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国石油: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2018年付息公告

时间:2018年02月26日 17:01:23 中财网


证券代码:601857 证券简称:中国石油 编号:临2018-006

债券代码:136253 债券简称:16中油03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6
年3月3日发行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
二期) (品种一)(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3月3日(如
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3
月3日至2018年3月2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
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
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
二期) (品种一)。


2、债券简称及代码:16中油03(136253)。


3、发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127亿元。


5、债券期限:五年。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2015]2940号”文。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票面利率为3.15%。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9、计息期限:自2016年3月3日起至2021年3月2日止。


10、付息日: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间内,每年3月3日为上一计
息期间的付息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3月21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方案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3.15%。本次
付息每手“16中油03”(136253)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31.50
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7年3月3日至2018年3月2日,逾
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8年3月2
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
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付息时间:2018年3月5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8年3月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6中油03”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
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本
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
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
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
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
券利息划付给相应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
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
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
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


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向居民企业征收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
缴纳。本次付息每手“16中油03”(136253)面值1,000元,派发
利息为31.50元(含税)。


(三)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6中油03”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
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
[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
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
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
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9号中国石油大厦

联系人:纪伟钰

联系电话:010-59986652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系人:任贤浩

联系电话:010-65608354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王瑞

联系电话:021-68870114、021-38874800-8264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16中油03”兑付兑息的具体条款,请
查阅2016年2月29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刊登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面向合格投资者)》。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