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招募说明书
中银 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 中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 浙商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 八 年 三 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8年1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74号文注册募 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 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 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 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 有风险,等等。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型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 销售。 目 录 一、绪言 ································ ································ ································ ········· 4 二、释义 ································ ································ ································ ········· 5 三、基金管理人 ································ ································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22 六、基金的募集 ································ ································ ······························· 24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28 八、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 ································ ··············· 30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31 十、基金的投资 ................................ ................................ ................................ ............................. 40 十一、基金的财产 ································ ································ ···························· 48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49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 ······················ 54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5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5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59 十七、风险揭示 ································ ································ ······························· 65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 ·················· 72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7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89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102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10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05 二十四、备查文件 ································ ································ ·························· 106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银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 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浙商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 中银 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中银 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 本 招募说明书:指 《 中银 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 中银 泰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 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 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 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1 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起实施的《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 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 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 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 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 2 、发起资金:指用于 认购 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 固有资金 2 3 、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发起资金 认购 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 认购 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不少于 3 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 2 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5 、销售机构: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2 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 7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 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 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5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 6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 7 、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 的运作模式 3 8 、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 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3 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 3 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 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 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3 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 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3 9 、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 不少于 2 个工作日,并且 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 日进行公告 40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 1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 2 、 《业务规则》: 指《中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4 3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 4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 5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 、 摆动定价机制:指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 7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8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9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 0% 5 1 、元:指人民币元 5 2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 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5 3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 4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5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6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7 、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 8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介 5 9 、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 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 楼、 27 楼、 45 楼 法定代表人: 章砚 设立日期: 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 ) 38834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 1650 万元的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章砚( ZHANG Yan )女士,董事长。国籍:中国。英国伦敦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公 共金融政策专业硕士。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银行总行全球金融市场 部主管、助理总经理、总监,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李道滨( LI Daobin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中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总裁。 200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4 月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 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 王超( WAN G Chao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美国 Fordham 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中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经理、高级经理、主 管,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职。 宋福宁( SONG Funing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 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经济师。现 任中国银行总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首席产品经理。历任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资金计划处 外汇交易科科长、资金计划处副处长、资金业务部负责人、资金业务部总经理,中国银行总 行金融市场总部助理总经理,中 国银行总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等 职。 曾仲诚( Paul Tsang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为贝莱德亚太区首席风险管理总监、 董事总经理,负责领导亚太区的风险管理工作,同时担任贝莱德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曾 先生于 2015 年 6 月加入贝莱德。此前,他曾担任摩根士丹利亚洲首席风险管理总监,以及 其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带领独立的风险管理团队,专责管理摩根士丹利在亚洲各经营范 围的市场、信贷及营运风险,包括机构销售及交易(股票及固定收益)、资本市场、投资银 行、投资管理及财富管理业务。曾先生过去亦曾于美 林的市场风险管理团队效力九年,并曾 于瑞银的利率衍生工具交易 \ 结构部工作两年。曾先生现为中国清华大学及北京大学的风险 管理客座讲师。他拥有美国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分校工商管理学士学位,以及宾夕法尼亚大 学沃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荆新( JING Xin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副院长、会 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兼任财政部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 会计学会理事、全国会计专业学位教指委副主任委员、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监事、安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副主 任,中国人民大学审计处处长、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党委书记等职。 赵欣舸( ZHAO Xinge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曾 在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协会) 等公司和机构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副教务长和金融 MBA 主任,并在中国的数家上市公司和金融投资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雷晓波( Edward Radcliffe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英国。法国 INSEAD 工商管理硕 士。