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中加紫金混合: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8年02月28日 15:07:31 中财网

中加
紫金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绪言
................................
................................
......
1
二、释义
................................
................................
......
2
三、基金管理人
................................
................................
7
四、基金托管人
................................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19
六、基金的募集
................................
...............................
2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2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27
九、基金的投资
................................
...............................
39
十、基金的财产
................................
...............................
50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
51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58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60
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
62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
63
十六、风险揭示
................................
...............................
70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
....
77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79
十九、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95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14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16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
117
二十三、备查文件
................................
............................
118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

11

1

证监许可

2017

1967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市场前景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
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
素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
标的股票,
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
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
损失)、港股通机制下
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
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
金,其预期风险、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发行人自身特点,存在
一定的违约风险。同时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规模较小,且只能通过两大交易
所特定渠道进行转让交易,存在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
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不保证投资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一、绪言

《中加
紫金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
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
《证券投资基金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


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
中加
紫金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
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中加
紫金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中加
紫金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中加
紫金
灵活配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中加
紫金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中加
紫金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6

8
日颁布、同年
7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
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
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
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
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3
、销售机构: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
户等


2
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加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6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业务
和交易
基金
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
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
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
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3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3
4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
5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
他业务


3
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
的时间段


3
7
、《业务规则》: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3
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
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1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2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扣款
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4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1
0
%


45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6
、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
认购
/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的
收取方式
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认购
/
申购时收取
认购
/
申购费,
不从本类别
基金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
/
申购时不收取
认购
/
申购费,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4
7
、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
3

第三方估值机构:包括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中
央结算公司”)和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54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
5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的债券等


5
6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7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
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
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
下简称“深港通”)


58
、沪港通下的港股通: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
卖沪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9
、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
卖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0
、港股通: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的统称


61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三、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

和镇顺泽大街
65

317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
35



成立时间:
2013

3

27



电话:
400
-
00
-
95526


法定代表人:
夏英


注册资本:
3
亿
元人民币




结构: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是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
许可

2013

247

文批准,由北
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加拿大丰业银行、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共同发起设立,
注册资本为
3
亿元人民币。目前的股权比例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2%
、加拿
大丰业银行
33%
、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
5%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夏英先生,
董事长

英国伦敦大学伦敦商学院金融硕士学位,于
1996
年加入
北京银行,历任办公室副主任,航天支行行长,阜裕管辖行行长,资金交易部副
总经理。具有丰富的金融业工作经验。

2014

3

起任中加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总
经理


现任公司
董事长
、代任
总经理。



冯丽华女士,
副董事长
,管理学硕士。

2013

3
月加入公司董事会。


1985
年始,冯女士历任工商银行东城支行计划科副科长、北京市计委财政金融处正科
级调研员、北京银行资金计划部、公司金融部、个人银行部、财富管理部等部门
总经理。现任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长兼
零售业务总监。




素琴
女士

董事,
2018

1

加入公司董事会。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
学士,助理经济师


1998

7
月加入北京银行。刘女士于
2017

1
月至今担

北京银
行资金运营中心总经理,
2015

2
月至
2017

1
月担任
北京银

资金运
营中心副总经理,
2008

12
月至
20
15

2
月担任
北京银

资金交易部副总经理,
2006

7
月至
2008

12
月担任
北京银

资金交易部总经理助理。之前,刘女士



先后在
北京银

天桥支行、总行计划财务部、总行资金交易部从事相关工作。



Peter Slan
先生,董事,
2017

3
月加入公司董事会。

现任职丰业国际财富
管理高级副总裁,负责丰业银行在加拿大境外所有财富管理,保险,养老金及资
产管理业务。

Peter
Slan
先生在丰业银行已工作了
19
年,在金融,财富管理,全
球投资银行和股权资本市场等业务领域都担任过领导职位。他的主要社会工作包

Baycrest
基金会董事,
卑街联合犹太人上诉内阁副主席。

Peter Slan
先生是特
许账户和特许专业会计师,持有多伦多大学罗特曼管理学院的工商管理硕士
(MBA)
学位。



周美思女士,董事,
2013

9
月加入公司董事会。

毕业于香港理工大学,拥
有加拿大财务策划协会和财务策划师标准理事会颁发的财务策划证书,同时也是
加拿大银行家协会院士。周女士拥有
25
年金融市场工作经验

擅长于国际商务管
理,合资经营,基金及经纪业务。在她丰富的职业生涯中,推出了领先的区域和
国际投资基金,建立过基金超市,并在日本建立第一只美元清算基金,也曾在香
港,新加坡和日本等跨国金融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目前,周女士任职加拿大丰业
银行亚太区财富管理业务副总裁,负责亚太地区全面财富管理策略的开发和执行,
领导亚洲财富管理业务,包括理念构思与设计,市场评估

