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
中银 季季红 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201 8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中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八 年 二 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6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401号文注册 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6年7月15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 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 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 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本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 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 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 揭示”章节。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 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1月14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 表现等相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17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9 四、基金托管人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22 六、基金的募集 2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7 八、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28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0 十、基金的投资 39 十一、基金的财产 46 十二、投资组合报告 47 十三、基金的业绩 51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52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58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0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2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63 十九、风险揭示 69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72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4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9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2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04 二 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6 二十六、备查文件 107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0、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 运作模式 31、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 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3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 的,封闭期相应顺延。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 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 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32、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2日进行公告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 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设立日期:2004年8月12日 电话:(021)38834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8350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1650万元的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章砚( ZHANG Yan )女士,董事长。国籍:中国。英国伦敦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公 共金融政策专业硕士。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银行总行全球金融市场 部主管、助理总经理、总监,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李道滨( LI Daobin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中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总裁。 200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4 月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 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 王超( WANG Chao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美国 Fordham 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 任中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经理、高级经理、主管,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职。 宋福宁( SONG Funing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经济师。现 任中国银行总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首席产品经理。历任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资金计划处 外汇交易科科长、资金计划处副处长、资金业务部负责人、资金业务部总经理,中国银行总 行金融市场总部助理总经理,中国银行总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等 职。 曾仲诚( Paul Tsang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为贝莱德亚太区首席风险管理总监、 董事总经理,负责领导亚太区的风险管理工作,同时担任贝莱德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曾 先生于 2015 年 6 月加入贝莱德。此前,他曾担任摩根士丹利亚洲首席风险管理总监,以及 其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带领独立的风险管理团队,专责管理摩根士丹利在亚洲各经营范 围的市场、信贷及营运风险,包括机构销售及交易(股票及固定收益)、资本市场、投资银 行、投资管理及财富管理业务。曾先生过去亦曾于美林的市场风险管理团队效力九年,并曾 于瑞银的利率衍生工具交易 \ 结构部工作两年。 曾先生现为中国清华大学及北京大学的风险 管理客座讲师。他拥有美国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分校工商管理学士学位,以及宾夕法尼亚大 学沃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荆新( JING Xin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副院长、会 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兼任财政部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 会计学会理事、全国会计专业学位教指委副主任委员、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监事、安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副主 任,中国人民大学审计处处长、中国人民大 学商学院党委书记等职。 赵欣舸( ZHAO Xinge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曾 在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协会) 等公司和机构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副教务长和金融 MBA 主任,并在中国的数家上市公司和金融投资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雷晓波( Edward Radcliffe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英国。法国 INSEAD 工商管理硕 士。曾任白狐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目前仍担任该公司的咨询顾问。在此之前,曾任英国电 信集团零 售部部门经理,贝特伯恩顾问公司董事、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总经理,中英商会 财务司库、英中贸易协会理事会成员。现任银硃合伙人有限公司合伙人。 杜惠芬( DU H uifen )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 俄克拉荷马州梅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中央财经大 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山西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独立学院(筹) 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2、监事 乐妮( YUE Ni )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分别 就职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友邦华泰基金管理公司。 2006 年 7 月 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基金运营部总经理。 3、管理层成员 李道滨( LI Daobin )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 Jason X. OUYANG )先生 ,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 - 沃顿 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 (Wharton - 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证书,加拿大西部大学毅伟商 学院 (Ivey School of Business , West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 MBA )和经济学硕士。