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国石油股份: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二)2018年付息公告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 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産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 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PETROCHINA COMPANY LIMITE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857) 海外監管公告 本公告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3.10B條作出。 茲載列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交易所網站刊登的《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 司2016年公司債券(第二期)(品種二)2018年付息公告》,僅供參閱。 特此公告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中國北京 2018年2月26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會由王宜林先生擔任董事長,由章建華先生擔任副董事長及非執行董事、 汪東進先生擔任副董事長及執行董事,由喻寶才先生、劉躍珍先生、劉宏斌先生、段良偉先生及覃偉 中先生擔任非執行董事,侯啟軍先生擔任執行董事,由林伯強先生、張必貽先生、梁愛詩女士、德地 立人先生及西蒙.亨利先生擔任獨立非執行董事。 证券代码: 601857 证券简称:中国石油 编号: 临 2018 - 007 债券代码: 136254 债券简称: 16 中油 04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 (第二期) ( 品种二 ) 201 8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发行人 ” ) 于 2 016 年 3 月 3 日 发行的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 ( 第二期 ) ( 品种二 ) (以下简 称 “ 本期债券 ” )将于 201 8 年 3 月 3 日 (如遇 非交易 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 开始支付 自 201 7 年 3 月 3 日 至 201 8 年 3 月 2 日 期间 (以下简称 “ 本年度 ” ) 的利息。 为保证本次付息 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 公司 债券 基本情况 1 、 债券名称: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 ( 第 二期 ) ( 品种二 ) 。 2 、 债券简称及代码: 16 中油 04 ( 136254 ) 。 3 、 发行人: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 4 、 发行规模 : 人民币 2 3 亿 元 。 5 、 债券 期限: 十 年 。 6 、 债券发 行批准机关及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监许 可 [2015]2940 号 ” 文。 7 、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票面利率为 3. 70 % 。 8 、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9 、 计息期限: 自 2016 年 3 月 3 日 起 至 20 2 6 年 3 月 2 日 止 。 10 、 付息日: 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间内,每年 3 月 3 日为上一计 息期间的付息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 1 1 、 上市时间和地点: 本期债券于 20 16 年 3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12 、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 下简称 “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 )。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 方案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票面利率公告》,本期 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3. 70 % 。本次 付息每手 “16 中油 04 ” ( 136254 )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3 7 . 0 0 元 (含税)。 三、 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 、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7 年 3 月 3 日至 20 1 8 年 3 月 2 日,逾 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 、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3 月 2 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 所记载的 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 、付息时间: 2018 年 3 月 5 日 。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18 年 3 月 2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 “16 中油 04 ” 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 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本 期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 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 议 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 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 券利息划付给相应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 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 、关于本期债券公司 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 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 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 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 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 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向居民企业征收利息所 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 缴纳。本次付息每手 “16 中油 04 ” ( 136254 )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 为 3 7.0 0 元(含税)。 (三)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 “16 中油 04 ” 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下简称 “QFII” 、 “RQFII” )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 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 [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 纳 10% 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 10% 的税率代扣相关 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 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 、发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 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 9 号中 国 石油大厦 联系人:纪伟钰 联系电话: 010 - 59986652 2 、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联系人:任贤浩 联系电话: 010 - 65608354 3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王瑞 联系电话: 021 - 68870114 、 021 - 38874800 - 8264 邮政编码: 200120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 “16 中油 04 ” 兑付兑息的具体条款,请查 阅 2016 年 2 月 29 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 http://www.sse.com.cn )上刊登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面向合格投资者)》。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 六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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