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工银全球美元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
工银瑞信全球美元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9月5日证监许可﹝2016﹞2019号文注册募 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1月23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 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 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 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 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 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为境外证券投资的基金,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利 率风险、信用风险、再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汇率风险、国家/地区市场风 险、法律和政治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与股 票型基金。同时,本基金为境外证券投资的基金,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 的市场波动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国际不同国家的宏观经济风险等海外市场 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债 券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房地产信托凭证(REITs)、公募基金(包 括ETF)、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 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货币远期合约/期 货/互换、利率互换、信用违约互换等金融衍生产品。本基金不主动参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 的投资,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和权证,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 或增发新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 投资于美元投资级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投资级债券指:(1)S&P评级BBB-级及 BBB-级以上的债券;(2)或Moody’s评级Baa3级及Baa3级以上的债券;(3)或Fitch评级 BBB-级及BBB-级以上的债券。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 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1月22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 为2017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目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风险揭示 ...................................................................................................................................5 四、基金的投资 ...............................................................................................................................8 五、基金的业绩 ..............................................................................................................................18 六、基金管理人 ..............................................................................................................................20 七、基金的募集 ..............................................................................................................................31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32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32 十、基金费用与税收 ......................................................................................................................43 十一、基金的财产 ..........................................................................................................................45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46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1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2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53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58 十七、基金托管人 ..........................................................................................................................60 十八、境外资产托管人 .................................................................................................................63 十九、相关服务机构 ......................................................................................................................64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2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2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82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85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86 二十五、备查文件 ..........................................................................................................................86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 一、绪言 《工银瑞信全球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 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 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全球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全球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全球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 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全球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全球美元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全球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全球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 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 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基准货币:指基金资产估值的记账本位币。本基金的基准货币为人民币 48、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 49、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50、元:指人民币元 51、汇率:如无特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介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9、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60、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而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不收取前后端认购/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在每一份额类别内,根据认购、申购、赎回计价币种的不 同,分为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本基金C类份额目前暂不开通美元份额,将来若开通C 类美元份额的销售,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三、风险揭示 与投资组合管理直接相关的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等可以使用 数量化指标加以度量及控制,而操作风险可以建立有效的内控体系加以管理。 1、基金投资的一般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 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持有的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波动也可能导致债 券基金跌破面值。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在利率波动时,本基金的净值波动一般会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3)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 价格下降的风险。另外,由于交易对手违约造成的损失也属于信用风险。广义的信用风险 不仅指债券发行人的违约风险,还包括市场信用利差扩大及债券发行人信用评级下降的风 险。 (4)再投资风险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 于原来利率的风险。 (5)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6)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 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7)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赎回而不断变化,若 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以低于目标价格抛售证券以应对基金 赎回的现金需求,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受到不利影响。 (8)金融模型风险 基金管理人有时会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风险评估、趋势判断等辅助其做出 投资决策。在使用金融模型的过程中,可能会因为模型使用不恰当、模型参数的估计错误 等导致模型使用失败,面临出现错误性结论的可能性,从而引起投资损失的风险。 (9)衍生品风险 由于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较为剧烈,在市场面临突发事件时,可能 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从而对基金收益带来不利影响。衍生品的交易可能不 够活跃,在市场变化时,可能因流动性的缺失,导致基金资产的额外损失。此外,还可能 存在交易对手违约的风险。 (10)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的主要风险在于交易对手风险,具体而言,对于证券 借贷,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 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对于正 回购,交易期满时买房未如约卖回已买入证券,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 所有利息和分红;对于逆回购,交易期满时卖方未如约买回已售出证券。 (11)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 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2、本基金特定风险 (1)汇率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市场以美元计价的金融工具。外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可 能会影响本基金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由于汇率取自 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 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2)国家/地区市场风险 全球投资受到各个国家/地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以及 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 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全球投资的成本、全球市场的波动性也可能高于境内 市场,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3)法律和政治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 国家/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 能导致市场的较大波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此外,基金所 投资的国家/地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 化、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会计制度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 准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 从而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5)税务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差异,当投资某个国家/地区市场 时,该国家/地区可能会要求基金就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 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各个国家/地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 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国家/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 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主要通过对境外证券市场的投资级固定 收益类金融工具的主动积极管理,力争获取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债 券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房地产信托凭证(REITs)、公募基金(包 括ETF)、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 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货币远期合约/期 货/互换、利率互换、信用违约互换等金融衍生产品。本基金不主动参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 的投资,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和权证,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 或增发新股。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美元投资级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投资级债券指:(1)S&P评级BBB-级及BBB-级以上的债券; (2)或Moody’s评级Baa3级及Baa3级以上的债券;(3)或Fitch评级BBB-级及BBB-级以上 的债券。 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为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 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 本基金所投资的房地产信托凭证(REITs)为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 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房地产信托凭证(REITs)。 本基金所投资的期货为在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多种不同的投资策略,以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目标。具体投资策略包括 但不限于: 1、国家/地区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全球市场经济发展、财政和货币政策、金融市场环境、证券市场走势 等可能影响各证券市场的重要因素的研究和预测,通过分析和比较不同证券市场和不同金 融工具的收益及风险特征,积极寻找优质的投资机会,并以此确定基金资产在不同国家和 地区的配置比例。 2、利率策略 利率策略是债券型基金采用的重要策略,主要通过对组合久期的控制实现对利率风险 的有效管理。本基金通过深入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宏观政策导向,判断市场利率变动 的趋势和幅度。运用敏感性分析,模拟利率变动的多种可能性,并根据投资组合的风险承 受能力确定组合的目标久期区间。 3、汇率策略 本基金将从国际化视野审视各国/地区的经济和资本市场,全面分析影响汇率走势的各 种因素,判断主要汇率走势,并适度进行外汇远期、期货、期权等汇率衍生品投资,以降 低外汇风险。 4、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主要影响因素是宏观经济基本面以及货币政策,而投资者的期 限偏好以及各期限的债券供给分布对收益率形状有一定影响。对收益率曲线的分析采取定 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定性方法为:在对经济周期和货币政策分析下,对收益率曲线形 状可能变化给予一个方向判断;定量方法为:参考收益率曲线的历史趋势,同时结合未来 的各期限的供给分布以及投资者的期限偏好,对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做出判断。 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合理预期,调整组合的期限结构策略(主要包 括子弹式策略、哑铃式策略和梯式策略),在短期、中期、长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从短、 中、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取收益。其中,子弹式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到期 期限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哑铃式策略是将组合中债券的到期期限集中于两端;而梯 式策略则是将债券到期期限进行均匀分布。 5、信用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 业务发展状况、市场竞争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估债券发行人 的偿债能力及信用违约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企 业债券、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及其与其他同行业或同市场债券之间的相对价值。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债券发行人在各国/地区的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其所可能得 到的直接或间接的政府支持也将是对发行人的一个重要考核因素。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MBS)等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 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 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 资决策。 7、衍生品投资 基于对风险的准确度量与控制,在基金风险承受能力许可的范围内,本着谨慎原则, 以提高基金资产的运作效率和实现稳定增值为目标,适当参与衍生品投资,买卖交易所交 易和场外交易的衍生工具,包括利率期货、掉期、外汇远期、掉期;信用违约掉期等。此 外,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适度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回购交易等投资,以增 加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美元投资级 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不主动买入非投资级债券,如果债券持有期间其信用 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级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卖出; (2)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银行应当是中资商 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3)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 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其中,此项投资 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 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6)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非流动性资 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 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 额的20%; (9)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本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 价值终止交易; ③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 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11)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 