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华泰柏瑞锦利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泰柏瑞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二月 华泰柏瑞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华泰柏瑞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16年11月2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泰柏瑞锦利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821号)的注册,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于2017年1月13日正式生效。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或“本公司”)保证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在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 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 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 建议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1月12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截止日 为2017年12月31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对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的投资组合报告和业绩 表现进行了复核确认。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6 四、基金托管人.................................................................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的募集................................................................. 2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8 九、基金的投资................................................................. 38 十、基金的业绩................................................................. 48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1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52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6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8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0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61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 66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9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2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7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99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0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0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华泰柏瑞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在中 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华泰柏瑞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华泰柏瑞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泰柏瑞锦利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华泰柏瑞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泰柏瑞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泰柏瑞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或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指《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 守 3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1、 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42、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 元:指人民币元 47、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介 53、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17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17层 邮政编码:200135 法定代表人:贾波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78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汪莹白 联系电话:400-888-0001,(021)38601777 股权结构:柏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AIGGIC)4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9%、苏 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贾波先生:董事长,学士,曾任职于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2001年7月至2016年11 月在华泰证券工作,历任经纪业务总部技术主办、零售客户服务总部地区经理、南宁双拥路 营业部总经理、南京长江路营业部总经理、企划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融资融券部总经理等职务。2016年12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翟军先生:董事,学士,曾任职于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信泰证券,2009年9月 进入华泰证券工作,曾任零售客户服务总部总经理助理、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浙江分公 司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Rajeev Mittal先生:董事,学士,1992年加入美国国际集团,2009至2011年担任柏 瑞投资(欧洲分公司)总经理,新兴市场投资主管,全球固定收益研究团队主管和行政总裁 (欧洲分公司)。2011年至今担任柏瑞投资亚洲有限公司业务行政总裁(亚洲,日本除外)、 总经理、新兴市场投资总管,全球固定收益研究团队主管。 杨智雅女士:董事,硕士,曾就职于升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华之杰国际商业顾问有限 公司,1992年4月至1996年12月任AIG友邦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部经理,1997 年1月至2001年7月任AIG友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部经理、资深经理、协理, 2001年7月至2010年2月任AIG友邦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 长暨总经理。2010年2月至今任柏瑞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暨总经理、总经理。 韩勇先生:董事,博士,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7月至2011年9月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1年10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杨科先生:独立董事,学士,2001年至今任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2010年至今 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李亦宜女士:独立董事,硕士,曾任职于Lazard & Co.旧金山办事处以及Lazard Asia 香港办事处,2010年至2013年曾担任Japan Residential Assets Management Limited董 事。2002年至今历任Argyle Street Management Limited基金经理、执行董事,2006年至 今同时担任新加坡上市公司TIH Limited董事。 文光伟先生:独立董事,博士,1983年至2015年先后任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助教、会 计系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1989年12月至1991年6月 期间兼职于香港普华会计公司审计部。2015年3月从中国人民大学退休。 沈志群先生:独立董事,学士,1978年至1987年先后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家建 委政策研究室、国家建设部经济研究所从事研究工作,任研究室副主任,1987年至1997年 先后任国家计委投资研究所研究室主任、所长助理、副所长(副司级),1997年任国家计委 宏观经济研究院科研部主任(正司级),2000年任国家计委(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 院长助理,2001年至2014年任北京国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宏观院下属)总经理。2014 年退休,现任中国投资协会副会长。 2、监事会成员 吴海云女士:监事长,硕士,于香港银行与资产管理业拥有丰富经验。曾任汇丰环球投 资管理财务部副总裁,以及曾在富国银行,瑞银全球资产管理,瑞信私人银行,东方汇理资 产管理等公司任多个重要职位。2017年6月起任柏瑞投资财务总监–亚洲(日本及台湾除 外)。 刘晓冰先生:监事,二十二年证券从业经历。1993年12月进入公司,曾任无锡解放西 路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无锡永乐路营业部负责人,无锡城市中心营业部 总经理,无锡分公司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总经理。 柳军先生:监事,硕士,2000-2001年任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2001-2004 年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基金核算员,2004年7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基金事务部总监、上证红利ETF基金经理助理,2009年6月起任华泰柏瑞(原友邦华 泰)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2010年10月起担任指数投资部副总监。2011 年1月起兼任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ETF基金、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ETF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12年5月起担任华泰柏瑞沪深300ETF及华泰柏瑞沪深300ETF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2月起任指数投资部总监。2015年5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500ETF及华泰柏瑞中证500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童辉先生:监事,硕士。1997-1998年任上海众恒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程序员,1998-2004 年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经理,2004年4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信息技术与电子商务部总监。