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中欧骏盈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

时间:2018年02月06日 15:04:34 中财网

中欧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欧
骏盈
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基金管理人:
中欧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









二〇一八年二月









本基金经
2015

7

2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下发的《
关于准予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5]
1826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12

2
4
日正式生效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
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
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
货币市场
基金,
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
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
存款类金融机构。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
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
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12

23

(特别事项注明除
外),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9

30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第一部分
绪言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2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2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34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
4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51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5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
5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5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6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62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
6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0
第十
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72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2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73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74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
放及查阅方式
...........................
75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
76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77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

................................
.....
93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基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以及《
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
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做出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
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欧骏盈货币
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6

8
日颁布、同年
7

1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1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3
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
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7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8

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
含节假日
)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9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
、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
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
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1

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2

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3

升级:指当投资

在单个基金
账户
保留的
A

基金份额达到
B

基金
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

在该基金
账户
保留的
A

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基金份额


54

降级:指当投资

在单个基金
账户
保留的
B

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

基金份额

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

在该基金
账户
保留的
B

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基金份额


55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9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0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3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

5
层、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8

-
嘉昱大厦
7



4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5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
、设立日期:
2006

7

19



7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8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6]102



9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
、电话:
021
-
68609600


11
、传真:
021
-
33830351


12
、联系人:袁维


13
、客户服务热线:
021
-
68609700

400
-
700
-
9700
(免长途话费)


14
、注册资本:
1.88
亿元人民币


15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



1


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


4700


25%


2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760


20%


3


北京百骏投资有限公司


3760


20%


4


万盛基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20.4


3.30%


5


上海睦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760


20%


6


窦玉明


940


5%


7


周玉雄


280.59


1.4925%





8


卢纯青


140


0.7447%


9


于洁


140


0.7447%


10


赵国英


140


0.7447%


11


方伊


100


0.5319%


12


关子阳


100


0.5319%


13


卞玺云


79.01


0.4203%


14


魏博


75


0.3989%


15


郑苏丹


75


0.3989%


16


曲径


75


0.3989%


17


黎忆海


55


0.2926%




合计


18,8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窦玉明先生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本科、硕士,美国杜兰大学
MBA
,中
国籍。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盛立基金会理事会理事,国寿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天合光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兼基金
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Marco D

Este
先生
,意大利籍。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历任布雷西亚农业信贷银行(
CAB
)国际部总监,联合信贷银行(
Unicredit
)米
兰总部客户业务部客户关系管理、跨国公司信用状况管理负责人,联合信贷银行
东京分行资金部经理,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
UBI
)机构银行业务部总
监,并曾在
Credito Italiano
(意大利信贷银行)圣雷莫分行、伦敦分行、纽约分
行及米兰总部工作。



朱鹏举先生
,中国籍。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都景瑞投资
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曾任职于联想集团有限公司、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经理、副总经理、投行业务董事及内核小组副组
长。



刘建平先生
,北京大学法学硕士,中国籍。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历任北京大学助教、副科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副处
长,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David Youngson
先生
,英国籍。现任
IFM
(亚洲)有限公司创办者及合伙
人,英国公认会计师特许公会
-
资深会员及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中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安永(中国香港
特别行政区及英国伯明翰,伦敦)审计
经理、副总监,赛贝斯股份有限公司亚洲区域财务总监。



郭雳先生

中国籍。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应用经济学博士后,德国洪堡学者,中国银行法
学研究会副会长。历任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副教授,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客
座教授等,毕业于北京大学、美国南美以美大学、哈佛大学法学院。



戴国强先生
,中国籍。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世界
经济专业博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
院常务副院长、院长、党
委书记,上海财经大学
MBA
学院院长兼书记,上海财
经大学商学院书记兼副院长。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唐步先生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籍。历任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证券
交易所会员部总监、监察部总监,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都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海先生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
籍。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博士后。历任深圳市深华工贸总公
司法律顾问
,广东钧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美国纽约州
Schulte Roth & Zabel LLP
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



