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融通军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 期: 二○一八年二月 重要提示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6 月5日证监许可[2015]1151号文准予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7月1日正式生 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准予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指数投资风险、杠 杆机制风险、折/溢价交易风险、份额配对转换及基金份额折算等业务办理过程中的特定风 险等。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购买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投资者 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基金合同的约定。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虽为股票型指数基金,但由于采取了基金份额分级 的结构设计,不同的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融通军工份额为常规指数基金份额, 具有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较高的特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融通军工A份额具有预期风险低,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融 通军工 B 份额由于利用杠杆投资,具有预期风险高、预期收益高的特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年12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17年 12月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7年12月31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 ..................................................................................... 37 七、 基金的募集 ....................................................................................................................... 41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42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3 十、融通军工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45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 59 十二、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 61 十三、基金的投资 ..................................................................................................................... 63 十四、基金的业绩 ..................................................................................................................... 74 十五、基金的财产 ..................................................................................................................... 75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 76 十七、基金的收益分配 ............................................................................................................. 81 十八、基金份额折算 ................................................................................................................. 82 十九、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 88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1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 92 二十二、风险揭示 ..................................................................................................................... 98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3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摘要 ....................................................................................................... 105 二十五、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5 二十六、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41 二十七、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3 二十八、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47 二十九、备查文件 ................................................................................................................... 148 一、绪言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融通中证军 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 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 同。 二、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 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 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27、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场外认购 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融通军工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 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8、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相关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 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9、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1、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通过 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32、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3、上市交易: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本基金相 关份额的行为 34、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 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的账户 3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以及销售机构业 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5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2、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3、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4、基金份额分级: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 础份额、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与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融通军工A份额、融通军工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的比例不变 55、融通军工份额:指本基金的基础份额。投资人在场外认/申购的融通军工份额不进 行基金份额分拆;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融通军工份额将在基金发售结束后进行基金份额自动 分离;投资人在场内申购的融通军工份额,可选择进行基金份额分拆,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 份额分拆 56、融通军工A份额:指融通军工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稳健收 益类基金份额 57、融通军工B份额:指融通军工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积极收 益类基金份额 58、自动分离:指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每2份融通军工份额在发售结束后按 1:1比例 自动转换为1份融通军工A份额和1份融通军工B份额的行为 59、配对转换:指本基金的融通军工份额与融通军工A份额、融通军工B份额之间按约 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60、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融通军工份额的 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1份融通军工A份额与1份融通军工B份额的行为 61、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融通军工A份额 与1份融通军工B份额申请转换成2份融通军工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62、融通军工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外,融通军工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4%”,同期银行人 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最近一次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 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 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4%”。每份融 通军工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均以1.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 融通军工A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及该等约定应得收益,如在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 损失情况下,融通军工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甚 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6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融通军工份额、融通军工A份额和融通军工B份额)的 10% 65、元:指人民币元 6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0、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根据基金合同给定的计算公 式得到的基金份额估算价值,按基金份额的不同,可区分为融通军工A份额参考净值、融通 军工B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7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的过程 72、标的指数:指中证军工价格指数 73、日/天:指公历日 74、月:指公历月 7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76、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2日 法定代表人:高峰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电话:(0755)26947517 联系人:赖亮亮 注册资本:12500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0%、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Ltd.)4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现任董事情况 董事长高峰先生,金融学博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大鹏证券投行 部高级经理、业务董事,平安证券投行部副总经理,北京远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深 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7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杜婕女士,经济学博士,民进会员,注册会计师,现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历任电力部第一工程局一处主管会计,吉林大学教师、讲师、教授。2011年1月至今,任 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田利辉先生,金融学博士后、执业律师,现任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教授。 历任密歇根大学戴维德森研究所博士后研究员、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南开大学金 融发展研究院教授。2011年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施天涛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研究 生导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和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2012年1月至今,任公司独 立董事。 董事马金声先生,高级经济师,现任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名誉董事长。历任中国人 民银行办公厅副主任、主任,金银管理司司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副董事长,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2007年1月至今,任 公司董事。 董事黄庆华先生,工科学士,现任上海宜利实业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历任上海宜利实业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助理、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事业部综合 管理处主管。2015年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David Semaya(薛迈雅)先生,教育学硕士,现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长,三井住友信托银行有限公司顾问。历任日本美林副总,纽约美林总监,美林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代表董事和副总、代表董事和主席,巴克莱全球投资者日本信托银行 有限公司总裁及首席执行官,巴克莱全球投资者(英国)首席执行官,巴克莱集团、财富管理 (英国)董事及总经理。2015年6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Allen Yan(颜锡廉)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 经理兼融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富达投资公司(美国波士顿)分析员、富达 投资公司(日本东京)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长。2015年6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张帆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上海远东证券 有限公司上海金桥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信阳北京大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经纪业务管理总部董事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职务。