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民生加银现金添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二月 重要提示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16年4月12日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759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 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 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合规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 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 是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 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 金 信息披露 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 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 行负担。 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年12月22日,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7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重要提示................................ ................................ ................................ ............................ 1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 ................................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 2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3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 3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3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 ............... 3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42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 ................................ ..... 5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56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57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6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6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6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67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 ................................ ... 7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 7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77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 ........... 78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79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82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84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 ............................... 85 第一部分 绪言 《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民 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 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 民生加银 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兴业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指《 民生加银 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民生加银 现金 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民生加银 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民生加银 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9 、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自 20 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改 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 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7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 9 、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 1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 2 、 销售机构:指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 4 、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民生加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5 、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6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 7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 8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 9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1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2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 3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 4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5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6 、 《业务规则》:指《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 7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 8 、 申 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 9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1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2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 请,约定每期 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3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 4 、 元:指人民币元 4 5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摊余成本法:指 计价 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 按实际利率法 摊销,每日计提 损益 47 、 影子定价: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 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4 8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 已实现收益 4 9 、 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 ( 含节假日 )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 益 率 50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 1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5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6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 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 13楼 13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 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 13楼 13A 法定代表人:张焕南 成立时间:2008年11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18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3.33%)、加拿 大皇家银行(持股30%)、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6.67%)。 电话:010 - 885665 28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李良翼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下设专 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经营管 理层下设专门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产品委员会,以及 设立常设部门。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和专户投资决策委员 会;常设部门包括:投资部、研究部、固定收益部、专户理财一部、专户理财 二部、资产配置部、产品部、市场策划中心、渠道管理部、机构一部、机构二 部、机构三部、电子商务部、客户服务部、交易部、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 运营管理部、信息技术部、深圳管理总部、综合管理部、国际业务部(筹)。 基金管理情况:截至 201 7 年 12 月 22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53 只开放式基金: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增 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稳 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 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 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民 生加银家盈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 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民生加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新战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 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 加银量化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民生加银鑫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民生加银鑫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民生加银养老服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享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前沿科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腾 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 升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汇 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中证港股通高股息精选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利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成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智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信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丰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 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焕南先生:董事长,硕士。历任宜兴市实验小学校长,无锡市委办公室 副主任,市委副秘书长,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财贸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 局调研员,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一部副主任,海南省政府副秘书长、研究室主 任,民生银行董事会战投办主任。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吴剑飞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历任长盛基金管理公司研究员;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和基金经理;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及投资部副总监;2009年至2011年,任职于平安资 产管理公司,担任股票投资部总经理;2011年9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自2011年9月至2015年5月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投研);现任党委副书 记、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林海先生:董事、副总经理,硕士。1995年至1999年历任中国民生银行办 公室秘书、宣传处副处长;1999年至2000年,任中国民生银行北京管理部阜成 门支行副行长;2000年至2012年,历任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同业部处长、公司银 行部处长、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投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处长;2012年2月加入民生 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5月至2014年4月担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2014年4月至2017年8月担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Clive Brown先生:董事,学士。历任Price Waterhouse审计师、高级经理, JP Morgan 资产管理亚洲业务、JP Morgan EMEA和JP Morgan资产管理的首席执 行官。现任加拿大皇家银行环球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亚洲区和RBC EMEA 全球资产管理首席执行官。 王维绛先生:董事,学士。历任外汇管理局储备管理司副司长及首席投资 官、汇丰集团伦敦总部及香港分行全球市场部董事总经理、加拿大皇家银行香 港分行资本市场部董事总经理。现任加拿大皇家银行中国区董事总经理、北京 分行行长。 张星燎先生:董事,硕士。历任葛洲坝电厂会计、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 公司财务主任、财务部副经理、湖北大冶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监事会副主席、湖北清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总会计师、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主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 经理、党委副书记。 任淮秀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大学工业经济系讲师, 基本建设经济教研室主任、党支部书记,投资经济系副系主任,投资经济系副 教授,财金学院投资经济系系主任,人民大学财金学院副院长,现任中国人民 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委员会副主席。 于学会先生:独立董事,学士。从事过10年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历任北京 市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必浩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北京市 众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杨有红先生:独立董事,会计学博士。1987年7月起至今,先后曾任北京工 商大学商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会计学院副院长、书记、院长,商学院院 长,现任科技处处长。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朱晓光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北京分行财 会部副科长,中国民生银行总行财会部会计处处长,中国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副 行长,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金融部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民生加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监事 会主席。 谭伟明先生:监事,香港专业文凭,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士、香港特许公认 会计师工会资深会员。曾在普华永道国际会计事务所、黛丽斯国际有限公司、 怡富集团从事财务工作,曾任摩根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兼北亚区主管、德意志 银行资产与财富管理董事总经理兼全球客户亚太区(日本除外)主管。现任加 拿大皇家银行环球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兼亚洲业务总主管。 陈伟先生:监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四川雅安印刷厂秘书,私立四 川恩立德学院秘书,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研究员、副经理,研究 发展部副经理(牵头)、经理,现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 董文艳女士:监事,学士。曾就职于河南叶县教育局办公室从事统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外管局从事稽核检查工作。