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吉林敖东: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时间:2018年03月08日 19:32:17 中财网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远洋光华国际C座23层 邮编:100020

总机:(86-10)57096000传真:(86-10)57096299

网址:www.king-capital.com


关于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根据与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
顾问合同》,指派律师王秀宏、曲承亮、杨姗姗作为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事项发表法律
意见。公司主办券商收到证监会下发的《关于请做好相关项目发审委会准备工作的函》
后,本所律师就该函要求律师进一步核查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法
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反馈意
见中涉及相关事实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反馈问题1

截至2017年9月30日,申请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
产”余额2.42亿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余额12.62亿元。请申请人对照《关于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有关财务性投资认定的问题》的规定,逐项分析说明所持
有的“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
否属于财务性投资,申请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相关监管问答
规定的发行条件。请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问题回复: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有关财务性投资认定的问答》(以下简
称“《有关财务性投资认定的问答》”),财务性投资除监管指引中已明确的持有交易性
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情形外,对于上市公司投资于
产业基金以及其他类似基金或产品的,如同时属于以下情形的,应认定为财务性投资:

1、上市公司为有限合伙人或其投资身份类似于有限合伙人,不具有该基金(产
品)的实际管理权或控制权;

2、上市公司以获取该基金(产品)或其投资项目的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


(一)前述投资是否构成财务性投资

1、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截至2017年9月30日,发行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
产余额为24,190.85万元,全部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主要内容如下:




证券品种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余额(万元)

占总资产比例

本次可转债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2017年2月25日)之前买入

1

境内外股票

中国平安

601318.SH

4,603.60

0.21%

2

中国再保险

01508.HK

1,047.02

0.05%

3

其他

-

29.36

0.001%

4

基金

-

-

3,617.69

0.17%

5

其他

-

-

900.82

0.04%

小计

10,198.49

0.47%

本次可转债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2017年2月25日)之后买入

1

境内外股票

海通证券

06837.HK

8,139.39

0.38%

2

南京医药

600713.SH

2,996.62

0.14%

3

邮储银行

01658.HK

957.56

0.04%

4

其他

-

788.80

0.04%

5

债券

标准券

-

1,110.00

0.05%

小计

13,992.37

0.65%

合计

24,190.85

1.12%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持有上述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初始投资目的是为了进行现金管
理以获得投资收益,属于财务性投资。但由于这部分交易性金融资产仅占总资产的
1.12%,占比较小,因此不属于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截至2017年9月30日,发行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主要内容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期末余额
(万元)

投资时间

持股比例

占总资产

比例

1

亚泰集团(600881)

68,265.94

2015年5月

3.99%

3.15%

2

吉林敖东创新产业
基金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

20,000.00

2015年9月

66.67%

0.92%

3

珠海广发信德敖东
医药产业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19,600.00

2015年10月投资
10,000万元

2016年6月投资
9,600万元

39.20%

0.91%

4

第一医药(600833)

18,219.59

本次可转债相关董事
会决议日前六个月
(2017年2月25日)
之后买入

4.85%

0.84%

5

美国生命治疗公司
(VTL)

72.09

2011年5月

0.05%

0.003%

合计

126,157.61

-

-

5.83%



公司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均与公司所处产业链具有密切关系,公司均作为战
略性投资并计划长期持有,不以获得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具体
原因如下:

1、亚泰集团(600881)

经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以战略投资者身份认购了吉林亚
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129,477,298股。2015年4月8
日,亚泰集团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并于2015年4月29日发行完
成。


亚泰集团主营业务涉及医药、建材、房地产等领域,属于综合类大型企业集团,
其中,2016年实现医药业务收入16.93亿元。医药板块是亚泰集团的主要盈利板块和
核心竞争力之一,同时亚泰集团医药板块中的吉林大药房目前拥有数百个药品零售终
端,列吉林省连锁药店第一位。公司看好亚泰集团的长期投资价值,拟长期持有亚泰
集团股票,并承诺自亚泰集团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所认购股票。


公司持有亚泰集团属于战略性投资,不以获得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不属于《有
关财务性投资认定的问答》第二条的情形,故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2、吉林敖东创新产业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珠海广发信德敖东医药产业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截至目前,上述两家合伙企业所投项目全部涉及生物制药、医药研发、医药销售、
互联网医疗等领域。公司投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得产业链相关的业务机会。根据公司
与广发信德签订的《合作协议》,上述两家合伙企业对投资标的的退出由“吉林敖东
或其他产业投资者LP按市场化原则优先进行收购”。公司该两项投资与整体战略布
局、发展规划、业务目标相匹配,不以获取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不属于《有关财务
性投资认定的问答》第二条的情形,故公司该两项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3、第一医药(600833)

