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华夏新锦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
华夏新锦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华夏新锦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 10月25日证监许可[2016]2421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1月10日正式生 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 长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 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 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1月1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 为2017年12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 3 二、释义.......................................................................................................................................... 3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的募集 ............................................................................................................................. 2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21 九、基金的投资 ............................................................................................................................. 32 十、基金的业绩 ............................................................................................................................. 42 十一、基金的财产 ......................................................................................................................... 43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44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8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52 十七、风险揭示 ............................................................................................................................. 57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0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5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7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89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89 二十四、备查文件 ......................................................................................................................... 90 一、绪言 《华夏新锦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以下简称“本招募说 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夏新锦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 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新锦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华夏新锦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新锦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夏新锦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 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夏新锦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媒介。 5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设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联系人:李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3800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2.2%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3.9%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 13.9% 天津海鹏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1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杨明辉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硕士,高 级经济师。曾任中信证券公司董事、襄理、副总经理,中信控股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中 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总裁,兼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 Barry Sean McInerney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万信投资公司(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曾在多家北美领先的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位。 汤晓东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摩根大通、荷兰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 中国证监会等。 杨冰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行政负责人。曾任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交易员、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管等。 胡祖六先生: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春华资本集团主席。曾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高级 经济学家,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首席经济学家,高盛集团大中华区主席、合伙人、董事总经 理。 葛小波先生:董事,硕士。中信证券党委委员、董事总经理。葛先生于2007年荣获全 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章。 朱武祥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 导师,兼任北京建设(香港上市)、华夏幸福基业、中海油海洋工程、东兴证券、中兴通讯 等五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贾建平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现已退休。兼任东莞银行独立董事。 曾任职于北京工艺品进出口公司、美国纽约中国物产有限公司(外派工作),曾担任中国银 行信托咨询公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卢森堡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银行意大利代表处首席 代表,中银集团投资管理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中国银行重组上市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办 公室、上市办公室总经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谢德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 导师,兼任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朗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会计学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财务成本分会第 八届理事会副会长。 张霄岭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现兼任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客座教授、清华大学五道口金 融学院特聘教授。曾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项目经理、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华盛顿总部) 经济学家、摩根士丹利(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三 部副主任等。 刘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 总行计划资金司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信息电脑部信息综合处副处 长(主持工作),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党办主任、养老金业务总监,华夏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 阳琨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中 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门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部门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等。 李一梅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基金营销部总经理、 营销总监、市场总监,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 周璇女士:督察长,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委书记。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北京金融街建设开发公司。 杨一夫先生:监事长,硕士。现任鲍尔太平有限公司总裁,负责总部加拿大鲍尔公司在 中国的投资活动,兼任三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董事、中国投资协会常务理事。曾任国际金融 公司(世界银行组织成员)驻中国的首席代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等。 史本良先生:监事,硕士,注册会计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B角。 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监等。 杨维华先生:监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B角。曾任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等。 宁晨新先生:监事,博士,高级编辑。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总监、董事会 秘书(兼)。曾任中国证券报社记者、编辑、办公室主任、副总编辑,中国政法大学讲师。 汪贵华女士:监事,博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财政部科研所助 理研究员、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资金部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等。 李彬女士: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部执行总经理、信息披露负责 人。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项目经理、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 部高级副总裁、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部总监等。 2、本基金基金经理 祝灿先生,芝加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信证券投资管理部投资经理、德意志银 行新加坡分行交易员等。2013年7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机构债券投资部投资 经理、华夏鼎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12月28日期间)等, 现任机构债券投资部总监,华夏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4月 14日起任职)、华夏鼎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月20日起任职)、华夏鼎隆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2月16日起任职)、华夏鼎茂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7年3月15日起任职)、华夏鼎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6月15日起 任职)、华夏新锦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9月8日起任职)、华夏大 中华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17年9月8日起任职)、华夏海外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9月8日起任职)、华夏新锦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9月8日起任职)、华夏鼎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12月6日起任职)、华夏鼎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月12日起任职)、华夏 鼎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2月1日起任职)。 历任基金经理:2017年1月10日至2017年9月8日期间,刘鲁旦先生任基金经理。 3、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阳琨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成员:汤晓东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王劲松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机构投资总监,投资经理。 孙彬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 曲波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 范义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投资经理。 刘明宇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柳万军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张驰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债券投资部总监。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 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 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内部监控等要素。公司已经通过了ISAE3402(《鉴证业务国际准则第3402号》)认证,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设计合理性及运行有效性的报告。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制 文化。 (1)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 员会。