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长盛盛腾: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2月)

时间:2018年02月24日 15:03:11 中财网

长盛
盛腾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
2016

9

3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
16

2258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
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而波动,投资者根
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
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和由于本基金股票
等权益类资产
投资
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
0%
-
95%
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
收益的特征,其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
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
1
8

1

13
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12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重要提示
................................
................................
................................
.......................
2


................................
................................
................................
..........................
3
第一部分、绪言
................................
................................
................................
...........
5
第二部分、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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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
.............................
10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
.............................
20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
.........................
23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
.............................
25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26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27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
................................
.............................
38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
................................
.............................
50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
................................
.........................
51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52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57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59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62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63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
................................
.............................
69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
.....
72
第十九部
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74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90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07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108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09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
.......................
110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长

盛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
盛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长盛
盛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盛
盛腾
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长盛
盛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指《长盛
盛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9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12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正,

2013

6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6

8
日颁布、同年
7

1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盛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三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3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n
为自然数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4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
金份额净值


43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
、元:指人民币元


47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8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3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54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21



法定代表人:
周兵


电话:(
010

82019988


传真:(
010

82255988


联系人:叶金松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1999
]
6
号文件批准,于
1999

3
月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900
万元。截至目前,本
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比例
为:国元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41%
;新加坡星展
银行
有限公司占注
册资本的
33%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
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

安徽省投资
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占注册资本的
13%


截至
201
8

1

13
日,基金管理人共
管理
七十

只开放式基金和

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同时管理专户理财产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副主任科
员、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内地融资部副经理、香港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企业财
务部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期间兼任海南华银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托管组负责人)、北京朝阳门大街证券营业
部总经理。2004年10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副总经理、总
经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
事长。


蔡咏先生,董事,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系
讲师、会计教研室主任,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美国分公司财务经理,
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部经理、深圳证券部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
理,香港黄山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
副书记。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兼任安徽国元控股(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国元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徽安元投资基
金有限公司董事长。


葛甘牛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所罗门兄弟公司、
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
(
香港
)
有限公司、美林集团、德意志银行、荷兰银行、
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行长
/
行政总裁。



陈健元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高盛
(
亚洲
)
有限责
任公司、巴克莱银行。现任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北亚洲区
私人银行业务主管。



钱力先生,董事,博士。曾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干部、科员、
副主任科员、秘书一室主任科员、副调研员、副主任(副处、正处级);安徽
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综合处处长、副主任、党组成员;淮南市政府副市长、
党组成员;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


陈翔先生,董事,博士。曾任安徽省六安行署办公室秘书、副科长、科长、
副主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助理调研员、副主任、调研员,安徽省
政府办公厅一处处长、助理巡视员兼秘书一室主任、副主任、党组成员,安徽
省政府副秘书长、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安徽省委统战部副部长、安徽
省工商联党组书记、第一副主席、安徽省委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
会副书记。现任安徽
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林培富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国际业
务部科长、副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经理、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
公司筹备组负责人。2005年1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人力资
源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
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盛
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伟强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宾
州州立大学政府管理硕士和法国文学硕士
。曾任摩根士丹利纽约、新加坡、香
港等地投资顾问、副总裁,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香港国际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香港骏程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




张仁良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香港教育大学校长、公共政策讲座教
授,兼任香港金融管理局
ABF
香港创富债券指数基金监督委员会主席、社会创
新及创业发展基金专责小组主席。曾任太平洋经济合作香港委员会主席、上海
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兼职教授、上海复旦大学顾问教授、香港城市大学讲座教授、
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

2009
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发铜紫荆星章、
2007
年被
委任为太平绅士。



荣兆梓先生,独立董事,学士,教授。曾任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院
长。现任安徽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安徽大学经济与社会发展高等研究院执
行院长、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安徽省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全国资本
论研究会常务理事,全国马经史学会理事,安徽省经济学会副会长。



朱慈蕴女士,独立董事,博士。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法学
会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最高人民法院特约咨询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仲裁员。兼任泛海股份公司、绿盟科技股份公司、艾艾精工股份公司独
立董事。