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 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3)借方应当在 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 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①现金;②存款证明;③商业票据;④政府债 券;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 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12)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13)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 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本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 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1-8条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有权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2)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3)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4)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可以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上述禁止行为的设定依据为本基金合同生效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的要求,如果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关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进行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调整后的规定 执行,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美银美林1-10年期美国总体市场指数(BofA Merrill Lynch 1-10 Years US Broad Market Index)收益率。 美银美林1-10年期美国总体市场指数是美银美林开发的跟踪美国市场公开发行1-10年 期的美元计价的投资级债券指数,本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 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 基金可在履行适当必要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与股 票型基金。同时,本基金为境外证券投资的基金,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 的市场波动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国际不同国家的宏观经济风险等海外市场 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代理投票 1、基金管理人行使代理投票权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2、行使代理投票权应考虑不同地区市场上适用的法律或监管要求、公司治理标准、披 露实务操作等存在的差异,充分研究提案的合理性,并综合考虑投资顾问、独立第三方研 究机构等的意见后,选择合适的方式行使投票权。本着基金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对 持股比例较小或审议非重要事项、支付较高费用等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选择不参与上 市公司的投票。 3、代理投票权的执行,可选择实地投票、通过交易经纪商系统投票、委托境外投资顾 问、托管人或第三方代理投票机构投票等方式。 4、基金管理人应保留投票记录。 (九) 证券交易管理 1、基金管理人挑选证券经纪商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交易执行能力、研究报告质量、 提供研究服务质量、法规监管资讯服务以及价值贡献等方面。 (1)交易执行能力。主要指券商是否能够对投资指令进行有效的执行,以及能否取得 较高质量的成交结果。衡量交易执行能力的指标主要有:是否完成交易、成交的及时性、 成交价格、对市场的影响等; (2)研究报告的质量。主要是指券商能否提供高质量的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及市 场走向、个股分析报告和专题研究报告,报告内容是否详实,投资建议是否准确等; (3)提供研究服务的质量。主要包括协助安排上市公司调研、研究资料共享、路演服 务、日常沟通交流、接受委托研究的服务质量等方面; (4)法规监管资讯服务。主要包括境外投资法律规定、交易监管规则、信息披露、个 人利益冲突、税收等资讯的提供与培训; (5)价值贡献。主要是指证券经纪商对公司研究团队、投资团队在业务能力提升上所 做的培训服务、对公司投资提升所作出的贡献; (6)其他因素。主要是证券经纪商的财务状况、经营行为规范、风险管理机制、近年 内有无重大违规行为等。 2、席位交易量的分配依据 基金管理人主要根据对证券经纪商的评价结果进行交易量分配。评价证券经纪商将重 点依据其交易执行能力、研究报告质量、提供研究服务质量、法规监管资讯服务和价值贡 献等方面的指标,并采用十分制进行评分。 评分的计算公式是:Σi(第i项评价项目×项目权重),其中各项目权重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相关法规要求和内部制度进行确定。 3、其他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对所选择的证券经纪商、基金通过 该证券经纪商买卖证券的成交量以及所支付的佣金等进行披露。对于在证券经纪商选择和 交易量分配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基金管理人应该本着尽可能维护持有人的利益进行 妥善处理,并按规定进行报告。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报告期为2017年10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普通股 - - 优先股 - - 存托凭证 - - 房地产信托凭证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39,610,347.82 94.48 其中:债券 139,610,347.82 94.48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7,348,083.89 4.97 8 其他资产 807,882.28 0.55 9 合计 147,766,313.99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市值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5.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债券信用等级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a1至Aa3 - - A1至A3 52,925,758.89 36.02 Baa1至Baa3 58,979,621.37 40.14 未评级 27,704,967.56 18.86 注:上述债券投资组合采用国际权威机构穆迪发布的债券评级。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公允价值(人民币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XS1573944524 SDBC 0 03/06/20 14,375,240 14,358,708.47 9.77 2 XS1472473203 BOCOM 0 08/16/19 9,801,300 9,823,842.99 6.69 3 XS1252209165 BCHINA 2 1/8 06/30/18 9,801,300 9,790,420.56 6.66 4 XS1001851994 SBSG 3 3/4 12/12/18 9,147,880 9,205,969.04 6.27 5 USG8200QAA43 SINOPE 2 1/2 10/17/18 7,841,040 7,847,391.24 5.34 注:①以上债券代码为 ISIN 码。 ②数量列示债券面值,外币按照期末估值汇率折为人民币,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投资。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0.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0.3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04,138.8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03,689.82 5 应收申购款 53.6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07,882.28 10.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10.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因此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0.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7年1月23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17年12月31日) 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工银美元债A 阶段 净值增长率 (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1)-(3) (2)-(4) (2) 率(3) 率标准差 (4) 2017.1.23-2017.12.31 -4.54% 0.18% -2.71% 0.21% -1.83% -0.03% 工银美元债C 阶段 净值增长率 (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3)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4) (1)-(3) (2)-(4) 2017.1.23-2017.12.31 -4.91% 0.18% -2.71% 0.21% -2.20% -0.03% 2、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2017年1月23日至2017年12月31日)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1月23日生效。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一年。 2、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6个月。建仓期满,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的规定: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美元投资级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甲5号8 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尚军先生,董事长,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资深专家、专职派出董 事。复旦大学工商管理(国际)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郑州分行团委 书记、国际部副总经理,河南分行国际部副总经理、储蓄处处长、国际业务处处长,河南 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陕西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等职务。 Michael Levin先生,董事,瑞士信贷董事总经理、亚太地区资产管理主管。 Levin先 生负责制定和指导亚太区资产管理战略,包括销售、产品和合作伙伴关系。他还与机构和 私人银行密切合作,以提供资产管理投资解决方案。 在2011年8月加入瑞士信贷之前, Levin先生是AsiaCrest Capital的首席执行官,AsiaCrest Capital是一家位于香港的对 冲基金FoF。再之前,他曾在Hite Capital和英仕曼集团担任投资组合经理。Levin先生 也是Metropolitan Venture Partners的联合创始人。 