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春秋航空: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 关于 春秋航空 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二) 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116,317,713 股。其中向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发行 24,925,224 股,占本次发行总股数的 21.43%;向 2016 年 8 月 22 日,春秋航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6 年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认为,《认购邀请书》的发送范围符合《管 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人 201 7 年第 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同时,《认购邀请书》真实、准确、完整 地事先告知了投资者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 则和时间安排等。 (二)申购及簿记建档情况 2018年 (元) 1月29日上午9:00/股) -12:00,在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全程见 证下,联席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共收到华宝(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融瑞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鹏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和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8家投资者回复的《申购报价单》及其附件。 1,771 经联席主承销商与律师的共同核查,其中5家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无需缴纳保证 金,其报价均为有效报价;其余有3家投资者按约定缴纳了申购保证金,合计 10,500.00万元,其报价均为有效报价。本次发行的询价工作中,联席主承销商 共收到8笔有效报价,有效申购金额为人民币463,900.00万元。 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以全部有效申购投资者的报价为依据,确定本次发行 价格为30.09元/股。 本次发行总共8家投资者的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 发行对 象类别 关联 关系 锁定期 (月) 申购价格 (元 ,000,000.00/股) 申购金额(元) 获配股数 (股) 获配金额(元) 一、参与申购的发行对象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1 华宝(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其他 无 12 33.01 350,000,000.00 11,631,771 349,999,989.39 序号 发行对象 发行对 象类别 关联 关系 (元) 锁定期 (月) 申购价格 (元/股)/股) 申购金额(元) 8,999,985.62 获配股数 (股) 获配金额(元) 30.65 619,000,000.00 20,571,618 618,999,985.62 30.00 859,000,000.00 - - 7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 无 12 29.28 380,000,000.00 - - 29.11 430,000,000.00 - - 28.88 430,000,000.00 - - 8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 无 12 31.50 350,000,000.00 - - 31.00 700,000,000.00 23,263,542 699,999,978.78 28.80 1,050,000,000.00 - - 小计 象 象类别 (元/股) (股) 获配小计 116,317,713 3,499,999,984.17 二、申购不足时引入的其他投资者 1 无 小计 序号 认购对象 认购数量(股) 认购金额(元) 锁定期(月) 4 (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鹏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 13,293,452 399,999,970.68 12 5 华宝(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11,631,77 1 349,999,989.39 (四)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 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要求,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 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 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专业投资 者 I 、专业投资者II和专业投资者III 受能力是否匹配 ,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 高划分为C1(最低级别)、C1、C2、C3、C4、C5。 由于本次春秋航空非公开发行结构较复杂,流动性较高,本金安全具有一定 的不确定性,在特殊情况下可能损失全部本金,因此特将其风险等级界定为R3(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级,这也与目前的市场惯例相一致。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C3及以上的投资 者应按照要求提交相应核查材料,经联席主承销商确认符合要求后均可参与认 购。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为C1、C2级别的,在确认其不属于 C4 风险 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经联席主承销商沟通后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应 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核查材料,且签署《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 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定,且符合保荐机构及联 席主承销商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核查要求,具备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投资者 适当性条件。 ( 五 ) 缴款与验资 截至 201 8 五、 保荐机构 、联席主承销商 对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 规性的结论意见 1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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