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广发对冲: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十二个开放期开放申购..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广发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第 十二 个 开 放期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 送出日期: 2018 年 2 月 6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广发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广发套利 基金主代码 000992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5 年 2 月 6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 广发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广发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8 年 2 月 8 日 赎回起始日 2018 年 2 月 8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18 年 2 月 8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18 年 2 月 8 日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2.1 、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每次开放期不超过 5 个工作日,每个开放 期所在月份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月份在后续每三个日历月中最后一个日历月, 每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当月所使用股指期货交割日前五个工作日的第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该日) 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 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2.2 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 本基金 第 十二 个 开放期时间为 2018 年 2 月 8 日 至 2018 年 2 月 14 日 ,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为保 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开放期间,本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基金的规模情况和市 场变化情况,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暂停或提前结束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届时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或提前结束申购和转换转入公告。本基金 暂停或提前结束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期间,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不受影响。 2. 3 、本基金自 201 8 年 2 月 15 日起进入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 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 本基金将会根据本次开放期的申购、赎回规模情况决定是 否提前结束本次开放期间,敬请留意我司相关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3.1.1 、通过代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 ( 含申购费 ) 为 10 元 人民币;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 告。 3.1.2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 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请投资者详细参考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3.2.1 前端收费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 按单笔分别计算。普通客户申购的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50% 100 万元≤ M <3 00 万元 0.90% 3 00 万元≤ M <5 00 万元 0.30% M ≥ 5 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特定投资群体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 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 集合计划)。特定投资群体需在认购前向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并经基金管理人 确认。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 或其他养老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 特定投资群体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 M <3 00 万元 0.36% 3 00 万元≤ M <5 00 万元 0.12% M ≥ 5 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注: 3.2.1.1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3.2.1.2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2.1.3 、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 同等义务。 3.2.1.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 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 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2.1. 5 、 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在不违背法律法规 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3.2.1. 6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 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3.2.1.7 、特定投资群体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 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 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 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特定投资群体需在认购前向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并经 基金管理人确认。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 金、企业年金或其他养老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 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无。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4.1.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代销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 额为 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 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基金份额时,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 动赎回。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 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4.1.2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本基金少于 30 天的投资人收取 1.5% 的赎回费,并将 上述赎回费全部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本基金大于等于 30 天少于 90 天的投 资人收取 0.5% 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本基 金大于等于 90 天少于 180 天的投资人收取 0.5% 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本基金大于等于 180 天少于 365 天的投资人收取 0.5% 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本基金大于等于 365 天少于 730 天的投资人收取 0.25% 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 金财产 。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N ) 赎回费率 N<30天 1.5% 30天≤N<365天 0.50% 365天≤N<730天 0.25% N≥730天 0 注: 4.2.1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 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 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2.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 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2. 3 、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 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4.2.