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国富天颐混合: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8年02月05日 15:03:50 中财网

富兰克林国海天颐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兰克林国海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于
2017年11月1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7】2059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
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
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
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
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
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规模一般小
额零散,主要通过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或证券公司进
行转让,难以进行更广泛估值和询价,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估值价格可能与
实际变现的市场价格有一定的偏差而对本基金资产净值产生影响。同时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流动性可能比较匮乏,因此可能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以及由流动性
较差变现成本较高而使基金净值受损的风险。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
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


富兰克林国海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混合
型基金,基金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
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收益特征的投资品种。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
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富兰克林国海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9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4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6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1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3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46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48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58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59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4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66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9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0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77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83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摘要.......................................................................................86
第二十部分托管协议摘要.....................................................................................111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0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33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134



富兰克林国海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兰克林国海天颐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
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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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国海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兰克林国海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富兰克林国海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兰克林国海
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富兰克林国海天颐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兰克林国海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
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
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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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
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
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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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海富兰克林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交易场所的正常
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管理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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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但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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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前后端认购
/申购费,而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7、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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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
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
期C-6栋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设立日期:
2004年1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50年

联系电话:021-38555555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吴显玲女士,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管理处主任科员,广西证券交易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全面
工作),广西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广西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裁、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国海富兰
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代为履行总
经理职责,同时兼任国海富兰克林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
理。


副董事长麦敬恩(
Gregory E. McGowan)先生,文学学士,硕士学位以及
法学博士学位。在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之前,麦敬恩先生是美国证券
交易委员会的资深律师。麦敬恩先生于
1986年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
担任
Templeton Worldwide Inc. 执行副总裁、董事和法律总顾问。曾任多个富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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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林邓普顿公司董事,包括但不限于
Franklin Templeton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卢森堡),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亚洲)有限公司(香
港),
Templeton Asset Management Ltd.(新加坡),
Franklin Templeton
Holding Limited(毛里求斯),
Franklin Templeton Services Limited(爱尔
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
高级战略顾问,Templeton International Inc.执行副总裁及法律总顾问,
Franklin
Templeton France S.A和
Franklin Templeton Strategic Investments, Ltd.董事,
Templeton Investment Counsel, LLC执行副总裁,
Franklin Templeton Investment
Services Gmbh咨询委员会委员,
Brinker Destinations Trust独立董事,中国人寿
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
表、副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何春梅女士,中共党员,工程硕士。历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第五秘书处科员、副主任科员,广西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融资部副经理、财
务部副经理、经理、总经理,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办公室主任,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
员、机关党委书记,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广西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国海良
时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梁葆玲(
Linda Liang)女士,
CPA,加利福尼亚执照,经济学文学学
士。历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加利福尼亚旧金山办事处税务监督高级专员,安
永会计师事务所加利福尼亚圣何塞和帕洛阿尔托办事处税务顾问高级经理。梁
葆玲女士于
2005年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历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总
部美国公司税及全球税总监,富兰克林邓普顿资本控股私人有限公司(新加
坡)亚洲规划与策略总监。现任邓普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官,国海富
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
事。


董事燕文波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人力资源部职员、资产管理部职员,上海浦东科创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民生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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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机构客户部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并先后兼任总裁办
公室主任和资产管理部、资本市场部、北京管理总部总经理等职务)、副总裁
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兼资本市场部总经理、北
京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企业金融服务委员会主
任及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
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陆晓隽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上海市徐汇区旅游局科员,上海
PSD管理咨询公司顾问、项目经理,华信惠悦咨询公司顾问、高级顾问、咨询
经理、咨询总监,韬睿惠悦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全球数据业务中国区副总经
理暨首席顾问、资本市场中国区总经理、人力资本业务中国区总经理暨首席顾
问、中国区金融业董事总经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管理部总经理。现
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兼首席战略官、研究所所长,国海富兰
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张伟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澳纽银行集团(悉尼)企业银行主
任,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银行家信托有限公司(英
国)联席董事,德意志信托(香港)有限公司董事。2000年
7月加入富兰克林
邓普顿投资,先后担任机构业务拓展董事、香港区销售及市场业务拓展主管、
香港区总监。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亚洲)有限公司大中华区总监及董
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张忠国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广
西柳州地区财政局副局长,广西鹿寨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柳州地区行署副秘书
长、财办主任,广西财政厅预算处处长,广西财政厅总会计师、副厅长(享受
正厅级待遇),现已退休。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徐同女士,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普陀区政协委员。历
任深圳特区证券公司交易部经理、办公室主任、深圳上证总经理,国泰证券公
司总经理助理,北京证券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华远集团总经济师,国都证券公
司总经济师。现任三亚财经论坛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刘戎戎女士,MBA商学硕士。历任麦肯锡公司商业分析员,昆仲
亚洲基金合伙人,
Vision Investment Management(Asia) Limited董事总经理,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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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资本业务合伙人。现任得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副总经理,联新国际医疗集
团投资管理委员会首席顾问,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施宇澄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为奥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创办人兼
管理合伙人。施先生曾经担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独立董事及中国人寿富兰
克林资产管理(香港)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另类投资咨
询委员会成员,笔克远东控股公司(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国
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以及上海发展研究基金会理事及兼职
研究员。


