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油资本:内部审计管理办法(2018年4月)
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完善审计制度,明确审计职责,规范审计行为,保证 审计质量,加强内部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 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所属的控股公司应结合本办法规定,遵循监管要求,加强内部审 计管理,有效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通过系统、 规范的程序和方法,独立、客观地对公司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 进行监督、确认与评价并改善的活动。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目标是查错防弊、改善运营、提高工 作效率、防范经营风险、增加经济价值,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发 展。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垂直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模式。内 部审计工作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原则。 第六条 审计类型包括经营活动审计、内部控制审计、风险管理 与公司治理审计、信息系统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募集资金、资产 质量等专项审计。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及董事会授权监督指导内部审计工作,包括审议内部审计制度及年度 审计计划、保障内部审计所需资源、保障内部审计独立性、审阅及评 估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审 计工作情况。 第八条 高级管理层应支持内部审计部门独立履行职责,确保内 部审计资源充足到位,并根据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及时实 施整改。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负责,主要职 责包括: (一)制定内部审计制度,提交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议决策; (二)组织编制及实施内部审计年度计划和各类审计项目计划; (三)接受监事会监督,按照监事会要求开展相关专项审计; (四)组织开展公司各项内部审计,并督促整改; (五)组织开展内部审计中介机构聘任和解聘工作; (六)指导、检查所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 (七)组织开展公司和控股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业务培训; (八)按照监管要求,定期向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报告审计工作; (九)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等赋 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公司及控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配备与其所承担的审计 任务相适应的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审计人员,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 或相关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基本要求是诚信、客观、保密和胜 任。内部审计人员应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应具有较强 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与判断能力和风险控制意识;应具 备两年以上金融、财务、审计、风控或法律从业经验;应严格遵守审 计职业道德规范,从业以来无不良记录;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 与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培训、后续教育、职业实践等方式保持和提 升内部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提高审计队伍整体业务水平。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活动应当保持实质上的独立。审计人员不得 替代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职责,不得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存在 利益关系。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审计及报告审计 结果时,应不受干扰和控制。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恪守保密原则,包括对审计对象及审 计工作内容的保密。 第三章 内部审计范围及权限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具体范围包括: (一)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健全性、合规性和有效 性; (二)财务管理、绩效考核、经营事项、综合管理等相关的管理 活动; (三)公司领导及部门主要负责人或重要岗位人员的经济责任; (四)会计记录及财务报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五)信息系统的持续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六)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以及监管部门指定 项目的审计工作;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实施审计时依法行使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赋予的知情权、调查权、取证权、建议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确保内部审计部门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上述权限,管理层应当保护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被审计部门及人员应积极配合内部审计 工作,提供所需资料,确认审计报告,保证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内部审计部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的审计报告和其他汇报 材料,可以不抄送相关单位和个人。审计部有权向董事会、高级管理 层及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风险为导向,根据监管要求及内 部管理需要制定审计计划并经批准后实施。根据监管要求及管理实际, 需要安排及开展计划外审计项目的,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应积极应对、 高效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在职责范围 内,可以自主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对象。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前5个工作日,向被审计企 业、部门、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特殊审计事项,审计通知书可 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企业、部门、人员接到审计通知书后,须 根据审计要求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审计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审计对象名称; (二)审计事项、审计期间、工作时间; (三)审计组组长、主审人和其他成员名单; (四)需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五)需提供资料清单。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要合理安排审计人员,组成项目组, 并指定项目组长或主审。项目组编制审计方案或作业计划,按照有关 审计准则、业务规范组织实施现场审计和非现场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结束后,审计项目组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 审计部门、人员意见后上报内部审计部门。被审计部门、人员对审计 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 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审计报告,向被审计部门或人员 下达审计意见书(决定)。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意见书(决定)后30个工作 日内,对相关问题落实责任人实施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反馈内部审计 部门;对在规定期限内暂不能整改的问题,应说明原因,列出具体措 施和限期整改时间及责任人。对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实施整改的单位或 个人,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确定适当的后续审计,对审计发 现问题整改情况开展审计追踪,并按报告制度及时报送审计追踪结果。 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已结束的审计事项,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 案。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执行人员应当按照公司档案管理的相关制 度,在项目结束后应整理、立卷内部审计相关资料,并及时交档案工 作人员归档,以集中妥善保管内部审计档案资料。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外包方式分为部分外包和全部外包两种。内部 审计部门可将有限的、特定的内部审计活动外包给第三方,以缓解内 部审计资源压力并提升内部审计工作的全面性。在实施内部审计活动 外包时,内部审计人员应参与并监督项目实施,常规审计事项可由内 部审计人员采用交叉审计等方式实现。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将内部审计项目外包给正在为公司提供外 部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关联机构;不得将内部审计项目外包 给近三年内为审计对象提供过与该项审计外包业务相关咨询服务的 第三方及其关联机构。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 通过实施督导、分级复核、审计质量内外部评估等措施,对审计证据、 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程序、审计报告、审计档案等各个关键领域的质 量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协助公司监察部门建立健全反舞 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 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 或者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并抄报监事会。董事 会应当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及时履行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义务进行公告。 第五章 审计报告及披露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及时报送包括审 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结论、审计决定、审计建议、审计对象反馈 意见等内容的项目审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及拥有控制权的金融企业应及时向公司上 报专项和年度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按监管规定定期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 会提交包括履职情况、审计发现和建议等内容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须按要求完成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标准,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章 考核与问责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结果应当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负 责人任用、考核、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内部审计成 果得以充分利用,整改措施得到及时落实。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问 题,应督促整改,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执行或未按规定执行审计方案、程序和方法导致重大问 题未能被发现; (二)对审计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未如实反映; (三)审计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 (四)对审计发现问题查处整改工作跟踪不力; (五)未按要求执行保密制度;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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