产品开发管理以及财
务,经营合规性和风险管理。



张少明先生,董事,工学博士。

2013

3
月加入公司董事会。


1984
年始,
张先生先后在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以下简称:有研总院)
20
8
室、复合材料研
究中心、开发经营处、投资经营部等部门担任副主任、常务副主任、处长、主任
等职务,
2001
年起担任有研总院副院长,
2006
年起担任有研总院党委书记、副院
长,
2009
年起任有研总院院长至今。



杨运杰先生,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
2013

3
月起担任公司独立
董事。自
1986
年始,杨先生先后在河北林学院、中央财经大学担任经济学的教学
工作,并先后担任系副主任、研究生部常务副主任、学院院长等职务,期间还在
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北京管理总部担任研发部经理。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
院常务副院长、教授、博士生
导师。



吴小英女士,研究生

2013

3
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1985
年起,吴女
士先后在中国人民银行廊坊分行人事科、中国银行中苑宾馆、中国民族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并先后担任副科长、人事主管、商



贸部总经理、纪委副书记等职务。



杨戈先生,工商管理硕士

2013

3
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自
1993
年始,
杨先生先后在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总公司担任分析员、在法国里昂证券亚洲有限
公司担任经理、在
WI
Harper
Group
(中经合集团)担任经理、在中华创业网担任
总经理、在鑫苏创业投资公司担任合伙人、在北京华创先锋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总
经理并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北京代表处担任首席代表等职务。



2

基金管理人
监事会成员


高红女士,监事。现任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管理部公司银行部总经理。

高女士自
1994
年起,先后担任湖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营业部总经理、湖北三峡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惠营业部总经理、黑龙江佳木斯证券公司总经理、北京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监、西北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兼合规部总经理等职务,
拥有丰富的金融行业工作和
管理经验。

2008
年加入北京银行,先后任职于总行公
司银行总部、北京管理部大企业客户二部及公司银行部。



希琳(
Shirley She
)女士,监事,厦门大学学士

加拿大达尔豪西大学

Dalhousie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
MBA
,拥有
CIM

CIPM
等专业资格证书,
并长期在国际知名资产管理机构从事投资工作,在境外证券投资及产品研发方面
具有丰富的经验。

2000

4
月至
2013

7
月历任加拿大丰业银行丰业证券高级投
资顾问、丰业资产管理高级投资经理。

2013

7
月至
2013

12
月任加拿大丰业
银行中国投资产品总监。

2013

12
月至今任中加基金市场营销部副总监。



边宏伟先生,职工监事,上海外国语大学学士、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国际
金融学硕士,掌握扎实的金融及财务管理领域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经济金融及
跨境金融管理工作经验。边宏伟先生自
1993
年至
1999
年任职于中国日报社,
1999
年至
2003
年任职于世界银行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2004
年至
2013
年于北京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任零售银行部副总经理;
2013

3
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市场营销部总监。



王雯雯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银行,从事风险管理等
相关业务;
2013

5
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监察稽核
部总监助理




3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夏英先生,英国伦敦大学伦敦商学院金融硕士学位,于
1996
年加入北京银行,
历任办公室副
主任,航天支行行长,阜裕管辖行行长,资金交易部副总经理。具



有丰富的金融业工作经验。

2014

3

起任中加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
公司
董事长
、代任
总经理。



魏忠先生(
John Zhong Wei
),副总经理,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金融风险
管理经理

FRM
)、加拿大投资经理(
CIM
);曾任职于富兰克林谭普顿投资公司
(多
伦多,加拿大),大明基金(
Dynamic Funds
,多伦多,加拿大)及丰业银行全球
资产管理(多伦多,加拿大);自
2014

3

19
日正式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一职,
并主管风险管理业务。



宗喆
先生,副总经理

中国人民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自
2004
年起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山东淄博高新区支行行长助理、总行安全与反欺诈部风险
管理处副处长、银华财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等职务,具有丰富的金融
业工作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2017

6

30
日正式
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向途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曾任北京银行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组
负责人、投资者关系室经理,全程参与北京银行
IPO
及再融资,日常主要从事北
京银行证券事务、投资者关系管理、投融资管理等工作,期间还从事过北京银行
公司治理工作,
此前,
曾任职于北京银行清华大学支行;
2013

5
月加入中加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研究部副总监
(负责人)
。自
2016

5

17
日起,
任中
加基金
督察长。



4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张旭
先生
,硕士,曾就职于东软集团、隆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2

3


201
5

3
月就职于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年金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投
资经理,
2015

3
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
权益投资部负责人,
中加改
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8

13

至今
)、中加心
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12

2

至今
)、中加心安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3

23

至今





5

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董事长、代任总经理夏英先生,副总经理魏忠
先生,督察长刘向途先生,市场营销部副总监希琳女士,基金经理闫沛贤先生、
张旭先生、杨宇俊先生、廉晓婵女士,投资研究部研究员李继民先生,监察稽核
部总监助理王雯雯女士。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
以下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
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
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
发生。



