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中银7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201 8 年 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中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八 年 二 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2年11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608号文核准 募集,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12 月 24 日正式生效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 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 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和其他风险等。本基金是短期 理财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较为稳定的品种,预期风险 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普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 7 年 12 月 23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 7 年 9 月 30 日 ( 财务数据未经过审计 ) 。本基金托管人 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 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目 录 一、绪言 ................................ ................................ ................................ .......................... 4 二、释义 ................................ ................................ ................................ .......................... 5 三、基金管理人 ................................ ................................ ................................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 ................................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25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 ................................ ................................ ..... 29 七、基金的募集 ................................ ................................ ................................ ............. 31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32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33 十、基金的投资 ................................ ................................ ................................ ............. 40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 ................................ ................................ ..... 47 十二、基金的业绩 ................................ ................................ ................................ ......... 51 十三、基金的财产 ................................ ................................ ................................ ......... 53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54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 ................................ ................................ . 59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61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64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65 十九、风险揭示 ................................ ................................ ................................ ............. 70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 ............................. 72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74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88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99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101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103 二十六、备查文件 ................................ ................................ ................................ ........ 1 0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银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 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 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 其指定的其他销售 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 其他 机构 23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中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或接受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 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运作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 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于上一 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的每份基金份额的下一运作期起始日, 指该基金份额上一运作期 到期日后的下一工作日 37 、运作期到期日: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 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对应的次一周的 周 度 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 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应的次两周的 周度 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 日),以此类推 38 、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39 、 七日年化收益率: 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折算 出的年收益率 40 、 运作期收益率、运作期年化收益率:指根据运作期内实际天数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41 、 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 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2 、《业务规则》: 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投资者及其他有关各方共同遵守 43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4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5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7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 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8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0、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B 类基金份额。两 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按不同费率收取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51、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较高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2、B类基金份额:指按照较低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3、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 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 级为B类基金份额 54、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 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全 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5 5 、元:指人民币元 5 6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 7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 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9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 份 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的过程 60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1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设立日期:2004年8月12日 电话:(021)38834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 8350 万元 83.5 %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 1650 万元的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章砚( ZHANG Yan )女士,董事长。国籍:中国。英国伦敦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公 共金融政策专业硕士。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银行总行全球金融市场 部主管、助理总经理、总监,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李道滨( LI Daobin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中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总裁。 200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4 月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副总 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 王超( WANG Chao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美国 Fordham 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 任中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经理、高级经理、主管,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职。 宋福宁( SONG Funing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 经济师。 现任中国银行总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首席产品经理。历任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资金计划 处外汇交易科科长、资金计划处副处长、资金业务部负责人、资金业务部总经理,中国银行 总行金融市场总部助理总经理,中国银行总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 等职。 曾仲诚( Paul Tsang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为贝莱德亚太区首席风险管理总监、 董事总经理,负责领导亚太区的风险管理工作,同时担任贝莱德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曾 先生于 2015 年 6 月加入贝莱德。此前,他曾担任摩根士丹利亚洲首席风险管理总监,以及其 亚太区 执行委员会成员,带领独立的风险管理团队,专责管理摩根士丹利在亚洲各经营范围 的市场、信贷及营运风险,包括机构销售及交易(股票及固定收益)、资本市场、投资银行、 投资管理及财富管理业务。曾先生过去亦曾于美林的市场风险管理团队效力九年,并曾于瑞 银的利率衍生工具交易 \ 结构部工作两年。曾先生现为中国清华大学及北京大学的风险管理 客座讲师。他拥有美国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分校工商管理学士学位,以及宾夕法尼亚大学沃 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荆新( JING Xin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副院长、 会计学 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兼任财政部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中 国会计学会理事、全国会计专业学位教指委副主任委员、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监事、安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副 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审计处处长、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党委书记等职。 赵欣舸( ZHAO Xinge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曾 在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协会) 等公司和机构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 会计学教授、副教务长和金融 MBA 主任,并在中国的数家上市公司和金融投资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雷晓波( Edward Radcliffe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英国。法国 INSEAD 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白狐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目前仍担任该公司的咨询顾问。在此之前,曾任英国电信集 团零售部部门经理,贝特伯恩顾问公司董事、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总经理,中英商会财务 司库、英中贸易协会理事会成员。现任银硃合伙人有限公司合伙人。 杜惠芬( DU Huifen )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 俄克拉荷马州梅达 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中央财经大 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山西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独立学院(筹) 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2 、监事 乐妮( YUE Ni )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分别 就职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友邦华泰基金管理公司。 2006 年 7 月加 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基金运营部总经理。 3. 管理层成员 李道滨( LI Daobin )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 Jason X. OUYANG )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 - 沃顿 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 (Wharton - 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证书,加拿大 西部大学毅伟商 学院 (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 MBA )和经济学硕士。