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景顺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

时间:2018年03月02日 15:32:22 中财网

景顺长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018年第1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15年5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景顺长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募
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867号)准予注册,进行募集。基金合同于2015年7月16日正式生效。本
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终止景顺长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
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于2017年12月25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议案,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为2017年12月26日,并于2017
年12月27日进入清算程序。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每百份基金净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
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中央银行的利率调整
和市场利率的波动构成本基金的利率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及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属于低风险、低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
预期收益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


4、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对于选择买卖的投资人而言,交易费用和二级市场流动性等因
素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投资人的投资收益。如本基金销售机构未免除本基金的交易费用,则会降低投资
人的投资收益;另外,二级市场的价格受供需关系的影响,可能高于或低于基金的份额净值,形成溢价交
易或折价交易。当溢价交易时,买入份额的投资人以高于份额净值的价格买入本基金,投资收益可能减少,
而卖出份额的投资人以高于份额净值的价格卖出本基金,投资收益有望增加;当折价交易时,买入份额的
投资人以低于份额净值的价格买入本基金,投资收益有望增加,而卖出份额的投资人以低于份额净值的价
格卖出本基金,投资收益可能减少。由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对本基金当日的申购及/
或赎回申请进行总量控制,所以投资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申购及/或赎回本基金的风险。


5、正常情况下,本基金T日申购份额,T+2日可赎回或卖出;T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当日可赎回或卖出。


6、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
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7、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8、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9、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10、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1月16日,有关
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7年12月26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 1
第二部分、释义 ...............................................................................................................................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19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22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30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34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折算 ......................................................................................................... 36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7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8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 ............................................................................................................. 44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业绩 ............................................................................................................. 54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 56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 57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61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3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5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66
第十九部分、风险揭示 ................................................................................................................. 72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75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7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3
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0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2
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3
第二十六部分、备查文件 ........................................................................................................... 114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景顺长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
风险、费率、管理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景顺长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景顺长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景顺长城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景顺长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景顺长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5、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6、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7、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8、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1、销售机构: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4、证券账户: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2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3、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

38、基金份额折算: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
者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39、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申请基金份额的上市。申请成功后,投资者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本基金份额
的买入和卖出操作

40、元:指人民币元

4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2、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3、每百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44、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5、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设立日期:2003年6月12日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电话:0755-82370388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

传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杨皞阳

股东名称及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2

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9%

3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

4

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

1%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杨光裕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曾担任江西财经大学教师,江西省审
计厅办公室主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会计师,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长城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6年7月加入本公司,任职公司董事长。


罗德城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大通银行信用分析师、花旗银行投


资管理部副总裁、Capital House亚洲分公司的董事总经理。1992至1996年间
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管理委员会成员,并于1996至1997年间担任公会主席。

1997至2000年间,担任香港联交所委员会成员,并在1997至2001年间担任香
港证监会顾问委员会成员。现任景顺集团亚太区首席执行官。


黄海洲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1992年9月起,历任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会计、工程管理部员工、人力资源部干部,新江南投资公司
副总经理。2005年5月起担任长城证券副总经理,现任长城证券副总经理、党
委委员。


康乐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先后担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部研究员、组合管理部投资经理、国际业务部投资经理,景顺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市场销售部经理、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销售交
易部副总经理。2011年7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伍同明先生,独立董事,文学学士(1972年毕业)。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
(HKICPA)、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香港执业会计师(CPA)、加拿大
公认管理会计师(CMA)。拥有超过二十年以上的会计、审核、管治税务的专业
经验及知识,1972-1977受训于国际知名会计师楼“毕马威会计师行”[KPMG]。

现为“伍同明会计师行”所有者。


靳庆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曾担任中信律师事务所涉外专职律师,
在香港马士打律师行、英国律师行C1yde & Co. 从事律师工作,1993年发起设
立信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合伙人。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李晓西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国务院研究室宏观经济研究司司长。现任北京
师范大学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
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经济学部召集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李翔先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人事部副总经理、人事监察部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公司营销总监、营销管理
部总经理。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郭慧娜女士,监事,管理理学硕士。曾任伦敦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历
任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主管、业务发展部副经理、企业发展部经理、亚太


区监察总监。现任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行政官。


邵媛媛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职于深圳市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
所、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计财部。现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
总监。


