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广发汇佳定期开放债券: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8年03月02日 12:02:22 中财网

广发
汇佳
定期开放
债券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浙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
2017

12

26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
2017
]
2
407
号文
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
对象的私募发行。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
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
的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收益品种,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需承担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因
个别债券违约所形成的信用风险,因此信用风险对基金份额净值影响较大。本基金目标客户
包括特定机构投资者,可能因为短时期内特定机构投资者的大额申购或赎回操作,而造成投
资比例未能达到或者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或者因资产急于兑现而遭遇流动性风险,从
而可能给基金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另外,本基金也存在因特定机构投资者大规模赎回,使
得基金规模过小而不能顺利开展投资甚至清盘终止运作的可能。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
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可达到或者超
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份额,因此,若基金
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封闭期,直到下一开放期方


可赎回。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
................................
..
1
第二部分释义
................................
................................
..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
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
15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
19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
21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
26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
28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
...........................
38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
...........................
47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
.....................
48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52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
54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56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
57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
................................
...........................
64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
69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71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86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03
第二十一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05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06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
文件
................................
........................
107

第一部分绪言


广发
汇佳
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
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

《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



以及

广发
汇佳
定期开放债券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
汇佳
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简称
具有以下含义:


1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广发
汇佳
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
、基金或本基金:

广发
汇佳
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3
、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基金托管人:指
浙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广发
汇佳
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广发
汇佳
定期开放债券型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广发
汇佳
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12

12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
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6

8
日颁布、同年
7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中国证监会
201
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
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指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基金的其他
机构
投资人的合称


2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
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
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3
、销售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
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
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
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6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2
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
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
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3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
4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3
5
、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
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3
个月后对应日的前一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
作日或没有对应的日历日期,则封闭期至该对应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的首
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
3
个月后对应日的前一日止,
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3
个月后对应日的前一日止,如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没有对应的日历日期,则封闭期至该对应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日
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
6
、开放期:指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不
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
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
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
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
该开放
期时间


3
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9
、《业务规则》: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
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
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
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


4
7
、元:指人民币元


4
8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
用的节约


4
9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
3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
、发起式基金:指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
6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介


57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
横琴新区宝中路
3

4004
-
56



3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

33



4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
、设立时间:
2003

8

5



6
、电话:
020
-
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
、联系人:段西军


8
、注册资本:
1.2688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科技金融创新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51.135
%、
15.763
%、
15.763
%、
9.458
%和
7.881

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兼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执行董事、党委书记,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六届
理事会兼职副会长,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理事,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第二届理事会兼职副会长,亚洲金融合作协会理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道德准则委员会委员,广东金融学会副会长,广东省预防腐败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财政金融
运行规范组成员,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
处长,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总经
理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
会监事会工作部副部长,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
任等职务。



林传辉先生:副董事长,学士,现
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兼任广发国际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
委员会委员

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
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





曾任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晓燕
女士:董事,硕士,现任
广发证券
执行董事

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兼任广发控
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
。曾任
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


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

财务部副总经理
、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自营
部副总经理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副总经理
,
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





戈俊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
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
裁,
兼任南京
烽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曾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
部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副总裁




翟美卿女士:董事,硕士,现任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南方香江集团董事
长、
总经理
,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深圳市金海马
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全国政
协委员,全国妇联常委,中国女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妇联副主席,广东省工商联副主
席,广东省女企业家协会会长,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广东南粤银行董事,深圳龙岗国安村镇银行董事。曾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许冬瑾女士:董事,硕士,副主任药师,现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常务副
总经理,兼任世界中联中药饮片质量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外交流合作专
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中药协会中药饮片专业委员会专家,全国中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
员,全国制药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药炮制机械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中医药行
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药炮制与配置工专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广东省中药标
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罗海平
先生
:独立董事,博士,


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常务副总经理
、集
团机关党委
书记
,兼任


会行业风险评估专家


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荆襄支公司经理

湖北省
分公司
国际
保险

党组书记、
总经理、汉口分公司
党委书记、
总经理
,太平保险有限
公司市场部总经理、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长、党委书记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
宁波大学
法学院教授、
学术委员会主任
,兼任
海尔
施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复旦大学
兼职
教授
。曾任复旦
大学教授
、法律系副主任、



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
辽宁大学商学院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会计教授会理事、东北地区高校财务与会计教师联合
会常务理事、辽宁省生产力学会副理事长、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沈阳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中兴
-
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辽宁
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计财处处长、学科建设处
处长、发展规划处处长、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新华国际商学院副院长。



