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中银稳进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

时间:2018年03月12日 15:03:23 中财网













中银稳进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
8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中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5年12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899号文募
集注册,基金合同于2016年1月29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
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
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
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
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
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
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
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
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投资人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人购买本保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
定。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产品,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收益水平的基金产品。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
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
行负责。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1月2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17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13
四、基金托管人
22
五、相关
服务机构
26
六、基金的募集
3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3
九、基金的保本
43
十、基金的保本保障机制
50
十一、基金的投资
61
十二、投资组合报告
81
十三、基金的业绩
85
十四、基金的财产
86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87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94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96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8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99
二十、风险揭示
105
二十一、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109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11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8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44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146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148
二十五、备查文件
149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
导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银稳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
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稳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本基金

中银稳进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中银稳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稳进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中银稳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稳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
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6

8
日颁布、同年
7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指导意见》:指中国证监会
2010

10

26
日颁布并实施的《关于保本
基金的指导意见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本基金第一个保
本周期的担保人是北京
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
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3
、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第
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24
、保本保障机制:指依据《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与
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或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投资本
金。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由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基金第一个
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



保本保障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
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25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
、销售机构: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
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
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34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
不定期期限


35
、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除提前到期情形外,本基金以每
三年为一个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
止,此后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提前到期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提前到期日止。




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公告到期处理规则,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如无特别指明,
基金合同中的保本周期即指当期保本周期


36
、触发收益率:指本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所设置的该保本周期的触发提前到
期的参考收益率。在保本周期内,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
12
个工作日达到
或超过预设的触发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达到或超
过触发收益率的第
12
个工作日当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
期,并进入到期操作期间


37
、保本周期到期日或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日。在非提前到期情形下,即保
本周期起始之日三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保本
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提前到期情形下,
指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后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

,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无特别指明,
基金合同中的
到期日即指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38
、持有到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整个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过渡期
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第一
个保本周期内持有到期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



39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指保本周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在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前提下,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
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
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否则,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

中银稳进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0
、到期操作:指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
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基金

中银稳进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的
行为


41
、到期操作期间: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时间期间,由基金管理人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指定



42
、过渡期:指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
作日的时间区间,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



43
、过渡期申购:指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在过渡期内,
若本基金可办理转换转入业务,则投资人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将视同为过渡期
申购


44
、份额折算日或折算日:指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
周期除外)开始日前一工作日


45
、基金份额折算:指在折算日,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
资人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
额)在其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的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6
、保本金额:指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投资人提供保本保障的金额范围。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包括该等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
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其后各保
本周期的保本金额的界定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
公告以及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47
、保本: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
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

可赎回金额


)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
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即

保本赔付差额





48
、保证:指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保证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部分


49
、保证合同或《保证合同》:指担保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约定由担保人承担
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的合同。就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指担保人和基金管理人签
订的《中银稳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50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51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52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53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4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
交易的时间段


55
、《业务规则》: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6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7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8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9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
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
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0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1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2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63
、元:指人民币元


64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5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6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7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8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9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
他媒介


70
、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
楼、
27
楼、
45



法定代表人:
章砚


设立日期:
2004

8

12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高爽秋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
1650
万元的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章砚(
ZHANG Yan
)女士,董事长。国籍:中国。英国伦敦大学伦敦政治经济
学院公共金融政策专业硕士。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银行总行
全球金融市场部主管、助理总经理、总监,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
部总经理。



李道滨(
LI Daobin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中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执行总裁。

2000

10
月至
2012

4
月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市场部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



王超(
WANG Chao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美国
Fordham
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中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经理、高级经
理、主管,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等职。



宋福宁(
SONG Funing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经济
师。现任中国银行总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首席产品经理。历任中国银行福建省分
行资金计划处外汇交易科科长、资金计划处副处长、资金业务部负责人、资金业务部
总经理,中国银行总行金融市场总部助理总经理,中国银行总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
部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职。



曾仲诚(
Paul Tsang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为贝莱德亚太区首席风险管理总
监、董事总经理,负责领导亚太区的风险管理工作,同时担任贝莱德亚太区执行委员
会成员。曾先生于
2015