2017年6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2、现任监事情况 监事刘宇先生,金融学硕士、计算机科学硕士,现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历任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助理、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景顺长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法律监察稽核部副总监。2015年8月起至今,任公司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董事长高峰先生,金融学博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大鹏证券投行 部高级经理、业务董事,平安证券投行部副总经理,北京远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深 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7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张帆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上海远东证 券有限公司上海金桥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新时代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信阳北京大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经纪业务管理总部董事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职务。2017年6月起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Allen Yan(颜锡廉)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富达投资公司(美国波 士顿)分析员、富达投资公司(日本东京)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长。2011年3月 至今,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刘晓玲女士,金融学学士。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渠道总 监,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负责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事业部市 场总监。2015年9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督察长涂卫东先生,法学硕士。历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原国务院法制局)财金司公务员, 曾在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和基金监管部工作,曾是中国证监会公职律师。2011 年3月至今, 任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何天翔先生,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安徽大学理学学士,9年证券投资从业经历,具 有基金从业资格。曾就职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公司任金融工程分析师。2010年3月加入融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专户投资投资经理,现任融通深证100指 数、融通军工分级、融通证券分级、融通中证大农业指数基金(LOF)(由原融通中证大农业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融通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融通国企改革新机遇灵活配 置混合、融通通瑞债券、融通人工智能指数(LOF)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邹曦先生,权益投资部总 经理、基金经理张延闽先生,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付伟琦先生,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余志勇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融通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融通军工A份额和融通军工B份额的参考净值,确定融通军工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和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核算业务指 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 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 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 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 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 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 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 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939), 于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7年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216,920.67亿元,较上年末增加7,283.62亿元,增 幅3.47%。上半年,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1,720.93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30%;净利润较 上年同期增长3.81%至1,390.09亿元,盈利水平实现平稳增长。 2016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100余项重要奖项。荣获《欧洲货币》 “2016中国最佳银行”,《环球金融》“2016中国最佳消费者银行”、“2016亚太区最佳流动 性管理银行”,《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国际化服务钻石奖”,《亚洲银行家》“中国最佳大型零 售银行奖”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 2016年“世界银行1000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2;在美国《财富》 2016年世界500强排名第22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 监督稽核处等10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20余人。 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 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 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批部担任领导职务。其拥有 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 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 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 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 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海 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 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 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 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 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 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7年二季度末,中国建 设银行已托管759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 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连续11年获得《全球托管人》、《财资》、《环球金融》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最佳托管专家——QFII”等奖项,并在 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 章和中国建设银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 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 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 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 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 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 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 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 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 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 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 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情况 (1)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 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陈思辰 电话:(0755)26948034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3-8088(免长途通话费用)、(0755)26948088 (2)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241-1243单元 邮政编码:100140 联系人:魏艳薇 电话:(010)66190989 (3)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34层3405号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刘佳佳 联系电话:(021)38424889 (4)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殷洁 联系电话:(0755)26947856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2)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汤征程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1-962888 (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24层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联系人:邱艇 电话:0574-87050397 (4)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 尹伶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电话:(021)54509988 (6)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C座7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010-88312599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王婉秋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88-6661 (8)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仅代销前端)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 话: 021-2066595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9)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马力佳 客服热线:0755-83999907 公司网站:www.jinqianwo.cn (10)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0 联系人:陈云卉 客服热线:400-820-2819 (1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吕彗 电话:(021)58788678 (1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13)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文雯 客服热线:400-166-1188 公司网站:http://8.jrj.com.cn/ (14)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李娟 客服热线:400-821-539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1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吴强 客服热线: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1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 沈继伟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 曹怡晨 客服热线:400-067-6266 公司网站: http://a.leadfund.com.cn/ (17)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崔丁元 客服热线:4008936885 公司网站:www.qianjing.com (18)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仅代销前端)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黄敏嫦 客服热线:020-89629066 (19)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电话:0755-8946 0500 传真:0755-2167 4453 联系人: 叶健 客服热线:400-684-0500 公司网站: www.ifastps.com.cn (20)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第一广场1501-1504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第一广场1501-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户服务电话:400-918-0808 公司网站:www.xds.com.cn (2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213600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张茹 客服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22)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e世界A座1108室 法人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北京汇成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 网址:www.fundzone.cn大泰金石 (23)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仅代销前端)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京东集团总部A做17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010-89188000 联系人: 徐伯宇 客服热线:95518 公司网站:jr.jd.com (24)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联系人:葛亮 客服热线: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25)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何庭宇 电话:021-20324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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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合并运作。 二、基金份额分级规则 1、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 将确认为融通军工份额;场内认购的份额将按照1:1的比例确认为融通军工A份额与融通军 工B份额。 