曾任白狐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目前仍担任该公司的咨询顾问。在此之前,曾任英国电 信集团零售部部门经理,贝特伯恩顾问公司董事、北京代表处首席代 表、总经理,中英商会 财务司库、英中贸易协会理事会成员。现任银硃合伙人有限公司合伙人。 杜惠芬( DU Huifen )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 俄克拉荷马州梅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中央财经大 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山西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独立学院(筹) 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2 、 监事 乐妮( YUENi )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 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分别就 职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友邦华泰基金管理公司。 2006 年 7 月加 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基金运营部总经理。 3 、管理层成员 李道滨( LIDaobin )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 JasonX.OUYANG )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 - 沃顿 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 (Wharton - SACExecutiveProgram) 毕业证书,加拿大西部大学毅伟商 学院 (IveySchoolofBusiness , West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 MBA )和经济学硕士。曾 在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 金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融通基 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 讲师。 张家文( ZHANGJiawen )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 士。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行工业园区 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陈 军( CHENJun )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美 国伊利诺伊大学金融学硕士。 2004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权益投 资部总经理、助理执行总裁。 4 、拟任基金经理 方抗 ( FANG Kang )先生,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副总裁( AVP ) , 金融学硕士。 曾任交通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授信管理员,南京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上海分部销售交易团队 主管。 2013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助理。 2014 年 8 月至今 任中银增利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8 月至今任中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9 月至今任 中银国有企业债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12 月至今任中银机构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3 月至今任中银理财 90 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具有 10 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李道滨(执行总裁) 成员:陈军(副执行总裁)、奚鹏洲(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李建( 权益 投资部总经 理)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 2 )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 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 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1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 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时、准 确、合规。 2 、内部控制的 原则 (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 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 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 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制定 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 1 )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监 管规则; ( 2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 白和漏洞; ( 3 )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 4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 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 、内部控制的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内部监 控。 ( 1 )控制环境是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 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 2 )风险评估是确定可能偏离内部控制目标的业务领域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其实质是确 定关键控制点; ( 3 )控制措施是指为确保内控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各环节的经营行为采取的控制手段; ( 4 )信息沟通是指公司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获得真实、及时、完整的经营信息,并 在内部进行沟通; ( 5 )内部监控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公司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和内部控制的有效 性及适应性等进行持续的监督评估,不断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 5 、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 1 )董事会层面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稽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职 责为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协助董事会制定和调整公司风险取向及风险管理的原则、政策和指 导方针,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稽核委员会的职责为负责从强化内部监控的角度对公司经 营管理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跟 踪分析并提出改进方案。 ( 2 )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层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对执行总裁负责,协助执行总裁在董事 会授权范围内确定、调整业务权限,讨论重大决策风险以及检查风险管理状况,并就公司的 风险状况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做定期和不定期(如遇特殊事件)的汇报;公司经营管理 层还于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框架下针对公募基金、 QDII 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分别设立专 门的投资委员会,作为各业务领域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制定或审议基本投资策略和 原则,制定或审批重要投资项目方案,审批或协调与投资管理有关的重要事项。 ( 3 )基金管 理人设立独立的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业务(含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的合 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含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性进行监察、稽核,保证公司的各 项规章制度和业务的发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相关制度和章程, 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监察稽核报告。 督察长有权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调查档案资料,及时报告违规行为或事件,并有权根据公 司相关制度和相关细则,提请和督促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纠错防弊、堵塞漏洞。 ( 4 )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法律合规部与 审计 部,分别 通过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与事后检 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不断完善和更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和有效地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健全内部控制的作业 流程。 ( 5 )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通过检查、评价和控制各项业务运作中的风险特 别是投资组合的风险,确保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得到有效 贯彻和执行。 ( 6 )基金管理人其他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部 门规章制度、操作流程或工作办法,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 6 、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不同业务将内部控制分为前线业务控制、中线业务 控制和后线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 1 )前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控制:包括建立严密的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流程、投资授权制度、 归责原则、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等; ⅱ)交易执行控制:包括建立集中交易制度、公平交易制度、交易绩效评价体系、交易监测 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交易记录制度、特殊交易制度、关联交易审批制度等; ⅲ)投资风险管理:包括建立完善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人员安排、风险度量及 申报方法、 风险限额及监控复核机制、定期检查与报告制度等; ⅳ)市场营销业务控制:包括建立健全渠道销售管理、机构销售管理、市场推广与媒介关系 维护、投资者服务、反洗钱等制度。 ( 2 )中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基金 / 资产管理计划运营业务控制:包括建立基金 / 资产管理计划会计与公司会计间的隔 离制度、清算交割和会计核算流程、产品账户设立与核算、估值方法与估值程序、与托管行 的互相监督等; ⅱ)法律合规控制:包括牵头内部控制制度的更新修订、审核各项作业的合规性、全面推行 责任管理制度、相关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等; ⅲ)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包括根据有关要求建立信息技术系统管理规章、手册和风控制度、 建立信息安全、人员备份、授权制度、事故防范与灾备处理、系统维护制度等; ⅳ)危机处理控制:包括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界定相 关部门与岗位职责、贯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等; ⅴ)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建立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制定信息披露岗位职责、严谨披露或利 用内幕信息等; ⅵ)操作风险控制:包括设置完善关键风险指标、运作风险识别及评估及风险事件报告制度 等。 ( 3 )后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内部 审计 控制:包括制定 审计 政策、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配备专业人员和明确流程控制 等。 ⅱ)公司财务管理控制:包括建立公司财务、基金财务互相独立、凭证制度、用印制度、会 计控制措施、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复核制度、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财产登记保 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 办法等; ⅲ)人力资源管理和培训控制:包括制定招聘及培训政策、入职和持续培训、绩效评估体系 等。 7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 1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2 )基 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成立时间:1993年4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91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79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号 联系人:林彬 联系电话:( 0571 ) 88268688 (二)主要人员情况 沈仁康先生,浙商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硕士研究生。沈先生曾任浙江省 青田县委常委、副县长,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浙江省丽水市副市长,期间兼任丽水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并同时担任浙江省丽水市委常委;浙江省丽水市委副书记, 期间兼任市委政法委书记;浙江省衢州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 刘晓春先生,浙商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本科、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曾任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金融研究所《浙江农村金融研究》编辑部副主任、国际 业务部信贷科科长、国际业务部信贷部经理、营业部副总经理、国际业务部总经理,中国农 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农业银 行香港分行副总经理、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证监会、银监会于2013 年11 月13日核准浙商银行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号。 