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春秋航空: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时间:2018年02月13日 18:03:02 中财网


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



关于

春秋航空

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二)

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116,317,713

股。其中向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



发行

24,925,224

股,占本次发行总股数的

21.43%;向


2016



8



22

日,春秋航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6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认为,《认购邀请书》的发送范围符合《管
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人

201

7

年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同时,《认购邀请书》真实、准确、完整
地事先告知了投资者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
则和时间安排等。

(二)申购及簿记建档情况
2018年
(元)
1月29日上午9:00/股)
-12:00,在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全程见
证下,联席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共收到华宝(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融瑞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鹏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和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8家投资者回复的《申购报价单》及其附件。

1,771
经联席主承销商与律师的共同核查,其中5家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无需缴纳保证
金,其报价均为有效报价;其余有3家投资者按约定缴纳了申购保证金,合计
10,500.00万元,其报价均为有效报价。本次发行的询价工作中,联席主承销商
共收到8笔有效报价,有效申购金额为人民币463,900.00万元。

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以全部有效申购投资者的报价为依据,确定本次发行
价格为30.09元/股。

本次发行总共8家投资者的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
发行对
象类别
关联
关系
锁定期
(月)
申购价格
(元
,000,000.00/股)
申购金额(元)
获配股数
(股)
获配金额(元)
一、参与申购的发行对象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1
华宝(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其他 无 12 33.01 350,000,000.00 11,631,771 349,999,989.39




序号 发行对象
发行对
象类别
关联
关系
(元)
锁定期
(月)
申购价格
(元/股)/股)
申购金额(元)
8,999,985.62
获配股数
(股)
获配金额(元)
30.65 619,000,000.00 20,571,618 618,999,985.62
30.00 859,000,000.00 - -
7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 无 12
29.28 380,000,000.00 - -
29.11 430,000,000.00 - -
28.88 430,000,000.00 - -
8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 无 12
31.50 350,000,000.00 - -
31.00 700,000,000.00 23,263,542 699,999,978.78
28.80 1,050,000,000.00 - -
小计

象类别
(元/股)
(股)
获配小计 116,317,713 3,499,999,984.17
二、申购不足时引入的其他投资者





1 无
小计




序号 认购对象 认购数量(股) 认购金额(元) 锁定期(月)
4
(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鹏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
13,293,452 399,999,970.68 12
5 华宝(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11,631,77

1



349,999,989.39




(四)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
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要求,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
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
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专业投资


I

、专业投资者II和专业投资者III
受能力是否匹配
,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
高划分为C1(最低级别)、C1、C2、C3、C4、C5。

由于本次春秋航空非公开发行结构较复杂,流动性较高,本金安全具有一定
的不确定性,在特殊情况下可能损失全部本金,因此特将其风险等级界定为R3(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级,这也与目前的市场惯例相一致。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C3及以上的投资
者应按照要求提交相应核查材料,经联席主承销商确认符合要求后均可参与认
购。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为C1、C2级别的,在确认其不属于
C4
风险

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经联席主承销商沟通后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应

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核查材料,且签署《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


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定,且符合保荐机构及联
席主承销商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核查要求,具备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投资者
适当性条件。










缴款与验资



截至

201

8


五、

保荐机构

、联席主承销商

对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

规性的结论意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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