2
、监事会成员


刘锦峰女士,监事会主席,工学及经济学双学士。曾任国元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业
务三部总经理兼资本市场部总经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现
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主任、机构管理部总经理,
兼任国元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国元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吴达先生,监事,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曾就职于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
星展增裕基金经理,新加坡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亚太专户投资组合经理、资
产配置委员会成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经
理。

2007

8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
长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监,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长盛沪港深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任长盛
基金(香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历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组合经理、高级组合经理,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13
年7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社保业务管理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
经理。



3
、管理层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同上。


林培富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同上。


杨思乐先生,英国籍,拥有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与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
院硕士学位, 特许另类投资分析师 CAIA。从1992 年9 月开始曾先后任职于太
古集团、摩根银行、野村项目融资有限公司、汇丰投资银行亚洲、美亚能源有
限公司、康联马洪资产管理公司、星展银行有限公司(新加坡)。2007 年8 月
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长
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叶金松先生,大学,会计师。曾任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财会部经理,安徽省
信托投资公司财会部副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中心主任、风险监管
部副经理、经理。2004年10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长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王宁先生,EMBA。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兴业基金经
理等职务。2005年8月加盟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经理助理、长盛
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中证800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
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蔡宾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历任宝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6年2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
任研究员、社保组合助理,投资经理,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基金基金经理,长盛


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鑫二号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
益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经理,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衡先生,
1975

10
月出生。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博士、
博士后。

2007

7
月进入长盛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固定收益研究员、社保组合
组合经理助理、社保组合组合经理、长盛添利
3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等职务。自
2016

7

13
日起兼任长盛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

2016

8

16
日兼任长盛盛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10

25
日兼任长盛盛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11

10
日兼任长盛盛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6

11

18
日兼任长盛盛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1

13
日兼任长盛盛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2

13
日兼任长盛盛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7

2

16
日兼任长盛盛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7

2

16
日兼

长盛盛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2

23
日兼任
长盛盛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2

24
日兼任长
盛盛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2

27
日兼任长盛
盛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3

2
日兼任长盛盛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3

3
日起兼任长盛盛德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3

20
日起兼任长盛盛弘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3

20
日起兼任长盛盛乾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3

20
日起兼任长盛盛泰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7

5

2
日起兼任长盛盛杰一年
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宁先生,副总经理,EMBA。同上。



蔡宾先生,副总经理,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同上。


吴达先生,监事,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同上。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同上。


乔培涛先生,清华大学硕士。曾任长城证券研究员、行业研究部经理。

2011

8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研究部副总监,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长盛城镇化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长盛航天海工装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
盛国企改革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创新驱动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
高端装备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将基金财产
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
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
)除按依法进行基金资产管理外,直接或间接进行股票投资;



8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
应当
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公司
自有资产、
委托理财及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
和岗位的设置
上要
权责
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
)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并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
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
上。



2
、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三层控制二道监督”(董事会

经营管理层

业务操作层、督
察长

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内部控制组织体系。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
管理委员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公司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督察长
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风险管理部工
作,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的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进行检查监督;公司风险控
制委员会定期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发现的风
险问题进行研究;监察稽核部通过日常的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公司各部门持

完善且严格执行内控制度,风险管理部通过全面梳理与投资运作相关的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制度,从法规限制、合同限制、公司制度限制三个层面



及时和全面揭示各基金风险控制要素,明确风险点并标识各风险点所采用的控
制工具与控制方法,全面加强对各基金投资合规风险监控。



3
、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
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
理制度和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组成。




1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
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稽核监察制度、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
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在报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3
)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公司及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公
司及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
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实际适时修订完
善。公司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由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
与督促。



4
、内部控制制度评价与报告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控制度评价程序和报告制度,以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须定期检查本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和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对相应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做出评价,并根据检查、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内控制度
或修正行为。公司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督基础之上实施再监督,通过对
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定期、不定期的稽核,对各项制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检
查评价,发现制度不合理的、不适用的,要求相关部门进行修改,同时报告公
司总经理和督察长;发现制度未能有效执行、控制失效的,要求相关部门立即



整改,并出具监察报告,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督察长报告。督察长就公司内控
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
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
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
1988

8

22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

74



托管部门联系人:刘峰


电话:
021
-
52629999


传真:
021
-
62159217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
2007

2

5
日正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166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
2016