杨波先生,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长城证券经纪业务管理部。现任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杨光裕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康乐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周伟达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担任联博香港有限公司分析员、
中国研究总监兼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亚洲(除日本外)增长型股票投资负责人、
高级副总裁,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副总裁。2014年4月
加入本公司,任职公司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先后任职于交通银行深圳市分行国
际业务部,长城证券金融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债券小组组长。2003年3月加入
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奇伟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担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实业
部高级项目经理,长盛基金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2005年1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吴建军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部副经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2003年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焕喜先生,副总经理,投资与金融系博士。历任武汉大学教师工作处副科
长、武汉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讲师,《证券时报》社编辑记者,长城证券研发中心
研究员、总裁办副主任、行政部副总经理。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
副总经理。


赵代中先生,副总经理,理学硕士。曾先后担任深圳发展银行北京分行金融
同业部投资经理、宁夏嘉川集团项目部项目负责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境
外投资部全球股票处处长、浙江大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兼副总经理。2016


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皞阳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历任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助理
审判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经理、监察稽核高级经理、
总监助理。2008年10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简历

成念良先生,管理学硕士。曾担任大公国际资信评级有限公司评级部高级信
用分析师,平安大华基金投研部信用研究员、专户业务部投资经理。2015年9
月加入本公司,自2015年12月起担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具有9年证券、基
金行业从业经验。


5、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曾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成念良先生曾于2017年5月至2017年11月管理景顺
长城景盈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6、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兼任其他基金基金经理的情况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成念良先生兼任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景顺长城
景颐宏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
城顺益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景瑞双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
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景顺长城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7、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姓名及管理时间

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时间

袁媛

2015年7月16日-2017年3月23日

成念良

2015年12月11日-至今



8、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本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投资总监、
研究总监、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康乐先生,总经理;

周伟达先生,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副总经理;


余广先生,股票投资部投资总监;

陈文鹏先生,固定收益部投资总监;

黎海威先生,量化及ETF投资部投资总监;

刘彦春先生,研究部总监。


9、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和
赎回的业务规则;

(1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产作为抵押进行融资。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
开并独立核算。


4、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
行合规性控制,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进行审核监督。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审议并批准公司内控制度和政策并检查其实施情况;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实
施;向董事会提名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审议公
司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风险及管理状况及风险管理能力及水平进行评价,提出
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制度的意见、制定公司日常经营、拟募集基金及运用基金资
产进行投资的风险控制指标和监督制度,并不定期地对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和
监督,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和建议,在例行董事会会议上提出公司上半个年度风险
控制工作总结报告;监督和指导经理层所设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及董事会
赋予的其他职责。


2)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中整体风险控制的决策机构,该委员会
是对公司各种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公司整体运作风险的
评估和控制,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


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各机构、部门制度本身隐含的风险,以及这些
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显现的问题,并负责审定风险控制政策和策略;审议基金财产
风险状况分析报告,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提出质疑,需要时指导业务方向;
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负责界定业务风险损
失责任人的责任;审议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状况的评价报告;需要风险管理委员
会审议、决策的其他重大风险管理事项。


3)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领域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
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
投资的副总经理、各投资总监、研究总监、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其主要职责包
括:依照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确立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投
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配置方案,包括基金资
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在股票、债券、现金之间的配置比例;制定基金、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投资授权方案;对超出投资负责人权限的投资项目做出决定;考核包
括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在内的投资团队的工作绩效;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
其它重大投资事项。


4)督察长:督察长制度是基金管理人特有的制度。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
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运作、
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每月独立出具稽核报
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5)法律、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法律、监察稽核部,开展公司的监察稽核
工作,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法律、监察稽核
部有权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
检查并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和建议上报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和风险管
理委员会进行讨论。法律、监察稽核部协助对全公司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培训,回答公司各部门提出的法律咨询,并对公司出现的法律纠纷提出
解决方案,同时组织各部门对公司管理上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
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或总经理办
公会等进行审核、讨论,并监督整改。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监察稽核部,法律、监察稽核部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
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
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
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成立以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借鉴外方股东的经验,建立了科学合理
的层次分明的内控组织架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运行高效、
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公司已初步形成了
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
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
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
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
离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
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
作及操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
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了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和控制以及监督
程序,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
确认、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顺畅的报告渠道,对
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快速
做出风险控制决策。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电子化投资、交易系
统,对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在“股票黑名单”、交叉交易以及防范操守风险等方
面进行电子化自动控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用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
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
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规避和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
训,使员工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化问
题带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成立日期:2007年1月26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7]25号