陆正芳女士
,监事,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总监,中国籍,上海财
经大学证券期货系学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路营业部经纪人。



李琛女士
,监事,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理财规划
总监,中国籍,同济
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学士。历任大连证券上海番禺路营业部系统管理员,大通证
券上海番禺路营业部客户服务部主管。




3

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


窦玉明先生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籍。简历同上。



刘建平先生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籍。简历同上。



顾伟先生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投资副总经理,中国籍。上海财经大
学金融学硕士,
16
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平安集团投资管理中心债
券部研究员、研究主管,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副
总经理、总经理。



卢纯青女士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投资副总经理,兼任中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总监、策略组负责人,中国籍。加拿大圣玛丽大学金融学硕士,
12
年以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北京毕马威华振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中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行业主管、研究总监助理、
研究副总监。



许欣先生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市场副总经理,中国籍。中国人民大
学金融学硕士,
16
年以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
司销售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监,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



卞玺云女士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国籍。中国人民大学注册会
计师专业学士,
10
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助理
审计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
监,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
控总监。



4
.本基金
基金经理



1
)现任基金经理


姓名

朱晨杰

性别



国籍

中国

毕业院校及专业

法国北方高等商业学校
金融市场专业

其他公司历任

法国兴业银行投资银行部交易助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债券融资部销售交易员,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
益事业部交易员

本公司历任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本公司现任

基金经理

本基金经理所管理
基金具体情况

产品名称

起任日期

离任日期

1

中欧瑾悠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04月07日



2

中欧强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7年04月07日



3

中欧强裕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7年04月07日



4

中欧强泽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7年04月07日



5

中欧强瑞多策略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2017年04月07日



6

中欧强盈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04月07日



7

中欧瑾通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04月07日



8

中欧强势多策略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2017年04月07日



9

中欧骏盈货币市场基


2017年05月03日



10

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7年04月07日



11

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2017年04月07日



12

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7年04月07日






13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7年04月07日



14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04月07日






2
)历任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

起任日期

离任日期

刘德元

2015年12月24日

2017年06月27日



5

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由总经理刘
建平、副总经理顾伟、副总经理兼策略组负责人卢纯青、信用评估部负责人张明、
风险管理总监孙自刚、策略组负责人周蔚文、陆文俊、刁羽、黄华、周玉雄、赵
国英、曲径、曹名长、王健、王培、吴鹏飞组成。其中总经理刘建平任投资决策
委员会主席。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
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6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

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
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各个业务
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
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
的责任。




2
)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董事会和
管理层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监督。




3
)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
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进行
定期、不定期报告。




4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对基金投资的所有重大
问题进行决策。




5
)风险控制委员会:协助确立公司风险控制的原则、目标和策略,并就
风险控制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




6
)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全面及专项的检查和反馈,使公司在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中实现业务目
标。




7
)业务部门:具体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及政策,确保各项业务活
动合法、合规进行。



3

内部控制的措施



1
)部门及岗位设置体现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原则。



各部门及岗位均设立明确的授权分工及工作职责,并编制详细的岗位说明书
和业务流程;建立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实现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
的监督制衡。




2
)严格授权控制。



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公司建立了合理的授权标准和流程,
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重大业务的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内容和实
效,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
机制。




3
)实行恰当的岗位分离。



建立科学的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在适当授权的基础上实行恰当的岗位
分离。重要业务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基金会计与公
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重叠。




4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5
)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两方面:一是公司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检测办法、重要
部门风险指标考核体系以及业务人员道德风险防范体系等;二是公司灵活有效的
应急
、应变措施和危机处理机制。通过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对公司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
)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及时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和业
务记录,完整妥善地保管好会计、统计和各项业务资料档案,确保原始记录、合
同契约、各种信息资料数据真实完整。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
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人特
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
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注册日期:1988 年8月22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207.74亿元

