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兴银现金添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兴银现金 添利 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 8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容截止日: 2017 年 12 月 30 日 重要提示 兴银现金 添利 货币市场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 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 会 201 5 年 10 月 27 日证监许可 〔 201 5 〕 2377 号 注册 募集 。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 责任 公司(以下称 “ 本基金管理人 ” 或 “ 管理人 ” ) 保证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 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 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 但中国 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和市场前景 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 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 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政策风险、管 理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本基金为货 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 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者赎回时, 所得或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 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2017年12月30日(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摘自本基金2017年第3季度报告,数据截止日为2017年9 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 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1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1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2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2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2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33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4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 配 ................................ ...... 5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5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5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 57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 6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69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 85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2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04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5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 106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兴银现金添 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 意 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 具有以下含义: 1 、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 兴银现金 添利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2 、 基金或本基金:指 兴银现金 添利 货币市场基金 3 、基金管理人:指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 责任 公司 4 、基金托管人:指 兴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指《 兴银现金 添利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兴银现金 添利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兴银现金 添利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指 20 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通过,自 20 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 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2015 年 12 月 17 日颁布、 2016 年 2 月 1 日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14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 货 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 1 5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6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 7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8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9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可以 运用来自境 外的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 投资者 2 2 、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 4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 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5 、 销售机构:指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 7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兴银基金 管理有 限 责任 公司或接受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 责任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 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4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5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 6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 7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8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 《业务规则》:指《 华福基金 管理有限 责任 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登记机构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40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 4 7 、 元:指人民币元 48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49 、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0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51 、 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 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 52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 3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 4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5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 、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过程 57 、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8 、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本情况 名称: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 号楼四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文奇 设立时间: 2013 年 10 月 2 5 日 电话: 40000 - 96326 传真: 021 - 6863006 9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 43 亿元 联系人: 林娱庭 本公司经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 〕 1289 号文批准,于 2013 年 10 月 25 日成 立。 2016 年 9 月 23 日,公司股东同比例增资,公司注册资本由 10,000 万元变更 为 14,300 万元。增资后股东出资比例维持不变,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 例为 76% ,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 24% 。 2016 年 10 月 24 日,公司 法定名称由“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陈文奇先生,博士研究生。历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私人银行 部副总经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零售信贷部副总 经理。现任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华福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 张力先生,本科学历、硕士学位,中级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分行资金计划处科长,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营运中心市场销售板块 负责人、自营投资板块处长。现任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董事、 总经理,兼任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冯静女士,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福建华福咨询有限公司评估部副经 理、国际业务部经理、福建华福信息资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福建华福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投行部总经理助理、投行部负责人。现任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会秘书,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马庆泉先 生,博士研究生。历任中共中央党校教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总裁、副董事长,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副理 事长、秘书长,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中 国人民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 马光远先生,博士研究生。历任浙江省嘉兴市乡镇企业局下属企业总经理助 理、北京市境外融投资管理中心战略部经理、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由北京市境外融投资管理中心重组合并)高级经理、法律主管、中央电视台财 经评论员。现任北京中视旭晨文化传媒有限公 司法律合规高级战略顾问、兴银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 叶少琴女士,博士研究生。现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教授、福建龙溪轴承(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独立董事。 潘越女士,博士研究生。历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讲师、硕士生导师、 副教授。现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独立董事。 2 、监事会成员 林煜先生,硕士研究生。历任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自营部总经理,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自营部总经理、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华福基 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任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施世兴先生,硕士研究生。历任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人力资源部科员、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薪酬与绩效管理组群组经理。现任兴银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职工监事 。 高宇先生,博士研究生。历任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 理。现任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市场营销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3 、高级管理人员 陈文奇先生,博士研究生。历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私人银行 部副总经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零售信贷部副总 经理。现任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华福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 张力先生,本科学历、硕士学位,中级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分行资金计划处科长,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营运中心市场销售板块 负责人、自营投资板块处长。现任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董事、 总经理,兼任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刘建新先生,本科学历。历任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 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营保障部负责人。现任兴银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 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 , 兼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总 经理 。 林佳女士,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福建省华福证券公司总部及营业部 财务、财务经理,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管理组经理、总经理助 理,华福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兼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兴银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4 、基金经理 洪木妹女士, 硕士研究生,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拥有 11 年 证券、基金 行业工作经验。曾任职于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自营部和资产管理总部,从 事宏观经济研究和投资工作,现任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 收益部总经理,自 2014 年 8 月起担任兴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11 月起担任兴银瑞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2 月起担 任兴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9 月起担任兴银双月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下: 1 1 此为 2018 年 1 月 5 日之后的成员,之前为 张力、洪木妹、陈博亮、许蔚、杨凡颖、陈晖 。 公司总经理张力、总经理助理洪木妹、固定收益总监陈博亮、 研究发展部总 经理吴文哲 、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许蔚、 策略分析部副总经理杨凡颖 、 中央交 易室副总经理陈晖。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 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 有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 1 )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 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 投资或者活动: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 法律 、行政 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 4 )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 务规章等。