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 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合规守法意识和职业道德的培养,并 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 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 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 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 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 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 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 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负责资产配置和重大投资决策等;基金 经理小组负责在投资决策委员会资产配置基础上进行组合构建,基金经理领导基金经理小组 在基金合同和投资决策权限范围内进行日常投资运作;交易管理部负责所有交易的集中执行。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集中交 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负 责制订基金投资组合的久期和类属配置政策;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 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 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管理部依据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授权的小组成员的指令负责 交易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统在投 资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从 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的监 控;监察稽核部门进行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互核 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 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 的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 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监察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 查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和 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责人员。除建立健全 反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 依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 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 权限。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 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 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 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 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17年9月30日,本集 团总资产61,692.39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5.01%,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2.26%。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产 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基金外包业务室5个职 能处室,现有员工76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 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 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心价 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 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 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成功托管国 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 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 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 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 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 一获奖项国内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 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6月再度荣膺 《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 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 管银行奖”,进一步扩大我行托管业务在国际资管和托管业界的影响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年7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英国东 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 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 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 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 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国 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2003 年7 月至2013年5月历任上海银行 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 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先生,本行副行长,货币银行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1年至1995年,在中国科技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95年6月至2001年10月,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展览路支行、东 三环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北京分行风险控制部总经理;2001年10月至2006年3月, 历任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2006年3月至2008年6月,任北京分行党委书记、副行长(主 持工作);2008年6月至2012年6月,任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2年6月至2013年11月, 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任招商银 行总行行长助理;2015年1月起担任本行副行长;2016年11月起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 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年9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 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 具有20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 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7年9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316只开放式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 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 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稽核监察 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分行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 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 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监督制衡 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并 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 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 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适应我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随着托管业务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 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 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业务营运、稽核监察等相关室,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当分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 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 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 本实现有效控制。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管理办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招商银行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和 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 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 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 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 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 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双 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 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 同步灾备,同时,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托管业务数据每日进行备份,所有 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 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 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 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与全行业务网双 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 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 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 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业 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 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李一梅 网址:www.ChinaAMC.com 2、代销机构: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一幢二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214 联系人:仲秋玥 网址:www.amcfortune.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3、本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基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朱威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朱小辉 联系电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李晗 经办律师:吴冠雄、李晗 (四)会计师事务所 本公司聘请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徐艳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10月25日证监许可[2016]2421号文注 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认购价格为1.00元人民币。 本基金自2016年12月22日至2017年1月5日进行发售。募集期间,本基金共募集 500,154,903.51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236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7年1月10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南京分公司、杭州分 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设在北京、上海、广州的投资理财中心以及电子交易平台。 (1)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3)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北京海淀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6层(100033) 电话:010-88066318 传真:010-88066222 (3)北京东中街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号东环广场B座一层(100027)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4)北京科学院南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学院南路9号(新科祥园小区大门口一层)(100190)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5)北京崇文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6层(100033) 电话:010-88066442 传真:010-88066214 (6)北京亚运村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6层(100033) 电话:010-88066552 传真:010-88066480 (7)北京朝外大街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6号新城国际6号楼101号(100020) 电话:010-65336099/6579 传真:010-65336079 (8)北京东四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1幢103号(100025) 电话:010-85869585 传真:010-85869575 (9)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01A室(200120)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10)上海静安嘉里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515号静安嘉里中心办公楼一座2608单元(200040) 电话:021-50735010 传真:021-50735011 (11)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40层02室(518038)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12)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2号金陵饭店亚太商务楼30层B区(210005) 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13)杭州分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B区4层G05、G06室(310007) 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传真:0571-89716611 (14)广州分公司、广州天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第50层02单元(510623) 电话:020-38067290/7291/7293/7299、020-38460001/1058/1079 传真:020-38067232、020-38461077 (15)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1栋1单元14层1406-1407号 (610000) 电话:028-65730073/75 传真:028-86725411 (16)电子交易 本公司电子交易包括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 统或移动客户端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 网站查询。