曾 在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 金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融通基 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 讲师。 张家文( ZHANG Jiawen )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 士。历任中国银 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行工业园区 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陈军(CHEN Jun)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美 国伊利诺伊大学金融学硕士。2004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权益投 资部总经理、助理执行总裁。 4、基金经理 王妍(WANG Yan),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副总裁( AVP ) , 管理学学士。 曾任 南京银行金融市场部债券交易员。 2011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基金经理助 理。 2012 年 9 月至今任中银理财 14 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2 年 10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中 银理财 60 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1 月至今任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12 月至今任中银中高等级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2 月至今任中银瑞利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3 月至今任中银珍利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4 月至今任中银裕利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7 月至今任中银季季红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7 月至今任中银丰实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11 月至今任中银丰进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12 月至今任中银利享基金基金经理。具有 13 年证券从业年限 。具备银行、基金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员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李道滨(执行总裁) 成员:陈军( 副 执行总裁)、奚鹏洲(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李建( 权益投资 部 总经 理)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 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 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1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 1 )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 2 )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 3 )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时、 准确、合规。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 1 )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 业监管规则; ( 2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 的空白和漏洞; ( 3 )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 4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 、内部控制的要素 基金管理人 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内 部监控。 ( 1 )控制环境是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 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 2 )风险评估是确定可能偏离内部控制目标的业务领域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其实质 是确定关键控制点; ( 3 )控制措施是指为确保内控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各环节的经营行为采取的控制手段; ( 4 )信息沟通是指公司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获得真实、及时、完整的经营信息, 并在内部进行沟通; ( 5 )内部监控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公司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和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及适应性等进行持续的监督评估,不断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 5 、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基金管理人 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目 标: ( 1 )董事会层面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稽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风险管理委员会 的职责为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协助董事会制定和调整公司风险取向及风险管理的原则、政策 和指导方针,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稽核委员会的职责为负责从强化内部监控的角度对公 司经营管理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跟踪分析并提出改进方案。 ( 2 ) 基金管理人 经营管理层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对执行总裁负责,协助执行总裁在 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确定、调整业务权限,讨论重大决策风险以及检查风险管理状况,并就公 司的风险状况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做定期和不定期(如 遇特殊事件)的汇报;公司经营 管理层还于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框架下针对公募基金、 QDII 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分别设 立专门的投资委员会,作为各业务领域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制定或审议基本投资策 略和原则,制定或审批重要投资项目方案,审批或协调与投资管理有关的重要事项。 ( 3 ) 基金管理人 设立独立的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业务(含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 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含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性进行监察、稽核,保证公司 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的发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相关制度和章 程,定期 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监察稽核报 告。督察长有权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调查档案资料,及时报告违规行为或事件,并有权根 据公司相关制度和相关细则,提请和督促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纠错防弊、堵塞漏洞。 ( 4 ) 基金管理人 设立独立的法律合规部与 审计 部,分别通过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与事 后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不断完善和 更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和有效地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健全内部控制的 作业流程。 ( 5 ) 基金管理人 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 部,通过检查、评价和控制各项业务运作中的风 险特别是投资组合的风险,确保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得到 有效贯彻和执行。 ( 6 ) 基金管理人 其他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 的部门规章制度、操作流程或工作办法,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 6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 不同 业务 将内部控制分为前线业务控制、中线 业务控制和后线业务控制 ,主要内容包括: ( 1 )前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 )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控制:包括建立严密的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流程、投资授权制 度、归责原则、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等; ⅱ )交易执行控制:包括建立集中交易制度、公平交易制度、交易绩效评价体系、交易 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交易记录制度、特殊交易制度、关联交易审批制度等; ⅲ )投资风险管理:包括建立完善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人员安排、风险度量及申报方 法、 风险 限额及 监控复核机制 、定期检查与报告制度等; ⅳ )市场营销业务控制:包括建立 健全 渠道销售管理、机构销售管理、市场推广与媒介 关系维护、投资者服务 、反洗钱 等制度 。 ( 2 )中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 )基金 / 资产管理计划 运营业务控制:包括建立基金 / 资产管理计划 会计与公司会计间 的隔离制度、清算交割和会计核算流程、产品账户设立与核算、估值方法与估值程序、与托 管行的互相监督等; ⅱ )法律合规控制:包括 牵头 内部控制制度的 更 新 修订 、 审核各项作业的合规性 、全面 推行责任管理制度、相关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等; ⅲ )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包括根据有关要求建立信息技术系统管理规章、手册和风控制 度、建立信息安全、人员备份、授权制度、事故防范与灾备处理、系统维护制度等; ⅳ )危机处理控制:包括 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界 定相关部门与岗位职责、贯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等; ⅴ )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建立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 制定信息披露 岗位职责、 严谨披露 或 利用 内幕信息等; ⅵ ) 操作风险 控制:包括 设置完善关键风险指标、 运作风险识别及评估及 风险事件报告 制度等。 ( 3 )后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 ) 内部 审计 控制: 包括制定 审计 政策、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配备专业人员和明确流程 控制等。 ⅱ ) 公司财务管理控制:包括建立公司财务、基金财务互相独立、凭证制度、用印制度、 会计控制措施、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复核制度、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 理办法等; ⅲ )人力资源管理和培训控制:包括制定招聘及培训政策、入职和持续培训、绩效评估 体系等。 7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 1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2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 1987 年 4 月 20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89.3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 [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 4006800000 传真: 010 - 85230024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 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有效期至 2017 年 09 月 08 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中信银行( 601998.SH 、 0998.HK )成立于 1987 年,原名中信实业银行,是中国改革开 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 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伴随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信实业银行在 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于 2005 年 8 月,正式更名“中信银行”。 2006 年 12 月,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东,正式成立中信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同年,成功引进战略投资者,与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行( BBVA )建立了优势 互补的战略合作关系。 2007 年 4 月 27 日,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 步上市。 2009 年,中信银行成功收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国金) 70.32% 股权。经过三十年的发展,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行之一,是一家快 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2009 年,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订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 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 二 ) 主要人员情况 孙德顺先生,中信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孙先生自 2016 年 7 月 20 日起任本行行长。孙 先生同时担任中信银行(国际)董事长。此前,孙先生于 2014 年 5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本行 常务副行长; 2014 年 3 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 2011 年 12 月至 2014 年 5 月任本行副行长, 2011 年 10 月起任本行党委副书记; 2010 年 1 月至 2011 年 10 月任交通银行北京管理部副总 裁兼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2005 年 12 月至 2009 年 12 月任交通银 行北京市 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1984 年 5 月至 2005 年 11 月在中国工商银行海淀区办事处、海淀区 支行、北京分行、数据中心(北京)等单位工作,期间, 1995 年 12 月至 2005 年 11 月任中 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 1999 年 1 月至 2004 年 4 月曾兼任中国工商银行数 据中心(北京)总经理; 1981 年 4 月至 1984 年 5 月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孙先生拥有三十 多年的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孙先生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张强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张先生自 2010 年 3 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此前,张 先生于 2006 年 4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本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期间, 2006 年 4 月至 2007 年 3 月曾兼任总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张先生 2000 年 1 月至 2006 年 4 月任本行 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 1990 年 9 月至 2000 年 1 月先后在本行信贷 部、济南分行和青岛分行工作,曾任总行信贷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分行副行长和行长。自 1990 年 9 月至今,张先生一直为本行服务,在中国银行业拥有近三十年从业经历。张先生 为高级经济师,先后于中南财经大学(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辽宁大学获得经济学学士学 位、金融学硕士学 位。 杨洪先生,现任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教授级注 册咨询师。先后毕业于四川大学和北京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曾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 行、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 1997 年加入中信银行,相继任中信银行成都分行信贷部总 经理、支行行长,总行零售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兼市场营销部总经理、贵宾理财部总经理、中 信银行贵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行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 三 )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 托管人职责。 截至 2017 年末,中信银行已托管 144 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基金公司、证券 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 QDII 等其他托管资产,托管总规模 达到 8.06 万亿元人民币。 ( 四 )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 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 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和 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 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 、内部控制制度。中信 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 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银 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 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 持续、稳健发展。 4 、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制度上、 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场所 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 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 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 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 五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 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的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 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 楼、 27 楼、 45 楼 法定代表人: 章砚 电话:( 021 ) 38834999 传真:( 021 ) 68872488 1)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客户服务电话: 021 - 3883 4788 , 400 - 888 - 5566 电子信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周虹 2)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 www.bocim.com ) “ 中银基金 ” 官方微信服务号 中银基金官方 APP 客户端 客户服务电话: 021 - 3883 4788 , 400 - 888 - 5566 电子信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张磊 2、其他销售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 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联系人: 陈洪源 网址: www.boc.cn 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联系人: 赵树林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3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联系人: 宁博宇 网址: www.lufunds.com 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95021/4001818188 联系人: 唐湘怡 网址: http : //fund.eastmoney.com/ 5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 - 766 - 123 联系人:韩爱彬 网址: www.fund123.cn 6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 刘芸、许梦园 客服电话:王诗玙 公司网站: www.ehowbuy.