注册资本:101.37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629号

联系人:李蔚

联系电话:9555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证券行业领先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提供商,
提供经纪、销售和交易、投资银行等综合证券服务。2007年1月26日,公司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由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4家国
内机构投资者共同发起正式成立。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公司本部设在北京,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1.37亿元人民币。公司于2013年5
月22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控股股东为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银河证券托管部管理团队具有十年以上银行、公募基金、证券清算等金融从
业经验,骨干员工从公司原有运营部门抽调,可为客户提供更多安全高效的资金
保管、产品核算及产品估值等服务。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银河证券托管部于2014年1月正式成立,在获得证券监管部门批准获得托
管资格后已可为各类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托管部拥
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施,稳定、高效的托管业务系统,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同


时秉承公司“忠诚、包容、创新、卓越”的企业精神,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
行基金托管职责。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银河证券作为基金托管人:

(1)托管业务的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使托管业务稳健运行和受
托资产安全完整,实现托管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不断改进和完善内控机制、体制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提高业务运
作效率和效果。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公司针对资产托管业务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保持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公司审计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定
期或不定期对开展该业务的相关部门进行稽核检查,评估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对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部门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银河证券托管部制定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履行对托管资产投资运作的监督职责。


投资监督可以为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主要内容包括:(一)对托管资产的
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进行监督;(二)对托管资产的核算估值是否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进行监督;(三)对
托管资产的资金运用、计提和支付各类费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四)对托管资产
是否存在透支行为、应收款项是否及时足额到账进行监督;(五)对托管资产的


收益分配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的约定进行监督;

(六)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的监督事项。


公司在对托管资产的投资运作监督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相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的事项,应当履行通知管理人、报
告监管部门等程序,并持续跟进管理人的后续处理,督促管理人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简称“一级交易商”)

(1)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
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李春芳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400 6666 888

网址:www.cgws.com

(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邓颜

电话: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 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网址:www.gtja.com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魏明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6)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
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联系人:王君

电话:0991-7885083

传真:0991-2310927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柯延超

联系电话:0591-38507950

传真:0591-38507538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0)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人代表:谢永林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11)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68778808

传真:021-68778108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1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0591)

网址:www.hfzq.com.cn

(1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热线: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4)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务电话:0931-96668,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1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60838995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 www.cs.ecitic.com

(16)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 809 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17)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8)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400-888-1888

网址:www.fcsc.com

(1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26606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26606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孙秋月

联系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20)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何其聪

联系人:邵艳霞

电话:0731-85832507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热线: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21)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话:400 910 1166

网址:www.cicc.com.cn



(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变更、增减发售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王博

联系电话:021-68870172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朱宏宇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5年5月11日获证监许可【2015】867号文准
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名称

景顺长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当地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五、募集方式

本基金的募集采用现金方式,包括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销
售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
变更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六、募集对象与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七、基金份额面值、认购价格

1、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
告。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网上
现金认购和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销售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
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


十、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网下现金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小数点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一、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2015年7月8日至2015年7月10日上午9∶30-11∶30和下
午1∶00-3∶00。


2、认购金额的计算

网上现金认购以份额申请,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认购价格

例:某投资人通过某销售机构以网上现金认购方式认购10,000份本基金,
认购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00×1.00=10,000.00元


即投资人通过网上现金认购方式申请认购10,000份本基金,认购金额为
10,000.00元。


2、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
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
金,办理认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人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
销指定的认购申请。


4、清算交收:T日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销售机构
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资金划入发售协调
人的资金交收账户,发售协调人于网上现金认购结束后的第4个工作日将实际到
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5、认购确认: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
认购确认情况。


如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规则另有规定,则从其规定。


十二、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2015年7月6日起至2015年7月10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由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销售机构确定。


2、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销售机构提交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金额的计算
等同网上现金认购,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
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金
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基金份额面值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在网下以现金认购方式认购100,000份本基金,
如果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000×1.00= 100,000.00元


净认购份额=100,000+10/1.00=100,010份

即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网下现金认购方式申请认购100,000份本基金,
如果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10元,可得到100,010份基金份额。


3、认购限额: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
须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超过部分须为1万份的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
金管理人指定销售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
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


4、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销售机构
的规定,到营业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提交后
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5、清算交收:T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
人于T+2日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预先开
设的基金募集专户。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销售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认购款
项的清算交收等同网上现金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现金认购
款项在发行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认购款项
利息数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