第一医药是以批发和零售为主业的医药流通业上市公司,拥有遍布上海市14个
区县的近百家连锁药店和一支获得国家执业药师资质的人才队伍,通过线上和线下相
结合的模式开展医药商贸经营与服务。截至2017年9月30日,公司直接持有第一医
药1,082.14万股,占总股本的4.85%,是第一医药的第二大股东。自初始投资至今,
公司未曾出售第一医药股票。


公司将战略性长期持有第一医药股权,目前公司与第一医药已正式成立工作小组
进行业务对接并制定合作方案,将充分发挥各自在医药产业的优势,达到携手合作、
互利共赢的目的。因此,公司投资第一医药与整体战略布局、发展规划、经营目标相
匹配,不以获得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不属于《有关财务性投资认定的问答》第二条
的情形,故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4、美国生命治疗(VTL)

2011年5月9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公司认购了美国
生命治疗公司所发行股份(目前,公司持有美国生命治疗公司21,508股)。美国生命
治疗公司成立于2003年,2014年4月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该公司在美国加州圣地
亚哥市建设了严格符合GMP要求的无菌生产设施,并拥有多位博士、医学博士及专家,
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美国生命治疗公司目前正在研制全世界首创的以人体肝细胞为
主的生物人工肝。


投资VTL是公司在生物制药领域拓展的举措之一,有利于公司增强竞争力;公司
投资VTL不是以获取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不属于《有关财务性投资认定的问答》第
二条的情形,故公司该项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吉林敖东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不存在以获取投资收
益为主要目的的投资,均不属于《有关财务性投资认定的问答》第二条的情形,故不


属于财务性投资。


(二)关于申请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相关监管问答规
定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
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
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拟投资于吉林敖东延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扩建升级项目二期
工程项目、吉林敖东世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含直接口服饮片)智能工厂建
设项目、吉林敖东洮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自动化生产线建设项目、吉林敖东延吉药业
科技园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不存在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
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
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的
规定。


2、发行人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
的相关规定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第三条规定
“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
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
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公司持有的2.42亿交易性金融资产虽然属于财务性投资,但由于这部分交易性
金融资产仅占总资产的1.12%,占比较小,因而不属于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
投资;公司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均不以获得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不属于财务性
投资。基于以上两点,最近一期末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
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发
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第三条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相关监管问答规定的
相关发行条件。



(三)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2017年9月30日,公司持有的“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属于财务性投资,但其金额较小;公司持有的可供
出售金融资产不属于财务性投资。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不存在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
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
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情形;截至2017年9月30日,公司不存在持有金
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
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相关监管问答规定的发
行条件。


二、反馈问题2

申请人本次募集金额中,6.5亿元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报告期末还持有股票、
债券等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2.42亿元,申请人称系进行现金管理。请申请人:(1)
说明现金管理的相关制度安排,持有股票、债券等高风险资产进行现金管理,与申请
人日常经营中资金管理的需求是否匹配,是否属于高风险的财务性投资,相关的风险
防控、内部控制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2)结合最近三年现金流情况、营运资金需求、
报告期末货币资金结余情况、资金使用效率,以及“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
损益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投资情况,从资产使用成本等角度,说
明6.5亿元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金额测算的合理性;(3)说明是否
已建立完善的控制机制,确保募集资金补偿流动资金后,不会用于或变相用于《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财务性投资。请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
发表核查意见。


问题回复:

(一)说明现金管理的相关制度安排,持有股票、债券等高风险资产进行现金
管理,与申请人日常经营中资金管理的需求是否匹配,是否属于高风险的财务性投
资,相关的风险防控、内部控制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

1、现金管理的相关制度安排

根据《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营及结算管理办法》、《吉林敖东药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等,公司在现金管理方面对股票、债券等交


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标的有着明确的要求,即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主要标的资产要
随时可以变现,对于股票类资产要求以蓝筹、金融、医药等流动性好、市盈率低的资
产为主,对于债券类资产以国债相关的产品为主,同时公司现金管理可以参与IPO
新股申购。