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韩勇先生:总经理,博士,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7月至2011年9月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1年 10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王溯舸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997-2000年任深圳特区证券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2001-2004年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受托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陈晖女士:督察长,硕士,1993-1999年任江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代表处代表,1999-2004年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总部总经理。 房伟力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997-2001年任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交收系统 开发经理,2001-2004年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登记及结算部门总监,2004-2008年 5月任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田汉卿女士:副总经理。曾在美国巴克莱全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BGI)担任投资经理,2012年8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8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增强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10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12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3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先行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和华泰柏瑞量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年6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智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和华泰柏瑞量 化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5月起任华泰柏 瑞量化对冲稳健收益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3月起任华 泰柏瑞惠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5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创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9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阿尔法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12月起任华泰柏瑞港股通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本科与研究生毕业于清华大学,MBA毕业于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 校哈斯商学院。 高山先生,副总经理,博士。2001年5月至2013年7月任职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 会投资部,任处长;2013年7月起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科毕业于山东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硕士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博士毕业于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 生部。 董元星先生,副总经理,博士。2006.9-2008.12任巴克莱资本(纽约)债券交易员,2009.3-2012.8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2年8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任固定收益部总监。2013年10月起任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4年2月起任总经理助理。2015年12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大学经济学学士, 纽约大学STERN商学院金融学博士。 程安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997.9-2001.1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信贷经理, 2001.2-2012.4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销售总监。2012年5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5年12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本科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国 际金融专业,硕士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国民经济学专业,EMBA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中欧国 际工商学院。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景涵先生,中山大学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 2004年至2006年于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分析师;2006年至2009年9月于生命 人寿保险公司,历任投连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基金投资部负责人。2009年10月加入本公 司,曾任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2014年6月起任研究部总监助理。2015年4月起任华泰柏 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5月起任华泰柏瑞惠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8月起任华泰柏瑞精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9月起任华泰柏瑞爱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华泰 柏瑞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11月起任华泰柏瑞睿利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12月起任华泰柏瑞鼎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华泰柏瑞兴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1月起任华泰柏瑞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 柏瑞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华泰柏瑞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7年2月起任华泰柏瑞价值精选30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华泰柏瑞国 企改革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3月起任华泰柏瑞盛利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9月起任华泰柏瑞富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罗远航先生,清华大学应用经济学硕士。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研究员、 基金经理。2017年1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3月起任华泰柏瑞季季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精选回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鼎利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爱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兴利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锦利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华泰柏瑞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盛豪先生,英国剑桥大学数学系硕士。2007年10月至2010年3月任Wilshire Associates量化研究员,2010年11月至2012年8月任Goldenberg Hehmeyer Trading Company交易员。2012年9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量化投资部研究员、基 金经理助理。2015年1月起任量化投资部副总监,2015年10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优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华泰柏瑞量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年12月任华泰柏瑞行业竞争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3 月起任华泰柏瑞国企改革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盛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和华泰柏瑞惠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4月起任 华泰柏瑞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泰柏瑞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华泰柏瑞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7年6月起任华泰柏瑞精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年9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12 月起任华泰柏瑞港股通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总经理韩勇先生; 成员:副总经理王溯舸先生;副总经理高山先生;副总经理田汉卿女士;投资部总监方 伦煜先生;投资部总监吕慧建先生;研究部副总监李磊先生。 列席人员:督察长陈晖女士;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指定的其他人员。 (2)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副总经理董元星先生; 成员:固定收益部总监陈东先生;固定收益部副总监郑青女士;基金经理罗远航先生; 基金经理朱向临女士。 列席人员:法律、风控相关人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建立 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 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 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 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 程,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 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 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消除内部控 制中的盲点; (5)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基金投资研 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风险 防范的目的;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和财务监控, 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董事会下设薪酬、考核与资格审查委员 会,对董事、总经理、督察长、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以确保 其具有中国证监会所要求的任职资格,制定董事、监事、总经理、督察长、财务总监、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的薪酬/报酬计划或方案。