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新纶科技:关于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关于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目 录 目 录 页 次 一、关于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1-2 二、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3-22 关于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鉴证报告 亚会A专审字(2018)0009号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纶股份公司”)截 至2017年12月31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 行了鉴证工作。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编制《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 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新纶股份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 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 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 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 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 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新纶股份公司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 等有关规定编制。 本鉴证报告仅供新纶股份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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