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国石油: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2018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601857 证券简称:中国石油 编号:临2018-006 债券代码:136253 债券简称:16中油03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6 年3月3日发行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 二期) (品种一)(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3月3日(如 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3 月3日至2018年3月2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 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 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 二期) (品种一)。 2、债券简称及代码:16中油03(136253)。 3、发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127亿元。 5、债券期限:五年。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2015]2940号”文。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票面利率为3.15%。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9、计息期限:自2016年3月3日起至2021年3月2日止。 10、付息日: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间内,每年3月3日为上一计 息期间的付息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3月21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方案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3.15%。本次 付息每手“16中油03”(136253)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31.50 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7年3月3日至2018年3月2日,逾 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8年3月2 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 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付息时间:2018年3月5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8年3月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6中油03”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 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本 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 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 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 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 券利息划付给相应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 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 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 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 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向居民企业征收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 缴纳。本次付息每手“16中油03”(136253)面值1,000元,派发 利息为31.50元(含税)。 (三)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6中油03”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 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 [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 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 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 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9号中国石油大厦 联系人:纪伟钰 联系电话:010-59986652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系人:任贤浩 联系电话:010-65608354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王瑞 联系电话:021-68870114、021-38874800-8264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16中油03”兑付兑息的具体条款,请 查阅2016年2月29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刊登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面向合格投资者)》。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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