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长盛同享: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2月)
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 2016 年 4 月 21 日 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 20 16 〕 885 号文 注册 募集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 而波动,投资者根 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的 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 和由于本基金投资安全资产(包括各类债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等)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投资风险资产(股票、股指期货、权证等)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产生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 保本 混合 型 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 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率低于股 票型基金、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 投资人投 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 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 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 出投资决策。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的约定。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 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 7 年 12 月 28 日。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 7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 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对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的投资组合报告 和业绩 表现进行了复核确认。 目 录 重要提示 ................................ ................................ ................................ ....................... 1 第一部分、绪言 ................................ ................................ ................................ ........... 1 第二部分、释义 ................................ ................................ ................................ ...........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 ............................. 11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 ............................. 21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 ......................... 23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 ............................. 58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59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60 第九部分 基 金的保本及保证 ................................ ................................ ................. 72 第十部分 保本周期的到期 ................................ ................................ ..................... 81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 ................................ ................................ ......................... 87 第十二部份、基金的业绩 ................................ ................................ ....................... 105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 ................................ ....................... 105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107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112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114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117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118 第十九部分、风险揭示 ................................ ................................ ........................... 124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 ... 127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129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146 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56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157 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59 第二十六部分、备查文件 ................................ ................................ ....................... 160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长盛 同 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 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指《 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长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 20 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 注册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 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 9 、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 1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 代销 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2 、 销售机构:指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 4 、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长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5 、 基金账户:指登记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6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 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2 7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 8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 9 、 基金 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三 个月 30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1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 的 正常交易日 32 、对应日:指某一日期之后一段期间的对应日期。如 2015 年 1 月 1 日在 2 年后的对应日为 2017 年 1 月 1 日 3 3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 4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 n 为自然数 3 5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 6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7 、 《业务规则》:指《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 8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 9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 为 41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2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3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扣 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4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 5 、 元:指人民币元 4 6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 7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 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 8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 9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时收取前端认 /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 额 52 、 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时不收取认 购 / 申购费用,而是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 份额 5 3 、保本基金:指通过一定的 保本 投资策略进行运作,同时引入保本 保 障机 制,以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保本周期到时可获得投资本金保证的基金 54 、担保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和《保证合同》的约定,为基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 清偿义务 提 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为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或本基金第一个保本 周期内增加或更换的其他机构 ,详细情况见《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 55 、保本义务人: 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 期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5 6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存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同意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 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基金存续要求 57 、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一般为 2 年,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 各保本周期起始日 起至 2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 2 个公历年后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若 某一保本周期 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提前到期情形的,则保本周期到期日以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告的为准。 在本《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均指当期保 本周期。本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中将确定下一保本 周期的起止时间 58 、 到期操作期间: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时间期间,由基金管 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指定 。