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就基金投资 和风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 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 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 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 分离、危机处理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在公司内部建立科 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 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 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法律监察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 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 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 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督察长、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法律监察部等部门 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法律监察部,其中监察稽核人 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年8月22日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张小燕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 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207.74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 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 2016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6.09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1570.60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38.50亿元。 在2016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1000强排名中,兴业银行按总资产排名第33位, 按一级资本排名第32位;在2016年《财富》世界500强中,兴业银行排名第195位;在 2016年《福布斯》全球上市企业2000强排名中,兴业银行位居第59位,稳居全球银行50 强、全球上市企业100强、世界企业500强。品牌价值同步提升,根据英国《银行家》杂志 联合世界知名品牌评估机构Brand Finance发布的“2017全球银行品牌500强”榜单,兴 业银行排名第21位,大幅上升15位,品牌价值突破百亿美元达105.67亿美元,同比增长 63.70%。在国内外权威机构组织的评奖中,兴业银行连续六年蝉联中国银行业“年度最具社 会责任金融机构奖”,并先后获得“亚洲卓越商业银行”、“杰出中资银行奖”、“年度最佳股 份制银行”、“卓越竞争力金融控股集团”、“卓越创新银行奖”、“年度优秀绿色金融机构”、 “最佳责任企业”等多项殊荣。 (二)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资产管理处、 科技支持处、稽核监察处、运营管理及产品研发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止2017年9月30日,兴业银行已托管开放式基金204只,托 管基金财产规模7154.20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 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 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 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 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 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 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 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 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 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 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责 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 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 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 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运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 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 控制、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 规定、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 查。 基金托管人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基金托管人每日按时通过托管业务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如发现接近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控制比例情况,严密监视,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发 现违规行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并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督促其纠正,同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 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 1、直销机构: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17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17层 法定代表人:贾波 电话:(021)38784638 传真:(021)50103016 联系人:汪莹白 客服电话:400-888-0001,(021)38784638 公司网址:www.huatai-pb.com 2、代销机构 1)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联系人:王威雅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电话:4001-962502 公司网站:www.ajzq.com 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 号港中旅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云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二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北楼)25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朱钰 传真:021-54509953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17层 法定代表人:贾波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17层 电话:400-888-0001,(021)38601777 传真:(021)50103016 联系人:赵景云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范佳斐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曹阳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并根据2016年11月23日在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泰柏瑞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821号)的注册,进行募集。 (一)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 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单独公告。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 转换。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 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 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募集方式和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爱建证券等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投资者还可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后,通过登 录本公司网站(www.huatai-pb.com)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开通范 围和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的相关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 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华泰柏瑞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及代销机构的相关公告。 (六)募集期限 本基金自2017年1月9日至2017年1月10日公开发售。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 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 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本基金可继续销售,但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 过3个月。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本基金实际发售时间为2017年1 月9日至2017年1月10日。 (七)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总额应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九)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以初始面值发售。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2)销售网点(包括直销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3)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消。 (4)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 本金退还投资者。 3、认购的限额 (1)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募集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 限。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 最低认购金额为10元人民币,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代销机构以代销机构的规 定为准。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柜台有认/申 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元 人民币。 