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东方红睿元: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

时间:2018年03月01日 15:32:07 中财网












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重要提示】

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23日证
监许可【2014】740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5年1月21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
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
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
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封闭期
无法赎回和开放期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
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
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
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个别债券


的流动性可能较差,从而使得基金在进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
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
响,增加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并且,中小企业私募债信用等
级较一般债券较低,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
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基金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
风险。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
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2018年1月20日,基金投资组合报
告截止至2017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
.....................
2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7
八、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封闭期、申购、赎回与转换.....................
28
九、基金的投资................................
.....................
38
十、基金的业绩................................
.....................
51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4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55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3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5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0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70
十七、风险揭示................................
.....................
76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2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4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9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9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1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3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2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以及《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
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上海
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露与
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
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
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
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及其制定机构所作出的修订、补充和有权解释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8次主席办公会议于2013年2
月17日修订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
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总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代销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户等
24、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符合条
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证
券投资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
过3个月
30、 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33、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 封闭期: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
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度对应日前的倒数第一个工作日。第
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
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度对应日前的倒数第一个工作日,依此
类推
35、 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即每个封闭期起始
之日的第三年年度对应日的第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
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
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6、 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以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其他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业务规则
39、 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20%时的情形
46、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47、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8、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4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0、 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1、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53、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4、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55、 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
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
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
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
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1、37、39、40层

法定代表人:陈光明

设立日期: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0]518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981

联系人:廉迪

股东情况: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0%的股权。


公司前身是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
2010

7

28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证券资产管理
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0]518
号)批准,由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3
亿元,在原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的基础上正式成立,是
国内首家获批设立的券商系资产管理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陈光明先生,董事长,
1974
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东方证券
受托资
产管理业务总部业务董事,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投资部总经理
兼基金经理,东方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总裁助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合规总监兼首席风险官
(代行)。

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潘鑫军先生,董事,
1961
年出生,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
,高级经济师。

曾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长宁区办事处愚园路分理处出纳、副组长,工商银行
上海分行长宁区办事处愚园路分理处党支部书记,工商银行上海分行整党办公室
联络员,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组织处副主任
科员,工商银行上海分行长宁支行工会
主席、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党委书记兼国际机场支行党支部书记,东方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董事长兼总裁;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执行董事
,东方花旗证
券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金文忠先生,董事,
1964
年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经济师。曾任上
海财经大学财经研究所研究员,上海万国证券办公室主任助理、发行部副经理(主

工作)、研究所副所长、总裁助理兼总裁办公室副主任,野村证券企业现代化
委员会项目室副主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证券投资业务
总部总经理,杭州东方银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
记、执行董事、总裁,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
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杜卫华先生,董事,
1964
年出生,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学
硕士
、经济学硕士,
副教授


曾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师,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经理,
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营运管理总部总经理,人力资源管理总部
总经理,总裁助理,职工监事。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工会主席、
纪委委员,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
司董事,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任莉女士,董事、总经理、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
1968
年出生,
社会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

拥有十多年海内外市场营
销经验,曾任东方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上海东方证券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

联席总经理
。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



2
、基金管理人监事


陈波先生,监事,
1971
年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东方证券投资
银行业务总部副总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办副主任、上海东方证券资
本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
、经营管理层人员


任莉女士,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饶刚先生,副总经理,
1973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曾任兴业证券职员,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富国资
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曾荣获中证报
2010
年金牛特别基金经理奖(唯一固定收益获奖者)、
2012
年度上
海市金融行业领军人才,在固定收益投资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



周代希先生,副总经理,
1980
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深圳证
券交易所会员管理部经理、金融创新实验室高级经理、固定收益与衍生品工作小
组执行经理,兼任深圳
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曾荣获“证券期货监管系统金融服务能手”称号等,在资产证券化等
结构融资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



卢强先生,副总经理,
1973
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冶金部安
全环保研究院五室项目经理,华夏证券武汉分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董事,长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客服总监、综合行政部行政总监,中欧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销售部销售总监,海通证券客户资产管理部市场总监,上海东方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渠道发展部总监兼机构业务部总监、执行董事、董事总经理。现
任上海东方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
、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


唐涵颖女士,合规总监兼首席风险官,
1976
年出生,法律硕士。历任上海华
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项目经理,上海宏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税务部主管,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上海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同业金融部经理,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筹备组副组长、督察长,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兼合规与风
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兼首席风险官、
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兼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5
、公开募集基
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督察长)


5
、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督察长)


唐涵颖女士,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合规
总监、首席风险官的介绍)。



6
、本基金基金经理



1

现任
基金经理:


韩冬先生,生于1983年,清华大学工学硕士。自2009年起开始从事证券行业
工作,历任东方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研究员,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研究部高级研究员、权益研究部高级研究员,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公募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任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月起任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9月起任东方红中国优势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杨达治先生,
2015

1
月至
2016年2月任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林鹏先生,
2015

1
月至
2018

1
月任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刚登峰先生,
2015

7
月至
2017

4
月任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7
、公募产品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募产品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主任委员饶刚先生,委员林鹏先生,
委员李家春先生,委员纪文静女士,委员周云先生。