2、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本合同生效后,融通军工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接受场外、场内申购和赎回;融通 军工A份额与融通军工B份额不接受单独申购、赎回,只能进行上市交易。 3、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配对转换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本基金将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全部融通军工份额按照1:1的比例自动 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融通军工A份额和融通军工B份额。 本合同生效后,融通军工份额与融通军工A份额、融通军工B份额之间可以按约定的规 则进行场内份额配对转换,包括基金份额的分拆和合并两种转换行为。 基金份额的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融通军工份额按照2份融通军工份额对 应1份融通军工A份额与1份融通军工B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基金份额的合并,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融通军工A份额与融通军工B份额按照1份融通军工A份额与1 份融通军工B份额对应2份融通军工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投资人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融通军工份额,投资人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融通军工份额 按1:1的比例分拆成融通军工A份额和融通军工B份额。投资人可按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 融通军工A份额和融通军工B份额申请合并为场内融通军工份额后赎回。 投资人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融通军工份额。场外申购的融通军工份额不进行分拆。投资 人可将其持有的场外融通军工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按1:1的比例分拆成融 通军工A份额和融通军工B份额后上市交易。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基金合同“第 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其所产生的融通军工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 投资人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场内融通军工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为融通军工A份额 和融通军工B份额。 在满足法律法规要求和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将因 申购、折算所得场内融通军工份额按1:1的比例自动分离为融通军工A份额和融通军工B 份额,也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将现有模式转变为投资人可选择是否将因申购、折算所得场内 融通军工份额按1:1的比例自动分离为融通军工A份额和融通军工B份额的模式。上述事项 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提 前公告。 场内份额的配对转换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的最新业务规则。 三、融通军工A份额和融通军工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对基金财产和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融通军工A份额、融通军工B份额具有不同的 风险收益特性,体现为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融通军 工A份额、融通军工B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融通军工A份额和融通军工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 下: 1、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外,融通军工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 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4%”,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最近一次定 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 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 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4%”。融通军工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均以1.000元为 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融通军工A份额和融通军工B份额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融通军工A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依据融通军工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和截至净值计算日 融通军工A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占当年实际天数的比例确定; 3、每2份融通军工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1份融通军工A份额和1份融通军 工B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 4、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融通军工A份额在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 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 不定期份额折算,则融通军工A份额在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 一次定期份额折算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与最近一次融通军工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低至0.250元或以下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基准日次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孰少 计算。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融通军工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 益,如在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融通军工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融通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设为T日融通军工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为: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融通军工A份额、融通军工B份额 和融通军工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融通军工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融通军工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融通军工A份额和融通军工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融通军工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计算融通军工A份额与融通军工B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相应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设T日为融通军工A份额和融通军工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N为当年实际 天数;t=min(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实际天数,自最近一次基金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次 日至T日实际天数,自最近一次融通军工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0.250元或以下进 行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基准日次日至T日实际天数);为T日融通军工A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T日融通军工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R为融通军工A份额 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则融通军工A份额和融通军工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式为: 融通军工A份额与融通军工B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 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融通军工A份额参考净值与融通军工B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6月5日证监许可[2015]1151号文准予注册。募集期自2015 年6月18日至2015年6月24日。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 按照每份基金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370,677,558.08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4,430户。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7月1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 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融通军工A份额与融通军工B份额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融通军工A份额与融通 军工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融通军工份额在条件成熟后也可由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申请上市交易。若融通 军工份额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修改配对转换规则、对融通军工份额进行折算并 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提前公告。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融通军工A份额与融通军工B份额于2015年7月13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融通军工A份额与融通军工B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两类基金份额上市 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 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T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人自T+1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T日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 续。 八、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 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十、融通军工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的融通军工A份额、融通军工B份额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只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融通军工份额进行申购与赎 回,并通过场外方式对融通军工份额进行转换。 一、申购、赎回与转换场所 投资者可以使用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办理融通军工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业务。投资者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融通军 工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投资者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融通军工份额的申购或赎回或转换: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2、办理融通军工份额的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场内代销机构,即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办理融通军工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及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购、赎回与转换。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已于2015年7月13日起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融通军工份额已于2016年2月25日及后续公告的相关日期起,开放通过直销机构及部 分代理销售机构办理场外的融通军工份额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具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融通军工份额的申购、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融通军工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 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融通军工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融通军工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融通军工份额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融通军工 份额时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融通军工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融通军工份额的转换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转出及转 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份额转换的方式,即融通军工份额的转换以份额申请; 3、融通军工份额的转换无基金份额持有时间限制; 4、融通军工份额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在申请日有权益,确认日开始无权益;融通军工 份额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在申请日无权益,确认日开始记权益; 5、融通军工份额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 计算; 6、在发生基金转换时,转出基金必须为允许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为允许申购状态; 7、在发生限制申购或巨额赎回的情况下,所涉及到的基金转换按比例确认。如果发生 连续巨额赎回,基金转换不顺延; 8、由于费率结构差异较大,因此,融通军工份额的转换只允许在缴纳前端认购(申购) 费用的基金份额之间进行。不能将融通军工份额转换为缴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 额,或将缴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转换为融通军工份额; 9、融通军工份额的基金转换收取适当的基金转换费和补差费; 10、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融通军工份 额的申购或赎回或转换的申请。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 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在提交申购 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或转换申请时须持有足够 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或转换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 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