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认购费率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类基金份额在 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 投资者在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具体的认购费率安排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元) 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特定认 购费率 M<100万 1.20% 0.30% 100万≤M<200万 0.80% 0.20% 200万≤M<500万 0.60% 0.15% M≥500万 1000元/笔 1000元/笔 注:实施特定认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 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 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养老金客户须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认购费将用于支付募集期间会计师费、律师费、注册登记费、销售费及市场推广等支出, 不计入基金财产。 5、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缴纳 认购费。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有效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间所产 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且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 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且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 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 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如果募集期内 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0%)=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10)/1.00=9,891.42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募 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891.42份A类基金份额。 (2)认购C类基金份额时,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 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10)/1.00=10,01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 息,可得到10,010.00份C类基金份额。 (十一)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折算成基 金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利息的计算和折算的基金份额的 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计算结果为准。该部分份额享受免除认购费的优惠。 (十二)募集结果 本基金募集工作已于2017年1月10日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 司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200,003,657.64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200,003,657.64份;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11,000.03元人 民币,折合基金份额11,000.03份。本次募集的所有资金已均于2017年1月12日全额划入 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225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本 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200,014,657.67份,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 基金份额总额为59.64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0.00003%。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 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7年1月13 日获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 本基金。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 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五、相关服务机构”及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的,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款项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 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 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单笔申购 的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代销机构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2、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 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 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份,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交易账户内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份并申请全部赎回时,可不受前 述最低10份的申请限制,代销机构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赎回申请的具体处理结果以注 册登记中心确认结果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种。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 并对持有期限少于180天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并对持有期限少于30天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 回收取赎回费。 1、申购份额、余额以及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A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 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 基金财产所有。 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C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额,以申请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A类及C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A类及C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 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 投资者在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元) 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特定申 购费率 M<100万 1.50% 0.375% 100万≤M<200万 1.00% 0.25% 200万≤M<500万 0.80% 0.20% M≥500万 1000元/笔 1000元/笔 注: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 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 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养老金客户须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 的费率。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0。 (2)赎回费 投资者在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 7日 1.50% 7日≤ Y <30日 0.75% 30日≤ Y <180日 0.50% Y ≥180日 0% 投资者在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30日 0.50% Y ≥30日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持有期少于30日的赎回费用全部归入 基金财产,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90日的赎回费用75%归入基金财产,持有期不少于90 日但少于180日的赎回费用50%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调整后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 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3、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 费),投资者的A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当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时,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率适用固定金额时,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T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则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0%)=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20=46,826.12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申购费 率为1.50%,假设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则其可得到46,826.12份A类基金 份额。 (2)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即为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元,则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20=47,528.52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元,则其可得到47,528.52份C类基金份额。 4、净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投资者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 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A类或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9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0.50%,假设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2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20=10,520.00元 赎回费用=10,520.00×0.50%=52.60元 净赎回金额=10,520.00 - 52.60=10,467.4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9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2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467.40 元。 5、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 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5、6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1、基金转换是投资者按本公司规定条件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管理的一只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业务。需要办理基金转换的投资者须到原销 售机构办理手续。本基金开通转换业务时,本公司将另行公告具体情况。 