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银河高股:份额发售公告
( LOF ) 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 、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以下简称“本基金”) 根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 年 1 月 8 日 《关于 准予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 证券 投资基金 ( LOF ) 注册 的批复》 ( 证监 许可【 2018 】 80 号 ) 的 注册 ,进行募集。 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的 注册 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 保证。 2 、 本基金是契约型 、 上市 开放式 、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 3 、本基金的管理人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 北 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北京银行” ),注册登记人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 4 、本基金将自 2018 年 2 月 26 日至 2018 年 3 月 30 日 ,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 开发售,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将以场内、场外两种方式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 发售, C 类基金份额将通过各场外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场外发售渠道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发售渠道为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证所会员 单位。 直销机构: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及其北京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哈尔 滨分公司、南京分公司 , 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上交易平台。 场外 代销机构: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 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 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元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场内 代销机构: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5 、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 人 。 6 、 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在基 金 募集 期间,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7 、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 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8 、 场外交易时, 投资者通过销 售 机构首次 认购 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0 元;追加 认购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 A 类、 C 类份额认购业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 场内交易时, 投资者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认购 A 类 基金份额 时,每笔认购 金额应为 1 元的整数倍,且不低于 人民币 1000 元 (含认购费)。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者需求调整直销 机构 的最低认购标准 ,并及时公 告 。 9 、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在投资人认 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 相转换。 1 0 、 投资者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 T + 2 日后到办理认购的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 理情况。 本基金销售机构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受 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是否有效及其成交情况应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 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机构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1 1 、本公告仅对 本基金募集 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 本基金 详细情况, 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1 8 年 2 月 12 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 上的 《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 1 2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 www.galaxyassset.com ) 。 13 、投资者所在地若未开设基金销售网点,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 400 - 820 - 0860 )咨询购买事宜。 14 、募集期内,本基金有可能新增代销机构,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 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5 、本基金发行期间部分销售机构周六、周日仍然受理认购业务,所受理的认购委托与 下一交易日合并办理,具体 情况可咨询相关销售机构。 16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行安排做适当调整。 17 、风险提示: ( 1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 本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 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 同》等相关法律文件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 2 )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 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 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投资人存在遭受损失的风险。 ( 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 4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8 、流动性风险 提示 : ( 1 ) 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采用 指数化 投资策略, 紧密跟踪 中证 沪港深高股息指数 。 本基金投资于中证 沪港深高股息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在正常 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 对值控制在 0.35% 以内 , 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 以内。 因此本基金 面临的行业和资产流动 性风险也是中证 沪港深高股息指数 所面临的流动性风险。 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 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 从沪深 A 股以及符合港股通条件的港股 中选取 100 只流动性好、连续分红、股息率高的股票作为指数样本股,采用股息率加权, 以反映沪港深三地市场股息率高的股票整体表现 。 该指数波动性小,且成份股中 A 股与港 股比例均衡,行业分布平均且流动性好。 与纯 A 股指数相比,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 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 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 风险、汇率风险、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等。 但同时,本基金投资 于两地市场,较单一 A 股指数分散了系统性风险。 ( 2 ) 申购、赎回安排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申购、赎回安排详 见本基金 的 招募说明书第九章。 ( 3 )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 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管理人 有权决定前述单个赎回申请人在当日接受赎回申请中的确认比例,或对其当日的赎回申 请不予确认。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章。 ( 4 )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 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 申请; 2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 )收取短期赎回费,本基金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5 )暂停基金估值,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6 ) 摆动定价 。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响,包 括但不限于不能申购本基金、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款项延迟到账、如持有期限少 于 7 日会产生较高的赎回费造成收益损失等。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 做好投资安排。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简称和代码 基金简称: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LOF) A 类基金份额(场内简称:银河高股 / 场外简称:银河高股息LOF; 基金代码:501307) C 类基金份额(简称:银河高C,基金代码:501308) (三)基金类型与类别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 (五)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六)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 指数化 投资策略, 紧密跟踪 中证 沪港深高股息指数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35% 以内 , 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 以内。 (七)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中证 沪港深高股息指数 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 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 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 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 货币市场工具 (包括同业存单) 、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 90% 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本基金投资于中 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 交易日 日 终在扣除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 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八)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 (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哈 尔滨分公司、南京分公司、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2、场外代销机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 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 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 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 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 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 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 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 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3 、 场内代销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具 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十)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8 年 2 月 26 日至 2018 年 3 月 30 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认购情况提前终 止或延迟发售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的基金募集期。 在本基金募集期届满,若本基金募集总份额不少于 2 亿份,募集总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 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不少于 200 人,则本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备案手续后,可以宣 告本基金合同生效;否则本基金将延长募集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自基金发售之日起 三个月届满,本基金不符合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本基金募 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通过登记机构返还基金认购人已缴 纳的款项 ,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面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 (二)认购方式 本基金场内、场外均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 (三)认购费率 1 、基金份额初始 面值:每份基金份额 初始 面值为 人民币 1 .00 元 。 2 、 认购价格: 初始 面值 。 3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 C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的 C 类基金 份额仅在场 外 认购 )。 投资 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场外 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0.8% 50万元(含)-200万元 0.5% 200万元(含)-500万元 0.2%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费率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的认购 费用由 A 类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 认购 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 项费用 。 (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A 类基金份额认购按照金额进行认购(即投资者 的认购申报以元为单位), 采用外扣法计算认购费用。其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固定认购费 用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净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的份额 = 认购资金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 总额 = 净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场外认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 误差 产生的收益 或 损失由基金 财 产承担。 有效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有效认购申请资金所产生的利息 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场内认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再采用截位方式 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有效认购利息折算的 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有效认购申请资金所产生 的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 1 : 某投资人投资 10 ,00 0 元场外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 得的利息为 3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 = 10 ,00 0 元 净认购金额 = 10,000/ ( 1+ 0.8 % ) = 9 ,920.63 元 认购费用 = 10,000 - 9 ,920.63 = 79.37 元 净认购 份额 =9 ,920.63 /1.00= 9 ,920.63 份 利息 折算的份额 = 3 /1.00= 3 .00 份 认购份额总额 =9 ,920.63 +3.00=9 ,923.63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 ,00 0 元场外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 得到 9 ,923.63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2 :某投资人投资 10 ,00 0 元场内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 获得的利息为 3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 = 10 ,00 0 元 净认购金额 = 10,000/ ( 1+ 0.8 % ) = 9 ,920.63 元 认购费用 = 10,000 - 9 ,920.63 = 79.37 元 净认购 份额 =9 ,920.63 /1.00= 9 ,920.63 份 . 9 ,920 份 利息 折算的份额 = 3 /1.00= 3 份 认购份额总额 =9 ,920 +3=9 ,923 份 即如果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场内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 共可以得到 9 ,923 份 A 类基金份额, 其余 0.63 份对应 的 金额返 还 给投资人。 例 3 :某投资人投资 10 ,00 0 元场外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为 0 ,如果 认 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3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10 ,00 0 元 净认购 份额 =10 ,00 0/1.00= 10 ,00 0.00 份 利息 折算的份额 = 3 /1.00= 3 .00 份 认购份额总额 =10,000.00+3.00 = 10,00 3.00 份 即投资人场外投资 1 0 ,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 以得到 10,00 3.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例 4 : 某投资人一次性投资 1000 万元场外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如果 认购期内 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18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 = 10,0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 = 10,000,000 - 1,000=9,999,000.00 元 净认购 份额 = 9,999,000.00 /1.00= 9,999,000.00 份 利息 折算的份额 = 1800 /1.00= 1800 .00 份 认购份额总额 = 9,999,000 .00 +1,800 .00 =10,000,80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 万元场外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 可以得到 10,0 00 ,8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五)认购限制 ( 1 )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 2 ) 场外交易时, 投资者通过销 售 机构首次 认购 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0 元;追加 认购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场内交易时, 投资者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 员单位认购 A 类 基金份额 时,每笔认购金额应为 1 元的整数倍,且不低于 人民币 1000 元 (含认购费)。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 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者需求调整直销 机构 的最低认购标准 ,并及时公 告 。 三 、场外开户与认购 (一)认购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1、已有上海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办理账户注册,即将已有的上海A股 账户或基金账户注册为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2、尚无上海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 司将为其配发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对于配发的上海基 金账户,投资者可持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提供的账户配号凭条,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的开户代理机构打印上海基金账户卡。 3 、已通过直销网点或代销机构办理过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拟通 过其他代销机构或直销网点申报认购本基金的,须用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代销机 构或直销网点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 4 、已通过直销网点或代销机构办理过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可在 原处直接认购本基金。 (二)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拥有多个上海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注册为上海开放 式基金账户。为了日后方便办理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建议投资者通过上证所认购、 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只使用该注册账户。 2 、对于 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配发上海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为了日后方便办理 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建议投资者通过上证所认购、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只使用配 发的基金账户。 (三)直销网点办理开户(或账户登记)和认购流程 1、本公司直销网点受理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开户(或账户登记)与认购申请。 