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海富通欣悦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
海富通欣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6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272号文 件准予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7年7月13日正式生效。本基金类型 为契约型开放式。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海富通欣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定期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 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 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 有风险,等等。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 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 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此可能给基 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 示”章节。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 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 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1月1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7年12月31日。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 绪言 ............................................................ 4 二、 释义 ............................................................ 5 三、 基金管理人 ...................................................... 9 四、 基金托管人 ..................................................... 19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 基金的募集 ..................................................... 25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6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7 九、 基金的投资 ..................................................... 37 十、 基金的业绩 ..................................................... 48 十一、 基金的财产 ................................................... 50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1 十三、 基金的收益分配 ............................................... 56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8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1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2 十七、 风险揭示 ..................................................... 68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4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7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3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7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0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2 二十四、 备查文件 .................................................. 113 一、 绪言 《海富通欣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 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海 富通欣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海富通欣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海富通欣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海富通欣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海富通欣悦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海富通欣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海富通欣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 系统办理有关业务的会员单位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海富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 统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还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1、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2、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成立时间:2003年4月18日 电话:021-38650999 联系人:吴晨莺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1%、法国巴黎资产管理BE控股公司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张文伟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铁道支 行行长、紫荆山支行行长、私人金融处处长,海通证券办公室主任,海通证券投 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13年5月 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任志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研究 部总经理助理、南方证券研究所综合管理部副经理,华宝信托投资责任有限公司 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责任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兼董事会秘书,华宝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副总经理,华宝兴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长。2017年6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杨明先生,董事,管理学学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新余支行科员,交通银行 新余支行办公室科员、证券业务部负责人、证券业务部副主任、证券业务部主任, 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新余营业部总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筹备负 责人、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党 委组织部部长。 吴淑琨先生,董事,管理学博士。历任南京大学副教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研究所宏观研究部经理、所长助理、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企业及私人客户 服务部副总主持、企业金融部总经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 经理。 陶乐斯(Ligia Torres)女士,董事,法国与墨西哥双重国籍,双硕士学位, 曾任职于东方汇理银行、渣打银行和欧洲联合银行,1996年加入法国巴黎银行 集团工作,2010年3月至2013年6月任法国巴黎银行财产管理部英国地区首席 执行官,2010年10月至今任法国巴黎银行英国控股有限公司董事,2013年7月 至今任法国巴黎资产管理公司亚太区CEO。 黄金源(Alex NG Kim Guan)先生,董事,马来西亚国籍,文学学士,历任荷 兰通用投资银行新加坡代表处客服主任,荷兰通用资本市场远东区域香港公司证 券部经理,法国巴黎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法国巴黎资产管理亚洲有 限公司亚太区投资总监。 郑国汉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及博士学位。历任美国佛罗里达州大学 经济系副教授、香港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商学院经济系教授及系 主任和商学院副院长、商学院院长及经济系讲座教授。现任香港岭南大学校长。 巴约特(Marc Bayot)先生,独立董事,比利时籍,布鲁塞尔大学工商管理 硕士。布鲁塞尔大学经济学荣誉教授,先锋投资(米兰及都柏林)独立副董事长, Fundconnect独立董事长、Degroof资产管理(布鲁塞尔)独立董事和法国巴黎 银行B Control SICAV 独立董事。 杨国平先生,独立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杨树浦煤气厂党委副 书记、代书记,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党办副主任,上海市出租汽车公司党委书 记,现任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馨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1984年7月至今任职于厦门大学经济 学院,历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副院长兼财政系主任、院长。现任厦门大学 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础前先生,监事长,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安徽省财政厅中企处 副主任科员,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科长,海通证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总经 理和财务总监。 魏海诺(Bruno Weil)先生,监事,法国籍,博士。历任巴黎银行东南亚负 责人、亚洲融资项目副经理,法国巴黎银行跨国企业全球业务客户经理、亚洲金 融机构投行业务部负责人、零售部中国代表、南京银行副行长。现任法国巴黎银 行集团(中国)副董事长。 俞涛先生,监事,博士,CFA。先后就职于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摩 根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总监。 2012年11月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与创新总监,2015年12月起 兼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陈虹女士,监事,法学士。历任香港的近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律师,工银 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高级法律顾问。2014年7月至2016年1月任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法务经理,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部总经理。 奚万荣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历任 海南省建行秀英分行会计主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2003年4月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事、监察稽核总监、总经理助理。