他在流动和非流动性另类投资行业 拥有超过20年的经验。Levin先生毕业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并获得经济学 理学士学位。 郭特华女士,董事,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 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商业信贷部、资金计划部副处长,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处长、副总经理。 王一心女士,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 职董事。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专项融资部(公司业务二部、营业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银 行营业部 历任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技术改造信贷部经理。 王莹女士,董事,高级会计师,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 职派出董事,于2004年11月获得国际内审协会注册内部审计师(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证书。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清算处负责人,中国工商银行清算 中心外汇清算处负责人、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督局外汇业务稽核处副处长、处 长,中国工商银行内部审计局境外机构审计处处长,工行悉尼分行内部审计师、风险专 家。 田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高等 研究院院长,美国德州A&M大学经济系Alfred F. Chalk讲席教授。首批中组部“千人计划” 入选者及其国家特聘专家,首批人文社会科学长江学者讲座教授,曾任上海市人民政府特 聘决策咨询专家,中国留美经济学会会长(1991-1992)。2006年被《华尔街电讯》列为中 国大陆十大最具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之一。主要研究领域包括经济理论、激励机制设计、中 国经济等。 孙祁祥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享 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兼任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中国金融 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常务理事,中国保险学会副会长,教育部高等学校经济学类学科专 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美国国际保险学会董事会成员、学术主持人,美国C.V. Starr冠名 教授。曾任亚太风险与保险学会主席、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美国印第安纳大学、美国哈 佛大学、香港大学访问学者。在《经济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00多篇,主持过20多 项由国家部委和国际著名机构委托的科研课题。 Jane DeBevoise女士,独立董事,香港大学艺术系博士。历任银行家信托公司(1998年与 德意志银行合并)董事总经理、所罗门 .古根海姆基金会副主席及项目总监、香港政府委 任的展览馆委员会成员、香港西九龙文娱艺术馆咨询小组政府委任委员。2003年至今担任 香港亚洲艺术文献库董事局董事及主席,2009年至今担任美国亚洲艺术文献库总裁。 2、监事会成员 郑剑锋先生,监事,金融学科学双硕士。2005年12月起,郑剑锋先生任职于中国工商银 行监事会办公室,先后担任综合管理处处长、监督专员和监事会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负责 风险、内控及董事高管履职的监督检查工作。2014年6月起,郑剑锋先生被任命为中国工商 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高级专家、专职派出董事。 黄敏女士,监事,金融学学士。黄敏女士于2006年加入Credit Suisse Group (瑞士信贷集 团),先后担任全球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副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中国区执 行首席运营官,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营官,现任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ACCA 非执业会员。2005年至2008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高级审计员;2008年至2009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2009年6 月加入工银瑞信法律合规部,现任内控稽核部总监。 倪莹女士,监事,硕士。2000年至2009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长,校 团委副书记。2009年至2011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2011年加入工 银瑞信战略发展部,现任战略发展部总监。 章琼女士,监事,硕士。2001年至2003年任职于富友证券财务部;2003年至2005年任 职于银河基金,担任注册登记专员。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运作部,现任运作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郭特华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1997-1999年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经 理,2000-2005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 江明波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 理(国际)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00年7月至 2001年11月,任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研究员;2001年12月至2006年12月,任 职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普天债券基金经理、社保债券 组合、社保回购组合基金经理、机构理财部总监助理、固定收益小组负责人。2006年加入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杜海涛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 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1997年7月至2002年9月,任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 职员、债券(金融工程)研究员;2002年10月至2003年5月,任职于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3年6月至2006年3月,任职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2006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赵紫英女士,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989年8月至1993年5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海淀支行,从事国际业务;1994年6月至2002年4月,任职于中国 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历任综合科科长、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2002年5月至 2005年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清算部副总经 理。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郝炜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 (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01年4月至2005年6月,任职 于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琦先生,9年证券从业经验;北京大学概率统计专业博士;曾先后在嘉实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助理、研究员,在嘉实国际担任助理副总裁,在易方达基金担任基金 经理。2015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2015年11月10日至今,担任工银 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0月14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新焦点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1月2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瑞盈18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月4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债-国债(7-10年)总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月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全球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郭特华女士,简历同上。 江明波先生,简历同上 杜海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宋炳珅先生,13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2007年加入工 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2012年2月14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月18日至今,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月28 日至2014年12月5日,担任工银瑞信60天理财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月20日 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月20日至2017年5月 27日,担任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0月23日至今,担 任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1月18日至今,担任工银医疗保健行 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2月16日至2017年12月22日,担任工银战略转型主题 股票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4月12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国制造2025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欧阳凯先生,15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年加入 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2010年8月16日至今,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型基金基 金经理,2011年12月27日至2017年4月21日担任工银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2月7日至2017年2月6日担任工银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基金(自2016年2月19日 起变更为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6月26日起至今担任 