公司持有的中国平安、海通证券、南京医药、邮储银行、标准券、其他(主要为
申购的IPO新股)等交易性金融资产均符合公司对现金管理的要求。


2、与申请人日常经营中资金管理的需求是否匹配、是否属于高风险的财务性投


公司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为金融、医药行业的蓝筹股票,以及债券、基金,
均具有良好的流动性,能够根据公司日常经营中资金管理的需求及时变现,与公司日
常经营中资金管理的需求相匹配。此外,虽然股票、债券投资具有一定风险,但公司
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均符合自身的现金管理制度,涉及的股票市盈率较低、债券均
为标准券,具有较高的安全边际,不属于高风险的财务性投资。


3、相关的风险防控、内部控制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

(1)公司已制定健全的风险防控、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在利用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现金管理涉及证券投资方面制定了健全的风险
防控、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①证券投资标的的选择

公司对证券投资标的要求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主要标的资产要随时可以变现,
对于股票类资产要求以蓝筹、金融、医药等流动性好、市盈率低的资产为主,对于债
券类资产以国债相关的产品为主,同时公司现金管理可以参与IPO新股申购。


②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

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的暂时闲置资金,应合理安排和使用资金。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证券投资,公司不得利用银行信贷资
金直接或间接进入股市。


③证券投资审批权限

证券投资业务的审批程序参照证券投资业务报告的有关规定执行,审批时需逐级
审批,禁止越级审批。


证券投资交易初始投资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3%时,由公司董


事长办公会决定;证券投资交易的初始投资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3%以
上10%以下时,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操作;证券投资交易的初始投资额度超过净
资产值10%以上时,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操作。


④证券投资业务报告

证券投资业务报告采用书面形式,按照各自的投资权限逐级报告,各级经手人需
签署自己意见。证券投资业务报告的程序如下:

说明: C:\Users\yuyang\AppData\Local\Temp\1513770864(1).png


⑤证券投资交易的监督检查

内控审计人员负责对证券投资业务的流程和结果进行持续性的审查。内控审计人
员定期对证券投资交易的相关业务记录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企业的证券投资相关的交
易人员是否按照企业相关的证券投资交易程序进行交易。内控审计人员定期审查证券
投资交易的风险控制措施、程序与制度的执行情况,找出漏洞并提出改进意见。


(2)相关风险防控、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公司在利用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现金管理方面,严格按照相关风险防控、内部控
制制度的规定执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已出具2014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信会师报
字[2015]第112059号)、2015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111439
号)和2016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0931号),注册会计师
认为,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和2016年12月31日按照《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利用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现金管理相关的风险防控、内部控
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


(二)结合最近三年现金流情况、营运资金需求、报告期末货币资金结余情
况、资金使用效率,以及“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投资情况,从资产使用成本等角度,说明6.5亿元募集资
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金额测算的合理性;

1、最近三年现金流量情况

2014年、2015年、2016年,吉林敖东现金流量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年度

2015年度

2014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3,381.30

38,803.24

28,882.78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8,912.24

-117,884.11

20,061.95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11,840.56

91,168.90

-6,950.27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508.92

151.60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49,038.11

12,239.61

41,994.46



2014年、2015年、2016年,吉林敖东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累计为5,195.96
万元,金额较小。在不考虑外部融资的情况下,公司自身的现金流量仅能维持日常资
金平衡。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需通过外部融资补充流动资金。


2、营运资金需求情况

经谨慎测算,未来三年,公司内生性主营业务发展的新增资金需求量约为
66,399.51万元,具体测算过程详见本题回复之“(二)7、本次补流测算的合理性”。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中拟将65,000万元(含发行费用)用
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测算依据合理,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3、报告期末货币资金结余情况

截至2017年9月30日,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14.10亿元。


第一,为满足日常资产运行的需要,公司需储备一定的货币资金。截至2017年
9月30日,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益佰制药、以岭药业、恒瑞医药、康缘药业、红日
药业的货币资金占总资产的比例平均为13.81%,而公司货币资金占总资产的比例为
6.52%,远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具有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


第二,公司持有的货币资金中一部分将用于现金分红。最近三年,公司年均现金
分红2.37亿元。假设公司未来每年现金分红金额与过去三年的均值基本一致,则公
司每年约需2亿元预备用于现金分红。


第三,为提高公司研发水平、加强品种储备优势,公司每年都需要投入大量资金
用于研发。公司不仅需要满足已有或在研品种的持续研发及改进,还涉及到中药经典
名方、中药配方颗粒等研究。


