20层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联系人:周一涵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1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18)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号高科大厦
4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号保利广场
A座
37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夏旻
客户服务电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19)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232号陕西信托大厦
办公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232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梁承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20)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95355
网址:swsc.com.cn21)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栋
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栋
11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李欣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2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2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代)
联系人:杨涵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24)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号盘古大观
40-43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号院
5号楼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联系人:胡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05618
网址:www.e5618.com25)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栋第
18-21层及第
04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
A栋第
4、18层至
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2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期货公司销售机构
1)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名义层
11-A,8-B4,9-
B、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号皇冠大厦
11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刘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4)第三方销售机构
1)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号院
6号楼
2单元
21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T3
A座
19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网址:danjuanapp.com
2)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号
5层
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号
5层
5122室
法定代表人:黄永伟
联系人:侯仁凤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11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11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客户服务电话:010-56282140
网址:www.hcjijin.com

4)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号
1号楼
22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号院京东总部
A座
17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江卉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fund.jd.com
5)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号邮电新闻大厦
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号邮电新闻大厦
2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号泛利大厦
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号泛利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于扬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7)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号
1栋
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号黄龙时代广场
B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8)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联系人:王锋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9)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弄
9号
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号
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朱了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1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号
2幢
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号
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张佳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websiteIII/html/index.html1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号
26号楼
2楼
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12)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号
1幢
2楼
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号通泰大厦
B座
8层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联系人:仲秋玥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13)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何雪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com1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
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号
3C座
10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15)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栋
10层
10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栋
10层
1006#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联系人:邓洁
客户服务电话:010-58325327


网址:8.jrj.com.cn16)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邓爱萍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17)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号
C座
505室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jjm.com.cn/
1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0571)56768888
网址:www.5ifund.com19)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号楼
A座
9层
9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座
9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059-8888
网址:www.zscffund.com


20)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办公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联系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负责人:赵亦清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法定代表人:俞卫锋
办公室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联系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单元
01室
法定代表人:李丹
办公室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第六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鹏华消费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普惠基金转型而来。


普惠基金的设立申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2号文批准同意,于
1999年
1月
6
日成立,基金总份额为
20亿份,存续期
15年,至
2014年
1月
6日。普惠基金于
1999年
1月
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发起人为国信证券有限公司、鞍山市信托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
11月
19日,普惠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大会讨论通过了
普惠基金转型议案,内容包括普惠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
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
普惠基金终止上市,自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原《普惠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
《鹏华消费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普惠基金正式转型为开放
式基金,存续期限调整为不定期,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调整,同时基金更名为“鹏
华消费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七部分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普惠基金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基金
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取得终止上市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将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提供的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限
1、基金的类别:混合型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八部分基金的集中申购

一、集中申购期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完成起将开始办理本基金的集中申购,期间不开放赎
回,称为“集中申购期”。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集中申购期,但最长不超过
3个月。


集中申购期结束后不超过
3个月的时间内,本基金将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二、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销售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本基金的集中申购。本基金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本基金集中申购公告。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本基金同时开通场内集中申购。场内集中申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的会员单位的交易系统办理。具体规则详见相关集中申购公告。

四、集中申购安排
1、集中申购时间:2014年
1月
2日至
2014年
1月
22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

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集中申购的原则:

(1)投资人在参加集中申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集中申购期内可以多次申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集中申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集中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3)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集中申购时,需遵守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3、基金份额面值: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
1.00元。

4、集中申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在
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集中申购申请,通常应在
T+2日到原集中申购网
点查询集中申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2)销售机构对集中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集中申购申请。集中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集中申购申请
及集中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
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5、集中申购的限额

(1)投资者办理场内集中申购时,单笔集中申购最低份额为
1,000份,超过
1,000份
的须为
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集中申购最大不超过
99,999,000份基金份额。投资者办
理通过代销机构进行场外集中申购时,每次集中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元,如果销售机构
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集中申购金额高于
1,000元人民币,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集中申购金额为
50万元,追加集中申购单笔最低集中申购
金额为
1万元,不设级差限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集中
申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集中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
调整。

