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申万宏源: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时间:2018年02月22日 14:50:50 中财网


证券代码:000166 证券简称:申万宏源 公告编号:临2018-21



申 万 宏 源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282号)核准,申万宏
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 4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479,338,842股,发行价格为4.84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999,999,995.28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27,099,234.90元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1,972,900,760.32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18年 1月17日出具了毕马
威华振验字第180010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2018年1月28日,公司分别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
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月坛支行及联席保荐机构华泰联
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


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签署了《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详见2018年1月30日公司于《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
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8年1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增加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同意公
司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对所属全资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
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100亿元人民币(其中35亿元用于申万宏源
证券有限公司向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授权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董事会并由其董事会进一步授权其经营管理
层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全权办理本次增资相关事宜,
包括但不限于开立募集资金账户及签署相关协议、公司章程修订、注
册资本工商变更、向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根据募集资金用途及要求
使用本次增加的注册资本等事项。(详见2018年1月31日公司于《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
告》、《关于增加申万宏源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公告》)

为规范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
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证券”)开立了募集资
金专户,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及联
席保荐机构华泰联合、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于2018年2月12日签署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申万宏源证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存入金额(元)

资金用途

申万宏源
证券有限
公司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上海分行

021900370810486

10,000,000,000.00

公司向申万宏源证券进行
增资(其中不超过35亿元
用于申万宏源证券向子公
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
公司进行增资),补充其资
本金。


合计

10,000,000,000.00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
责任公司

1.甲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指定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用途进行监督。丙方由
两家联席保荐机构组成的,两家联席保荐机构及其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
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
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


计年度结束后,丙方应当对甲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
项核查报告并披露。丙方在对甲方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


4.甲方授权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玮
和张文骞、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孔
繁军和吴芬、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或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
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
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
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向乙方提供书面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需记载更换后的
保荐代表人身份信息,经丙方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丙方公章),同
时按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
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
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
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9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公司、申万宏源证券、华泰联合、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与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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