3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
、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其它法律
、行政
法规以及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
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
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
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

和监察稽核部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并协助和配合



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都
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
)有效性原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
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
违反规章的权力;



5
)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充分利
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
营战略、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
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部控制更
具客
观性和操作性




8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2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
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原
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
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
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
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
监察稽核
制度、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
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3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
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
定。




3

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管理层设立独立于
其他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和监察稽核制
度两个层面构建独立、完整、相互制约、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对公司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保障公司内部控
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方面由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策,由管理层
的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门专职落实和监督,公司
各业务部门
制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
点,将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
人,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防范、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潜
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监察稽核
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
,由监察稽核部门协
助和配合督察
长履行稽核监察职能


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的合法合规性
进行评估,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对外承诺性
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识别、防范和及时杜绝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
的各种违规风险,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度,以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
权益。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
资决策与执行、基金营销、公
司财务与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行政管理、电脑系统等公司所有部门
和工作环节,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性、合规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从而保护公司客户和公司股东的
合法权益。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
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
中国光大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
1992

6

18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
[1992]7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
66
.79
095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2

75



投资与托管部总经理:曾闻学


电话:(
010

63636363


传真:(
010

63639132


网址:
www.cebbank.com


(二)
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先生,历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沈阳市分行常务副行长、中
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行长,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管理司司长、货币金银局局长、
银行监管一司司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中国光大(集团)总公
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等职务。现任十二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十
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光大集团有
限公司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光大控
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行长张金良先生,曾任中国银行财会部会计制度处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
兼任
IT
蓝图实施办公室主任、总经理,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
国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执行董事、党委委员,兼
任中国光大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党委副书记。



曾闻学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办公室副总经理,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副
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托管部总经理。




(三)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7

3

31
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国投瑞银创新动力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
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策略回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货币市场基金、建信恒
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双佳信
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信先行策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本增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
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国金通用国鑫灵
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农银汇理深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益民核心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
业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
通用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中加货币市场基金、益民服务领先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鑫元稳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鑫安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合享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金、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鼎鑫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红塔红土盛
金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产业整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大成景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鹏华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江信同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光大
保德信耀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大成景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瑞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心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
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安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添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强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恒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易方达裕景添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安怡
6
个月定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双债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瑞丰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泰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鹏华兴华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祺福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浙商汇金聚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睿益定增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添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恒瑞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荣货
币市场基金、南方中证
50
0
量化增强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睿盛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丰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
洪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汇
金中证转型成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圆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景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
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荣富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中国制造
2025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九泰锐
诚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共
84
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规模
1,892.86
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专户理财、企业年金基金

QDII
、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
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托管
业务
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
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
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
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
)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
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
)及时性原则。建
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



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
)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
,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
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
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基金托管部建立了
严密的
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风险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
理。



4
、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基金托管部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章制
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基金托管部以
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监

稽核)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象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
信息的安全。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
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
规定的行为,及
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
中心


本基金直销中心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电子自助交易系
统。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
35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

和镇顺泽大街
65

317



法定代表人:
夏英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
-
00
-
95526


传真:
010
-
83197627


联系人:
江丹


公司网站:
www.bobbns.com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
购及赎回等业务。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
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类基金份额
,并及时履行公
告义务。





)登记机构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
65

317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
35



法定代表人:
夏英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
-
00
-
95526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
黎明
、陈
颖华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砾

电话:010-85087929

传真:010-85185111

联系人:管祎铭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7

11

1

证监许可

2017

1967
号文

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
发售。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
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一)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
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
受理不得撤销。


(4)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
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通过本基金管理
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
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单个基
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元(含认购费)。


(5)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但如本基金单个投
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
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
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
的确认为准。


(6)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
点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


4、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的收取方式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两类份额的收费方式不
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
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新的份额类别
可设置不同的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5、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万

0.60%

100万≤M<500万

0.40%

500万≤M

每笔1,0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由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
用。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
算。


6、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1)适用比例费率时,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适用固定费用时,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该笔
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0%)=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5)/1.00=9,945.36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
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45.36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该笔
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5)/1.00=10,005.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
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10,005.00份C类基金份额。


7、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和其他


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网点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
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
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8、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
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
账户,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
投资

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活期
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
报告中
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提出
解决
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进行
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其他
销售
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
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
开放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
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
的先后
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
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6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成立
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
在规定时间内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
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其他
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划付时间相应
顺延。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
销售
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

,则申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则依规定执行




基金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
已经
接收到
申购、赎回
申请。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在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造成损

的前提下
,对上述业务

办理时间
、方式等规则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在新
规则
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五)申购
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
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限额
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
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
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单个基金账
户的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
元(含申购费)。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数为
1
0
.00
份,
若某投资人赎回时在销售机构保有的基金份额不足
1
0
.00
份,则该次赎回时必须



一起赎回。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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