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及时公 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2488 联系人:乐妮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 010 - 58153000 传真: 010 - 85188298 联系人:徐艳 经办会计师:徐艳、许培菁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2016年6月24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401号 文件注册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本基金自 2016年7月6日起开始发售,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截至2016年7 月11日募集结束,共募集份额5,103,570,218.03份,有效认购户数为448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相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6 年 7 月 15 日正式生 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3 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3 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 顺延。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 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3 个月的期间 ,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 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 ,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 201 6 年 7 月 15 日至 201 6 年 10 月 16 日 , 2016 年 10 月 22 日 起 , 本基金进入第二个封闭期。 2017 年 1 月 27 日起,本基金进入第三个封闭期。 2017 年 5 月 5 日起本基金进入第三个封闭期。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 日进行公告。 本基金的第一个开放期为 2016 年 10 月 1 7 日至 2016 年 10 月 21 日。 本基金的第二个开放期为 2017 年 1 月 23 日至 2017 年 1 月 26 日。 本基金的第三个开放期为 2017 年 4 月 27 日至 2017 年 5 月 4 日。 本基金的第四个开放期为 2017 年 8 月 7 日至 2017 年 8 月 11 日。 本基金的第五个开放期为 2017 年 11 月 13 日至 2017 年 11 月 17 日。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例如,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于 2016 年 5 月 4 日 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 3 个月的期间,即 2016 年 5 月 4 日 至 2016 年 8 月 3 日 ,假设第一个开放期时 间为 2 个工作日,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为 2016 年 8 月 4 日 ,首个开放期为自 2016 年 8 月 4 日 至 2016 年 8 月 5 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 日) 3 个月的期间,即 2016 年 8 月 6 日 至 2016 年 11 月 6 日,以此类推。 又如,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于 2016 年 8 月 10 日 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个月的期间,即 2016 年 8 月 10 日 至 2016 年 11 月 9 日 ,首个封闭期结束 之后第一个工作日为 2016 年 11 月 10 日 ,假设第一个开放期时间为 2 个工作日,首个开放 期为 2016 年 11 月 10 日 至 2016 年 11 月 11 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3 个月的期间,即 2016 年 11 月 12 日 至 2017 年 2 月 12 日,以此类推。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一 )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 )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进 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本基金每 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 下一个开放期。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 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于 201 6 年 10 月 17 日进入首个开放期, 2016 年 10 月 1 7 日至 2016 年 10 月 2 1 日 为本基金的第一个开放期 , 具体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1 6 年 10 月 13 日发布的《 中银 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 2017 年 1 月 23 日至 2017 年 1 月 26 日为本基金的第二个开放期,具体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1 7 年 1 月 19 日发布 的《 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 2017 年 4 月 27 日至 2017 年 5 月 4 日为本基金的第三个开放期,具体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1 7 年 4 月 25 日发布的《 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 2017 年 8 月 7 日至 2017 年 8 月 11 日为本基金的第四个开放期,具体信息详见管理人于 2017 年 8 月 4 日发布的《 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 2017 年 11 月 13 日至 2017 年 11 月 17 日为本基金的第五个开放期,具体信息详见管理人于 2017 年 11 月 10 日发布的《 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 ( 三 )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 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1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 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 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与赎 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 客户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小于 100 万元 0.8% 100 万元(含) - 200 万元 0.5% 200 万元(含) - 500 万元 0.3% 大于 500 万元(含) 1000 元 / 笔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Y ) 赎回费率 Y < 30 天 0.75% Y ≥ 30 天 0% 注:投资人 通过认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投资人 通过 日常申购 或其他方式 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包括但不限于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 某普通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 。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 ( 1+0.8% ) =49,603.17 元 申购费用 =50,000 - 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 =49,603.17/1.05 0 =47,241.11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0 元,则其可得到 47,241.11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 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例: 某普通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4 个月,其赎回适用费 率为 0%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0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10 , 000×1.05 0 = 10 , 500 .00 元 赎回费用= 10 , 500×0% = 0 元 赎回金额= 10 , 500 - 0 = 10 , 500 .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0 元,则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500 .00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6 项之一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 生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 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延缓支付 。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 2 ) 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 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 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 (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 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