2、基金转换申请 (1)个人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申请表。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加盖预留印鉴章的申请表。 (3)电子方式的基金转换参照本公司或代销机构各相关规则。 3、基金转换的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办理,且该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转出基金及转入基 金的销售; (2)基金转换以基金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转换费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在T 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不按照转换的总份额计算其转换费用; (3)“定向转换”原则,即投资者必须指明基金转换的方向,明确指出转出基金和转 入基金的名称; (4)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 入基金的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基金份额在转换后,持有人对转入基金的持有期自转入之日算起; (6)当某笔转换业务导致投资者基金账户内余额小于转出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最低持有份额”的相关条款规定时,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7)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净转换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出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视同基金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 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 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除投资者在提交转换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 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出基金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转换为止。 部分顺延转换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8)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处于 可申购状态; (9)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首先转换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份额。 如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 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 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 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积极灵活的合理资产配置,追求超越 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含中小 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 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证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以获取长期稳定收益为目标,在投资过程中实现风险和收益的优 化平衡。根据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和预期收益风险的分析与比较,对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 工具等类别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以定性和定量分析为基础,从基本面分析入手,结合宏观经济走势及市 场分析,根据市场估值与流动性优选个股,重点配置当前业绩优良、市场认同度较高、在可 预见的未来其行业处于景气周期中的股票。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对各行业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估从而对行业配置比例进 行动态调整。 1)宏观经济环境 本基金对证券市场基本面产生普遍影响的宏观经济环境进行研究分析,主要考虑的宏观 经济指标包括GDP增长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生产者价格指数(PPI)、采购经理人 指数(PMI)、货币供应量(M0,M1,M2)的增长率等指标,判断实体经济在经济周期中所处 的阶段。 2)国家经济政策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国家宏观经济与产业经济层面相关政策导向对市场和相关行业的影 响,包括国家财政与税收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贸易政策、汇率政策等政策的变化, 重点投资于受益于国家政策变化、预期收益率较高的行业。 3)各行业的发展前景 本基金将持续跟踪行业数据并结合投资研究团队的深入研究及实地调研,根据相关行业 盈利水平的横向与纵向比较,从而预测各行业的发展前景,发掘具有广阔发展潜力的行业, 并相应对基金资产的行业配置进行调整,重点投资于行业景气度较高且具有可持续性的行业。 4)各行业基本面的变化 本基金将对影响各行业基本面的因素进行跟踪分析,预期各行业基本面变化的拐点,超 配基本面即将发生有利变化的行业,低配基本面即将发生不利变化的行业。 5)各行业的相对估值水平 本基金将对各行业的相对估值水平进行动态分析,增加被市场低估的行业配置比例,降 低盈利低于预期的行业配置比例。 6)行业竞争格局 各行业内部的行业进入者的数量、各公司的竞争策略、各公司产品和服务等方面存在较 大差异。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于行业竞争格局良好的行业。 (2)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分析方法,通过扎实的案头基本面 分析以及密切的实地调研工作,根据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行业特征、驱动因素及同业比较 等定性方面,选取具有持续盈利预期、财务状况运行良好、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有独特及可 鉴别的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上市公司,并结合估值水平分析,组成股票投资组合。当行业、公 司的基本面、股票的估值水平出现较大变化时,本基金将对股票组合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3、固定收益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固定收益资产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有效利用基金资产, 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固定收益资产包括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 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国内财政政策与货币市场政策 等因素对固定收益资产的影响,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判断市场的基本走势,制定久期控制 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在固定收益资产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 采用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信用利差和相对价值判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 手段进行个券选择。 4、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其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有利于加强基金风 险控制。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同时综合考虑权证定价 模型、市场供求关系、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定价。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在对市场利率环境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将采用久期配置策略 与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结合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的方法,综合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 提前偿付风险、流动性风险、税收溢价等因素,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 配置。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股指期货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 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对冲系统性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 险,提高投资效率。本基金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衍生品合约,通过多头或空头套 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如期权、互换等 其他金融衍生品种,本基金将以风险管理和组合优化为目的,根据届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参与投资。 (四)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的有关规定; 2、根据投研团队对于市场中可获得相应数据的研究分析所构建的投资模型以及投资经 理和投研团队对市场状态的判断; 3、基于风险估测模型的投资风险分析。 (五)投资决策机制 1、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审定基金经理的投资策略和原则;审定基金经理定期调整计划; 审定基金定期投资检讨报告;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2、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根据基金的投资政策实施投资管理, 确定具体的投资品种、数量、策略,构建优化和调整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分析和 管理。 3、基金经理助理/投资分析员:通过内部调研和参考外部研究报告,编写有关公司分析、 行业分析、宏观分析、市场分析的各类报告,提交基金经理,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六)投资程序 1、投研团队对市场中可获得的相应数据进行研究分析,并构建投资模型,为本基金的 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投研团队的研究结果对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利用投资模型,并结合对宏观政策、证券市 场和上市公司等的分析判断,形成基金投资计划。 4、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 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5、法律监察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监控。 6、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 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5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50%。 沪深300 指数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推出的沪深两个市场第一个统 一指数,该指数编制合理、透明,有一定市场覆盖率,抗操纵性强,并且有较高的知名度和 市场影响力。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 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不同发行主体和期限,能够很好地反映中 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综合考虑基金资产配置与市场指数代表性等因素,本 基金选用沪深300指数和中债综合指数加权作为本基金的投资业绩评价基准。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者本基金 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或变更名称,或者市场推出更权威的能够代表 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