管理层董事林勇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江西省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处调
查分析员,江西省资金融通中心融资部交易员,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资金
交易中心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交易部总
经理、金融市场事业部副总裁兼资产管理中心、投资交易中心总经理,资产管
理事业部副总裁,平安磐海资本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管
理层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余天丽女士,经济学学士。历任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司投
资服务代表,
Asiabondportal.com营销助理,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司亚洲区
项目经理,英国保诚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战略及产品发展部副
董事,瑞士信贷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产品发展部总监,工银瑞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产品负责人。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资本控股有
限公司(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全资子公司)亚洲区产品策略部董事,国海
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监事梁江波先生,研究生班学历,中共党员,经济师、会计师。历任广西
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核算一科副科长,太平洋保险公司(寿险)南宁分公
司财务部会计,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核算部经理,国海良时
期货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财务部总经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副
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国海富
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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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监事张志强先生,
CFA,纽约州立大学(布法罗)计算机科学硕士,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数学专业硕士。历任美国
Enreach Technology Inc.软件工程
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
级数量分析师,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数量分析师、风险控制部
总经理、业务发展部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与指数
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国富沪深
300指数增强基金和国富中证
100指
数增强分级基金基金经理、职工监事。


职工监事赵晓东先生,香港大学
MBA。历任淄博矿业集团项目经理,浙江
证券分析员,上海交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行业研究员,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国
富弹性市值混合基金和国富潜力组合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国富沪深
300
指数增强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监、
QDII投资总监,国富中小盘股票基金、国富焦点驱动混合基金、国富弹性市值
混合基金和国富恒瑞债券基金基金经理、职工监事。

(三)经营管理层人员

总经理林勇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江西省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处调查分
析员,江西省资金融通中心融资部交易员,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资金交易
中心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交易部总经
理、金融市场事业部副总裁兼资产管理中心、投资交易中心总经理、资产管理
事业部副总裁,平安磐海资本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管理
层董事。


副总经理徐荔蓉先生,
CFA,CPA(非执业),律师(非执业),中央财
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顾问、资产管理部
总经理兼投资经理、管理层董事。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投资总监、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国富中国收益混合基金、国富潜力组合混
合基金和国富研究精选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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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经理王雷先生,硕士研究生。历任华东计算技术研究所技术安全部职
员,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及上海地区营业部总经理、南京北门桥路证券
营业部总经理、经纪业务事业部执行总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机构
理财中心副总监、机构理财部负责人。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副总经理胡昕彦女士,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会计科科
员,汇丰数据处理(上海)有限公司共同基金部高级专员,
2004年加入国海富
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基金事务部副总经理、行政管理部副总经
理、行政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四)督察长

督察长储丽莉女士,中共党员,律师(非执业),英国伦敦大学亚非学院
法律硕士。历任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投资经营部副总经
理,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法律顾问。2005年加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法律顾问、高级法律顾问、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
察稽核部总经理、管理层董事,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会秘书。自2006年起,还同时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高级法律顾问。


(五)拟任基金经理

吴西燕女士,上海财经大学硕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会计,国海
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助理、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国富弹性市值混
合基金及国富深化价值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行业研究主管,国富中国收益混合基金、国富金融地产混合基金、国
富新机遇混合基金、国富新增长混合基金、国富新价值混合基金、国富新收益
混合基金及国富新活力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六)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林勇先生(公司总经理);徐荔蓉先生
(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张志强先生
(量化与指数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职工监事);赵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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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权益投资总监、QDII投资总监、基金经理、职工监事);刘怡敏女士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叶斐先生(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助理)。