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 (含该日)及之后的 4 个工作日(含第 4 个工作日) 59 、保本周期起始日: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后 保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60 、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 指本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所设置的该保本周期 的目标收益率,在 保本周期内 ,如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目标收益率,则 基金 管理人将在 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 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 期日距离满足 提前到 期 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 0 个工作日 ,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 期日 ),并进入 到期操作期间 61 、 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条件:指本基金在某一保本周期内,如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目标收益率,即为本基金 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条件 62 、 保本周期到期日 、到期日 :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 的第一个保本周期为 2 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至 2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 2 个公历年后无该对应日 , 则 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 若发生本基金合 同约定的提前到期情形的 ,则本基金第一个保本 周期到期日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为准 ,且不得晚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 (如为非工作日 或 2 个公历年后无该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 一工作日) 。《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届满日 63 、变更后的非保本混合型基金起始日:若保本周期届满,本基金不符合保 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在一定期限内将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长盛同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具体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64 、 过渡期: 指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 一工 作日的时间区间,最长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 。 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 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65 、 过渡期申购:指依据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 规则,投资人在过渡期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或者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转换入本基金 的行为,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 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为下一保本周期的投资金额并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 保本条款 6 6 、份额折算日或折算日: 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起始日的 前一个工作日,即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中若 无特别所指,份额 折算日即为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67 、 基金份额折算: 指 在 份额 折算日,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各类 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其资产净值总额保持 不变的前提下, 对本基金所有份额进行折算,将本基金所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调整 为 1.000 元, 并将 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的行为 68 、 持有到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整个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 或 过渡期申购 、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 基金份额到保本周期到期日 的行为;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持有到期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保本周期 到期日的行为 69 、 保本金额:指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投资人提供保本保障的金额范围。本 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包括该类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 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 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 过渡期 申购费 用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在当期份额 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保本金额 70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可赎回金额:指从保本周期起始日 开始一直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按照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的期末资产净值。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或 称“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为:认购并持有到第一个保本 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 其后各保本周期 的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或称“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 保本周期转入本保 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为:过渡期申 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 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分 别计算可赎回金额 7 1 、保本赔付差额:指当期保本周期的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 部分。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赔付差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 本金额的差额部分;其后各保本周 期的保本赔付差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 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 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保本赔付 差额 72 、 到期操作:指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本基金基金份 额、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转入 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73 、 保本: 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第一个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 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应补足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 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含该第 20 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 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有 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 务人将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74 、保证: 指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 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基金加 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 分(即保本赔付差额)。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 6 个月。本基金第一 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涉及基金保本的保障事宜以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 为准 75 、转 入下一保本周期:指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76 、转为变更后的非保本混合型基金的基金份额:指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 条件下,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继续持有变更后非保本的“长盛同 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77 、保证费用:也称为担保费,指担保人就本基金的担保事宜收取的相关费 用(该费用从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78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指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 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存续的要求,则本基金按照本 合同的规定终止 79 、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80 、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81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 周兵 电话:( 010 ) 82019988 传真:( 010 ) 82255988 联系人:叶金松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号文件批准,于1999年3 月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900万元。截至目前,本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比例为: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41%;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 的33%;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3%;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 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3%。截至2017年12月28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七十 四只开放式基金和六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同时管理专户理财产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副主任科员、 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内地融资部副经理、香港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企业财务部经 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期间兼任海南华银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托管组负责人)、北京朝阳门大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2004年10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长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蔡咏先生,董事,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系讲 师、会计教研室主任,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美国分公司财务经理,安徽 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部经理、深圳证券部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香 港黄山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 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兼任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国元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徽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董事长。 