第四,公司需要货币资金用于生产设备的升级、改造。公司拥有多家生产型子公
司,为满足日益严格的GMP要求,公司每年需要投入大量资金用于药品生产线进行
改造、升级。


4、资金使用效率


2014年、2015年、2016年,公司流动资产周转率分别为0.81、0.77、0.86,基
本保持稳定,公司较难再通过大幅提高流动资产周转率来支撑业绩快速增长,故需通
过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以支撑业绩增长。


5、“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的投资情况

截至2017年9月30日,公司持有的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交易
性金融资产余额为2.42亿元,其变现资金将用于弥补本次募投项目资金缺口3.01
亿元中的一部分。公司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均为战略性投资,根据公司发展战略,
公司不考虑通过变现该等战略投资来满足营运资金的需求。


6、资产使用成本

经查阅2016年以来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利率情况,我国可转换公司债券一般
实行累进利率,第一年的年利率一般为0.2%-0.5%,最后一年的年利率一般为1.5%
至2%,远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因此,本次可转债转股前,公司使用本次可转债
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资金使用成本较低。随着可转换债券持有人陆续转股,可有
效地减少公司财务费用的支出,减少公司财务压力。


7、本次补流测算的合理性

公司本次发行计划补充流动资金65,000万元,不高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总额的30%。


公司根据报告期营业收入情况,经营性应收(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应收票据)、
应付(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及应付票据)及存货科目对流动资金的占用情况,对未来
三年流动资金需求测算如下:

(1)测算方法

假设1:公司各项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负债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保持不变(公
司采用2016年各项指标的占比确定),流动资产扣减流动负债为当年所增减的流动
资金。


假设2:测算未来三年的内生性营业收入(即剔除报告期内收购因素对公司营业
收入的影响),并依据上述比例测算经营性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并计算对流动资金
的需求。


(2)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测算假设


最近五年公司营业收入的增长情况如下:

项目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营业收入

273,669.71

233,476.08

224,009.93

195,686.12

144,546.32

同比增长率

17.22%

4.23%

14.47%

35.38%

26.22%

复合增长率

17.30%



最近五年公司营业收入的复合增长率为17.30%;最近五年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增
长率分别为26.22%、35.38%、14.47%、4.23%和17.22%。其中,2015年增长幅度较
小,主要是由中成药业务小幅下降所致。2015年,公司调整中成药营销思路,并成
立安神补脑液事业部所致。当期,安神补脑液事业部从吉林敖东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接
手并开始负责重点中成药产品安神补脑液的全国销售,由于销售队伍变更、现有商业
销售模式的转换,安神补脑液产品当期销售业务受到一定影响,进而影响到中成药的
整体收入。


2016年,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为17.22%。剔除因收购导致的外生收入增长,
2016年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为16.55%。综合考虑到医药行业未来发展前景、公司营
业收入近五年增长率等因素,本次测算中假设公司未来营业收入每年内生同比增长率
与2016年相同,即为16.55%(该假设不构成公司对未来业绩的承诺)。


(3)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测算

在不考虑收购因素的情况下,公司内生性流动资金需求缺口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A

占营业收
入比例

2017年度
/2017年末
(预测数)

2018年度
/2018年末
(预测数)

B

C

2016年度
/2016年末
(扣除正容
医药)注


2019年度
/2019年末
(预测数)

“=B-A”

营业收入

272,123.63

100.00%

317,168.54

369,669.79

430,861.62

158,737.99

应收票据

39,568.07

14.54%

46,643.34

54,673.13

64,085.28

24,517.21

应收账款

43,910.56

16.14%

51,762.33

60,673.37

71,118.48

27,207.92

预付款项

1,202.22

0.44%

1,417.19

1,661.17

1,947.14

744.92

存货

49,614.71

18.23%

58,486.45

68,555.08

80,357.04

30,742.33

各项经营性
资产合计
(X)

134,295.56

49.35%

158,309.31

185,562.74

217,507.94

83,212.38

应付账款

18,898.02

6.94%

22,277.22

26,112.32

30,607.63

11,709.61

应付票据

-

-

-

-

-

-

预收款项

8,236.08

3.03%

9,708.80

11,380.20

13,339.34

5,103.25




各项经营性
负债合计
(Y)

27,134.10

9.97%

31,986.02

37,492.52

43,946.97

16,812.87

流动资金占
用额
(Z=X-Y)