储丽莉女士(督察长)有权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任何会议。

(七)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便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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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
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一)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
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
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和发生
的原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
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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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定的风险
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级别较低的风险加以监
控,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及
时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
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向其寻求咨询意
见。


(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
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控制、资金管理控制、会计系

统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信息披露控制、监察稽核控制、人事控制等。


(1)业务控制
业务控制包括市场开发业务控制、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开放式基金业务控
制、金融创新业务控制等。

市场开发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针对市场开发的各项业务建立明确的职
责分工,实行岗位分离制度,保证各项业务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同时加强内部
牵制,防止错误及舞弊行为发生;制定基金销售的标准化流程,选用先进的电
子销售系统,以不断提高基金销售的服务质量和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制定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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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的客户资料和销售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各类资料;实施对客户的审查制
度,对客户情况及资金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事先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防
范新的电子交易方式下的各种风险;本公司制作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应符合
《销售管理办法》、《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和《证券投资
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的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事先均需经公司的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公司负
责基金营销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复核
并出具复核意见,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
见》的要求,公司及基金代销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将注重根
据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
适的基金投资者。为此公司已建立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对基金产品进行
风险评价并定期更新,对基金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同时做好销售人
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管理,加大对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提
示,降低因销售过程中产品错配而导致的基金投资者投诉风险。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建立了严密的研
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了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了
投资分析例会制度,沟通信息,交流经验,研究对策,提高投资决策的准确性
和及时性;建立了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
限制等要求;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建立了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
不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制定了基金投资交易业务的
标准化流程并注意流程在各部门之间的衔接和监控,并有书面凭证;建立了完
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


(2)资金管理控制
资金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资金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基
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与基金资金分开并互为封闭,不混合使用;坚持了资金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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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经营原则。资金的筹措和使用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管理人有关规定执行并统一管理,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注意
其安全性和流动性。


(3)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采取了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
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以确保基金管理人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具体内容
包括: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
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账
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基金管
理人建立了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4)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
了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
保证了信息技术系统的可稽核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已经过业务、运
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5)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
法》、《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配套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和
编报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基金管理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包
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法律法规以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作业流
程,各部门各司其职,并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6)监察稽核控制
监察稽核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督察长,全权负责基金管理人的监
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的任命符合中国证监会的任职条件,经董事会聘任,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任期由基金管理人章程规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相关会
议,调阅基金管理人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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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对于在稽核监察中所掌握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
责任。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
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督察长独立出具监察季报、年报及其他报告,直
接报送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同时抄送总经理。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
行为,立即向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7)人力资源管理控制
人力资源管理控制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合理的员工报酬体系,合理
确定员工报酬水平。过低的报酬会影响人力资源的质量和运行效益,而过高的
报酬会损害基金管理人的利益,所以确定工资制度时坚持了效益优先,兼顾公
平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管理人员的选聘和培养制度。制定科学的管理人
员选聘政策和方法,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制定管理人员培养制度,不断提高
其管理水平;制定了员工的业绩评价和激励方案,充分调动其积极性。


(8)内幕交易、关联交易控制和公平交易管理
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控制包括:严格规范和界定禁止员工从事的活动,并
要求员工严格遵守;完善电脑监控系统,在线实时监控基金的投资、交易活
动,防止利用基金财产对敲作价等操纵市场的行为,尤其注意观察大额买卖股
票的现象;设置投资限制表。按关联交易的明确规定限制买卖的股票,对限制
表中的股票严禁购买,监察稽核部门根据限制表监控基金投资;对员工行为进
行监察,防止出现与基金从业人员操守不符的行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基
金从业人员从事的行为;对员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公司实行集中交易制度、防火墙制度、信息控制制度,从制度上防止内幕
交易的发生。公司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和公平交易管理制度,对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专户分别管理,公平对待。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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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成立时间:
1984年
1月
1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万元

联系电话:
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7年
6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8人,平均年龄
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
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
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
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
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
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
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
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6年
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681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港《亚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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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
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1项最佳托管银行大
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
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
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
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
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
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
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
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年七次顺
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
70号)审阅后,2014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八次通过
ISAE3402(原
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
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
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
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
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
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
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
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
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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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
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
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
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
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
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
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
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
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
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
“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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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
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
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
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
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
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
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
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
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
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
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
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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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
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
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
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
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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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机构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
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
一期
C-6栋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联系人:王蓉婕