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 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交易工作管理制度、基 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危机处理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 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 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二)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 性;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三)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 实现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 组成部分: 1 、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对公司全体人员和业务监督控制。 2 、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 公 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 、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 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 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合规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及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运 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专门委员会之一,向公司总经理负责。通过召开会 议形式开展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实施检查、监督、控制和指导,主要职责是 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 、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 况进行合规 性监督检查,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 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全体董 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6 、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负责人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 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 进行自律。 (四)基 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兴业银行 ” )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 1988 年 8 月 22 日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 〕 74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刘峰 电话: 021 - 52629999 传真: 021 - 62159217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 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166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 “ 真诚服务,相伴成长 ” 的经营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根据 2016 年 年报,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6.09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1570.60 亿元, 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38.50 亿元。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处、运营管理处、稽核 监察处、科技支持处、市场处、委托资产管理处、企业年金中心等处室,共有员 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 2005 〕 74 号。 截止 2017 年 9 月 30 日,兴业银行已托管开放式基 金 204 只,托管基金财产规模 7154.20 亿元。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风险 管理部、审计部、法律与合规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 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作为本行内设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本行 内部控制重大事项的审议;风险管理部作为本行风险管理战略政策制定、实施及 日常风险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 督;审计部作为本行内部审计的主管部门,对本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工作进 行检查、评价;法律与合规部作为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办公室所在部门,对本行 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行使相 关管理职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 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 1 )合规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 监管要求; ( 2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本行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 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不能留有任何死角; ( 3 )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突出重点,针对重要 业务与事项、高风险领域与 环节采取更为严格的控制措施,确保不存在重大缺陷; ( 4 )独立性原则。内部处室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互制 衡,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和执行部门; ( 5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 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 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 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 反馈和纠正; ( 6 )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与完整为出发点, “ 内控优先 ” , “ 制度优先 ” ,审慎发展本行资产托管业务; ( 7 )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 8 )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 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六、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 、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 、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 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 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 直销机构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 号楼 4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文奇 联系人: 林娱庭 联系 电话: 021 - 202962 60 传真: 02 1 - 6863006 9 公司网站: www.hffunds.cn 客服电话: 40000 - 96326 (二) 代销 机构 1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 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宗锐 联系电话: 021 - 20655179 传真: 0591 - 87383610 公司网站: 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 400 - 88 - 96326 2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联系电话: 021 - 33388229 传真: 021 - 33388214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客服电话: 95523 3 、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李玉婷 联系电话: 021 - 33388229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客服电话: 95523 4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朔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许梦园 联系电话: 010 - 85156398 传真: 010 - 65182261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客服电话: 95587 (三)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 销 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 ,并及时公告。 二、 登记机构 名称: 兴银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 11 号楼 4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文奇 联系人: 沈阿娜 联系 电话: 021 - 2029 6208 传真: 021 - 6863006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 丁媛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 丁媛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杭州市西溪路 128 号新湖商务大厦 9 层 邮编: 310007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少先 联系人:吴志辉 电话: 0571 - 88216700 传真: 0571 - 88216999 经办注册会计师:谭炼、吴志辉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兴银现金 添利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经 201 5 年 10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 201 5 〕 2377 号文件准予注册。 一、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 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开放 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 情况 本基金于 2016 年 12 月 19 日 至 2016 年 12 月 28 日 向全社会公开募集。经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 计 200,241,564.26 份,其中利息结转基金份额共计 16.26 份,募集户数为 549 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 存款利息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机构 见 本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 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 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 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 5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本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和本基金当日的申购金额上限,但应 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投资人 全 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登记机构 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成功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3 日 ( 包括该日 ) 内 支付赎回款项 。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 、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 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该 申 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 申请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 基金管理 人可以规定本基金 当日 的 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 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7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 赎回 份额 等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在通常情况下不收取赎回费用。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 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 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 的情形除外。 2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 1.00 元。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 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 元。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 T 日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 =10,000 ÷ 1.00=10,000.00 份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 1 )通常情况下,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1.00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000 份, T 日 赎回 50,000 份,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50,000 × 1.00 = 50 , 00 0.00 元 赎回金额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 2 )本基金须收取强制赎回费时 强制赎回费收取份额 = 赎回份额 - 基金总份额× 1.0% 强制赎回费对应总金额 = 强制赎回费收取份额× 1.00 元 赎回费用 = 强制赎回费对应总金额×强制赎回费率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1.00 元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4 :若基金总份额为 400,000,000 份,某投资人赎回 5,000,000 份基金份额, 且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为 4% 且偏离度为负,且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有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即对应强制赎回费 率为 1.0%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强制赎回费收取份额 =5,000,000 - 400,000,000 × 1.0%=1,000,000 份 强制赎回费对应总金额 =1,000,000 × 1.00=1,000,000.00 元 赎回费用 =1,000,000.00 × 1.0% = 10,000.00 元 赎回总 金额 =5,000,000 × 1.00 = 5,000,0 00 .00 元 净赎回金额 =5,000,0 00 .00 - 10,000.00 = 4,990,0 00 .00 元 即:投资人在强制收取赎回费的情况下赎回 5,000,000 份本基金,可得到 4,990,0 00 .00 元赎回金额。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份额的登记 1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份额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2 、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使本基金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 金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 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7 、本基金出现当日 已实现收益或累计 未分配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 的申购。 8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 、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6 、 7 、 8 、 9 、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 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本基金出现当日 已实现收益 或累计 未分配 收益 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 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6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时 , 基金管理人决定履行适当程序终止 基金合同的。 8 、法律法规规定 、 中国证监会认定 或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个开放 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 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 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 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 开放日 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 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三 、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