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鹏华丰信:关于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关于 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已经 存续 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 同内容不符合该《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 6 个月内 予以调整 。根 据《规定》 等 法律法规 , 经与基金 托管人 上海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本公司 ” )对 旗下 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 本基金 ”) 的 《 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 下 简称 “ 《基金合同》 ”) 相关 条款进行修订。本次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内容 包括释 义、申购 和 赎回的数量限制、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投资范 围、投资限制、估值方法、暂停估值的情形、基金的信息披露等。具体修改内容 见附件。 本次 《基金 合同 》 修订 的内容 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 同进行的修改,且 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 响, 根据《基金合同》 的约定,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 已经 本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已报 监管机构 备案。修订后的《 基金合同 》 自本公告 发布之日起生效 。 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改本基金的 《 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并将在更新的《 鹏华丰信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中作相应调整。 投资者可访问 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 phfund .com) 或拨打全国免长 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 - 6788 - 9 99 )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 公告。 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 一 八 年 三 月 七 日 附件:《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基金 合同条款 修改 前内容 修改 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原表述: (一)、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 简称 “ 《合同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 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修改为: (一) 、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 简称 “ 《合同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 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表述 增加: 13 、 《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 、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 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 障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 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 、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 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 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 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 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 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其余序号相应作调整 第七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之“ (一)丰信 A 、 丰信 B 的申购与赎 回 ” 之 “ 5 、 申购与 赎回的数额限制 ” 增加 表述 增加 : (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 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 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 第七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之“ (一)丰信 A 、 丰信 B 的申购与赎 回 ” 之 “ 8 、 拒绝或 暂停申购的情形及 增加 表述 增加 : ( 7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 处理方式 ” 原表述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 款项将 全额 退还投资人。 发生上述 1 到 5 、 8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修改为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 相应 退还投资人。 发生上述 1 到 5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之“ (一)丰信 A 、 丰信 B 的申购与赎 回 ” 之 “ 9 、 暂停赎 回或者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 增加 表述 增加: 4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 ; 第七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之“ (一)丰信 A 、 丰信 B 的申购与赎 回 ” 之 “ 10 、 巨额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形式 ” 增加 表述 增加 : ( 3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日 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 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赎回申请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 请。对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 申请人”)和大额赎回申请人 10% 以 内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根据前述“ ( 1 ) 支付 全 部 赎回 款项 ”或“ ( 2 ) 延期 支付 部分赎回 款项 ”的约定方式办 理,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超过 10% 的赎回 申 请按比例确认。对当日未予确认 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第十三 部分 “ 基金 的投资 ”之“ (二) 投资 范围 ” 原表述: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 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修改为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 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三 部分 “ 基金 原表述 : 修改为 : 的投资 ”之“ (四) 投资限制 ” 1 、 ( 3 )本基金 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增加 表述 1 、 ( 3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 除上述第 ( 3 )、 ( 11 ) 、 ( 12 ) 条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增加 : ( 11 ) 在开放日, 本基金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2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 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13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 ( 1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 序号 做相应调整。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之“ (三) 估值方法” 增加 表述 增加 : 6 、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序号 做相应调整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之“ ( 六 ) 暂停估值的情形 ” 增加 表述 增加 : 3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序号 做相应调整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之“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 原表述 : 1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 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 理。 修改为 : 1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 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 理。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之 “ ( 五 )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 之 “ 7 、 增加 表述 增加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报告和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 险。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之 “ ( 五 )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 之 “ 8 、 临时报告 ” 增加 表述 增加 : ( 28 )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 29 )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进行估值; 序号 做相应调整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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