12

31
日,
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6.09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1570.60
亿元,全年实现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38.50
亿元。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
托资产管理处、科技支持处、稽核监察处、运营管理及产品研发处、养老金管
理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于
2005

4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
2005

74
号。

截止
2017

12

31
日,兴业银行已托管开放式
基金
214
只,托管基金财产规模
7234.37
亿元。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
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
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风
险管理部、审计部、法律与合规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作为本行内设专门委员会,主要负
责本行内部控制重大事项的审议;风险管理部作为本行风险管理战略政策制定、
实施及日常风险管理工作的主管
部门,对本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工作进行
指导和监督;审计部作为本行内部审计的主管部门,对本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
控制工作进行检查、评价;法律与合规部作为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办公室所在
部门,对本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行使相关管理职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
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
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规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
监管要求;



2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本行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
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不能留有任何死角;



3
)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突出重点,针对重要
业务与事项、高风险领域与环节采取更为严格的控制措施,确保不存在重大缺
陷;



4
)独立性原则。内部处室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互制
衡,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和执行部门;



5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



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
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
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
及时反馈和纠正;



6
)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与完整为出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本行资产托管业务;



7
)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8
)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六、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
、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
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2
0



邮政编码:
100088


电话:(
010

82019799

82019795


传真:(
010

82255981

82255982


联系人:吕雪飞、张晓丽


2
、代销机构


(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2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26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丁姗姗

联系电话:010-65980380

传真:010-659804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http://www.1234567.com.cn

(2)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21



法定代表人:
周兵


电话:(
010

82019988


传真:(
010

82255988


联系人:龚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华阳路
112

2
号楼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
302



办公地址:上海市东方路
69
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
A

15



负责人:
颜学海


电话:(
021

58773177


传真:(
021

58773268


联系人:张兰


经办律师:张兰、周淑贞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丹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会计师:
陈玲、
张振波


联系人:
张振波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6

9

30

证监许可〔
20
16

2258
号文注
册募集。



募集期为
201
6

12

20
日至
201
7

1

11
日。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募
集期募集的有效认购份额与利息结转份额合计
300,028,320.91
份基金份额,有
效认购户总数
233
户。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
2017

1

13
日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可直接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
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
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
转换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
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
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
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
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对于基金开放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成立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以
该开放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

括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
申购未生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
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
以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
、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四档,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适
用固定金额费率的申购除外);投资者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而
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0.8%


0


50万元(含)-200万元


0.6%


200万元(含)-500万元


0.4%


500万元以上(含)


每笔1000元


养老金特定申
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0.24%

0


50万元(含)-200万元

0.18%

200万元(含)-500万元

0.12%

500万元以上(含)

每笔1000元



养老金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
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
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
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
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率
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7日

1.5%

7日≤持有期<30日

0.75%

30日≤持有期<6个月

0.5%

6个月≤持有期

0



赎回费用由赎回
A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
A

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上述未纳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用
于支付登记费

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30日

0.5%

30日≤持有期

0



赎回费用由赎回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
C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
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
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

A

基金
份额
申购
份额的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1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在
500
万元
(

)
以上的适用固定金额的申购费,即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
=
净申购金额
/T

A

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0,
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
日的
A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100,000元




A类基金份额净值

1.0160元

净申购金额

100,000/(1+0.8%)=99,206.35元

申购费用

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

99,206.35/1.0160=97,644.05份




2

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0
,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10
0
,000/1.0
15
0
=
98
,
522.17



即投资人投资
1
0
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可得到
98
,
522.17

C
类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
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1

A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假设赎回当日的
A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
0
元,持有期为
3
个月,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额

10,000份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560元

赎回金额

10,000×1.0560=10,560.00元

赎回费用

10,560.00×0.5%=52.80元

净赎回金额

10,560.00–52.80=10,507.20元




2

C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的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6
0
元,持有期为
20
天,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额

10,000份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560元

赎回金额

10,000×1.0560=10,560.00元

赎回费用

10,560.00×0.5%=52.80元

净赎回金额

10,560.00–52.80=10,507.20元



3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T
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
日某类
基金份额净值=
T
日该类
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
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总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
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
易所、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
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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