列席人员:唐涵颖女士。



8、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
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
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
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
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
)在公开信息
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
1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当
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
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
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2
、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治理机构和议事
规则,明确了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
和制衡机制。董事会、监事、经营管理层能够根据公司章程以及有关议事规则运
行并行使职权。



基金管理人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有
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

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人已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规
定了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和职责等。



基金管理人设监事一名。公司监事依照法律及章程的规定负责检查财务和合
规管理;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
程的行为进行监督;督促落实风险管理体系的
建立和实施及相关事项的整改;并
就涉及基金管理人风险的重大事项向股东汇报。



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管理工作,负
责经营管理中风险管理工作的日常运行。负责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重大经营项目和
创新业务的风险评估和决策。基金管理人已制定《总经理工作会议制度》,对公
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的种类及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经营管理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
会、产品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信息技术战略发展和治理委员会,并分别制
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对各项重大业务及投资进行决策与风险控制。



3
、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
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
)《公司章程》
——
指经股东会批准的《公司章程》,是基金管理人制定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
)内部控制大纲
——
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
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
是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



制的制度依据。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监
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



4
)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
——
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
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
等的具体说明。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管理、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避免
工作中主管随意性的有效手段。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
定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
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积极配合外部风险监督工作。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
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
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
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
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17年9月30日,集团总资产61,692.39亿元人民币,
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5.01%,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2.26%。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
更名为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
基金外包业务室5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76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
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
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


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
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
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
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
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
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
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
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奖项国内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
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
【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6月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
管银行奖”,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
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
管银行奖”,进一步扩大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在国际资管和托管业界的影响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年7月起担任董事、董事长。英国
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局集
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
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
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


田惠宇先生,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行长、执行董事。美国哥


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2003年7月至2013年5月历任上
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
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先生,副行长,货币银行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1年至1995年,在中
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95年6月至2001年10月,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
行展览路支行、东三环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北京分行风险控制部总经
理;2001年10月至2006年3月,历任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2006年3月至2008
年6月,任北京分行党委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2008年6月至2012年6月,
任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2年6月至2013年11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
理兼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
助理;2015年1月起担任副行长;2016年11月起兼任董事会秘书。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
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年9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
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
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20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
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
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7年9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316只开放式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
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
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
控制。稽核监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
分行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
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
则,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
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
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
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
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
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适应我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随
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
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
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业务营运、稽核监察等相关室,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
适当分离,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
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
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
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招商银行
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
核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
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
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
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
应急处理办法》,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
进行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
核算双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
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数
据执行异地同步灾备,同时,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托管业务数
据每日进行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
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
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
公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
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
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
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
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
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7层

法定代表人:陈光明

联系电话:(021)33315895

传真:(021)63326381

联系人:廉迪

客服电话:4009200808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2)网上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包括管理人公司网站(www.dfham.com)、东方红资产管理APP
和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个人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dfham.com)、东方红资产管理APP和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
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
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申购、
赎回等业务。


2、代销机构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公司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天华信息科技园南区3C座7楼(天天基
金)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胡阅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电话:(021)20211842

传真:(021) 68596916

联系人:黄琳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8598853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嘉地中心23-2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嘉地中心23-25楼

负责人:黄宁宁

电话:(021)52341668

传真:(021)52341670

联系人:宣伟华

经办律师:宣伟华、孙芳尘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熹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23日证监许可【2014】740号文准予注册。


(一)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
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募集情况

募集期为2015年1月8日至2015年1月15日。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募集期共募集
672,005,921.82份基金份额(含利息转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4,656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5
年1月21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
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期期满时,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无须召开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
基金财产清算:(1)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
于200人,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封闭期、申购、赎
回与转换

(一)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和封闭期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
生效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度对应日前的倒数第一个工作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
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
第三年年度对应日前的倒数第一个工作日,依此类推。举例说明,假设本基金合
同生效日为2013年3月10日,则第一个封闭期的结束日为2016年3月9日,假设本
基金的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日为2016年3月23日,则第二个封闭期的结束日为
2019年3月22日(假设以上日期均非节假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即每个封闭期起始之日的第三
年年度对应日的第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
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的
2日前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
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
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销售
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开放日和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
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
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等业务。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
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在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
日对赎回申请进行受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基金
管理人在开放期之外的日期不接受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本基金
开放期内,投资人在交易时间之外提出申购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销售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申购开放期最后一个工
作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后提出有关申请的,基金管理人将不予受理。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基金
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


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下
同)。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本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
额的限制。代销机构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中心进行交易要受直销中心最低金额的
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单笔申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
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
金交易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份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
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
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
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
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
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银行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
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费率均为1.5%。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适用
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份额持续持有时间(
L