截至 2017 年年末,公募基金托管产品 19 个,规模合计 839 亿元,且目前已经与多 家 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达成托管合作意向。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行内有关管 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 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团队,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 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 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 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 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2488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周虹 2)本基金暂不通过电子直销平台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2 、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 楼、 27 楼、 45 楼 法定代表人: 章砚 电话:( 021 ) 38834999 传真:( 021 ) 68872488 联系人:乐妮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电话: 010 - 58153000 传真: 010 - 85188298 经办会计师: 徐艳 、许培菁 联系人: 徐艳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2018年1月8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 ]74号文件注 册募集。 (一)基金的类型及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滚动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3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 顺延。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 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 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2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 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2日进行公 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 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 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 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认购 不成立或 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 不成立 或 无效的款项退回。 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发售流程和发售机构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发起式资金提供方和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 50% ,本基金不得向个人投资者 销售。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1000 万份。 (六)发起资金的认购 发起式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三年。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2、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通常可在申请日 (T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T+2)后(包括该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但此确认是对认 购申请的确认,认购份额的最终结果要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 生的各项费用。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费率 客户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60% 100万元≤M<200万元 0.40% 200万元≤M<500万元 0.20% M≥500万元 1000元/笔 4、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认购利息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 数点后2位以后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普通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10,000 元,认购费率为 0.6 0 %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 金额 =10,000 元 净认购 金额= 10,000/ ( 1 + 0.6 0 % )= 9,940.36 元 认购费用= 10,000 - 9,940.36 = 59.64 元 认购份额=( 9,940.36 + 5.50 ) /1.00 = 9,945.86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 元, 可得到 9,945.86 份基金份额。 5、基金份额的认购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确定,请参见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 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 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认购金额 为1000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最高认购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 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6、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1000 万份,基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 发起资金 提供方 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 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 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 认购 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 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 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 行 。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3 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3 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 顺延。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 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3 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 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 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 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 不少于 2 个工作日,并且 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 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 日进行公 告。 (三) 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例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9 月 22 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的期间,即 2017 年 9 月 22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1 日,首个封闭期结束 之后第一个工作日为 2017 年 12 月 22 日,假设第一个开放期时间为 2 个工作日,首个开放 期为 2017 年 12 月 22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5 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3 个月的期间,即 2017 年 12 月 26 日至 2018 年 3 月 25 日,以此类推。 又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10 月 17 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3 个月的期间,即 2017 年 10 月 17 日至 2018 年 1 月 16 日,假设第一个开放期 时间为 2 个工作日,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为 2018 年 1 月 17 日,首个开放期为 自 2018 年 1 月 17 日至 2018 年 1 月 18 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 括该日) 3 个月的期间,即 2018 年 1 月 19 日至 2018 年 4 月 18 日,以此类推。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他相关 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开放日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 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亦不可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 日),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 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下一个开放期。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 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5 、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即为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 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证券 、期货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 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 的 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 基金合同载明的其 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 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1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 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 1000 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 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与赎 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除第3点外的限制。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 。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 客户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 100 万元 0.80% 100万元≤M<200万元 0.50% 200万元≤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1000元/笔 2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赎回费应全额归基金财产, 持有期 7 日以上(含 7 日) 的,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Y )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天 0.10% Y≥30天 0% 3 、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 1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2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某普通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 0 % 。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 ( 1+0.8 0 % ) =49,603.17 元 申购费用 =50,000 - 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 =49,603.17/1.050 0 =47,241.11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0 元,则其可得到 47,241.11 份基金份额。 2 、 赎回金额 的计算及 余额 处理方式 本基金采 用 “ 份额赎回 ” 方 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 算公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例:某普通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3 个月,其赎回适用费 率为 0%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0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10,000×1.050 0 = 10,500.00 元 赎回费用= 10,500×0% = 0 .00 元 赎回金额= 10,500 .00 - 0 .00 = 10,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0 元, 则可得到的 净 赎回金额为 10,500.00 元。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个人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或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定以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