联系电话:021-3855 5678

传真:021-6887 0708

(二)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3、其他销售机构及其基本信息详见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
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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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册登记机构
机构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
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

一期
C-6栋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电话:021-38555511
传真:021-68880120
联系人:胡昕彦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
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
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
负责人:黄宁宁
联系人:宣伟华
经办律师:宣伟华、孙芳尘
联系电话:021-5234 1668
传真:
021-5234 1670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潘晓怡
联系人:单峰、潘晓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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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于
2017年11月14日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
2017】2059号文件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混合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具体名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
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
投资人怠于履行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三、募集期

本基金的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
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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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
/申购费用,但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
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
金份额。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和实际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
份额类别的设置、分类方法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认购价格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七、认购方式与费率结构

(一)认购时间安排

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时间安排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
定,并在发售公告中列明。


(二)认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每笔
A类基
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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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
0.60%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本基金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1、对于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认购期间利息为
2元,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5,000/(1+1.00%)=4950.50元
认购费用=5,000-4950.50=49.50元
认购份额=(4950.50+2)/1.00=4952.50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可得到
4952.50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2、对于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认购期间利息为
2元,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5,000+2)/1.00=5,002.00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可得到
5,002.00份基金C类

基金份额。

(四)认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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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账户,若已经在基金
管理人处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发售期内基金销售网点
同时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在发售期间,基金投资者应按照基金
销售机构的规定,到相应的基金销售网点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
款。


基金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发售公告。


(五)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款。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
用按照单笔认购金额分别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应在
T+2日后(含
T+2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受理情
况,自基金合同生效日第四个工作日起,投资者可以到销售网点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的最终确认结果。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投资人的全部或部分认购申请。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
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
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八、认购的限制

代销网点、直销网上交易以及直销电话交易基金投资者每次认购本基金的
最低金额为
100元(含认购费),直销柜台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
额为10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元(含认购费)。各
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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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
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
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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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
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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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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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一)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
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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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三)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四)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得到确认的
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五)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
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
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二)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
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
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
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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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
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三)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包括该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
(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
投资人自行承担。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一)代销网点、直销网上交易以及直销电话交易基金投资人每次申购本
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0元(含申购费)。直销柜台基金投资人首次申购本基金
的最低金额为
10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元(含申购
费),已在直销柜台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代销网点的基金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
限制。基金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
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
A类基金份额或
C类基金份额时,每
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
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
部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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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
或者超过
50%,也不得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规避
50%集中度。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五)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
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一)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20%
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
0.80%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二)赎回费率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赎回费率
7日以下
1.50%
7日(含7日)至30日
0.75%
30日(含30日)至180日
0.50%
180日(含180日)以上
0

对于持续持有A类基金份额少于
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A类基金份额长于或等于
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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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赎回费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A类基金份额长于或等于
3个月但少
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6个月
(含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25%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
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前述所指的
1个月为
30
日)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赎回费率
7日以下
1.50%
7日(含7日)至30日
0.50%
30日(含30日)以上
0

对于持续持有C类基金份额少于
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三)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对于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元,两笔申购金额分别为
1万

元和2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申购2
申购金额(元,A)
10,000 2,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1.20% 0.80%
申购费(C=A-D)
118.58 15873.02
净申购金额(D=A/(1+B))
9881.42 1984126.98
申购份额(=D/1.2000)
8234.52 1653439.15

2、对于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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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0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160=49,212.60份

(四)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来计算,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5日,适用的
赎回费率为1.5%,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1.50%=157.50元

赎回金额=10,500.00-157.50=10,342.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5日,假设赎回
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342.50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日,适用的
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1.0500=10,500元
赎回费用=10,500×0.50%=52.50元
赎回金额=10,500-52.50=10,447.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日,假设赎回

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447.50元。


(五)本基金各个基金份额类别单独设置代码,各类份额分别计算和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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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用。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九)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人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十)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
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
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的各项销售费率或免除上述费用,并进行公告。


(十二)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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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一)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含该日)有权
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二)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三)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基金
估值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五)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形。


(六)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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