适用赎回费率


L<7
个自然日


1.5%


7
个自然日≤
L<30
个自然日


0.75%


30
个自然日≤
L<365
个自然日


0.5%


365
个自然日≤
L<730
个自然日


0.3%


L

730
个自然日


0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小于30个自然日的,赎回
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
时间大于等于30个自然日但小于3个自然
月的,赎回费用的75%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
时间大于等于3个自然月但小
于6个自然月的,赎回费用的50%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
时间大于等于6个
自然月的,赎回费用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
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1.5%)=39,408.87元


申购费用=40,000-39,525.69=591.13元

申购份额=39,408.87/1.040=37,893.14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二: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
元,假设持有时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75%,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16=10,160.00元

赎回费用=10,160.00×0.75%=76.20元

净赎回金额=10,160.00-76.20=10,083.8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083.8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
有或承担。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
法计算;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按
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2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最
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3、延缓支付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缓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
期与封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开放期与封
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的有关信息披露按照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执行。


(十四)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追求绝对收益为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资
产净值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

债券(含中小企
业私募债)、中期票据、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开放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
资产的
0%
-
95%
,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
-
100%
;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
-
3%



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
的现金。



待基金参与
证券投资基金、
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

的相关规定颁
布后,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
提下,参与
证券投资基金、
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
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
证券投资基金、
融资融券、转融
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
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在中国经济增长模式转型的大背景下,积极把
握由新型城镇化、人口结构调
整、资源环境约束、产业升级
、商业模式创新等大趋势带来的投资机会,分享转
型期中国经济增长的成果,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中国经济增长模式转型的大背景下,寻找符合经济发展趋势的行
业,积极把握由新型城镇化、人口结构调整、资源环境约束、产业升级、商业模
式创新等大趋势带来的投资机会,挖掘重点行业中的优势个股,自下而
上精选具
有核心竞争优势的企业,分享转型期中国经济增长的成果,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1
、资产配置


本基金通过定性与定量研究相结合的方法,确定投资组合中权益类
资产和固
定收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通过动态跟踪海内外主要经济体的
GDP

CPI
、利率等宏观经济指标,
以及估值水平、盈利预期、流动性、投资者心态等市场指标,确定未来市场变动
趋势。本基金通过全面评估上述各种关键指标的变动趋势,对股票、债券等大类
资产的风险和收益特征进行预测。根据上述定性和定量指标的分析结果,运用资
产配置优化模型,在目标收益条件下,追求风险最小化目标,最终确定大类资产
投资权重,实现资产合理配置。



2
、股票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股票投资主要遵循

自下而上


的个股投资策略,利用我公司投研团
队的资源,
对企业内在价值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并进一步挖
掘出价格低估、质
地优秀、未来预期成长性良好,符合转型期中国经济发展趋势的上市公司股票进
行投资。




1
)中国经济发展的趋势


a
、新型城镇化


城镇化是扩大内需、拉动
经济
增长的持久动力。城镇化带动大量农
村人口进
入城镇,带来消费需求的大幅增加,同时还产生庞大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以及住房建设等投资需求。




城镇化
既创造了供给,也能够
创造需求。推进城镇化将从基础设施建设和消
费市场扩大两方面消化工业化带来的产能。此外,城镇化和第三产业的发展紧密
相连,城镇化还可以推进
消费和服务
行业发展
,实现
经济
结构转型。



我国
的城镇化率刚刚超过
50%

仍然处于快速提升的阶段


与发达国家相比,
我国的城镇化率仍然有较大上升空间。但是受到人口、土地、资源、环境等诸多
因素制约,传统的以基建投资和圈地造城为主要手段的城镇化方式已经面临越来
越高的成本约束,走到了尽头。如何把潜在的空间变为现实,解决的办法只有依
靠改革。十八大以来政府推行的一系列市场化改革措施,就是旨在通过改革财政
金融体系、土地制度、户籍制度、人口政策、要素价格、人力资本等多方面,优
化资源配置效率,提升全要素生产率,从而跨越中等收入陷阱。



未来
的城镇化图景一定有别于过去,核心是人的城镇化。它应该着眼农村和
中小城镇,实现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进城人口的市民化,促进
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共同富裕。以新型工业化为动力,实现制造业和服务业升级,
投入资本的回报率逐步提升,人力资本在收入分配中的占比提升,消费和服务业

GDP
的比重提高,资源和环境更加友好。新型城镇化将带动消费和服务产业大
发展,尽管增长速度的绝对值未必比得上过去,但增长将更有质量和更加可持续。



b
、人口结构变化


随着出生率的下降、婴儿潮部分人口步入老龄以及预期寿命的延长
,我国人
口结构将
发生巨大的变化,在未来的十五到二十年内这个趋势是无可逆转的。随
着人口结构的调整,将

传统的
经济
模式
带来挑战与考验,
同时
对相关产业带来
投资机会。

比如
将形成
大量
对于
自动化的需求以替代人工;比如
由于老龄化人口
的增多,使得医疗服务业、养老产业的市场需求迅速进入到爆发周期
;又比如

口结构的剧变也会驱动着人口政策随之变化,
从而带来相关投资机会。



c
、资源环境约束


中国经济经过(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