葛甘牛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所罗门兄弟公司、瑞 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美林集团、德意志银行、荷兰银行、 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行长/行政总裁。 陈健元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高盛(亚洲)有限责 任公司、巴克莱银行。现任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北亚洲区私 人银行业务主管。 钱力先生,董事,博士。曾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干部、科员、副 主任科员、秘书一室主任科员、副调研员、副主任(副处、正处级);安徽省政 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综合处处长、副主任、党组成员;淮南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 员;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 陈翔先生,董事,博士。曾任安徽省六安行署办公室秘书、副科长、科长、 副主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助理调研员、副主任、调研员,安徽省政 府办公厅一处处长、助理巡视员兼秘书一室主任、副主任、党组成员,安徽省政 府副秘书长、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安徽省委统战部副部长、安徽省工商 联党组书记、第一副主席、安徽省委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副书记。 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林培富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国际业务 部科长、副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经理、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公司 筹备组负责人。2005年1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人力资源部 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盛创富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伟强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宾州 州立大学政府管理硕士和法国文学硕士。曾任摩根士丹利纽约、新加坡、香港等 地投资顾问、副总裁,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香港国际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香港骏程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 张仁良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香港教育大学校长、公共政策讲座教授。 并任香港金融管理局ABF香港创富债券指数基金监督委员会主席及社会创新及 创业发展基金专责小组主席。曾任太平洋经济合作香港委员会主席、上海交通大 学管理学院兼职教授、上海复旦大学顾问教授、香港城市大学讲座教授、香港浸 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2009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发铜紫荆星章、2007年被 委任为太平绅士。 荣兆梓先生,独立董事,学士,教授。曾任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院长。 现任安徽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安徽大学经济与社会发展高等研究院执行院长、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安徽省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全国资本论研究会常 务理事,全国马经史学会理事,安徽省经济学会副会长。 张良庆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室主任、副秘书 长,安徽省农信联社理事长,安徽省财政厅研究所所长,安徽省第十一届、第十 二届人大代表,安徽省人大财经工委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刘锦峰女士,监事会主席,工学及经济学双学士。曾任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业务三 部总经理兼资本市场部总经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现任国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主任、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兼任国 元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国元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吴达先生,监事,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曾就职于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 星展增裕基金经理,新加坡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亚太专户投资组合经理、资产 配置委员会成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经理。 2007年8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际业务部总监,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 盛沪港深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历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组合经理、高级组合经理,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13 年7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社保业务管理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经 理。 3、管理层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同上。 林培富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同上。 杨思乐先生,英国籍,拥有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与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 硕士学位,特许另类投资分析师CAIA。从1992 年9 月开始曾先后任职于太古 集团、摩根银行、野村项目融资有限公司、汇丰投资银行亚洲、美亚能源有限公 司、康联马洪资产管理公司、星展银行有限公司(新加坡)。2007 年8 月起加 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长盛基金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叶金松先生,大学,会计师。曾任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财会部经理,安徽省信 托投资公司财会部副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中心主任、风险监管部副 经理、经理。2004年10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 王宁先生,EMBA。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兴业基金经理 等职务。2005年8月加盟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经理助理、长盛动 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中证8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长盛 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蔡宾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历任宝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6年2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 研究员、社保组合助理,投资经理,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禧 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鑫二号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 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监,社 保组合组合经理,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蔡宾先生, 1978 年 11 月出生。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获硕士学 位, CFA (特 许金融分析师)。历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2006 年 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员、社保组合助理,投资经理,长盛积 极配置债券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 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长盛同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 经理,自 2016 年 6 月 28 日起兼任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宁先生,副总经理,EMBA。同上。 蔡宾先生,副总经理,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同上。 吴达先生,监事,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同上。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同上。 乔培涛先生,清华大学硕士。曾任长城证券研究员、行业研究部经理。 2011 年 8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研究部副总监,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长盛城镇化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长盛航天海工装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国 企改革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高端装备 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5、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6、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7、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8、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3、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4、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7、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0、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5、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将基金财产 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3、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除按依法进行基金资产管理外,直接或间接进行股票投资;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公司 自有资产、委托理财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和岗位的设置上要权责 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并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 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三层控制二道监督”(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业务操作层、督 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内部控制组织体系。