6、认购确认:在募集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之后,投资人应通过其办理认购
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5年7月16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
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终止景顺
长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7年12月25
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议案,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为2017年12月26日,并于
2017年12月27日进入清算程序。


三、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
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
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折算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100

折算后每份基金份额对应的面值为100元,折算后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
元。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基金份额具备上市交易条件,于2015年8月3日开始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工
作日内发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5年8月3日开始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为基准进
行计算;

2、“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份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
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记入投资人收益账户。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立即结清,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若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收益账户内高于100元以上的整百元收益


将兑付为基金份额转入投资人的证券账户,投资人可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收益
账户明细;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当日基金交易时间内提交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前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
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赎回(T日)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
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对完成交收的申购账户进行
份额的记增,对赎回的证券账户进行份额注销。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
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情况,申购申请确认的基金份额T+2日后(包括该日)可赎回或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卖出。若申购不生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者怠于查
询,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


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因交易所和登记机
构相关规则的变更等原因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日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最低申购、赎回份额为1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最低申购、赎回
份额予以调整。


2、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须为1份或其整数倍。


3、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对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进行总
量控制。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各项规定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3、申购金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金额=申购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4、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投资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上海证券交易所、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
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8、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申购限额。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6、7、8、9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
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对于上述第8
项情形,如果基金管理人决定设置当日的申购限额,基金管理人将于当日或之前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上限设定。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
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7、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赎回限额。


8、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4、5、6、8、9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对于发生上述第7项情形时,如果基金管理人决定
设置当日的赎回限额,基金管理人将于当日或之前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
赎回上限设定。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
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延缓支付赎回款,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并应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


十一、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和解冻

基金的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三、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调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
方式或开通其他服务功能,并提前公告。


十四、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相对低风险和相对高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高于业绩比较基
准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现金;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及超级短期融资券;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
397天)的债券;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和大额存单;
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回购;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
资产支持证券;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中央银行票据、国债、政策性银行
金融债;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整体资产久期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未来利率变动的合理预判,结合基金未来现金流的综合预期,
以及投资者行为分析,动态决定和调整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具体而言,本基
金利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综合分析宏观经济指标,包括全球经济发展形
势、国内经济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物价水平变动趋势、利率水平和市场
预期、通货膨胀率、货币供应量等,对短期利率走势进行综合判断;同时分析央
行公开市场操作、主流资金的短期投资倾向、债券供给、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资
金互动等;同时本基金区别于普通货币基金,需要加强对基金未来现金流以及投
资者行为的综合分析。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基金组合在国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金融债、短期融资券
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实现基金流动性需求并获得投资收益。


通过对各类别金融工具政策倾向、税收政策、信用等级、收益率水平、资金


供求、流动性等因素的研究判断,来确定并动态调整投资组合国债、央行票据、
债券回购、金融债、短期融资券及现金等各类属品种的配置比例,以满足投资人
对基金流动性的需求,并达到获取投资收益的目的

3.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层面,将首先考虑安全性和流动性因素,优先选择高信用等级的
流动性好的债券品种以规避违约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在此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
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找出收益率明显偏高的券种,并客观分析收益
率出现偏离的原因。若出现因市场原因所导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平,则该券种
价格出现低估,本基金将对此类低估值品种进行重点关注。此外,鉴于收益率曲
线可以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这也可以帮助
基金管理人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4.套利策略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交易市场分割、市场参与者差异、资金供求失衡、流动
性等因素造成不同交易市场或不同交易品种出现定价差异现象,从而使债券市场
上存在套利机会。在保证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本基金将在充分验证这种套
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适当参与市场的套利,捕捉和把握无风险套利机会,以
获取安全的超额收益。


5.回购策略

(1)息差放大策略:该策略是指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机会通过
循环回购以放大债券投资收益的投资策略。该策略的基本模式是利用买入债券进
行正回购,再利用回购融入资金购买收益率较高债券品种,如此循环至回购期结
束卖出债券偿还所融入资金。在进行回购放大操作时,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公
司内部各项风控指标,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2)逆回购策略: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合适的短期资金需求激增的机会,
通过逆回购的方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期资金利率陡升的投资机会。


6.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保持高流动性的特性,将建立流动性预警指标,动态调整基金资产
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同时,密切关注本基金申购/赎回、
季节性资金流动、新股申购、日历效应等情况,适时通过现金留存、提高流动性


券种比例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提升基金资产的整体变现能力。(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