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英维克: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英 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的规定,符合《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该预案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兼顾了投资者的合理诉求和公司可持续发 展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之情形。我们 一致同意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二、 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17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 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 关于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 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7年度公司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已经建立了适合当前公司生 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 的要求。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 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本次自查人员对纳 入自查范围的每个事项进行了详实的检查,自查过程合法、公正,我们认为公司 出具的 2017年度《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客观反映了公司内控规则的落实 情况,自查结论真实、有效。 四、 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了解,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2017年度审 计服务的过程中,恪守职责,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全面完成了审 计相关工作,如期出具了公司2017年度审计报告。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年度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一致同意公司管理层在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 依据2018年度的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协商确定审计费用。 五、 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8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符合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 以及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规 定,有利于激励公司董事、监事勤勉尽责,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和规范治理。 方案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 意公司2018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 六、 关于公司2018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8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 平以及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 规定,有利于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司提升工作效率及经营效 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18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七、 关于公司2018年拟申请银行授信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 经审查,我们认为:该等关联交易是上述关联方为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2018年拟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英维克投资有限公司 及公司实际控制人齐勇先生为公司提供财务支持,并未收取任何费用,也未要求 公司提供反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相关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 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预计的2018 年银行授信额度符合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需要。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18年度续 申请的和新增申请累计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的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担保。 八、 关于公司预计2018年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2018年度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公司拟为全资 及控股子公司在银行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等担保有利于全资及 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经营,提高其融资能力。由于公司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均经营 良好,财务指标稳健,预计能按约定时间归还银行贷款及其他融资,对其提供担 保的风险可控。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于2017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18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期间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30,000万元的担保,同意就上述担保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授权公司董 事长齐勇先生根据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具体资金需求审核并分配,并授权齐勇先 生审批并签署与银行的相关融资、担保合同。 九、 关于公司预计2018年向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预计2018年向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拓展及公司总体经营战略实施,有利于降低子公司融资成本, 降低财务费用支出。本次资金占用费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结算,定价公允,财 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之内,该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 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于2017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18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之日期间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年度合计借款 金额最高不超过48,0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 十、 关于预计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预计2018年度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均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之所需,交易价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各相关因素,体 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 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 十一、 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2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 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银行理财产品。公司对暂时闲置的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不存在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或变相改变募投资金投资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就本次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 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基于独立判断,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2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 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银行理财产品。 十二、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 相关规定。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明确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 十三、 关于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担保情况说明及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担保情况进行了核 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经核查,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担保情况如下: 担保方 被担保方 债权人 最高担保金 额 担保期间 担保 是否 已经 履行 完毕 (万元) 起始日 到期日 齐勇、深圳市英维 克信息技术有限 公司、苏州英维克 温控技术有限公 司 深圳市英维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 南头支行 3,000.00 2016.3.11 2017.3.11 是 齐勇、深圳市英维 深圳市英维克科 中国建设银行 7,690.00 2016.4.18 2017.4.17 是 克信息技术有限 公司 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分行 深圳市英维克投 资有限公司、深圳 市英维克信息技 术有限公司、齐 勇、韦立川、吴刚、 陈涛 深圳市英维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 分行 6,000.00 2016.7.23 2017.7.22 是 齐勇、韦立川、吴 刚、陈涛、深圳市 英维克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 深圳市英维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 振兴支行 3,000.00 2016.10.11 2017.10.10 是 齐勇、深圳市英维 克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英维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 分行 10,000.00 2017.09.18 2018.09.17 否 齐勇 深圳市英维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 分行 3,000.00 2017.12.26 2018.12.26 否 齐勇、深圳市英维 克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英维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 威盛大厦支行 7,000.00 2017.12.06 2018.12.05 否 齐勇、深圳市英维 克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英维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 南头支行 8,000.00 2017.12.26 2018.12.26 否 齐勇、深圳市英维 克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英维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分行 15,000.00 2017.08.21 2018.08.20 否 2. 上述担保均为公司股东、子公司为公司提供的担保,2017年1月1日至 2017年12月31日期间公司不存在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 业以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 况。公司不向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也不向担保方承担担保费用以及其他任何风险 责任和附加义务,不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有利于公 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主营业务发展。 十四、 关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 发[2003]56号)和《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 对 2017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2017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公司亦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 告等期间费用,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肖世练 金立文 王向东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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