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管 理委员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督察长负责监督 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对基金运作、内部管 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进行监察稽核;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对基金资产运 作的风险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发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风险管理部 负责日常的投资风险监控、投资风险分析和绩效评价工作;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 司各部门进行监察稽核、评估、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 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 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稽核监察制度、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 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 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 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 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会随着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创新来进行相关调整。公司各 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与更新情况由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 4、内部控制实施 (1)建立了详细、书面化的内部控制指引,使内部控制制度和各项控制措 施能够得以有效实施。 (2)建立了一套严格检验程序,以检验控制制度建立后能得到执行,主要 由监察稽核部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各个部门的工作流程,以纠正不符合公司规章 制度的情况,对制度中存在的不合理情况,监察稽核部有权提请相关部门修改。 同时报告总经理和公司督察长,以保证多重检查复核。 (3)建立了一套报告制度。报告制度能将内部控制制度中的实质性不足或 控制失效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监管部门进行报告。公司的督察长定期向中国 证监会和公司董事会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指出近期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方法 和时间。监察稽核部总监负责公司的日常监察稽核工作,定期向督察长出具检查 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 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 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 )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 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 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 QFII 、 RQFII 、 QDII 、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 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 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7 年 09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637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 600 只, QDII 基金 37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 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 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 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 SAS70 ”、“ AAF01/06 ” “ ISAE3402 ”和“ SSAE16 ”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17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 得了基于“ ISAE3402 ”和“ 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 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 ,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 告 。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 0 层 法定代表人: 周兵 邮政编码: 100088 电话:( 010 ) 82019799 、 82019795 传真:( 010 ) 82255981 、 82255982 联系人:张晓丽 、吕雪飞 2 、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宋府 电话:( 010 ) 66594904 传真:( 010 ) 66594942 (2) 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 肖武侠 电话: 021 — 61618888 传真: 021 — 63604196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3)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电话: 021 — 52629999 传真: 021 — 62569070 客户服务电话: 95561 公司网站: www. cib.com.cn (4)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电话: 010 - 57092619 传真: 010 - 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公司网址: www.cmbc.com.cn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 0755 - 83198888 传真: 0755 - 831 95050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公司网址: www.cmbchina.com (6)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明生 联系人:李静筠 电话: 020 - 38321739 传真: 020 - 87311780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30 - 8003 公司网址: www.cgbchina.com.cn (7)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 人: 刘秀宇 电话: 010 - 66107909 传真: 010 - 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公司网址: www.icbc.com.cn (8)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刘芳 电话: 0472 - 5189051 传真: 0472 - 5189051 客户服务电话: 95352 公司网站: www.bsb.com.cn (9)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 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 冯博 电话: 021 - 38637673 传真: 021 - 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 - 3 公司网址: bank.pingan.com (10)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 021 - 58781234 传真: 021 - 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公司网址: www.bankcomm.com (1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 0755 - 82825551 传真: 0755 - 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00 - 1001 公司网址: www.essence.com.cn (12)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 022 - 28451991 传 真: 022 - 28451958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651 - 5988 公司网址: www.bhzq.com (13)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 027 - 65799999 传真: 027 - 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9 或 4008 - 888 - 999 公司网址: www.95579.com (14)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朱磊 电话: 021 - 68761616 传真: 021 - 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88 - 8128 公司网址: www.tebon.com.cn (15)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 、 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 0755 ) 23838750 传真:( 0755 ) 23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88 - 1888 公司网址: www.fcsc.com (16)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 0431 - 85096517 传真: 0431 - 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 95360 公司网址: www.nesc.cn (17)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 021 - 20333333 传真: 021 - 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 、 400 - 8888 - 588 公司网址 : www.longone.com.cn (18)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 - 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 - 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夏锐 电话: 010 - 66559079 传真: 010 - 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88 - 8993 公司网址: www.dxzq.net (19)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电 话: 0769 - 22100155 传真: 0769 - 22119426 客户服务电话: 0769 - 961130 公司网址: www.dgzq.com.cn (2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李芳芳 电话: 021 - 22169999 传真: 021 - 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88 - 8788 公司网址: www.ebscn.com (21)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 010 - 84183333 传真: 010 - 84183311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18 - 8118 公司网址: www.guodu.com (2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 028 - 86690057 、 028 - 86690058 传真: 028 - 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 95310 公司网址: www.gj zq.com.cn (2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 135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 021 ) 62580818 - 213 传真:( 021 ) 625694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公司网址: www.gtja.com (24)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李蔡 电话: 0551 - 62207323 传真: 0551 - 62207322 客户服务电话:安徽地区: 9 6888 ;全国: 400 - 8888 - 777 公司网址: www.gyzq.com.cn (25)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 0551 - 5161821 传真: 0551 - 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 96518 ( 安徽 ) 、 4008096518 (全国) 公司网址: www.hazq.com (26)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 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 0591 ) 87383600 传真:( 0591 ) 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 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 公司网址: www.hfzq.com.cn (27)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 0931 - 8888088 传真: 0931 - 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98888 、 0931 - 95368 公司网 址: www.hlzqgs.com (28)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黄恒 电话: 010 - 58568235 传真: 010 - 58568062 客户服务电话: 010 - 58568118 公司网址: www.hrsec.com.cn (29)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