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3年7月4日起至今担任工银信用纯债两年定 期开放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9月19日起至今担任工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 经理,2015年5月26日起至今担任工银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黄安乐先生,14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国信证 券经济研究所担任资深分析师,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担任投资经理、研究员;2010年加 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2011年11月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9月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精选平衡基金基金经理; 2014年10月22日至2017年10月9日,担任工银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4月28日至今,担任工银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月29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国家战略主题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4月21日至今,担任 工银瑞信互联网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剑峰先生,14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高 级副经理;2008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固定收益研究员,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养老金 投资中心总经理。 郝康先生,17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澳大利亚首源投资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经理,在 联和运通投资顾问管理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在工银瑞信担任国际业务总监,在工银瑞信资 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16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权 益投资总监,兼任工银瑞信(国际)投资总监,2016年12月30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沪港 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1月9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沪港深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确保发送的交易数据符合《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并保证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28、确保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严格按照《基金法》、《试 行办法》、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的规定,确定清晰、可执行 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并在规定时间内,对超范围、超比例的投资进行调整; 29、确保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数据符合《基金 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保证该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30、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照有关规 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31、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试行办 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32、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3、如需在基金托管人选择的机构之外保管、登记基金财产,应严格审查,尽力督促 相关机构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以及相关资产收益准确、按时归入基金财产; 34、及时复核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公司行为信息; 35、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3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2)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3)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4)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可以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上述禁止行为的设定依据为本基金合同生效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的要求,如果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关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进行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调整后的规定 执行,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检 验,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管 理和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 下设资格审查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独立 董事资格进行审查,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董事会 批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 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 动中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 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 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 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 产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 线。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 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 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 察长和内控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 制的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 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 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 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内控稽核部等部 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内控稽核部,其中监察稽 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 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 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试行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9月5日证监 许可【2016】2019号文予以注册。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美元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除 以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7年1月23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则直接终止基金合同并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根据申购、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C两种不同的类 别,不同类型的帐户具有不同的费率结构。本基金人民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 赎回;美元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情况下,设立以其它币种计价的基金份额以及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以其他外币种 类进行基金份额申赎的原则、费用等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或有不同。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场所(包括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卢森堡证券交易所、香港 证券交易所等)的共同交易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调整申购、赎回的开放日;若出 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还可视情况 对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7年3月23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人民币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对应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美元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对应份额的美元份额净值为基准 计算。本基金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按中国人民银行最新 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的美元金额;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分币种申赎”原则,即以人民币申购获得人民币计价的份额,赎回人民币份额获 得人民币赎回款,以美元申购获得美元计价的份额,赎回美元份额获得美元赎回款,依此 类推;本基金份额分为多个类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 5、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 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 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 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3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