107,161.46

39.38%

126,323.29

148,070.23

173,560.97

66,399.51



注:2016年,公司控股子公司吉林敖东世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260万元,收购吉林正容医药
发展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2016年,正容医药营业收入为1,546.08万元,对公司影响较小。上表
中2016年度营业收入、2016年末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负债均为扣除正容医药相应数据之后的金额。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未来三年,公司内生性主营业务发展的新增资金需求量约
为66,399.51万元。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中拟将65,000万
元(含发行费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测算依据合理,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且募集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业务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要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说明是否已建立完善的控制机制,确保募集资金补偿流动资金后,不会
用于或变相用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财务性投资。


公司已制定《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并由2017
年8月25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17年9月15日召开的2017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了修订。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严格遵守《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保证募集资金按本次募投项目用
途使用,不会用于或变相用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财
务性投资。


发行人已作出如下承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
将严格按照公告披露的内容进行使用,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募
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人审批、专款专用;公司董事会将定期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在年度审计时,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随时接受监管机构和保荐机
构的监督;不变相通过本次募集资金以实施重大投资、资产购买或类金融投资。


本次募集资金不会直接或间接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会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


务的公司。”

(四)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1)公司已制定现金管理的相关制度安排,利用交易
性金融资产进行现金管理与公司日常经营中资金管理的需求相匹配,不属于高风险的
财务性投资,相关的风险防控、内部控制健全其有效执行;(2)本次募集资金6.5
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具有必要性,金额测算具有合理性;(3)公司已建立完善的控
制机制,确保募集资金补偿流动资金后,不会用于或变相用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财务性投资。


三、反馈问题4

请申请人说明并披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之相关产品是否需完成仿制药
一致性评价,如需,请补充说明:(1)对相关产品的行业前景、市场份额、核心竞争
优势及地位、研发投入转化的影响,完成一致性评价的时间表;(2)相关财务指标的
预测是否已经考虑以上因素。请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问题回复:

公司募投项目产品中,涉及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仅有“注射用赖氨匹林”,
该产品达产当年及以后年度每年的收入为2,564.10万元,占募投项目预计总收入比
重为0.78%,占比较小。


(一)注射用赖氨匹林行业前景、市场份额、核心竞争优势及地位、研发投入
转化的影响,完成一致性评价的时间表

注射用赖氨匹林,用于控制发热及轻、中度疼痛等症状,属于《国家基本医疗保
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版)乙类品种。系国内广泛应用的药物
之一,同时也是我国原料药中产量较大的品种之一。近年来,国内外市场前景良好,
产销两旺。目前公司注射用赖氨匹林产量占整个市场的比重较小,未来主要通过可靠
的质量和“敖东”的品牌优势参与市场竞争。该产品是国内外较为成熟的产品,所需
研发投入较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3月5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
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2016年5
月26日发布的《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


意见〉的公告》(2016年第106号)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2016年9月14日发布的
《推进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提升行业发展水平——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有关
政策解读》的相关规定,除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上市的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2012年版)中的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原则上应在2018年底前完成一致
性评价。其他化学仿制药,包括基本药物目录中其它剂型的药品,非基药目录的品种
等等,由于涉及品种众多、情况复杂,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分期分批发布开展质
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名单。


目前,国家尚未出台与“注射用赖氨匹林”相关的一致性评价的明确性政策文件
和时间要求。未来如果国家出台关于注射剂一致性评价的政策文件,公司将积极按照
政策开展一致性评价及相应信息披露。


(二)对注射用赖氨匹林相关财务指标的预测是否已经考虑以上因素

募投项目测算中,达产当年及以后,注射用赖氨匹林品种贡献收入为2,564.10
万元,占该品种所属募投项目“吉林敖东洮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自动化生产线建设项
目”收入比重为2.35%,占所有募投项目总收入比重为0.78%。


在测算该品种收入、成本、利润时,已充分考虑上述产业政策、行业前景、市场
份额、核心竞争优势及地位、研发投入转化及一致性评价等因素。


(三)补充披露情况

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七节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之“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涉及产品所需一致性评价的情况”中,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之相关产品
所需完成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情况进行了补充披露。


(四)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募投项目产品中,涉及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仅有“注
射用赖氨匹林”,其相关财务指标的预测已经考虑产业政策、行业前景、市场份额、
核心竞争优势及地位、研发投入转化、一致性评价等因素。


【此页以下空白无文字】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签署页】





















承办单位: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朱勇辉





主办律师:

王秀宏 曲承亮 杨姗姗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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