2
、监事会成员


符兵
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经济师。曾任
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

广东发
展银行广州分行
世贸
支行



总行资金部处长,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
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
市场拓展部
总经理

营销服务部总经理

营销总监
、市场总监。



匡丽军
女士
:监事,

士,高级涉外秘书,现任广州
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会主席、
副总经理
。曾任广州
科技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
广州屈臣氏公司行政主管

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总经理,
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董
事会秘书




吴晓辉先生: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任广发基
金分工会主席。曾任
广发证券
电脑中心副经理

经理




张成柱先生:
监事,
学士,
现任
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央交易部
交易员


曾任
广州

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师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
术部工程师。



刘敏女士:
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
广发

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

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

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
理。



3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先生:总经理,学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

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
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


曾任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部
常务副总经理,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
,
经济师。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投资银



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六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
兼职
委员




易阳方先生:副总经理,
硕士
。兼任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广发聚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广发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广发创
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广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广发证券投
资自营部副经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
发行审核委员,广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总经理助理

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聚富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广发制造业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稳裕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段西军先生
:督察长,
博士。


在广东省佛山市财贸学校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邱春杨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原南方证券资产管理
部产品设计人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产品
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魏恒江
先生
: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

兼任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副会长及发展委
员会委员。

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
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中国农
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
基金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广发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鑫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安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鑫裕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在施耐德电气公司、中国银河
证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广发安宏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
、基金经理


王予柯,男,中国籍,
经济学硕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曾任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债券交易员兼研究员、投资经理、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
2015

5

27
日至
2016

6

23
日)、广发鑫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16

12

22
日至
2018

1

5
日)。现任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12

25
日起任职)、广发安宏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自
2016

1

8
日起任职)、广发稳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6

27
日起任职)、广发景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8

30
日起任职)、广发中债
7
-
10
年期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9

26
日起任职)、广发鑫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11

7
日起任职)、
广发景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11

23
日起任职)、广发集富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1

13
日起
任职)、广发中证
10
年期国开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自
2017

11

15
日起任职)、广发价值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自
2017

11

29
日起任职)。



5

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基金管理人权益公募投委会由副总经理
朱平
先生、权益
投资一部
总经理
李巍先生和研究发展部
总经理
孙迪先生等成员组成,
朱平
先生担任投委会主
席。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投委会由
副总经理
张芊女士、
债券投资部
总经理谢军先生、
现金

资部总经理
温秀娟女士、
债券
投资部副总经理
代宇女士和固定收益研究
部副总经理
韩晟先生
等成员组成,张芊女士担任投委会主席。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部
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
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
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效
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工保
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
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
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



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
合规风控部门
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
道监控防线。

合规风控部门
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
监控防线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成立时间:
1993

04

16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
2004

91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
2013

1519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959,696,778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徐珣


联系电话:
0571
-
88261570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
务。经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7

6

30

,
浙商银行资产
托管部从业人员共
31
名,公募基金托管产品
14
个,规模
合计
385.51
亿元,且目前已经与多家公募基金
管理公司
达成托管合作意向。



沈仁康先生,浙商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硕士研究生。沈先生曾任浙
江省青田县委常委、副县长,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浙江省丽水市副市长,期间
兼任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并同时担任浙江省丽水市委常委;浙江省丽水
市委副书记,期间兼任市委政法委书记;浙江省衢州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



刘晓春先生,浙商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本科、高级经济
师。刘先生曾任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金融研究所《浙江农村金融研究》编辑部副主



任、国际业务部信贷科科长、国际业务部信贷部经理、营业部副总经理、国
际业务部总
经理,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党委委员、副
行长,中国农业银行香港分行副总经理、总经理。






三、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浙商银行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全称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英文全称为
“CHINA ZHESHANG BANK CO.,LTD.”

