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华铁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300 证券简称:华铁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8-004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647号)核准,浙江华铁建筑安 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一”)向黄建新等三名发行对 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9,206,348股(以下简称:“本次非公 开发行”、“本次发行”),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56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71,999,990.88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924,528.30元 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64,075,462.58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8]第 ZF10021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 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设立专项账户用于募集 资金管理。 近日,公司与保荐机构东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东兴证券”或“丙方”) 及中国民生银行杭州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大江东小微企业专营支 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开户行”或“乙方”)签订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公司、 东兴证券及子公司浙江华铁宇硕建筑支护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凤起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大江东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 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2018年3月1日,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开 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三方监管协议: 开户行 账户号 储存金额(人民币元) 中国民生银行杭州城北支行 609728869 150,000,000 宁波银行杭州大江东小微企 业专营支行 71210122000026718 98,000,001.5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 湖墅支行 8110801013701360470 116,999,989.36 合计 364,999,990.88(注) 注:募集资金账户存储金额为截至2018年3月1日之账户余额,部分发行 费用尚未扣除。 2、四方监管协议 开户行 账户号 储存金额(人民币元)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 凤起支行 571911680910201 0 宁波银行杭州大江东小微企 业专营支行 71210122000026662 0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 支行 3301040160008957717 0 合计 0 三、《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若有),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 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 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 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民、刘宸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 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 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 束之日起失效。 (二)《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 丁方的全资子公司甲方二“建筑安全支护设备租赁服务能力升级扩建”项目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若甲方二未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甲方二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 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一。 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 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4、甲方和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民、刘宸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的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甲方一。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 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甲方一,同时提供 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 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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