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建信现金增利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

时间:2018年03月01日 15:31:57 中财网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年第
1号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3076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于
2016年
7月
26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
场前景和收益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
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
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
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
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
定风险等。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和债
券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年
1月
2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7年
12月
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
..................................................................................................1
第二部分释义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6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16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20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22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25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6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34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45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46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47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52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4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6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57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63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5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7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68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69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72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73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74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5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89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一部分前言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
特别规定>》、《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
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
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
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
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
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
同。


1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部分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

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

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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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
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
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
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
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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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
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

超过
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日;
33、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
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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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

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
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7、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

收益;
48、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9、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

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等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
他媒介;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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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
9月
19日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文批准设立。公
司的股权结构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5%;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
25%;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
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
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不以任何形
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由
9名
董事组成,其中
3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公司法》规定
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
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东会

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许会斌先生,董事长,高级经济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中国建设银行突出贡
献奖、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1983年毕业于辽宁财经学院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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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学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备部副主任,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个人银行
部副总经理,营业部主要负责人、总经理,个人银行业务部总经理,个人银行业务委
员会副主任,个人金融部总经理,2006年
5月起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
2011年
3月出任中国建设银行批发业务总监,2015年
3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


孙志晨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1985年获东北财经大
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年获得长江商学院
EMBA。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
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
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伟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1990年获北京
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证券部副总经理、北京分
行安华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朝阳支行行长、北京分行个
人银行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北亚地区总裁。1990年毕业于伦敦政治经济学院,
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
EMBA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
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信国际有限公司业务发展总监,信诚基金公
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集团(马来西亚)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
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产管理公司(台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信安北亚地
区副总裁。


郑树明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北亚地区首席营运官。

1989年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历任新加坡普华永道高级审计经理,新加坡法兴资产
管理董事总经理、营运总监、执行长,爱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市场行销总监。


华淑蕊女士,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毕业于吉
林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历任《长春日报》新闻中心农村工作部记者,湖南卫视
《听我非常道》财经节目组运营总监,锦辉控股集团公司副总裁、锦辉精细化工有限
公司总经理,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七部副总经理、理财中心总经理、财富管
理总监兼理财中心总经理、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MD)。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1985年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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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1988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历任中国人民
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职员、正大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资金部总
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大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中银保诚退休
金信托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英国保诚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美国国际保险集团亚
太区资深副总裁,美国友邦保险(加拿大)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行政员等。1989年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伏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中国
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中国国际金融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张军红先生,监事会主席。毕业于国家行政学院行政管理专业,获博士研究生学
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部储蓄业务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零售业务部
主任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个人存款处副经理、高级副经理;行长办公室秘书一处高
级副经理级秘书、秘书、高级经理;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投资托
管业务部副总经理;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2017年
3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曾任英国
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康保险副总裁等职务。方
女士
1990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
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机构
与战略研究部总经理。1992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2009年获中央财经
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师事务所,中瑞华恒信会计师
事务所,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副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
本控股(华电财务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严冰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2003年
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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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务所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专员。2005年
8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人力资源管
理专员、主管、部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控合规部副总经理兼内
控合规部审计部(二级部)总经理,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资深会员。

199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获学士学位;2010年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获工
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2006年
12月至今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内控合规
部。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总监兼信息技术
部总经理。1995年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系,获得学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
银行北京分行信息技术部,中国建设银行信息技术管理部北京开发中心项目经理、代
处长,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执行总经理、
总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硕士。1999年
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任审计部科

员、副主任科员、团委主任科员、重组改制办公室高级副经理、行长办公室高级副经
理;2005年
9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监、投
资管理部副总监、专户投资部总监和首席战略官;2013年
8月至
2015年
7月,任我
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年
8月
6日起任我公
司副总裁,2015年
8月至
2017年
11月
30日专任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总经理,2017年
11月
30日起兼任建信资本管理公司董事长。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1997年
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从事个
人零售业务,2001年
1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从事证券基金销售业务,
任高级副经理;2005年
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一直从事基金销售管理工作,历
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主持工作)、总监、公司首席市场官等职务。2015年
8月
6日
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1992年
7月至
1996年
8月在湖南省物资贸易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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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司工作;1999年
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融机构部、机构业务

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
经理等职;2006年
3月加入我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2015年
8月
6日起任我公司督察长,2016年
12月
23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1996年
7月至
1998年
9月在福建省东海经贸股份
有限公司工作;2001年
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历任副主任科员、业
务经理、高级经理助理;2005年
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人力资源部总监助
理、副总监、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6年
12月
23日起任
我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建良先生,双学士,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2005年
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
厦门分行,任客户经理;2007年
6月调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任债券交易
员;2013年
9月加入我公司投资管理部,历任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投
资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3年
12月
10日起任建信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4年
1月
21日起任建信月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
6月
17日起任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
9月
17日起任建信现金
添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
3月
14日起任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
7月
26日起任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6年
9月
2日起任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
9月
13日至
2017年
12月
6日任建信瑞盛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年
10月
18日起任建信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高珊女士,硕士。2006年
7月至
2007年
6月期间在中信建投证券公司工作,任
交易员。2007年
6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初级交易员、交易员,2009年
7月
起任建信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2年
8月
28日起任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年
12月
20日起任建信月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
1月
29日起任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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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基金经理;2013年
9月
17日起任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3年
12月
20日起任建信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
8月
25日起任建
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
6月
3日至
2017年
6月
9日任建信鑫
盛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
7月
26日起任建信现金增
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
10月
18日起任建信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
经理。