6
月加入贝莱德。此前,他曾担
任摩根士丹利亚洲首席风险
管理总监,以及其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带领独立的风险管理团队,专责管理摩根
士丹利在亚洲各经营范围的市场、信贷及营运风险,包括机构销售及交易(股票及固
定收益)、资本市场、投资银行、投资管理及财富管理业务。曾先生过去亦曾于美林的
市场风险管理团队效力九年,并曾于瑞银的利率衍生工具交易
\
结构部工作两年。曾先
生现为中国清华大学及北京大学的风险管理客座讲师。他拥有美国威斯康辛大学麦迪
逊分校工商管理学士学位,以及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荆新(
JING Xin
)先生,独立董事。国
籍:中国。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副院
长、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兼任财政部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咨
询专家、中国会计学会理事、全国会计专业学位教指委副主任委员、中国青少年发展
基金会监事、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
任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审计处处长、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党委
书记等职。



赵欣舸(
ZHAO Xinge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

曾在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
业协会)等公
司和机构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副教
务长和金融
MBA
主任,并在中国的数家上市公司和金融投资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雷晓波(
Edward Radcliffe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英国。法国
INSEAD
工商管
理硕士。曾任白狐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目前仍担任该公司的咨询顾问。在此之前,
曾任英国电信集团零售部部门经理,贝特伯恩顾问公司董事、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总经理,中英商会财务司库、英中贸易协会理事会成员。现任银硃合伙人有限公司合



伙人。



杜惠芬(
DU huifen
)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
。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
美国俄克拉荷马州梅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
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新时代信托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山西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中
央财经大学独立学院(筹)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2
、监事


乐妮(
YUE Ni
)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
分别就职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友邦华泰基金管理公司。

2006

7
月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基金运营部总经理。



3
、管理层成员


李道滨(
LI Daobin
)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
Jason X. OUYANG
)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
-
沃顿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
(Wharton
-
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证书,加拿大西部大
学毅伟商学院
(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
MBA
)和
经济学硕士。曾在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
人寿保
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金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
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
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讲师。



张家文(
ZHANG Jiawen
)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
理硕士。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
行工业园区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陈军(
CHEN Jun
)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美国伊利诺伊大学金融学硕士。

2
004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
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执行总裁。



4
、基金经理


涂海强(TU Haiqiang
)先生,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副总裁(AVP),金融
学硕士。曾任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信贷员,交通银行总行授信审查员。2012年加入中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员、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助理。2015年12月至2017年4


月任中银美元债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月至今任中银稳进保本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3月至今任中银鑫利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4月至今任中银宝利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8月至今任中银宏利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2月至今任中银润利基金基金经理。

具有6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李道滨(执行总裁)


成员:陈军(

执行总裁)、奚鹏洲(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李建(
权益投资

总经理)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12
、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
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
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
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1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
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
及时、准确、合规。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
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
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
)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
和行业监管规则;



2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
度上的空白和漏洞;



3
)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
点;



4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
、内部控制的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
通、内部监控。




1
)控制环境是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
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
质等内容;




2
)风险评估是确定可能偏离内部控制目标的业务领域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其
实质是确定关键控制点;



3
)控制措施是指为确保内控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各环节的经营行为采取的控制
手段;



4
)信息沟通是指公司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获得真实、及时、完整的经营
信息,并在内部进行沟通;



5
)内部监控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公司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和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及适应性等进行持续的监督评估,不断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



5
、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
制制度,实现内部控
制目标:



1
)董事会层面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稽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风险管理委
员会的职责为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协助董事会制定和调整公司风险取向及风险管理的
原则、政策和指导方针,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稽核委员会的职责为负责从强化内
部监控的角度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跟踪分析并提出改进方案。




2
)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层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对执行总裁负责,协助执行总
裁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确定、调整业务权限,讨论重大决策风险以及检查风险管理状
况,并就公司的风险状况向董事会风险管
理委员会做定期和不定期(如遇特殊事件)
的汇报;公司经营管理层还于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框架下针对公募基金、
QDII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分别设立专门的投资委员会,作为各业务领域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制定或审议基本投资策略和原则,制定或审批重要投资项目方案,审批或协
调与投资管理有关的重要事项。




3
)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业务(含决策程序和运作流
程)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含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性进行监察、稽核,
保证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的发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公
司相关制度和章程,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定期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监察稽核报告。督察长有权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调查档案资料,及时报
告违规行为或事件,并有权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相关细则,提请和督促公司管理层和
相关部门纠错防弊、堵塞漏洞。