,英文简称

CZBANK


。浙商银行
前身为

浙江商业银行


,是一家于
1993
年在宁波成立的中外合资银行,
2004

6

30
日,
经中国银监会批准,重组、更名、迁址,改制为现在的浙商银行,并于
2004

8

18
日正
式开业,总行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2016

3

30
日,浙商银行在港上市,股票代码为

02016.HK
)。



浙商银行确立了

两最


发展总目标:到
2025
年左右,成为最具竞争力全国性股份制商业
银行和浙江省最重要金融平台。最具竞争力是指在服务能力、风控能力、创新能力、盈利能
力上具有明显竞争优势,最重要金融平台是指成为服务全国乃至全球市场、功能齐全、规模
领先、业绩优良、声誉卓著的代表性金融机构。根据上述总目标,浙商银行确立了全资产经
营战略:在继续做大信贷资产规模的同时,通过加强与银行同业、非银行金融机构
以及类金
融机构的合作,积极参与各类金融市场,实现资产经营表内与表外、本币与外币及多品种融
合,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持续性金融解决方案。以尽量少耗用资源的方式,在不同阶段强化
相应的战略性业务、轻资产业务和效益型业务,进而重塑银行资产负债表,以资产经营能力
驱动负债,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扩大市场影响力。



2017
年,本公司在“两最”愿景引领下,深入推进全资产经营战略,较好地应对了经济
结构调整和市场的快速变化。截至
2017

6

30
日,资产总额
14533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7.27
%

上半年
实现营业收入
179.49
亿元,
同比增长
12.43
%

上半年
实现
净利润
56.13
亿元,
同比增长
18.56
%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属于总行独立的一级管理部门,根据业务条线下设业务管理中
心、市场部、运营中心和监督中心共四个业务中心,保证了托管业务的前、中、后台相
互独立,确保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






四、
托管业务
的内部
风险
控制制度


(一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行内有
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
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
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团队,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三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
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度、控制
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

顺利进行;业务人员
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
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
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
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
《基金法》、《运
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
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
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
证监
会报告。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本公司通过在广州、北京、上海设立的分公司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理本基
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1
)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
南塔
17



直销中心电话:
020
-
89899073


传真:
020
-
89899069 020
-
89899070



2
)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
西城
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11



电话:
010
-
68083368


传真:
010
-
68083078



3
)上海分公司


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905
-
10



电话:
021
-
68885310


传真:
021
-
68885200



4
)网上交易


本基金暂不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5
)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2
、其他
基金销售机构


本基金发售期间,若新增
销售
机构或
销售
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
告。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4004
-
56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电话:
020
-
89188970


传真:
020
-
89899175


联系人:李尔华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州
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广州东塔)
10

29



负责人:
王晓华


电话:
020

37181388

38783066


传真:
020

37181333


经办律师:刘智、
林晓纯


联系人:刘智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法人代表:卢伯卿


联系人:
洪锐明


电话:
021

61418888


传真:
021

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明静、吴迪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
并于
2017

12

26

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
2017
]
2407
号文
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定期
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在封闭期
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本基金的首个
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
3
个月后对应日的前一日止,
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3
个月后对应日的前一日止,如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没有对应的日历日期,则封闭期至该对应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日
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
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
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
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
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二、基金类型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与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方式为直销

非直销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本



基金

201
8

3

5
日至
201
8

3

30
日进行发售。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
第七部分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
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
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旦被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金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
生效
,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

直销
机构的
销售
网点向社会公开募集。办
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发售公告。








发起资金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
员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
,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基金的最低
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
份额总额

1000
万份。







、基金份额类别


在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
、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
1.00

2
、认购价格:人民币
1.00

3
、认购费用:


认购本基金的所有投资者,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0.60
%
,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
减,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0.60%

100万≤M<300万

0.30%

300万≤M<500万

0.08%

M≥500万

每笔1000元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
发生的各项费用。



4
、认购份额的计算
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认购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1
+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固定认购费用金
额)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00
0
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对应
认购费率为
0.60%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
,00
0
/

1+0.60%
)=
9,940.36



认购费用
=10,
00
0

9,940.36

59.64



认购份额
=

9,940.36

5

/1.00

9,945.36




即投资者投资
10
,00
0
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945.36
份基金份额。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
销申请。



3
、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
生效
,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
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
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
、认购限制


在募集期内,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

每一基金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和

直销
机构销售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
1
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
低金额为
1
0
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
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
准。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
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
份额总额不少于
1000
万份,基金募

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
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
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
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基金的自动终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人民币,基金合同自动终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
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或证监会规定执行。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


1
、本公司直销机构;


2

非直销
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本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
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起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期
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
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
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
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通过
非直销
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
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
售机构网点公告。各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
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
非直销
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为
1


投资
者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的,注册登记机
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各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
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
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
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本
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
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
回时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
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
不利后果。若申购不生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
、申购费率



1
)申购本基金的所有投资者,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0.60
%
,且随申购金额的增
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60%

100万≤M<300万

0.30%

300万≤M<500万

0.08%

M≥500万

每笔1000元




2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
、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


1
.50%


持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封闭期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
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
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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