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鹏华丰信:关于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时间:2018年03月07日 09:23:04 中财网


关于
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已经
存续
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
同内容不符合该《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
6
个月内
予以调整
。根
据《规定》

法律法规

经与基金
托管人
上海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


)对
旗下
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以下
简称

本基金
”)


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

简称

《基金合同》
”)
相关
条款进行修订。本次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内容
包括释
义、申购

赎回的数量限制、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投资范
围、投资限制、估值方法、暂停估值的情形、基金的信息披露等。具体修改内容
见附件。



本次
《基金
合同

修订
的内容
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
同进行的修改,且
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
响,
根据《基金合同》
的约定,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
已经
本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已报
监管机构
备案。修订后的《
基金合同

自本公告
发布之日起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改本基金的

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并将在更新的《
鹏华丰信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中作相应调整。



投资者可访问
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
phfund
.com)
或拨打全国免长
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

6788

9
99
)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
公告。



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





















附件:《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基金
合同条款


修改
前内容


修改
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原表述:


(一)、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
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修改为:


(一)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
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表述


增加:


13

《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
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
障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
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
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
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
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
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
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其余序号相应作调整


第七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之“
(一)丰信
A

丰信
B
的申购与赎





5

申购与
赎回的数额限制



增加
表述


增加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
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
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之“
(一)丰信
A

丰信
B
的申购与赎





8

拒绝或
暂停申购的情形及


增加
表述

















增加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处理方式



原表述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
款项将
全额
退还投资人。

发生上述
1

5

8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修改为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
相应
退还投资人。

发生上述
1

5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之“
(一)丰信
A

丰信
B
的申购与赎





9

暂停赎
回或者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增加
表述


增加: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



第七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之“
(一)丰信
A

丰信
B
的申购与赎





10

巨额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形式



增加
表述


增加




3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日
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
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赎回申请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
请。对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
申请人”)和大额赎回申请人
10%






内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根据前述“

1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

2

延期
支付
部分赎回
款项
”的约定方式办
理,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超过
10%
的赎回

请按比例确认。对当日未予确认
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之“
(二)
投资
范围



原表述: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
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修改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
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原表述



修改为






的投资
”之“
(四)
投资限制



1


3
)本基金
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增加
表述


1


3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除上述第

3
)、

11



12

条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增加




11

在开放日,
本基金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1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序号
做相应调整。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之“
(三)
估值方法”


增加
表述


增加



6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序号
做相应调整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之“



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
表述


增加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序号
做相应调整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之“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原表述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
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
理。



修改为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
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
理。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之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7



增加
表述


增加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报告和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
险。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之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8

临时报告



增加
表述


增加




28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29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进行估值;


序号
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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