2008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管理总部负责人兼工会办公室主任。 申晓辉先生:监事,学士。历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机构经理,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助理、北京中心总经理,光大保 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 务部总经理。2012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机构一部总监。 刘静女士:监事,博士。曾就职于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稽查局。2015年 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风险管理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张焕南先生:董事长,简历见上。 吴剑飞先生:总经理,简历见上。 宋永明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计划财务部 科员,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管理司监管制度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一 部国有银行改革办公室秘书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人事部(党委组织部)综 合处、机关人事处副处长,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处长,中国银监会城市银行部综 合处兼城商行监管处处长,中国银监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副巡视员(副 局级)。2017年7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林海先生:副总经理,简历见上。 于善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 理。2012 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兼任金融工程与产品部总监、 总经理助理,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专户理 财二部总监、资产配置部总监、专户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专户投 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邢颖女士:督察长,博士。历任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法律教研室副 教授、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部经理及监 察稽核部副总监、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经理、泰达宏利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2012年4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监察稽核部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文君女士: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硕士, 10年 证券 从业经历。自 2007年 至 2011年在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担任交易员职务,自 2011年 5月至 2013年 8月在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担任交易员职务,自 2013年 8月至 2014年 3月在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担任基金经理助理一职, 自 2014年 3月至 2016年 1月在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一职。 2016年 1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 2016年 4月至今担任民生加 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 加银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年 6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现 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 7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鑫盈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 11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家盈理财 7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 12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经理; 2017年 2月担任民生加银鑫升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年 7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 8 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丰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 9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鑫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 2017年 9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和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由10名 成员组成。由吴剑飞先生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现任董事、总经理;于善辉先生,担任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投资委员会 委员,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专户理财二部总监、专户投资总监、产品部总监、 资产配置部总监;杨林耘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 员,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牛洪振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 员、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专户投资委员会委员,现任公司交易部总监; 陈廷国先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研究部首席分析师;宋磊先生,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现任研究部总监;张岗先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现任投资部总监;李宁宁女士,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委 员,现任总经理助理;赵景亮先生,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专户理财 一部总监;尹涛先生,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专户理财二部总监助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 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除按法律法规、基金管理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 其他股票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即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 本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防范、化解经营风险和所管理的资产运作风险, 充分保护资产委托人、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文件, 以及《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大纲》。 内部控制体系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 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 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制度由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管理制度、 各项具体业务规则等部分组成。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不受侵犯,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2)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3)建立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合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4)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5)确保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 (6)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 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内控程序, 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 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和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是可操作的,有效的。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 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应当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 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 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 节。 (3)公司按“利益公平、信息透明、信誉可靠、责任到位”的基本原则制 定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根据健全性、高效性、独立性、制约性、前瞻性及防火墙等原则 设计内部组织架构,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 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 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 定,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部门管理层应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确定 风险管理战略并实施,监控风险管理绩效,以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5)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 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机制,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 监督制衡。 3)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风险评估、开展新业务之前的 风险评估以及违规、投诉、危机事件发生后的风险评估等。 (7)风险评估是每个控制主体的责任。 1)董事会下属的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制度的合规性和有 效性进行评估,并对公司与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2)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市场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3)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8)授权控制是内部控制活动的基本要点,它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 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必须在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 应的职责。 3)公司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越级越权办理业务。 4)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须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经授权人签章确认后下达到被授权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5)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须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 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须及时修改或取消。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 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单独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业务授权、业务执行、业务记录 和业务监督严格分离,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 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须实行物理隔离。 (11)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采用适当、有效的信息系统,识别、采集、加工并相互交流经营活 动所需的一切信息。信息系统须保证业务经营信息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必须能实现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促进公司内部管理 顺畅实施。 (13)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凡是属于超 越权限的任何决策必须履行规定的请示报告程序。 (14)内部控制的监督完善由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 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必要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合规 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等均可聘请外部专家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检查和评 价。 (15)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 况,公司须组织专门部门对原有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的检讨,审查其合法合规 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 2)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 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4)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2)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 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 越权决策。 3)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 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4)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5)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 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因分析等内容。 (3)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 或者直接进行交易。 2)公司应当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 全设施。 3)投资指令应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 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公司应当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 平对待。 5)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交易记录应当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并存档保 管。 6)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7)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应当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相应的流 程和规则。 8)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基金 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相关部门 批准。 (4)基金清算和基金会计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和会计核算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 金清算,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2)基金会计与公司会计在人员、空间、制度上严格分离。 3)对所管理的基金以基金作为会计核算主体,每只基金分别设立不同的独 立帐户,进行单独核算,保证不同基金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转、帐 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公司应当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 的有价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5)与托管银行间的业务往来严格按《托管协议》进行,分清权责,协调合 作,互相监督。 (5)基金营销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新产品开发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进行风险识别,提 出风险控制措施。 2)以竭诚服务于基金投资者为宗旨,开展市场营销、基金销售及客户服务 等各项业务,严禁误导和欺骗投资者。 3)注重对市场的开发和培育,统一部署基金的营销战略计划,建立客户服 务体系,为投资者提供周到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 4)以诚信为原则进行基金和公司的对外宣传,自觉维护公司形象。 (6)信息披露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 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设立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 和发布。 