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南京聚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时间:2018年03月02日 18:02:37 中财网


证券代码:300644 证券简称:南京聚隆 公告编号:2018-005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
核准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64号)
核准,2018年1月26日,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6,000,000.00股,
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18.03元,募集资金总额288,480,000.00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52,633,962.26
元。募集资金已于2018年2月1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8年2月1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衡验字(2018)00010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
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
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
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的项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
下:

户名

募集资金开立银行

募集资金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南京聚隆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城北支


125903648210203

8,241.1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
京分行

8110501014201019714

9,776.85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
京软件大道支行

3201040160000506332

4,356.00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
京浦口支行

409560100100012625

2,889.38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商业银行方,监管协议中分别是: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城北支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软件大
道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华泰联合证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
称“丙方”、“德邦证券”)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
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
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情况。


2、甲方授权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鹿美遥、卞建光,
授权德邦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尹志勇、胡旭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或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
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
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甲、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
期结束后失效。


9、本协议一式拾贰份,甲、乙、丙四方各持贰份,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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