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金盾股份:关于部分银行帐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

时间:2018年02月06日 21:01:24 中财网


证券代码:300411 证券简称:金盾股份 公告编号:2018-020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银行帐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任何相关的法律文书。经向银行了解,公司累计7
个银行账号被冻结,法院向银行送达的法律文书中裁定冻结额度合计为53,280
万元,公司实际被冻结的账号内余额总计为36,246,439.17元,导致公司面临被
处以其他特别处理的风险。公司将尽快核实具体原因,如有最新进展将及时公告。




一、本次新增银行帐号被冻结的情况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绍兴上虞支行的账号根据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082执保20
号《执行裁定书》,被采取了冻结银行额度1,100万元的强制措施,该银行账号
实际余额为1,214.71元。


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凤起支行的账号根据河南省长葛市人民
法院作出的(2018)豫1082执保20号《执行裁定书》,被采取了冻结银行额度
1,100万元的强制措施,该银行账号实际余额为35.36元。


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凤起支行的账号根据河南省长葛市人民
法院作出的(2018)豫1082执保20号《执行裁定书》,被采取了冻结银行额度
1,100万元的强制措施;根据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082执
保19号《执行裁定书》,被采取了冻结银行额度1,000万元的强制措施,该银行
账号实际余额为28,810.25元。


二、前次已被冻结的银行账号的情况

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的账号根据河南省长


葛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082执保17号《执行裁定书》及(2018)豫
1082执保18号《执行裁定书》,被采取了冻结银行额度2,900万元的强制措施;
根据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5执保26号《执行裁定书》,
被采取了冻结银行额度1,000万元的强制措施,该银行账号实际余额为
15,241,433.81元。


公司在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的账号根据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作出的(2018)豫1082执保字17号《执行裁定书》,被采取了冻结银行额度1,100
万元的强制措施;根据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5执保26
号《执行裁定书》,被采取了冻结银行额度1,000万元的强制措施;根据杭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1民初301号《民事裁定书》,被采取了冻结银
行额度19,000万元的强制措施, 该银行账号实际余额为10,122,791.89元。


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的账号根据河南省长葛市人民
法院作出的(2018)豫1082民初83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被采取了冻结银行
额度1,990万元的强制措施;根据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
05执保26号《执行裁定书》,被采取了冻结银行额度1,000万元的强制措施,
该银行账号实际余额为8,541,653.46元。


公司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的账号根据河南省长葛市人民
法院作出的(2018)豫1082民初83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被采取了冻结银行
额度1,990万元的强制措施;根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1民
初301号《民事裁定书》,被采取了冻结银行额度19,000万元的强制措施,该银
行账号实际余额为2,310,499.69元。


目前,由于公司尚未收到法院送达的任何法律文书,公司尚无法确定前述强
制措施涉及的法律纠纷的数量以及具体金额,公司将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后续进展。


三、对公司的影响

经向银行了解,目前所有涉及公司账号被冻结的法院裁定中,除公司外,均
存在其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共同被保全人。部分账号被冻结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不
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公司的经营仍正常进行。公司正积极协调,妥善处置该事项,
并将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11.11.4的要求至少在每月前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直至风险消
除。




特此公告。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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