本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2、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中“(一) 销售机构”的相关描述。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 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已于2017年4月7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C类基金 份额已于2017年11月8日开放日常申购业务,于2017年11月10日开放日常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本基金份额分为多个类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费或销售服务费,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 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申购A类基金份额,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或华夏财 富申购C类基金份额,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5,000,000.00元(已持有C类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可以适用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1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由于各份 额类别的起始申购金额不同,投资者在申购时须注意选择相应的份额类别,否则可能导致申 购失败。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 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立,申购是 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 前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1)投资者在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 A类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5% 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200万元以下 1.2% 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500万元以下 0.8%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1,000.00元/笔 (2)本基金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3)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A类、C类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 (1)A类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天以内 1.5% 7天(含)-30天 0.75% 30天(含)-365天 0.5% 365天(含)以上 0 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不满30天的,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赎回时份额 持有满30天不满90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赎 回时份额持有满90天不满180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 对赎回时份额持有期长于180天(含180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计入基金财产。 (2)C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天以内 1.5% 7天(含)-30天 0.5% 30天(含)以上 0 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不满30天的,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 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当投资者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一:假定T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300元。四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000元、50 万元、200万元和5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 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额(元,a) 1,000.00 500,000.00 2,000,000.00 适用前端申购费率(b) 1.5% 1.2% 0.8% 净申购金额(c=a/(1+b)) 985.22 494,071.15 1,984,126.98 前端申购费(d=a-c) 14.78 5,928.85 15,873.02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e) 1.2300 1.2300 1.2300 申购份额(=c/e) 800.99 401,683.86 1,613,111.37 若该投资者申购金额为500万元,则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A类基金份额计 算如下: 申购4 申购金额(元,a) 5,000,000.00 前端申购费(b) 1,000.00 净申购金额(c=a-b) 4,999,000.00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d) 1.2300 申购份额(e=c/d) 4,064,227.64 例二:假定T日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投资者申购金额为5,000,000.00元, 则申购获得的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5,000,000.00/1.2500=4,000,000.00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当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半年,该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250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00×1.25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5%=62.5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62.50=12,437.50元 例四: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30天,该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250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净赎回金额=10,000.00×1.2500=12,500.00元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各个基金份额类别单 独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 基金份额总数。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 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转让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发布公告。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 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把握市场机会,追求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 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衍生品(包括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 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发展趋势,采用 “自上而下”的分析视角,综合考量宏观经济发展前景,评估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与风险, 合理确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等各类别资产上的投资比例,并随着各类资产风险收益 特征的相对变化,适时做出动态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经济发展趋势进行分析,把握经济发展过程中所蕴含的投 资机会,挖掘优势个股。定性分析包括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竞争优势、经营理念及战略、 公司治理等。定量分析包括盈利能力分析、财务能力分析、估值分析等。 3、固定收益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分析和判断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形势、资金供求曲线、市场利率走势、信用 利差状况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基础上,动态调整组合久期和债券的配置结构,精选 债券,获取收益。 (1)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对各市场及各种类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之间的比例进行适时、动态的分 配和调整,确定最能符合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具体包括市场配置和品种选择两 个层面。 在市场配置层面,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根据交易所市场和 银行间市场等市场债券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收益率变化、流动性变化和市场规模等情况,相机 调整不同市场中债券类金融工具所占的投资比例。 在品种选择层面,本基金将在控制信用风险的前提下,基于各品种债券类金融工具收益 率水平的变化特征、宏观经济预测分析以及税收因素的影响,综合考虑流动性、收益性等因 素,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结合的方法,在各种债券类金融工具之间进行优化配置。 (2)久期调整策略 债券投资受利率风险的影响。本基金将根据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 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进而主动调整所持有的债券资产 组合的久期,达到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 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本基金将延长所持有的债券组合的久期,从而可以在 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收益;反之,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时,则缩 短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带来的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3)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察收益率曲线和信用利差曲线,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和信用利 差曲线走势来调整投资组合的头寸。在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本基金将确定采用集中策 略、哑铃策略或梯形策略等,以从收益率曲线的形变和不同期限信用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 获利。本基金还将通过研究影响信用利差曲线的经济周期、市场供求关系和流动性变化等因 素,确定信用债券的行业配置和各信用级别信用债券所占投资比例。 (4)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着重对可转债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分析与研究,对那些有着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 前景的上市公司的可转债进行重点选择,并在对应可转债估值合理的前提下集中投资,以分 享正股上涨带来的收益。同时,本基金还将密切跟踪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从财务压力、融 资安排、未来的投资计划等方面推测、并通过实地调研等方式确认上市公司对转股价的修正 和转股意愿。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严谨的研究,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安全性、收 益性和流动性等特征,并与其他投资品种进行对比后,选择具有相对优势的类属和个券进行 投资。同时,通过期限和品种的分散投资降低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利率 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 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 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 辅助采用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主动进行权证投资。基金权证投资将以价值分析为 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把握市场的短期波动,进行积极操作, 追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稳健的超额收益。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股指期货投资。通过对现货市 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基金股票组合的实际情况及对股指期货的估值水平、基 差水平、流动性等因素的分析,选择合适的期货合约构建相应的头寸,以调整投资组合的风 险暴露,降低系统性风险。基金还将利用股指期货作为组合流动性管理工具,降低现货市场 流动性不足导致的冲击成本过高的风险,提高基金的建仓或变现效率。 7、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 票期权合约进行投资。本基金基于对证券市场的判断,结合期权定价模型,选择估值合理的 股票期权合约。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建立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 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票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以防范股票期权投资的风险。 8、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 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未来,根据市场情况,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 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2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9)当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 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 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0)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 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