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 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 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无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5.1.1 、基金转换费 1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2 )基金转换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 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 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 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5.1.2 、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转换费用 = 转出基金赎回费 + 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 费率 转换申购补差费用 = 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1 - 转出基金 赎回费率)×申购补差费费率÷( 1 ﹢申购补差费费率),或,固定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 = (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转换费用)÷转入基 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5.1.3 具体转换费率 1 )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N ) 赎回费率 N<30天 1.5% 30天≤N<365天 0.50% 365天≤N<730天 0.25% N≥730天 0 2 )本基金转入转换金额对应申购费率较低的基金 例 1 、某投资人 N 日持有 广发套利 混合基金份额 10,000 份,持有期为六个 月(少于一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 % ),拟于 N 日转换为广发聚财信用债券 A 类基金,假设 N 日 广发套利 混合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 元,广发聚财信用债券 A 类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 ( 1 )转出基金即 广发套利 混合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 费率 =10,000 × 1.150 × 0.50 %= 57.5 元 ( 2 )对应转换金额 广发套利 混合基金的申购费率 1. 50 % 高于广发聚财信用 债券 A 类基金的申购费率 0.80% ,因此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即费用为 0 。 ( 3 )此次转换费用: 转换费用 = 转出基金赎回费 + 转换申购补差费 = 57.5 +0= 57.5 元 ( 4 )转换后可得到的广发聚财信用债券 A 类基金的基金份额为: 转入份额 = (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转换费用)÷转入基 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 10000 × 1.15 - 57.5 )÷ 1.050= 10897.62 份 3 )转换金额对应申购费率较低的基金转入到本基金时 例 2 、某投资人 N 日持有广发聚财信用债券 A 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持有 期为六个月(少于一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0% ),拟于 N 日转换为 广发套利 混合基金,假设 N 日广发聚财信用债券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 广发套利 混合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 元,则: ( 1 )转出基金即广发聚财信用债券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 费率 =10,000 × 1.050 × 0.10%=10.50 元 ( 2 )申购补差费为扣除赎回费用后按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间的申购补差费 率计算可得: 申购补差费费率 = 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 = 广发 套利 混合基金的申购费率 1. 5 0% —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 A 的申购费率 0.80%=0. 7 0% 转换申购补差费用 = 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1 - 转出基金 赎回费率)×申购补差费费率÷( 1 ﹢申购补差费费率),或,转出基金固定申购 费金额 =10000 × 1.050 ×( 1 - 0.10% )× 0. 7 0% ÷( 1+0. 7 0% ) = 72.92 元 ( 3 )此次转换费用: 转换费用 = 转出基金赎 回费 + 转换申购补差费 =10.5+ 72.92 = 83.42 元 ( 4 )转换后可得到的 广发套利 混合基金的基金份额为: 转入份额 = (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转换费用)÷转入基 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 10000 × 1.05 - 83.42 )÷ 1.150= 9057.90 份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由于各代理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转换业务的时间 和基金品种及其它未尽事宜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相关公告。 6. 基金销售机构 6 .1 场外销售机构 6 .1.1 直销机构 本公司通过在广州、北京、上海设立的分公司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 者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 1 )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 保利国际广场 南塔 17 楼 直销中心电话: 020 - 89899073 传真: 020 - 89899069 020 - 89899070 ( 2 )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 西城 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11 层 电话: 010 - 68083368 传真: 010 - 68083078 ( 3 )上海分公司 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6号905-10室 电话: 021 - 68885310 传真: 021 - 68885200 ( 4 )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体 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 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 95105828 (免长途费)或 020 - 83936999 客服传真: 020 - 34281105 ( 5 )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 和投诉等。 6 .1.2 场外非直销机 构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 农业银行、 浦发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广发银行、深圳平安银行、宁 波银行、上海农商行、青岛银行、东莞银行、杭州银行、渤海银行、齐商银行、 大连银行、哈尔滨银行、东莞农商行、河北银行、顺德农商行、吴江农商行、江 南农商行、广州农商行、苏州银行、东亚银行、广东华兴银行、天相投顾、深圳 新兰德、和迅科技、厦门鑫鼎盛、广发基金、诺亚正行、众禄销售、上海天天、 好买基金、数米基金、上海长量、同花顺、北京展恒基金、上海利得基金、中期 基金销售、嘉实财富、宜信普泽、万银财富、深圳腾元、恒天明泽、一路财富、 北京钱景财富、海银基金 、久富财富、中经北证、北京君德汇富、上海联泰资产、 泰诚财富、汇付金融、微动利、积木基金、富济财富、陆金所资管、盈米财富、 中信建投期货、中信期货、徽商期货、国泰君安、中信建投、国信证券、招商证 券、广发证券、中信证券、银河证券、申银万国、兴业证券、长江证券、安信证 券、西南证券、中信浙江、湘财证券、万联证券、渤海证券、山西证券、中信山 东、东兴证券、东吴证券、信达证券、方正证券、长城证券、光大证券、广州证 券、东北证券、上海证券、新时代证券、大同证券、平安证券、华安证券、财富 证券、东莞证券、中原证券、国都证券、东海证 券、国盛证券、宏源证券、中泰 证券、第一创业证券、金元证券、中航证券、德邦证券、华福证券、华龙证券、 中金公司、财通证券、华鑫证券、瑞银证券、中投证券、中山证券、联讯证券、 江海证券、国金证券、民族证券、长城国瑞证券、爱建证券、华融证券、天风证 券、太平洋证券、开源证券、 凯石财富、 泉州银行 、增财基金、鼎信汇金、首创 证券 、 华泰证券、汇成基金、徽商银行、大智慧、富滇银行、德州银行、苏宁基 金、天津银行、蛋卷基金、广源达信、万得投顾 、北京肯特瑞、华信证券、奕丰 金融、华西证券 、中证金牛 、大有期货 、佳泓(北京) 等 、华夏财富、中 民财富、 通华财富、金斧子、懒猫金融 、 洪泰财富、金石基金、万家财富、伯嘉基金、凤 凰金信、基煜基金、南京证券、大河财富、世纪证券、四川天府银行、浙江金观 诚、浙商证券、北京创金启富、华宝证券等 代销机构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 。 6 .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7 .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 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公司根据《基金合同》和《 广发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各销售机构的指定营业场所、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 基金管理人网站等媒介及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8 .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8 .1 、本公告仅对 广发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 常申购 、 赎回、转换等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 详细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8 .2 、投资者可以致电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95105828 )、登录本公司网站 ( www.gffunds.com.cn )或通过本基金销售网点查询其交易申请的确认情况。 8 .3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特此公告 。 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2 月 6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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