3)公司对信息披露应当进行持续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 办法,对信息披露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7)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 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 2)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应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 编写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应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 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 3)对信息系统的项目立项、设计、开发、测试、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 明确的责任管理,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必须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 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4)公司应当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 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 护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6)公司软件的使用应充分考虑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 应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 7)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 8)建立计算机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应当 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要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 9)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 及时、准确地传递到各职能部门。 10)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 制度。 11)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应当异地备份并 且长期保存。 12)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建立定期病毒检测制度。 13)信息技术系统应当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 行排除故障、灾难恢复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8)公司财务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公司根据国家颁布的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严格按照公司财务和基金财 务相互独立的原则制定公司会计制度、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 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公司应当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严 禁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3)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 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4)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 程序。 5)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6)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 督。 7)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 财经纪律。 8)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应妥善保管密押、 业务用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 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9)强化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9)监察稽核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 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 2)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 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3)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 应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4)全面推行监察稽核工作的责任管理制度,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各岗位的具 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 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5)公司应当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 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应当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 1988 年 8 月 26 日 注册资本: 190.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74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张小燕 电话: 021 - 52629999 传真: 021 - 62159217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 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 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166 ),注册资本 190.52 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 “ 真诚服务,相伴成长 ” 的经营理念,致 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兴业银 行资产总额达 6.09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1570.60 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 538.50 亿元 。 (三)托管业务部 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资 产管理处、科技支持处、稽核监察处、运营管理及产品研发处、期货业务管理处、 期货存管结算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 有基金从业资格 。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 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5]74 号。 截止 2017 年 3 月 31 日,兴业银行已托管开 放式基金 173 只,托管基金财产规模 5442.02 亿元 。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管部 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专职内 控监督人 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 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 2 )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3 )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 机 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 5 )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 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 6 )有效性原则 : 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 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 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 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 正; ( 7 )审慎性原则 : 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 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 “ 内控优先 ” 的原则,在新 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 8 )责任追究原则 : 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 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六)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 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 控。 5 、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 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 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 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 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法定代表人:张焕南 客服电话:400-8888-388 联系人:林泳江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2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法定代表人:张焕南 电话:0755-23999888 传真:0755-23999833 联系人:蔡海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Tony Mao 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翠蓉、乌爱莉 电话:010-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 0755-25026188 联系人:吴翠蓉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2016年4月12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 759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货币市场基金 存续期限:不定期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三、募集情况 本基金的发售募集期共募集200,027,062.03份基金份额,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231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 合同的生效 根据相关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6 年 6 月 22 日正式 生效,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 情形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 8 月 8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确定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的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 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 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交 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 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 在 T+ 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 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因投资 者 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 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 不利后果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申请申购基金的最低金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通过销售机构每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 元 ( 含申购 费 ) ,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比例配售和红利 再投资不受此最低申购金额规定限制;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 限;销售机构若有不同规定,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2 、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3 、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每笔最低赎回份额均为 100 份,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销售机构若有 不同规定,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 100 份的最低限额规定。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 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费用 本基金 在一般情况下 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但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 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以上的 赎回申请 ,对超过 1%的部分 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 基金资产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 形除外。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元。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10,000元; 基金份额净值(NAV)1.00元(保持为面值1.00元); 申购费用0元(无申购费用); 净申购金额10,000元; 申购份额10,000.00份。 (2)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赎回金额的计 算公式为: (1)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账户中的当日净收益待结转份额为正或该笔 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每份1.00元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当日收益 为负时的损益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不收取强制赎回费时,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不足抵扣负收益部分(如适 用) 收取强制赎回费时, 赎回金额= 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 赎回份额 × 1.00 - 不 足抵扣负收益部分(如适用) 赎回费= ( 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 赎回份额 × 1.00 - 不足抵扣负收益部分 (如适用)) × 1%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当不适用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形时,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100,000份, 当日净收益结转的份额为100份(折合100元),T日该投资者赎回50,000份,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1.00=50,0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50,000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50,000.00元,投资者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50,000份。 (2)全部赎回 投资者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中的累计未 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不收取强制赎回费时,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当日净收益结转份额×1.00 收取强制赎回费时,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1.00+ 当日净收益结转份额× 1.00 赎回费= ( 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 赎回份额× 1.00+ 当日净收益结转份额× 1.00 ) × 1%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当不适用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形时,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10,000份, T日该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10,000份,当日净收益结转份额为43份(折合43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0+43.00=10,043.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10,000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43.00 元。投资者账户内的基金份额余额为0。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 、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额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额。 6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出现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某笔申购超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单笔申购上限。 9、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 离度绝对值 0.5%时。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 11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6 、 7 、 9 、 1 0 、 1 1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 况时 。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