先轲宇先生,硕士。2009年
7月至
2016年
5月在中国建设银行金融市场部工作,
曾从事绩效管理,2012年起任债券交易员。2016年
7月加入我公司,任固定收益投资
部基金经理助理,2017年
7月
7日起任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和建信现金添益交
易型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李菁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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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承诺防止以下禁止
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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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
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
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
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
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
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
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
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
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
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监督公司的
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
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
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
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
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
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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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
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
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
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
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
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
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
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
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内控合规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检查、评
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
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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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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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
3月
30日
注册资本:742.62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

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
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7年
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
2016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
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3位,较上年上升
4位;根据
2016年
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53位,
较上年上升
37位。


截至
2017年
9月
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89357.90亿元。2017年
19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
544.19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多
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
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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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
2013年
10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
5月至
2013年
10月
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09年
12月至
2013年
5月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
董事、行长。牛先生
1983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位,1997年毕业
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1999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
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
2013年
11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
10月起任本行行长;
2010年
4月至
2013年
9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年
8月至
2010年
4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
2004年
9月至
2005年
8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年
6月至
2004年
9月任本行董事、行
长助理;2001年
9月至
2004年
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年至
2001年历任本行乌鲁
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
1986年于中国人民银

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
2015年
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
12月至
2015年
8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
1999年
12月至
2007年
12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
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
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7年
9月
30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319只。此外,交通银行
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
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
年金基金、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和
QDLP资

金等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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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资
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
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
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性原则:通过各个处室自我监控和专门内控处室的风险监控的内部控制机
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
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
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
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处
室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在岗位、处室和内控处室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
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
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

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基金托
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
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
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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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
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
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实
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
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
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
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
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及时纠正的,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
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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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的直销柜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代销机构


(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号
1栋
2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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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
12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刘焕志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经办律师:刘焕志、孙艳利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单元


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号企业天地
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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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5年
12月
25日证监许可[2015]3076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
2016年
6月
24日至
2016年
7月
26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

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

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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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

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

不得低于
10元人民币,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
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元人民币,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元人民币;通过
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时,最低认购金额为
10元人民币。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十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十二、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其

中利息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计算如下:
认购份数=(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
1.00元。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三、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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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
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五、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十六、募集结果

截至
2016年
7月
25日,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200,002,300.00元,本次募集所
有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人民币
2.30元。本次募集有效
认购户数为
231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元计算,募集期募集资金
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200,002,302.30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
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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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
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
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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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
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元的基准进
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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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处理规则等在遵守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
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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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元人民币,代销机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本公司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元人民币,单笔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最低申购
金额为
10元人民币,定投最低金额为
1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
额不设置最低限额。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
最迟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
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相关费率或收费方式,并在调整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
1.00元,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净值
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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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金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制。

6、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

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7、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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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

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

理赎回业务。

7、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

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
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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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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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日年化收益率。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据《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
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
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要求
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
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
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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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
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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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稳定的、超越业绩比较

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天以内(含
397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
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个券选择策略、利率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

下,发掘和利用市场失衡提供的投资机会,实现组合增值。

1、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政策形势、信用状况、利率走势、资金供求变化等
的综合判断,并结合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风险收益、估值水平特征,决定基金资
产在债券、银行存款等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基金将综合运用收益率曲线分析、流动性分析、信用风险分析等

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发掘出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

3、利率策略
通过全面研究
GDP、物价、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量,分析宏观经济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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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可能情景,并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
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
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4、利用短期市场机会的灵活策略

由于市场分割、信息不对称、发行人信用等级意外变化等情况会造成短期内市场
失衡;新股、新债发行以及年末效应等因素会使市场资金供求发生短时的失衡。这种
失衡将带来一定市场机会。通过分析短期市场机会发生的动因,研究其中的规律,据
此调整组合配置,改进操作方法,积极利用市场机会获得超额收益。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

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
除外;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
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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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个交易日
累计赎回
30%以上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5)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的银行存款(不包括本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但
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投资于
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低于
5%;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9)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
券的信用评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级或相当于
AAA级的信用级别。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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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以最新的规定为准或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债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或禁止行为,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前)。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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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准。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决策体制和流程


1、投资决策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管理部、研究部、交易部等部门
的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资产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基金合同、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确定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权限设置和投资原则;
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方案;负责基金资产的风险控制,审批重大投资事项;监督并考
核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及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构建投资组合、并
负责组织实施、跟踪和调整,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研究部提供相关的投资策略建
议和证券选择建议。交易部根据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进行基金资产的日常交易,对
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2、投资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体制,具体的投资管理流程
包括四个步骤。


(1)研究分析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和投资部门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外部的研究成果,了解国家宏观
货币和财政政策,对资金利率走势及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进行监测,并建立相关研
究模型。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门撰写宏观策略报告、利率监测报告、债券发行人资信
研究报告以及拟投资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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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和投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宏观经
济环境、利率走势、债券发行人信用级别变化以及拟投资上市公司情况等相关问题,
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确定基金的
投资原则以及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审批总体投资方案以及重大投资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对象、投资结构、持仓比例范围等总体
投资方案,并结合研究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自己的研究与分析判断、以及基金申购
赎回情况和市场整体情况,构建并优化投资组合。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资,按照公
司权限审批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导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交易执行
交易部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交易部接到指令后,首先应对指令予以审
核,然后再具体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不规范或者不合规的,交易
部可以暂不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人员。


交易部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该项交易的
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投资回顾
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对基金绩效进行评估。基金经理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回顾前
期投资运作情况,并提出下期的操作思路,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的参考。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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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8年
1月
18日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年
12月
31日止,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固定收益投资
11,186,231,196.16 34.34
其中:债券
11,186,231,196.16 34.34
资产支持证券
--
2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436,494,714.73 10.55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3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7,752,932,884.11 54.50
4其他资产
197,044,698.04 0.60
5合计
32,572,703,493.04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项目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0.25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项目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2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499,949,050.07 1.56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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