2015 年7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 章明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加拿大BBCC Tech & Trade Int’l Inc 公司高级财务经理、加拿大Future Electronics 公司产品专家,国信证券业务 经理和副高级研究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合作部经理。2003年4月至 2015年7月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15年7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12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 陶网雄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电子器材华东公司会计科长、上海 中土实业发展公司主管会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2003年4月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年4至2006年4月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 2006年4月起任财务总监。2013年4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何树方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历任山东济宁市财政贸易委员会副科长,魁 北克蒙特利尔大学研究助理(兼职),魁北克公共退休金管理投资公司分析师、 基金经理助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1年6月加入海富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4年11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张炳炜先生,硕士。曾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2011 年7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股票分析师。2015年6月起任海富通 强化回报混合基金经理。2016年2月起兼任海富通中国海外混合(QDII)、海富 通大中华混合(QDII)基金经理。2016年11月起兼任海富通沪港深混合基金经 理。2017年7月起兼任海富通欣悦混合基金经理。 陈轶平先生,博士,CFA。历任Mariner Investment Group LLC 数量金融分 析师、瑞银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交易组合研究支持部副董事,2011 年10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投资经理,基金经理、现金管 理部副总监、债券基金部总监,现任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兼债券基金部总监。 2013年8月起任海富通货币基金经理。2014年8月起兼任海富通季季增利理财 债券基金经理。2014年11月起兼任海富通上证可质押城投债ETF基金经理。2015 年12月起兼任海富通稳固收益债券基金经理。2015年12月至2017年9月兼任 海富通稳进增利债券(LOF)基金经理。2016年4月起兼任海富通一年定开债券 基金经理。2016年7月起兼任海富通富祥混合基金经理。2016年8月起兼任海 富通瑞丰一年定开债券基金经理。2016年8月至2017年11月兼任海富通瑞益 债券基金经理。2016年11月起兼任海富通美元债(QDII)基金经理。2017年1 月起兼任海富通上证周期产业债ETF基金经理。2017年2月起兼任海富通瑞利 债券基金经理。2017年3月起兼任海富通富源债券和海富通瑞合纯债基金经理。 2017年5月起兼任海富通富睿混合基金经理。2017年7月起兼任海富通欣悦混 合、海富通瑞福一年定开债券、海富通瑞祥一年定开债券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常设委员有:任志强,总经理;胡光涛,总经理助理;王智 慧,总经理助理;孙海忠,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杜晓海,多资产策 略投资部总监;王金祥,研究副总监;陈甄璞,量化投资部总监;陈轶平,固定收 益投资副总监;赵赫,年金权益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总经理担任。 讨论内容涉及特定基金的,则该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6) 违反规定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 用基金资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以基金资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9) 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 岗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并协助和配合督 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 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 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充分 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部控制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2.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 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 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稽核监察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 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 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 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 定,其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业务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和总经理批准。 公司致力于将国际资产管理行业成熟的专业经验同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实 际情况相结合,建立既符合国际规范又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 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管理层设立独立于 其他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和稽 核监察制度三个层面构建独立、完整、相互制约、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 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保障公司 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制度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的战略 和政策,由管理层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专职落实和监督, 公司各业务部门制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将风险 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防范、化解和控制公 司所面临的、潜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合规性制度由监察稽核部具体落实,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 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及检查,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 管规定、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识别、防范和及时杜绝公 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度,以 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稽核监察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由监察稽核部协助和配合督察长 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行、 基金营销、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行政管理、电脑系统等 公司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 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从而保护公司客户 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 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 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 住所: 广州市黄埔区映日路9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 成立时间:2006年10月27日 注册资本:81.5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批准设立文号:银监复[2009]484号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83号 联系人:杨华 电话:020-28019492 传真:020-28019340 (二)主要人员情况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内 设业务运营室、监督稽核室、产品营销室、系统管理室,部门全体人员均具备本 科以上学历及相关从业经验,高管人员均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黄镇辉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广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计划资金 业务交易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货币基金经理、广州市信用合作联社资金业 务部交易科经理、副总经理、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金融 同业中心总经理、大连业务中心总经理。2016年2月起,担任广州农村商业银行 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马宇阳先生,工学硕士。曾任深圳发展银行广州分行科技部副总经理、贸易 融资部经理,广州市信用合作联社公司业务部经理,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总行公司 金融部经理,北京门头沟珠江村镇银行董事长,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北京业务部风 险总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花都支行副 行长,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总行授信审批部一级审批人。2017年8月起,担任广州 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于2014年1月9日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共同核准, 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2015年10月24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获得保险资产托管业务资格。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资产托管部秉 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托严格的内控管理、先进的营运系统、专 业的服务团队和丰富的业务经验,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广大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目前托管产品涵盖公募 基金、基金专户、银行理财、券商资管、信托计划、股权投资基金等,截至2017 年9月末,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6只,托管资产规模达7000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 定、行业准则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确保业务的安全、稳 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广州农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结构由广州农商银行风险管理部、 内部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监督稽核室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科室共同组成。