曾在 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金 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深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融通基金 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讲 师。 张家文( ZHANG Jiawen )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 士。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行工业园区 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 陈军( CHEN Jun )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美 国伊利诺伊大学金融学硕士。 2004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权益投 资 部总经理、助理执行总裁。 4 、 基金经理 白洁(BAI Jie)女士,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VP),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 士。曾任金盛保险有限公司投资部固定收益分析员。2007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担任固定收益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11年3月至今任中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12月至今任中银理财7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2月至2016年7月任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9月至今任中银产业债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0月至今任中 银安心回报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1月至今任中银新机遇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8 月至今任中银颐利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9月至今任中银睿享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9月 至今任中银悦享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3月至今任中银富享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3月至 今任中银丰庆基金经理,2017年9月至今任中银信享基金基金经理。具有12年证券从业年 限。具备基金、证券、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员从业资格。 吴旅忠(Wu Lvzhong)先生,金融学硕士。曾任国泰君安证券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经理。 2015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助理。2016年3月至今任中银 理财7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3月至今任中银理财14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3月至2016年7月任中银理财21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3月至今任中银理财30 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3月至2016年7月任中银理财60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3月至今任中银丰庆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4月至今任中银理财90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5月至今任中银如意宝基金基金经理。具有10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证券、 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员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 李道滨(执行总裁) 成员:陈军(副执行总裁)、奚鹏洲(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李建( 权益 投资部总 经理)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 )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足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有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5) 不从事法律、行业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 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 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1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司对外信息 披露及时、 准确、合规。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 1 )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 业监管规则; ( 2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 的空白和漏洞; ( 3 )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 4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 、内部控制的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 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内 部监控。 ( 1 )控制环境是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 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 2 )风险评估是确定可能偏离内部控制目标的业务领域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其实质 是确定关键控制点; ( 3 )控制措施是指为确保内控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各环节的经营行为采取的控制手段; ( 4 )信息沟通是指公司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获得真实、及时、完整的经营信息, 并在内部进行沟通; ( 5 )内部监控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公司定期 对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和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及适应性等进行持续的监督评估,不断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 5 、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 1 )董事会层面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稽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风险管理委员会 的职责为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协助董事会制定和调整公司风险取向及风险管理的原则、政策 和指导方针,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稽核委员会的职责为负责从强化内部监控的角度对公 司经营管理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跟踪分析并提出改进方案。 ( 2 )基 金管理人经营管理层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对执行总裁负责,协助执行总裁在 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确定、调整业务权限,讨论重大决策风险以及检查风险管理状况,并就公 司的风险状况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做定期和不定期(如遇特殊事件)的汇报;公司经营 管理层还于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框架下针对公募基金、 QDII 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分别设 立专门的投资委员会,作为各业务领域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制定或审议基本投资策 略和原则,制定或审批重要投资项目方案,审批或协调与投资管理有关的重要事项。 ( 3 )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业务(含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 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含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性进行监察、稽核,保证公司 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的发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相关制度和章 程,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监察稽核报 告。督察长有权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调查档案资料,及时报告违规行为或事件,并有权根 据公司相关制度和相关细则,提请和督促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纠错防弊、堵塞漏洞。 ( 4 )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法律合规部与 审 计 部,分别通过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与事 后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不断完善和 更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和有效地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健全内部控制的 作业流程。 ( 5 )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通过检查、评价和控制各项业务运作中的风 险特别是投资组合的风险,确保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得到 有效贯彻和执行。 ( 6 )基金管理人其他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 的部门规章制度、操作流程或工作办法,加强对业务风险 的控制。 6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不同业务将内部控制分为前线业务控制、中线 业务控制和后线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 1 )前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 )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控制:包括建立严密的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流程、投资授权制 度、归责原则、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等; ⅱ )交易执行控制:包括建立集中交易制度、公平交易制度、交易绩效评价体系、交易 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交易记录制度、特殊交易制度、关联交易审批制度等; ⅲ )投资风险管理:包括建立完善风险管理政策及 程序、人员安排、风险度量及申报方 法、风险限额及监控复核机制、定期检查与报告制度等; ⅳ )市场营销业务控制:包括建立健全渠道销售管理、机构销售管理、市场推广与媒介 关系维护、投资者服务、反洗钱等制度。 ( 2 )中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 )基金 / 资产管理计划运营业务控制:包括建立基金 / 资产管理计划会计与公司会计间 的隔离制度、清算交割和会计核算流程、产品账户设立与核算、估值方法与估值程序、与托 管行的互相监督等; ⅱ )法律合规控制:包括牵头内部控制制度的更新修订、审核各项作业的合规性、全面 推行责任管理制度、规定法律合规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等; ⅲ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包括根据有关要求建立信息技术系统管理规章、手册和风控制 度、建立信息安全、人员备份、授权制度、事故防范与灾备处理、系统维护制度等; ⅳ )危机处理控制:包括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界 定相关部门与岗位职责、贯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等; ⅴ )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建立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制定信息披露岗位职责、严禁披露 或利用内幕信息 等; ⅵ )操作风险控制:包括设置完善关键风险指标、运作风险识别及评估及风险事件报告 制度等。 ( 3 )后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 )内部 审计 控制:包括制定 审计 政策、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配备专业人员和明确流程 控制等。 ⅱ )公司财务管理控制:包括建立公司财务、基金财务互相独立、凭证制度、用印制度、 会计控制措施、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复核制度、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 理办法等; ⅲ )人力资源管理和培训控制:包括制定招聘及 培训政策、入职和持续培训、绩效评估 体系等。 7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 1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2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招商银行 ” ) 设立日期: 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 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2]83 号 电话: 0755 — 83199084 传真: 0755 — 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 、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 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 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 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17年9月30日,本集 团总资产61,692.39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5.01%,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2.26%。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产 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基金外包业务室5个职 能处室,现有员工76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 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 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心价 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 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 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成功托管国 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 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 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 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 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 唯一获奖项国内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 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2017年6月再 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 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 管银行奖”,进一步扩大我行托管业务在国际资管和托管业界的影响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 2014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英国东 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 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 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 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 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 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国 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 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海银行 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 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先生,本行副行长,货币银行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1991 年至 1995 年,在中国科技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 1995 年 6 月至 2001 年 10 月,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展览路支行、东 三环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北京分行风险控制部总经理; 2001 年 10 月至 2006 年 3 月, 历任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 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6 月,任北京分行党委书记、副行 长(主 持工作); 2008 年 6 月至 2012 年 6 月,任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2012 年 6 月至 2013 年 11 月, 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2013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招商银 行总行行长助理; 2015 年 1 月起担任本行副行长; 2016 年 11 月起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 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 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 总行资产托管部 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 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 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7年9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316 只开放式基金 。 ( 四 )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 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 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 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稽核监察 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 部、分行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 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 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监督制衡 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 、 内部控制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并 由全部人员参与。 ( 2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 “ 内控优先 ” 的要求。 ( 3 )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 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 4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 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 5 )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适应我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随着托管业务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 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 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 6 )防火墙原则。业务营运、稽核监察等相关室,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当分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 7 )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 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 险领域。 ( 8 )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 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 9 )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 本实现有效控制。 4 、 内部控制措施 ( 1 )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管理办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招商银行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和 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 理 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 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 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 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 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 2 )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双 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 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 作过程中的风险。 ( 3 )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 同步灾备,同时,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托管业务数据每日进行备份,所有 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 4 )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 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 调用登记。 ( 5 )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 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与全行业务网 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 6 )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 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 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 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 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业 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 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2488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周虹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张磊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联系人: 陈洪源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联系人: 邓炯鹏 网址: www.cmbchi na.com ( 3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 4 )中国国际金融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联系人: 罗春蓉、 肖婷 联系电话: 010 - 65051166 或直接联系各营业部 公司网站: http:// www.cicc.com.cn (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联系人: 唐湘怡 网址: http://fund.eastmoney.com/ (6)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 胡学勤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联系人: 宁博宇 网址: www.lufunds.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及时公 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任瑞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电话: 010 - 58153000 传真: 010 - 85188298 联系人: 徐艳 经办会计师: 徐艳 、 许培菁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 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 类和B 类两类基金份 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 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 降级的除外。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如下: 份额类别 A 类 基金 份额 B 类 基金 份额 年管理费率 0.27% 0.27% 年托管费率 0.08% 0.08% 年 销售 服务费率 0.30% 0.01% 首次认 / 申购最低金额 1,000 元 (直销柜台为 1 万元) 5,000,000 元 追加认 / 申购最低金额 1,000 元 1,000 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0.0 1 份 0.0 1 份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 5,000,000 份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 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若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500万份时,本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 类基金份额。 2、若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500 万份时,本基金 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 类基金份额。 3、在投资者持有的某级基金份额满足升降级条件后,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为其办 理升降级业务,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等级在升降级业务办理后的当日按照新的基金份额等 级享有基金收益。如果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了升降级处理, 那么投资者在该日对升降级前的基金份额提交的赎回、基金转换转出、转托管等交易申请将 确认失败,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4、投资者在提交认/申购等交易申请时,应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代码(A类、B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否则,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的认/申购等交易申请无效的后 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认/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类别以本基金 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经2012 年11月29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608号文件核准。本基 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本基金自2012年12月 12日起开始发售,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截至2012年12月20日募集 结束,共募集基金份额3,670,673,430.79份,有效认购户数为6,122户。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相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 12 月 24 日正式 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 自 2014 年 8 月 8 日起,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办理基金份额赎回。每 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 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 具体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已于2012年12月26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业务,并于 2012年12月31日(本基金首个运作周期到期日)开始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 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2012年12月25日刊登的《中银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 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收 的,该申购申请视为下一开放日提出的有效申购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在该到期日同时有多笔可赎回份额的,注册 登记机构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处 理; 5、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在结算该基金份额对 应的待支付收益后,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销售 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 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 利息或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销售机构对申 购和赎 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 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A类份额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 金A类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 申购本基金B类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1000元。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 资人可多次申购,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2、对于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如遇巨额赎回等 情况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 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销售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的,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元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0=50,000 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则可得到50,000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对应的待支付收益 投资者可通过在基金份额运作期到期日赎回基金份额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 益。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 1 日为投资者 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 2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 1 日为投资者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6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 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而无需延迟至基金份额的下一个运作期到期日, 本节下同) 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