托管部门联系人:刘峰

电话:021-62677777-212017

传真:021-62159217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
2007

2

5
日正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166
),注册资本
190.52
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截至2016年末,兴业银行总
资产达6.09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1570.6亿元,实现净利润538.5亿元。


在2016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1000强排名中,兴业银行按总资产
排名第33位,按一级资本排名第32位;在2016年《财富》世界500强中,兴
业银行排名第195位;在2016年《福布斯》全球上市企业2000强排名中,兴业
银行位居第59位,稳居全球银行50强、全球上市企业100强、世界企业500
强。品牌价值同步提升,根据英国《银行家》杂志联合世界知名品牌评估机构
Brand Finance发布的“2017全球银行品牌500强”榜单,兴业银行排名第21
位,大幅上升15位,品牌价值突破百亿美元达105.67亿美元,同比增长63.70%。

在国内外权威机构组织的评奖中,兴业银行连续六年蝉联中国银行业“年度最具
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并先后获得“亚洲卓越商业银行”、“杰出中资银行奖”、


“年度最佳股份制银行”、“卓越竞争力金融控股集团”、“卓越创新银行奖”、
“年度优秀绿色金融机构”、“最佳责任企业”等多项殊荣。



2、主要人员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
资产管理处、科技支持处、稽核监察处、运营管理处、期货业务管理处、期货存
管结算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
金从业资格。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4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5]74
号。

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已
托管开放式基金214只,托管基金财产规模7234.37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风险管理部、法律
与合规部、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
成。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与合规部、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
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
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
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
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
馈和纠正。


(7)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
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
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
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
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


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
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
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8

-
嘉昱大厦
7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联系人:袁维


电话:
021
-
68609602


传真:
021
-
68609601


客服热线:
021
-
68609700

400
-
700
-
9700
(免长途话费)


网址:
www.
zo
fund.com


2

其他销售
机构


名称: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10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10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电话:
010
-
84183389


传真:
010
-
64482090


客服热线:
400
-
818
-
8118


网址:
www.guodu.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
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各销售
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8

-
嘉昱大厦
7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总经理:刘建平


成立日期:
2006

7

19



电话:
021
-
6860960
0


传真:
021
-
68609601


联系人:
杨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黎明、
陆奇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联系人:
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
(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
-
23238189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俞伟敏


本基金于
2017

12

30
日发布公告《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公告》,改聘本基金的会计师事务所,改聘前会计师事务所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改聘后会计师事务所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特此说明。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
201
5

7

29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
5
]
1826
号文准予募集。

募集期自
2015

12

21
日至
2015

12

22
日止,
经普华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
募集期共募集
200,017,131.11(含利息)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306
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
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12

24
日正式生效。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201
6

1

2
2


本基金
开始办理
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

的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
成立。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
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
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2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
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
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T+
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申购

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
金额为单笔
1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
元;首次申购本基金
B
类份额
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5,00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5,000,000

。各销
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
定为准。



直销机构每个账户首次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首次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
额为
5,00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5,000,000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
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具体规定请至
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
金额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本招募说
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不
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对
B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若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足
500
万份或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的剩

基金份额少于
500
万份时,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
类基金
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若某笔份额减少类业务导致单个基金账户的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
1
份的,登记机构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做全部赎
回处理(份额减少类业务指赎回、转换转出、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具体种类以相
关业务规则为准)。



3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
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
准。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
赎回费用。



2
、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
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
金总份额
1%
以上
的赎回申请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
的情形除外。



3
.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4

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份额保留小数点后
2
位,小
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计算公式
如下: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1.00


例:假定T日申购金额为10,000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份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
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赎回金
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
1.00


例:某投资者T日持有本基金份额20,000份,T日该投资者赎回10,000份,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0=10,0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00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00.00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投资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
、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7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
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
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30%
的赎
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
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
告。




4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30%
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期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



小额赎回
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