总 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 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监督稽核室,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依照有关法律 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 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科室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投资比例、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费用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信息披露以及其他有关基 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等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暴潇菡 电话:021-38650797 传真:021-33830160 2、其他销售机构 (1)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客户服务电话: 95313 联系人:杨华 公司网站: www.grcbank.com (2)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联系人:安岩岩 网址:www.nesc.cn (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徐家汇街道宛平南路88号金座26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王超 网址: www.1234567.com.cn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孙睿、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都晓燕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都晓燕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于2016年10月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272号文件准予募 集注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期从2017年4月7日起至2017年7月6日止,共 募集206,166,193.22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378户。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7年7月13日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 销售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7年8月14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相应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 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在不影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元,销售机构在此最低金额基础之上另 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受限制。 4、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0份。基金份额 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0份时, 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全部赎回处理。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逐级递减,登记机构根据 单笔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笔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同时对通过直 销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申购费率。 对于通过本公司的直销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的申 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0万元 1000元/笔 200万元≤M<500万元 0.08% 100万元≤M<200万元 0.12% M<100万元 0.16% 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0万元 1000元/笔 200万元≤M<500万元 0.40% 100万元≤M<200万元 0.60% M<100万元 0.80% 3、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 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份额持有期(Y)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Y<7日 1.50% 0.50% 7日≤Y<30日 0.75% 0.50% 30日≤Y<180日 0.50% 0 Y≥180日 0 0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 行一定的优惠。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 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如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申购费用=固定金额申购费)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相应类别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对 应申购费率为0.8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则其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 5,000×0.80%/(1+0.80%)=39.68元 净申购金额=5,000-39.68=4960.32元 申购份额=4,960.32/1.1280=4,397.45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5,000 元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1280元,则投资者可获得4,397.45份A类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份额,对 应申购费率为0%,假设申购当日C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则其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1.1280=4,432.62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5,000 元申购本基金C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1280元,则投资者可获得4,432.62份C类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相应类别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日相应类别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费、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30日后(未 满180日)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50%=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57.40=11,422.60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30日后(未满180 日)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A类份额净值是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 额为11,422.60元。 例:(2)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30日后决定 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元,则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净赎回金额=10,000×1.1480=11,480.00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30日后赎回,假 设赎回当日本基金C类份额净值是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80.00元。 3、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计算公式为: T日某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份额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份额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各类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 撤销。 2、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 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之一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持有人 提供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 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 级短期融资券、次级债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 具、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比 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以基金的投资目标为中心,首先按照投资时钟理论, 根据宏观预期环境判断经济周期所处的阶段,作出权益类资产的初步配置,并根 据投资时钟判断大致的行业配置;其次结合证券市场趋势指标,判断证券市场指 数的大致风险收益比,从而做出权益类资产的具体仓位选择。 (二)股票投资策略 股票投资是充分实现基金资产增值的关键。本基金将遵循风险预算管理和收 益最大化相结合的原则,充分挖掘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与价值之间的差异,精选价 值被低估、业绩具有成长性且具有高流动性特征的股票,构建分散化的股票投资 组合。基金经理和分析师将不间断地对上市公司进行跟踪分析,及时更新上市公 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识别风险,对盈利预测和估价模型进行调整和修正,根据 市场状况和资产配置策略的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保证组合的高流动性、 稳定性和收益性。 (三)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深入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利率变 化趋势以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以价值发现 为基础,在市场创新和变化中寻找投资机会,采取利率预期、久期管理、收益率 曲线策略、收益率利差策略和套利等积极投资管理方式,确定和构造合理的债券 组合。 1、久期管理策略是根据对宏观经济环境、利率水平预期等因素,确定组合 的整体久期,有效控制基金资产风险。 2、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指在确定组合久期以后,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形态特征 进行利率期限结构管理,确定组合期限结构的分布方式,合理配置不同期限品种 的配置比例。 3、类属配置包括现金、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之间的配置。