4
)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法律合规部与
审计
部,分别通过事前防范、事中监督
与事后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
不断完善和更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和有效地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健全内部控制的作业流程。




5
)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通过检查、评价和控制各项业务运作中
的风险特别是投资组合的风险,确保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相
关制度得到有效贯彻和执行。




6
)基金管理人其他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
部门的部门规章制度、操作流程或工作办法,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



6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不同业务将内部控制分为前线业务控制、
中线业务控制和后线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前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控
制:包括建立严密的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流程、投资
授权制度、归责原则、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等;



)交易执行控制:包括建立集中交易制度、公平交易制度、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交易记录制度、特殊交易制度、关联交易
审批制度等;



)投资风险管理:包括建立完善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人员安排、风险度量及
申报方法、风险限额及监控复核机制、定期检查与报告制度等;



)市场营销业务控制:包括建立健全渠道销售管理、机构销售管理、市场推广
与媒介关系维护、投资者服务、反洗钱等制度。




2
)中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
/
资产管理计划运营业务控制:包括建立基金
/
资产管理计划会计与公司
会计间的隔离制度、清算交割和会计核算流程、产品账户设立与核算、估值方法与估
值程序、与托管行的互相监督等;



)法律合规控制:包括牵头内部控制制度的更新修订、审核各项作业的合规性、
全面推行责任管理制度、规定法律合规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等;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包括根据有关要求建立信息技术系统管理规章、手册和
风控制度、建立信息安全、人员备份、授权制度、事故防范与灾备处理、系统维护制
度等;



)危机处理控制
:包括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
序、界定相关部门与岗位职责、贯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等;



)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建立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制定信息披露岗位职责、严
禁披露或利用内幕信息等;



)操作风险控制:包括设置完善关键风险指标、运作风险识别及评估及风险事
件报告制度等。




3
)后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内部
审计
控制:包括制定
审计
政策、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配备专业人员和明
确流程控制等。




)公司财务管理控制:包括建立公司财务、基金财务互相独立、凭证制度、用
印制度、会计控
制措施、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复核制度、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
制度、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务收支
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等;



)人力资源管理和培训控制:包括制定招聘及培训政策、入职和持续培训、绩
效评估体系等。



7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信银行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
1987

4

20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89.3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
[1987]14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4]125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
4006800000


传真:
010
-
85230024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
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
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

业代理业务
(有效期至
2017

09

08
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中信银行(
601998.SH

0998.HK
)成立于
1987
年,原名中信实业银行,是中国
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



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伴随中国经济的快速发
展,中信实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于
2005

8
月,正式
更名“中信银行”。

2006

12
月,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
东,正式成立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年,成功引进战略投资者,与欧洲领先的西
班牙对外银行(
BBVA
)建立了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关系。

2007

4

27
日,中信银
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上市。

2009
年,中信银行成功收购中信国
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国金)
70.32%
股权。经过三十年的发展,中信银行
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行之一,是一家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
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2009
年,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订并获
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订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
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
程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2、主要人员情况

孙德顺先生,中信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孙先生自
2016

7

20
日起任本行行
长。孙先生同时担任中信银行(国际)董事长。此前,孙先生于
2014

5
月至
2016

7
月任本行常务副行长;
2014

3
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
2011

12
月至
2014

5
月任本行副行长,
2011

10
月起任本行党委副书记;
2010

1
月至
2011

10
月任
交通银行北京管理部副总裁兼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2005

12
月至
2009

12
月任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1984

5
月至
2005

11
月在
中国工商银行海淀区办事处、海淀区支行、北京分行、数据中心(北京)等单位工作,
期间,
1995

12
月至
2005

11
月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
1999

1
月至
2004

4
月曾兼任中国工商银行数据中心(北京)总经理;
1981

4
月至
1984

5
月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孙先生拥有三十多年的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孙先
生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张强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张先生自
2010

3
月起任本行副
行长。此前,张先生于
2006

4
月至
2010

3
月任本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期间,
2006

4
月至
2007

3
月曾兼任总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张先生
2000

1
月至
2006

4
月任本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
1990

9
月至
2000

1
月先后在本行信贷部、济南分行和青岛分行工作,曾任总行信贷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分行副行长和行长。自
1990

9
月至今,张先生一直为本行服务,在中国银行业拥有



近三十年从业经历。张先生为高级经济师,先后于中南财经大学(现中南财经政法大
学)、辽宁大学获得经
济学学士学位、金融学硕士学位。



杨洪先生,现任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教
授级注册咨询师。先后毕业于四川大学和北京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曾供职于中国人民
银行四川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