2、受理开户(或账户登记)及认购的时间:网上交易系统(本公司官网)2018 年 2 月 26 日至 2018 年 3 月 30 日 9:30 至15:00,15:00 之后办理的认购业务视为下一工 作日申请。认购期内在直销柜台办理开户(或账户登记)和认购业务的受理时间为2018 年 2 月 26 日至 2018 年 3 月 30 日 (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9:30至17:30。 3、办理开户(或账户登记)申请材料: 个人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上海A股股东代码卡或基金账户代码卡(办理账户登记时需要); ( 2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人证或护照等); (3)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 4 )指定银行的开户证明或储蓄存折复印件加上个人签名; ( 5 )代办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如有委托代办人); ( 6 )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资料。 机构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上海A股股东代码卡或基金账户代码卡(办理账户登记时需要); ( 2 )企业 有效 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 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 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如有控股股东还需提供股东方有效 营业执照 、税 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业务经办人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军人证或护照); (5)加盖预留印鉴(公章、私章各一枚,如私章非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书)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6)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7)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注: 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 称必须同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 8 )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资料。 4、办理认购申请材料: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人证或护照等);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编号凭证; (3)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4)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申请表》并签名。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已填好的《开放式基金 交易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编号凭证; (3)同城支票结算的,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受理回执”复印件;异地电汇结算的, 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电汇凭证回单”复印件; ( 4 )前来办理认购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以“支票结算”或“电汇结算”方式通过银行汇入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和 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直销专户: A: 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03492300040002433 开户行:农业银行上海卢湾支行 B: 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1001252419200028889 开户行:工商银行上海市虹口支行 C: 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310066726018150012655 开户行:交通银行上海第一支行 D: 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7312010187200001171 开户行:中信银行上海浦东分行 E: 账户名: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31050161364000002080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浦东分行 投资者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并确保募集 期间每日 17 : 30 前到账。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银河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及直销网点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者若当日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则以资金到账日作为受理申请日(即有效申请 日)。 至募集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认购款项将在基金成立后三个工作日 内划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6、预约上门服务 投资者单笔认购金额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可拨打电话:(021) 38568981进行预约,本公司将提供上门服务。 7、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具体开户和认购流程请登陆公司网 站(www.galaxyasset.com)查阅。 (四)银行类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具体程序以代销机构相关规定为准。 (五)券商代销网点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程序 1、受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及认购的时间:2018 年 2 月 26 日至 2018 年 3 月 30 日 (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9:30至15:00。 2、开立资金账户(已在代销券商同一代销网点开立了资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开立 该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3)填妥的《资金存款凭条》并存入相应资金。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 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须提交的材料: 个人投资者须提供以下资料: (1)上海A股股东代码卡或基金账户代码卡(办理账户注册时需要); (2)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3)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资金账户卡。 机构投资者应指定经办人到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A股股东代码卡或基金账户代码卡(办理账户注册时需要); (2)填妥的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 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机构公章); (5)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7)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8)资金账户卡。 4、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提出认购申请须提交以下资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资金账户卡。 机构投资者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提出认购申请须提交以下资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 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5)资金账户卡。 5、注意事项 (1)投资者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和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具体手续可能有所 区别,请投资者仔细阅读代销网点的业务公告或咨询代销网点的相关工作人员; (2)投资者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方式包括电话、互联网、磁卡自助、热 自助等,具体可以采用的方式以代销网点的规定为准; (3)投资者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的方式可能有所区别,以代销网点 的规定为准; (4)个人投资者若委托他人办理开户和认购事宜,须按照代销券商代销网点的要求提 供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5)其他有关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程序,若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代销 券商代销网点的说明为准。 四、场内开户与认购 (一)场内认购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上海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 1、已有上海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2、尚无上海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需在认购前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 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上海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上海A股账户 和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阅读有关规定。 (二)认购流程 1、受理认购的时间:2018 年 2 月 26 日至 2018 年 3 月 30 日 (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 受理)9:30-11:30 和13:00-15:00。 2、开立资金账户:在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券商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 3、办理认购: (1)投资者根据自己的计划认购量,在认购前向自己的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资金。 (2)投资者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电话委托或磁卡委托等方式在其开立资金账户 的券商营业部申报认购委托,可多次申报,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五、清算与交割 (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全部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投资者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归投资者 所有,在本基金认购结束后,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 人的记录为准。 (二)本基金权益登记由注册登记人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 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 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七、本次发行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电话:(021)38568888 传真:(021)38568501 联系人:赵冉、郑夫桦 网址:www.galaxyasset.com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法定代表人: 刘立达 公司网站: www.galaxyasset.com (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20 - 0860 直销业务 电话: ( 021 ) 38568981 / 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 : (021)38568985 联系人: 赵冉、 郑夫桦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6号A-F座3楼(邮编:100045) 电话:(010)56086900 传真:(010) 56086939 联系人:孙妍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90-108号光华大厦西座三楼(邮编: 510620) 电话:(020)37602205 传真:(020)37602384 联系人:史忠民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206号三层 电话:(0451)82812867 传真:(0451)82812869 联系人:崔勇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01号3楼南京银河证券江东中路营业部内(邮编:210019) 电话:(025)84671299 传真:(025)84523725 联系人:李晓舟 ( 6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 6F (邮编: 518046 ) 电话:( 0755 ) 82707511 传真:( 0755 ) 82707599 联系人:史忠民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2 、 场外 代销机构 ( 1 ) 北京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客户服务电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户服务热线: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 3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 010 ) 66568292 传真:( 010 ) 66568990 联系人:邓颜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88 - 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 4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 0531 ) 68889155 传真:( 0531 ) 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 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 (021)22169134 联系人: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 95525 网址: www.ebscn.com ( 6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 或 400 - 889 - 5523 网址 : www.swhysc.com ( 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0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 010 ) 84683893 传真:( 010 ) 84685560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网址: www.cs.ecitic.com ( 8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 (0755)82825551 传真: (0755)82558355 联系人:朱贤 客户服务电话: 4008 - 001 - 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 9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 0532 ) 85022326 传真:( 0532 ) 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 (0532)96577 网址: www.zxwt.c om.cn ( 10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 0931 ) 4890208 传真:( 0931 ) 4890628 联系人:邓鹏怡 客户服务电话: 96668 、 400 - 689 - 8888 网址: www.hlzqgs.com ( 1 1 )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 021 ) 20333333 传真:( 021 ) 50498851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 ; 400 - 8888 - 588 网址: www.longone.com.cn ( 1 2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 010 ) 85130588 传真:( 010 ) 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88 - 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 1 3 )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 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电话:( 0991 ) 2307105 传真:( 0991 ) 2301927 联系人:王怀春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00 - 0562 网址: www.hysec.com ( 1 4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 010 ) 63081000 传真:( 010 ) 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 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 1 5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 0431 ) 85096517 传真:( 0431 ) 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 95360 网址: www.nesc.cn ( 1 6 )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 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 (0755 ) 23953913 传真:( 0755 ) 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990 - 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 1 7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 95310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 (028)86690057 、 (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 1 8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 (021)38676767 传真: (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朱雅崴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888 - 666 网址: www.gtja.com ( 1 9 )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 0755 ) 83025666 传真:( 0755 ) 83025625 联系人:蒋浩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888 - 228 网址: www.jyzq.cn ( 2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尤习贵 电话: (027) - 65799999 传真: (027) - 85481900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 4008 - 888 - 999 或 95579 网址: www.95579.com ( 2 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 (021)38565785 传真: (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 网址: www.xyzq.com.cn ( 2 2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 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 - 20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电话:( 021 ) 38637436 传真:( 0755 ) 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 - 8 联系人:周一涵 网址: stock.pingan.com ( 2 3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 16 、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 (0755)83516289 传真: (0755)83515567 网址: www.cgws.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666 - 6888 ( 2 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 0755 ) 82130833 传真:( 0755 ) 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热线: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 2 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 www.htsec.com ( 2 6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 - 2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40 层 法人代表:高利 电话: (010)59355807 传真: (010)56437013 联系人:齐冬妮 客户服务电话: 95571 网址: www.foundersc.com ( 2 7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40 - 43 层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客户服务电话: 95571 联系人:齐冬妮 电话: (010)59355807 传真: (010)56437030 网址: www.foundersc.com ( 2 8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 0755 ) 23838750 传真:( 0755 ) 25838701 客服中心: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 2 9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电话: (025)58519523 传真: (025)83369725 联系人:王万君 客户服务电话: 95386 网址: www.njzq.com.cn ( 30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 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 31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米硕 电话:( 0551 ) 68167601 传真:( 0551 ) 62207773 3 、第三方销售机构 ( 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1818 - 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 2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 4008 - 773 - 772 网址: www.5i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4 、场内代销机构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 的会员单位 , 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四)基金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 (010)5 937 8839 传真: (010)5 937 8907 联系人:朱立元 ( 五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 - 51150298 传真: 021 - 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 六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经办会计师:蒋燕华、石静筠 电话:(021)22288888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2 月 12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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