在确定组合久 期和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等确定 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即确定债券、存款、回购以及现金等资产的比例。 4、杠杆策略: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 并购买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本基金将对回购利 率与债券收益率、存款利率等进行比较,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从而确定 是否进行杠杆操作。进行杠杆放大策略时,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控制信用风险及流 动性风险。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与传统的信用债相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普 遍具有高风险和高收益的显著特点。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将着力分 析个券的实际信用风险,并寻求足够的收益补偿,增加基金收益。本基金管理人 将对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从动态的角度分析发行人的企业性质、所处 行业、资产负债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经营稳定性等关键因素,进而预测信 用水平的变化趋势,决定投资策略。在流动性风险控制,本基金会将重点放在一 级市场,并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整体的流动性情况来调整持仓规模,严格防范 流动性风险。 (四)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对于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 在内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 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因素,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在严格 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选择投资对象,追求稳定收益。 (五)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指期货投资将用于套期保值。在预期市场上涨时,可以通过买入 股指期货作为股票替代,增加股票仓位,同时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在预期市场 下跌时,可以通过卖出股指期货对冲股市整体下跌的系统性风险,对投资组合的 价值进行保护。 (六)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将以风险管理为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管理人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国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波动性、流动性等情 况,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操作,获取超额收益。 (七)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权证的投资以对冲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为主要目的。本 基金在权证投资中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 段,综合考虑股票合理价值、标的股票价格,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市场供求关系、 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估计权证合理价值,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 谨慎进行投资,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五、投资决策和程序 1、决策依据 (1)投资决策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投资决策是根据本基金产品的特征决定不同风险资产的配比; (3)投资部策略分析师、股票分析师、固定收益分析师、定量分析师各自 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 定期或不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师、交易员 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 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决策流程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基金投资方面的法律和行业管理法规, 决定公司针对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所采取的对策;决定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系 统及做出必要的调整;对旗下基金重大投资的批准与授权等。 (2)投资部门负责人在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授权范围内,对重大投资进行审 查批准;并且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组合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上,制定各 组合资产和行业配置的偏差度指标。 (3)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货币财政政策、行业发展动向和上市公司基本 面等进行分析,提出宏观策略意见、债券配置策略及行业配置意见。 (4)定期不定期召开部门例会,基金经理们在充分听取各分析师意见的基 础上,确立公司对市场、资产和行业的投资观点,该投资观点是指导各基金进行 资产和行业配置的依据。 (5)基金经理在投资部门负责人授权下,根据部门例会所确定的资产/行业 配置策略以及偏差度指标,在充分听取策略分析师宏观配置意见、股票分析师行 业配置意见及固定收益分析师的债券配置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投资组合的资产及 行业配置;之后,在证券分析师设定的证券池内,根据所管理组合的风险收益特 征和流动性特征,构建基金组合。 (6)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室进行交易。 (7)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投资组合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评估与控制。 (8)风险管理部负责完成内部基金业绩评估,并完成有关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做出调整。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如投资股指期货或国债期货的,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买入、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 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8)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12)项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相 关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者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3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70% 沪深3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由沪深A股中规模大、流动性好、最 具代表性的300只股票组成,综合反映了沪深A股市场整体表现。中证全债指数是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 市场债券指数,也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首只债券类指数。样本由银 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上述业绩比较基 准能够较好的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符合本基金的产品定位,易于广泛地被投 资人理解,因而较为适当。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 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 业绩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 实际情况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并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 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衡量本基金业绩的参照,不决定也不必然反映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8 年2月8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 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至2017年12月31日(“报告期末”)。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44,454.88 75.87 7 其他资产 77,748.33 24.13 8 合计 322,203.21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的股指期货投资将用于套期保值。在预期市场上涨时,可以通过买入股指 期货作为股票替代,增加股票仓位,同时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在预期市场下跌 时,可以通过卖出股指期货对冲股市整体下跌的系统性风险,对投资组合的价值 进行保护。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将以风险管理为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管理人将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国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波动性、流动性等情况,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操作,获取超额收益。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5.73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77,692.60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7,748.33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十、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7年12月31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1、海富通欣悦混合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年7月13 日(基金合同 生效日)-2017 年12月31日 1.60% 0.17% 2.47% 0.22% -0.87% -0.05% 2、海富通欣悦混合C: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年7 月13日 (基金合 同生效 日)-2017 年12月31 日 1.32% 0.19% 2.47% 0.22% -1.15% -0.03% 二、本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1.海富通欣悦混合A (2017年7月13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海富通欣悦混合C (2017年7月13日至2017年12月31日) 注:1、本基金合同于2017年7月13日生效,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合同生 效未满一年。 2、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起6个月内为建仓期。截止本 报告期末,本基金尚处于建仓期。 说明: 走势图1.jpg 说明: 走势图2.jpg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 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 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