1997
年加入中信银行,相继任中信银行
成都分行信贷部总经理、支行行长,总行零售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兼市场营销部总经理、
贵宾理财部总经理、中信银行贵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行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8

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
2017
年末,中信银行已托管
144
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基金公司、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
QDII
等其他托管资产,托
管总规模达到
8.06
万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
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
稳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
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
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
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
、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
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
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
、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
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
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
保密区,安装了录像、



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
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
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
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2488

1)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周虹

2)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张磊

2、其他销售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联系人:

洪源



网址:
www.boc.c
n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电话:
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网址:
www.cmbchina.com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赵树林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网址: bank.ecitic.com

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邮政编码:350003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 李博

联系电话: 95561

公司网址: www.cib.com.cn

5)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联系人:宁博宇

网址: www.lufunds.com


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联系人:唐湘怡

网址:http://fund.eastmoney.com/

7)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韩爱彬

网址:www.fund123.cn

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刘芸、许梦园

客服电话:王诗玙

公司网站: www.ehowbuy.com

9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105

-
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
-
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
020
-
89629066


联系人:邱湘湘


网址:
www.yingmi.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2488

联系人:乐妮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
010
-
58153000


传真:
010
-
85188298


联系人:徐艳


经办会计师:徐艳、许培菁


(五)担保人

担保人名称: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长安兴融中心4 号楼3 层03B-03G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长安兴融中心4 号楼3 层03B-03G


法定代表人:马力

成立日期:1997 年12 月5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2308 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12月10 日
证监许可[2015]2899号文件核准,向社会公开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本基金自2015年12月21日起开始发售,
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截至2016 年1 月26日募集结束,共募
集基金份额3,546,634,042.95份,有效认购户数为16,234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相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6

1

29

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
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或期货
交易市场、
证券或期货交易所
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4

18
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



、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
业务,详情请参见基金管理人于
2016

4

18
日发布的
《中
银稳进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定期定额投资
及转换
业务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按

后进先出





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
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
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本基金


银稳进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遵循


进先出


原则,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申购

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
将在
T

7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
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
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基金合
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
(T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
(包括该日)
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
T+
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
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
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
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1
、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
基金份额时,每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包括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
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包括申购费),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包括申购费)。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
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
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
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
与赎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1)保本周期内的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

客户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2%

100
万元
≤M

200
万元


0.8%

200万元≤M<500万元

0.4%

M≥500
万元


1000元/笔



(2)过渡期内的申购费用


保本周期到期后,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章),本基
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并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安排过渡期进行申购。过渡期申购费
率及收费方式在届时的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转型为“中银稳进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

客户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

100
万元
≤M

200
万元


1.2%

200万元≤M<500万元

0.6%

M≥500
万元


1000元/笔



2
、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1
)保本周期和到期操作期间内的赎回费用


保本周期和到期操作期间内,本基金赎回费率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从投资人获得基金份额开始计算。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Y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Y

1.5



2%


1.5

≤Y

3



1%


Y≥3



0




注:上表中,
1
年按
365
天计算,
2
年按
730
天计算,以此类推。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7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长于
30
日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
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
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
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中计入基金财产之余的费
用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在到期操作期间内,对于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无需支付赎回费用。







2
)转型为

中银稳进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的赎回费用


保本周期到期后,若本基金转型为

中银稳进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后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Y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Y<7天


1.5%


7天≤Y<30天


0.75%


30天≤Y<1年


0.5%


1年≤Y<2年


0.25%


Y≥2



0



注:上表中,
1
年按
365
天计算,
2
年按
730
天计算,以此类推。投资人通过日常
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3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或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1
)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例:
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份额,假设申购当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申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申购份额=9881.42/1.050=9410.88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
可得到9410.88份份额。


(2)过渡期内或转型后申购份额的计算以届时公告为准。


2

赎回金额
的计算及
余额
处理方式



1

本基金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若投资者在保本周期或到期操作期间内赎回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为: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
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两年后赎回,对应赎回费率为1%,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101,500.00元

赎回费用=101,500.00×1%=1,015.00元

赎回金额=101,500.00-1,015.00=100,485.00元

(2)转型后赎回金额的计算以届时公告为准。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3

证券、期货交易所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