(3)本基金集中申购期间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集中申购金额不设限制。

6、基金集中申购费用
(1)场外集中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集中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集
中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
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
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集中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集中
申购费率,其他投资人集中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集中申购费率:

集中申购金额
M(元)一般集中申购费率特定集中申购费率
M
<100万
1.2%
0.48%
100万

M
<500万
0.7%
0.21%
M
≥500万每笔
1000元每笔
1000元

本基金的集中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集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集中申购费用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集中申购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
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集中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场内集中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集中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参照场外集中申购费率执行。


7、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集中申购金额包括集中申购费用和净集中申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当集中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集中申购金额
=集中申购金额/(1+集中申购费率);
集中申购费用
=集中申购金额-净集中申购金额;
集中申购份额
=(净集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利息)/份额初始面值。

当集中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集中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集中申购金额
=集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费用;
集中申购份额
=(净集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利息)/份额初始面值。

场外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集中申购本基金
10,000元,所对应的集中申购费

率为
1.2%。假定该笔集中申购金额产生利息
5.20元,则集中申购份额为:
净集中申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集中申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集中申购份额=(9,881.42+5.20)/1.00=9,886.6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集中申购本基金份额,假定该笔集中申购金额产生利息

5.20元,投资人可获得集中申购份额
9,886.62份。

(2)场内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内集中申购采用份额集中申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当集中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集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金额/(1+集中申购费率);
集中申购费用=集中申购金额-净集中申购金额;
集中申购份额
=(净集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利息)/份额初始面值。

场内集中申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集中申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
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
(最小单位为
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集中申购本基金份额
100,000元,所对应的集中申

购费率为
1.2%,假定该笔集中申购产生利息
52元,则集中申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1.2%=1,200元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100,000+1,200=101,2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52/1.00=52份

即:投资人集中申购本基金
100,000份本基金份额,需缴纳
101,200元,若利息折算
的份额为
52份,则总共可得到
100,052份本基金份额。


8、集中申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集中申购款项在集中申购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9、基金份额折算

具体折算方案请参见相关折算公告。


10、集中申购资金的管理

集中申购期内,投资者的集中申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不得动用。集中申购期结
束后,由登记机构计算投资者集中申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在
10日内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集中申购款项的验资。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本基金同时开通场内申购和赎回。场内申购和赎回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的交易系统办理。具体规则详见相关申购赎回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
2014年
3月
21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集中申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遵守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
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对投
资人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

申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


2、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元(含申购费)。通过基
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万元。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本公司设定的上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
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0元人民币,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
准。投资者办理相关业务时,请遵循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规定。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账户最低
余额为
5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
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外申购时,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
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时,计算结果采
用截位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由交易所会员返还
给投资人。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费率

(1)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
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
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申购费率,
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M(元)一般申购费率特定申购费率
M<100万
1.5%
0.6%



100万≤
M
<500万
1.0%
0.3%
M≥500万每笔
1000元每笔
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
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等各项费用。


(2)场内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场外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场外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利息)/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5%,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46,915.31份

即:投资人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元,则

其可得到
46,915.31份基金份额。


(2)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场内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场内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利息)/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计算结果采用截位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
额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由交易所会员返还给投资人。


例如: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通过场内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
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9,611.92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
9,611份,整数位后小数部
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1.025=9,851.28元

退款金额=10,000-9,851.28-147.78=0.94元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元,
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9,611份,退款
0.94元。


4、赎回费率

(1)场外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年限(
Y)赎回费率
Y<7天
1.5%
7天

Y<30天
0.75%
30天≤Y<1年
0.5%
1年≤Y<2年
0.25%
Y≥2年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

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个月但少

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个月的投
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上述未纳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场内赎回费率
本基金场内赎回费率按
0.5%设置,赎回费用
100%归入基金资产。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终止上市前持有的原普惠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鹏华消
费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集
中申购和日常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1)场外赎回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场外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68=10,680元
赎回费用=10,680×0.5%=53.40元
净赎回金额=10,680-53.40=10,626.6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
额净值是
1.06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626.60元。


(2)场内赎回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场内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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